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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性类别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划分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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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划分基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规范)有关规定,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其火灾危险性依次由大到小。其中主要火灾危险指标有:闪点和爆炸极限下限等。该规范解释:

一、为了与有关规范协调,将原规范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改为“甲、乙、丙”类液体,以利执行。

二、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问题。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的确定划分闪点基准,对596种甲、乙、丙类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为<28℃;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一35号”柴油闪点为50℃);

4.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丙类液体,绝大多数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我们认为凡是在一般室温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

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28℃,乙类定为>28℃至<60℃。丙类定为>60℃。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这样既排除了煤油升为甲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柴油升为乙类的可能性,有利于节约和消防安全。

三、关于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基本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规范仍采用此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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