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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

来源:意榕旅游网


谅解书

兹有林金星居民,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43号,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因与谅解人 (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 号,性别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发生寻衅滋事纠纷致谅解人造成伤害一案。

事件发生后,林金星亲属积极出钱医疗。在住院期间,其亲属多次来医院探望问候,多次表达了对此次事件的歉意。态度诚恳,愿意赔付。林金星本人一贯老实,属初犯。且其上有老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尚在读书,林金星是整个家庭的劳动力。

谅解人 (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 号,性别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在收到本案林金星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 后对林金星表示谅解,并保证不在针对本案提起上诉,不在行使与本案有关任何 刑事、民事权利,双方对此事均不在有任何异议。

本案系邻里纠纷琐事所引发,为了便于我与林金星今后修复关系,和谐相处。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林金星宽恕处理。

谅解人(受害人):

二0一四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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