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DGJ08-2102-2012 《文明施工规范》

DGJ08-2102-2012 《文明施工规范》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文 明 施 工 规 范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DGJ08-2102-2012 J12069-2012

2012 上海

1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12]60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批准《文明施工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编的《文明施工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10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条、4.0.4条、5.0.5条、5.0.7条、9.0.4条、11.1.4条、11.3.3条、17.2.6条、17.2.8条、17.3.7条、17.3.11条、17.3.14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2

前 言

根据上海市市政府第48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0]103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设计制订(修订)》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会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等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为依据,结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法规、文件,经调查研究、专题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总结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总体要求和相关技术要求具体化、规范化,以提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整体水平,切实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总体管理。

本规范共分为17章,包括总则、术语、施工工地边界设置、脚手架设置、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施工铭牌设置、防护性棚架设置、临时通行道路设置、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办公(生活)区设置、施工区域设置、工地防火控制、工地排水系统设置、卫生防疫、地下管线保护、施工环保控制。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地址:上海市西藏南路1090弄2号楼, 邮编:200011,

电子邮箱:**************)。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 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3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孙锦强 曾 明 邱志青 宋耀祖 张常庆

周建军 贺燕琴 陶为农 胡夏生 陆佳斌 张 辉 毕炤伯 王学士 夏 杰 张思宏 史百祥 方名豪 李 骏 汪阳春 冯其瑜 张 俊 周红波 孙 进

主要审查人: 许解良 刘 琳

徐君伦 陆锦标 周之峰 孙玉明

戴振宇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一二年四月

4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施工工地边界设置………………………………………… (5) 3.1 一般规定……………………………………………… (5) 3.2 围 挡………………………………………………… (6) 3.3 定型化施工路栏…………………………………… (10) 4 脚手架设置……………………………………………… (12) 5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 (14) 6 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 (16) 7 施工铭牌设置…………………………………………… (19) 8 防护性棚架设置………………………………………… (25) 9 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27) 10 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 (31) 11 办公(生活)区设置……………………………………… (33) 11.1 一般规定…………………………………………… (33) 11.2 食 堂……………………………………………… (34) 11.3 宿 舍……………………………………………… (35) 11.4 浴 室……………………………………………… (36) 11.5 厕 所……………………………………………… (37) 12 施工区域设置…………………………………………… (39) 13 工地防火控制…………………………………………… (41) 14 工地排水系统设置……………………………………… (44) 15 卫生防疫………………………………………………… (48) 16 地下管线保护…………………………………………… (50) 17 施工环保控制…………………………………………… (54) 17.1 一般规定…………………………………………… (54) 17.2 噪声控制…………………………………………… (54) 17.3 扬尘控制…………………………………………… (56) 17.4 光照影响控制……………………………………… (59) 17.5 其它污染物控制…………………………………… (60) 附录A 砖墙围挡景观设置要求…………………………… (62) 附录B 定型化施工路栏设置要求………………………… (66) 附录C 旗杆防护设施和尺寸设置要求…………………… (68) 附录D 化粪池设置要求…………………………………… (69) 本规范用词说明……………………………………………… (72) 引用标准名录………………………………………………… (73) 条文说明……………………………………………………… (75)

5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活动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关爱民生”的宗旨;强化安全质量第一理念,自觉维护城市环境,自觉履行门前责任区市容保洁、工地边界交通通行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自觉执行文明施工硬件设置标准;切实关爱施工人员劳动保护和身心健康,建设和谐的社区氛围。依据本市文明施工相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因故中止施工工地的日常管理。

1.0.3 施工活动中施工人员劳动保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使用的材料、电器设备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1.0.4 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1.0.5 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2 术 语

2.0.1 文明施工

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2.0.2 修缮工程

对建(构)筑物内外实施维修、加固、改造、装修和装饰施工项目。 2.0.3 公路、轨道交通工程r

城郊公路、省际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施工项目。 2.0.4 城市道路

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2.0.5 重点区域

本市内环线以内区域以及内环线以外根据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景观要求确定的区域为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文明施工重点区域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0.6 园林绿化工程

公园、绿地建设,以及花卉造景、道路隔离带绿化种植、行道树种植及养护等施工项目。

6

2.0.7 管线工程

给排水管、燃气管、输油管、电力管、电信管等的排管,以及架空线架设施工项目。 2.0.8 水利工程

江、河、海堤的建筑、加固或加高,防汛墙和防汛水闸建筑、加固或维修,水利枢纽施工项目。 2.0.9 水运工程

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辅助(附属)设施等施工项目。 2.0.10 拆除工程

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构)筑物实施整体或单元拆除的施工项目。 2.0.11 覆罩法施工

