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监理交底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概况 交底时间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提前申报《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包括降水、地基加固、挖土与支撑施工工艺、安全质量技术保证措施、进度计划、机械劳动力组织、对邻近管线及周围建筑物的监护措施等)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并做好与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 2、在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并努力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地;做到文明施工;深基坑开挖前必须建议建设方聘请专业部门(人员)对基坑支护结构的质量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审查基坑开挖方案,合格后方可开挖; 3、在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周边有无塌方、超挖及坑底渗水等情况,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数据结果进行抽检,以确认其准确性; 4、土方不允许堆放在基坑边缘;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GB50202-2010规定; 5、基坑清理好后,在基础施工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验槽,并填写报审、报验表,(并附基坑验槽记录)报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单位审签。 6、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内积水、清除淤泥,验收基底标高。 7、对填方所用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8、填方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压实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随时检查压实机械的动作情况; 9、土方工程质量验收:每道工序必须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报验,用报审、报验表,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并把有关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10、监理机构安排监理人员对土方回填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11、 依据《建质[2009]87号文》规定,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
(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2、基坑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有醒目的标志或标语,夜间有照明;开挖较深的基坑时,应有护坡,坑边一般不堆放物料,如有必须,应严格控制堆放高度、重量和距坑边的距离。 13、用机械施工时,在机械工作范围内,不允许有工人作业。工人作业时,两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挖土时,应从上而下,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14、如发现土坡有松动、渗水、地面开裂,应暂停施工,撤退工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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