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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意榕旅游网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22?28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平安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交通局〔委〕可参照本方法制定本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那么。实施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厅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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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省政府部门文件的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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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交通 工程 平安 管理 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省交通集团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省交通设计院、咨询公司,各市质监站〔局〕,各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建设指挥部,省政府公报室。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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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平安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当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平安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根本建设方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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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水运根底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

本方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平安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那么。

第六条 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当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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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平安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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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 〔六〕参与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平安生产条件的审查; 〔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委〕可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委托其设立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当地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港口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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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工程平安生产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工程平安生产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工程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工程建设管理,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管理活动,其平安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当。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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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材料供给、检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信用情况、平安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的施工平安生产费用在报价中单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平安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平安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管体系,设臵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平安行为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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