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报告
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
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
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
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1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6.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
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二.事故处理
1.
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
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
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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