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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常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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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常考考点

1、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指主题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子关系、配偶关系。

4、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死亡:因一般原因失踪和在战争中失踪的人,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四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两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6、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注意一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

7、关于委托监护的: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8、自然人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然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做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9、民事行为的效力

(1)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③内容违反公共利益,损害公共秩序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等。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①在未经起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②无权处分行为(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③无权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④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10、代理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方式,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不适用民事代理的民事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

(2)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11、《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但下列情形诉讼时效为一年(常考考点)

(1)身体受到伤害需要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的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12我国《专利法》规定:1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2 、实用新型专利权为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民事诉讼法

1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关机、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 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3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几个管辖是常考考点:

1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1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任何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

第三章:审判组织

1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合合议庭。且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3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回避

1 回避对象、条件和方式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的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适用与证人。

2 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暂停参与人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

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 回避决定的程序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五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前的准备

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6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

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7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二节 开庭审理

1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3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5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6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8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第六章: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行政诉讼常考考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被行政行为不可诉)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申请回避)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总结52、53即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判决15,裁定10)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 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复议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

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

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

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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