采用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上,在其内进行路面破损或开挖等施工作业方法。 2.0.12 钢板覆平法施工

为保持道路通畅,在工程未完工时,用钢板临时覆盖路面,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钢板与路面的不安全落差的施工作业方法。 2.0.13 噪声敏感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需要保持安静的住宅、医院、学校、机关、科研机构等房屋建筑。 2.0.14 施工扬尘

在工程建设、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植物栽种和道路养护等施工活动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粉尘颗粒物。 2.0.15 建筑垃圾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0.16 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

灢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和毒性控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实施均匀性开孔的绿色不透尘网布,其孔口具备在外风力作用下自然开启和在回风时自然闭合功能。 2.0.17 眩光

视野中感觉亮度分布或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7

3 施工工地边界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边界应以不妨碍交通和人、车通行为原则,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必须保持围护设施完好、整洁,必须保持施工现场与外界的有效隔离。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污损围护。

3.1.2 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凡在人流密集、繁华商业街施工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封闭。

2 施工工期大于30d的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封闭。 3 交通半开放的占路施工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当设置围挡封闭。

4 施工工期小于30d的道路管线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当设置定型化施工路栏封闭。 5 其他建(构)筑物清洗、涂刷,道路养护、道路隔离带绿化种植等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当设置定型化施工路栏封闭。

3.1.3 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出入门,出入门宜设置门禁设施。 3.1.4 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替代可移动式出入门。

3.2 围 挡

3.2.1 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m,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小于2.5m。

3.2.2 拆除工程应在其拆除区域的外围边界设置封闭围挡,围挡高度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体建(构)筑物拆除的,应在其单体建(构)筑物的外围设置封闭围挡。

2 市区拆迁基地的拆除工程,应根据动迁进度和拆除施工相关规范、规定,具备设置围挡封闭条件的,应在其外围设置封闭围挡;凡实施作业的区域应设立封闭围挡。

3 郊区的城镇区域、商业繁华区域、人口密集区域的拆除工程,其围挡设置,按照市区拆除工程的围挡要求执行。

3.2.3 围挡应采用彩钢夹芯板、砌体或其他能满足强度要求的硬质材料。围挡材料应满足硬度和耐燃性要求。拆房工程围挡宜采用彩钢板等轻型硬质材料。

8

3.2.4 用板材作围挡时,宜使用双层夹心彩钢板或具有相应硬度的板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连续固定式基础时,板材支撑立杆应插入基础的底部,立杆间距不应大于3m,横杆位于立杆的中部,并用扣件紧固,确保牢固稳定。见图3.2.4-1(a、b)。

图3.2.4-1a 砌块基础板材围挡示意图(单位:mm)

9

图3.2.4-1b 基础墩板材围挡示意图(单位:mm)

2 采用移动式或固定式基础墩时,基础基座底宽不应小于0.6m,上宽不应小于0.3m,高不应小于0.5m。砖砌基础应与地面粘结牢固;移动式基础,宜采用预制基础墩。基础墩见图3.2.4-2。

10

图3.2.4-2 基础墩示意图(单位:mm)

3.2.5 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0.24m,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陈旧粘土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砖砌墙体或裙基所用砌筑和表面抹平砂浆,应当使用商品预拌砂浆。砖墙围挡见图3.2.5。

11

图3.2.5 砖墙围挡示意图(单位:mm)

3.2.6 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抗8级以上风力。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维护围挡,及时清理围挡上张贴、涂写等各类小广告,确保围挡清洁、完好。

3.2.7 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宜结合环境选用仿古、园林造型、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例图见附录A。

3.2.8 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m 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确保路口围挡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以保证交通通行安全。5m 视距的围挡范围内严禁堆放各类物品。围挡前应设置交通导向标志,路口施工时应指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3.2.9 围挡外侧5m 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m 范围内严禁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严禁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将各类设施设备作围挡支撑。

3.2.10 围挡外立面符合设置广告要求时,公益性广告与商业性广告设置面积应各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20%。

3.2.11 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实行交通半开放的道路、管线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封闭。 3.3 定型化施工路栏

3.3.1 公路工程,非重点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和城市道路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不大于30d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设置。

3.3.2 定型化施工路栏分为长度为1.8m 平直式、长度为1.8m对称折叠式和长度为0.9m 平直式三种类型,高度均为1.2m。定型化施工路栏应用金属型材和玻璃钢栏板制作,正面或背面应满足抗风力强度5级以上;金属架应涂刷黄黑色相间警示漆,圆形金属分隔撑档应粘贴反光膜;玻璃钢栏板为淡黄色。定型化路栏见附录B。

