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意榕旅游网


赣气安生字〔2012〕17号 附件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天然气(赣投气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处作业管理,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根据《江西省天然气(赣投气通)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辖天然气板块各公司(以下称生产单位)高处作业,相关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高处作业单位是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班组或施工单位。

第四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第五条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未办理高处作业票,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第六条 高处作业分级

(一)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米(含15米) 以上;

(二)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含5米)至15米;

(三)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米(含2米)至5 米;

第七条 高处作业审批管理权限

(一)一级高处作业,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运行部门或管道保护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批,报

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并报控股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到现场进行安全措施的确认并担任作业监督。

(二)二级高处作业,由生产单位管道保护部门或生产运行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并告知生产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到现场进行安全措施的确认并担任作业监督。

(三)三级高处作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站长或巡线队长)审批,告知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措施的确认并担任作业监督。

第 高处作业审批程序和有效期限

(一)高处作业由高处作业单位编制《高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人、作业监护人、作业时间、作业部位、作业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

(二)生产单位接到申请,应向高处作业单位进行施工区域现场交底,同时组织人员与高处作业单位共同进行作业前的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审核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高处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内容(包括高处作业原因、作业级别、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作业程序);

2、技术措施;

3、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注明应配备的防护物品种类及数量;

4、现场安全环保措施和监督手段。

(三)生产单位接《高处作业方案》和《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后,首先由生产运行部门门或管道保护部门门审核高处作业方案和技术措施,符合后在《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上批准签字;再由安全环保部门门审核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安全措施和监督手段,符合后在《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上批准签字;最后按审批权限规定报领导批复。高处作业单位凭《高处作业方案》和《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在高处作业所在单位(站队)开具《高处作业票》。

(四)高处作业票有效时间为1-7 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存档和保管。

第九条 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二)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必要时可采取对讲机联系;

(四)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设施、报警装置,并坚守岗位。

(五)认真填写《高处作业安全监护记录》。

第十条 高处作业现场监督人的安全责任

(一)掌握高处作业方案内容,熟悉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

(二)熟悉应急预案,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高处作业前,对《高处作业方案》中的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和落实,并在《高处作业票》上签字;

(四)必须佩带明显标志,坚守岗位,监督高处作业全过程,发现有违反《高处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

(五)遇有5 级(含5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六)高处作业完工后,高处作业监督人对现场进行复查,确认高处作业现场无安全隐患方能离开;

(七)认真填写《高处作业安全监督记录》。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应做到:

(一)按《高处作业票》上的任务、部位、时间作业;

(二)作业前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三)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四)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监督人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和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票》,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四)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五)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一般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十三条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5 级(含5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

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木质跳板,并加以固定,木质跳板上要有防滑措施。在脚手架上进行高空作业时,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置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 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 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子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禁止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15 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九条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票的签发人为作业现场负责人(各站、队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天然气(赣投气通)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