3.3.3 重点区域内,施工工期不大于30d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对建(构)筑物实施涂装刷新或清洗施工作业等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封闭设置。 3.3.4 定型化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连接紧扣牢固,安放整齐划一、垂直平整,并保持整洁、无破损。

3.3.5 在保持交通通行的城市道路上,需开启或提升窨井盖进行作业时,其作业区边界应采用定型化折叠式施工路栏设置。

12

3.3.6 定型化施工路栏设置应将路栏底座长边段面向施工作业区,定型化施工路栏与施工区需要设置安全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8m。

3.3.7 建设工程需在围挡外实施项目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边界增加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围护。

3.3.8 定型化施工路栏板面应设置在路栏底座短边段的一侧位置,路栏板面应印制施工单位名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与本单位名称不相符的施工路栏。见图3.3.8。

图3.3.8 施工单位名称书写位置图(单位:mm)

3.3.9 作业区域边界应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作全封闭围护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围护范围之内。

3.3.10 在道路施工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不得撤除定型化施工路栏。 3.3.11 重点区域内,道路管线施工应实行“开挖一路段、敷设一路段、修复一路段”的施工方法,不得跨越路段或全线同时开挖作业。

4 脚手架设置

4.0.1 凡高度大于2m 的临空作业面,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不得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落地脚手架首步(排)通道底板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

4.0.2 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杆、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配套搭设,毛竹和金属杆件不得混合搭设。

4.0.3 除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外,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

13

4.0.4 脚手架施工通道底板必须实施三步(排)一隔离,隔离步(排)必须采用阻燃或金属材料制成的通道底板。

4.0.5 重点区域内,脚手架面向道路、街坊的一侧,其横楞和扦杆凸出外立面的长度应控制在0.1m 至0.2m 之间,并确保外立面各横楞和扦杆凸出长度相一致。

4.0.6 拆除工程或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脚手架应按标准进行搭设,凡脚手架搭设与高压线半径距离不大于5m 时,施工单位应编制脚手架搭设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建设单位报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对高压线采取保护措施。

4.0.7 拆除工程或房屋修缮工程搭设脚手架临近高压线半径距离不大于5m 一侧的建筑立面,宜使用毛竹脚手架,并形成独立体 系;其他立面应使用钢管脚手架独立体系。

4.0.8 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弄口、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设时,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4.0.9 既有建筑改造、修缮过程中,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脚手架;个别多层住宅修缮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搭设毛竹脚手架施工的,须经房管部门审核同意。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原有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

4.0.10 落地型、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通道底板应选用阻燃、不漏尘的板材铺设,邻墙通道底板边沿与墙面的间隙、通道地板的缝隙不应大于0.1m。最底层通道底板禁止铺设漏尘板材。提升式锚固型脚手架底层的通道底板应设置升降时架体可折起的翻板,架体底层脚手板在升降和正常使用时与墙面间隙不应大于0.1m。见图4.0.10。

14

图4.0.10 爬架隔离示意图

4.0.11 框架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以及高架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桥板面施工的临边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

4.0.12 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半年一次。

5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

5.0.1 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封闭围护或包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应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相关标准和规定。

2 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应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光反射控制、毒性控制、抗风荷载强度等相关标准和规定。

5.0.2 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时,应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其封闭高度应高出作业面不小于1.5m。

5.0.3 脚手架外立面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围护,高度大于30m 时,施工单

15

位应实施论证验算,确保脚手架支撑体系和拉接强度满足安全要求。

5.0.4 框架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围护构架的外侧、高架道路、桥梁工程的作业面所涉及的脚手架外侧临边,应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

5.0.5 重点区域内搭设落地脚手架的,其离地高度不大于30m的外围,必须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围护。

5.0.6 施工单位应负责对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定期进行检查、清洗、维修和更换,重点区域应每季一次、一般区域应半年一次,确保其整洁、无破损,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实施拆下清洗时,施工单位在拆下污损网或网布过程中,应同步安装相同网或网布,确保脚手架始终满足封闭要求,并做好清洗和更换记录。

2 文明施工专管员应每天、项目部应每周、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0.7 严禁使用彩条布以及其他不符合强度要求的塑制材料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护或围挡。

6 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

6.0.1 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门,出入门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方式;施工工地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门。

6.0.2 出入门总宽度不应小于5m(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宜不小于2.5m),总高度应小于围挡高度0.2m,其上边沿应和围挡顶部保持平齐。

6.0.3 出入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作实体式制作,并符合强度要求。出入门制作不得采用敞口式或栏栅式。

6.0.4 出入门与围挡结合处应砌筑门墩,其高度应高出围挡不小于0.2m,并与围挡紧密连接;门墩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进行砌筑和粉刷。

6.0.5 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障碍,其外侧应书写施工单位名称,并可同时绘制企业标识或标志。见图6.0.5。

16

图6.0.5 工地出入门尺寸要求(单位:mm)

6.0.6 出入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总面积不宜小于4m2,配备必需的办公桌椅,悬挂管理制度,建立来(访)客登记台帐和车辆进出登记台账。

6.0.7 重点区域各出入门内侧门卫室应设视频监视设备,视频监视设备应确保24小时有效工作,并保持视频的日常监视记录。临近通行道路的,应在门墩上方设置警示灯。 6.0.8 出入门前或内侧若设置旗杆时,应设置不少于3根并为奇数的防锈蚀性金属旗杆。居中的旗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专用旗杆,应高于其他旗杆0.5m。旗杆基础应设置坚固的旗台,并应设置旗杆防护设施,设置要求见附录C。

6.0.9 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各图牌内径尺寸高度宜为1.2m、

宽度宜为0.8m,外径下沿离地高度宜为0.8m。见图6.0.9。

17

图6.0.9 “五牌一图”示意图(单位:mm)

6.0.10 图牌框架及其支撑构件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排列。

6.0.11 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的占路施工工地,其出入口应设置在施工路段的两端,并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作为移动式出入门,严禁在交通通行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7 施工铭牌设置

7.0.1 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m、离地距离0.7m(重点区域1.2m)处,应设置外径高1.2m、宽1.8m 的施工铭牌,其边宽宜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见图7.0.1-(a、b、c)。

18

图7.0.1-a 建筑工地施工铭牌安置规定图示(单位:mm)

图7.0.1-b 重点区域施工 图7.0.1-c 一般区域施工 铭牌位置(单位:mm) 铭牌位置(单位:mm)

7.0.2 道路管线综合工程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8m、高1.2m,管线单项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2m、高1m,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见图7.0.2-(a、b)。

19

图7.0.2-a 道路及管线工程施工铭牌(单位:mm)

20

图7.0.2-b 单项工程施工铭牌(单位:mm)

7.0.3 设置定型化施工路栏的工地,应在各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可移动式施工铭牌,其底部搁置高度为离地0.5m,版面搁置斜角均为60度,铭牌搁置架应使用金属杆件制作,确保稳固,满足施工铭牌搁置时整体抗风力应达到7级以上。见图7.0.3。

21

图7.0.3 可移动式施工铭牌搁置架示意图(单位:mm)

7.0.4 抢修工程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m、高0.8m,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其支撑体系为直立式金属构架。见图7.0.4-(a、b)。

图7.0.4-a 抢修工程施工铭牌(单位:mm)

22

图7.0.4-b 抢修工程施工铭牌支撑体系(单位:mm)

7.0.5 拆除工程施工铭牌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m、离地距离0.7m(重点区域1.2m)处,应设置外径尺寸宽1m、高0.8m,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挂放在围挡上。见图7.0.5-(a、b)。

图7.0.5-a 拆除工程施工铭牌尺寸(单位:mm)

23

图7.0.5-b 拆房施工铭牌位置(单位:mm)

7.0.6 拆除工程设置围挡封闭时,因特殊原因在出入口未设置门墩的,其施工铭牌的挂置应以围挡与出入口交界处为边界,横向距离该边界1m、离地距离0.7m(重点区域1.2m)处,施工铭牌制作要求按照7.0.5执行。

7.0.7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铭牌应挂放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m、离地距离0.7m(重点区域1.2m)处,其外径尺寸宽1m、高0.8m,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见图7.0.7-(a、b)。

图7.0.7-a 修缮工程施工铭牌尺寸(单位:mm)

24

图7.0.7b 房屋修缮施工铭牌位置(单位:mm)

8 防护性棚架设置

8.0.1 施工工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护棚架: 1 施工立面紧邻街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 2 搭设的脚手架需要占用人行或车行通道的。

3 距离各类施工脚手架不小于1m 且不大于3m 的安全通道上方。 4 在塔机平衡臂、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以内的人、车通道上方。

8.0.2 防护棚架搭设选用的材料应按本规范脚手架搭设要求执行。防护棚架的立杆选址严禁妨碍人、车通行。

8.0.3 防护棚架的棚顶离地高度不应小于3m,棚顶应设置二层,二层棚顶之间的间隔高度不应小于0.8m;上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防护安全和无粉尘、杂物坠落。

8.0.4 防护架搭设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应在防护架离地2m 及以下立杆部位用板材作全封闭,其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警示漆。

8.0.5 重点区域内,在人行通道上搭设防护棚架时,棚架内的顶部及两侧立杆间,均应选用板材作全封闭,确保板面挺直、平整、光滑,同时应在板材上涂刷警示漆。

8.0.6 防护棚架首层棚顶以上部位的两端口及沿边口,应选用耐腐蚀的板材予以全封闭,板材高度应超过顶层防护棚架平面不小于0.7m,板材封闭应设置牢固,并涂刷保护材料,其外露板面宜涂刷警示漆。

8.0.7 占路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等,过道门洞的高度、宽度应当满足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要求。设置横跨道路的棚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5.2m,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5m,通道内棚架支撑中的横向或斜向杆件和物体超

25

出支撑立面不应大于0.2m。

8.0.8 工地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距离临近高压线的,应按规定搭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严禁使用金属杆件。

8.0.9 施工塔机平衡臂旋转半径直接悬于工地邻近街坊、人行道路上空时,应设置棚顶为两层以上的防护棚架,棚顶之间的间隔高度不小于0.8m。上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小于0.05m 厚、涂有防火材料、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防护安全和无粉尘、杂物坠落。 8.0.10 塔机起重臂超越围挡的,宜在围挡外设置防护性棚架,或设置机械限位控制。若现场两台及以上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内会形成相互碰撞,应对塔机安装具有远程监控功能的智能化防碰撞自控装置。

9 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9.0.1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时,应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手续,按规范设置临时通行道路。临时通道的通行和道路排水,不得低于原道路的通行和排水条件。应自觉遵守经许可的施工区域和工期,不得擅自占路、超越许可的区域和工期。 9.0.2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并对车辆和行人出入通行有影响的,应按规定设置临时通行道路,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里弄、学校和沿路房屋前的出入处,应设置临时车辆和行人通道。横穿道路的沟槽应当设置满足交通运行的设施。

2 临时通行道路遭受损坏影响到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时,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临时道路的路况满足交通运行的条件。

3 临时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应避让交通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道路施工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车辆、行人安全。

4 掘路施工机械、工具、材料,以及挖出的土方、旧料等的停靠、堆放,均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环保要求。

9.0.3 占用人行道施工时,在邻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入门的一侧,应搭设有临边安全围护的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应坚固、平整、连续,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临时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为沿线单位和居民的出行设置专用的临时行人通道。 2 管线工程施工应当设置临时跨槽通道,通道宜采用钢板、型钢等材料制作,并确保安全、坚固、平整。通道表层应无坑洼、有防滑措施,表层相邻垂直落差不得大于0.03m。

26

3 临时行人通道上不得有妨碍行人安全的障碍或空缺,临边一侧应设置1.2m 高度的安全围栏,并有交通导向和安全警示牌,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

9.0.4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修复且需要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施工单位必须实施钢板覆平路面措施,严禁沟坑槽裸露或钢板凸翘伤害车辆和行人。 9.0.5 实施钢板覆平路面措施时,宜选用以下三种钢板覆平方法。见图9.0.5。

图9.0.5 三种钢板覆平法施工示意图(单位:mm)

9.0.6 沟槽(坑)开挖宽度大于0.8m 时,覆盖钢板下端应釆用金属型材作支撑加固。支撑加固方案应经过安全性论证,并应报建设单位认可。见图9.0.6。

27

图9.0.6 钢板覆平法施工示意图(单位:mm)

9.0.7 覆盖道路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03m。钢板及选用的金属坡架,其各沿边应实施打磨处理,无锐角和毛刺,确保人员和车辆通行安全。

9.0.8 需提升道路上各类管线窨井盖,或铲刨路面致窨井盖凸出路面大于0.03m 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在凸出的窨井盖周边铺设宽度不小于0.5m 的沥青混凝土或高标号快凝水泥砂浆斜坡,并确保路面通行基本平稳。见图9.0.8。

28

图9.0.8 凸出窨井盖周边斜坡铺筑尺寸要求(单位:mm)

9.0.9 禁止在人行道上堆放施工用设备、工具或材料。

10 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

10.0.1 占路施工工程,应按规定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点或路段的交叉路口,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禁行或限速、车辆导流、行人导流等警示标志(牌)灯。警示标志应设置在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醒目处,并应顺车流方向从上游开始布置。

10.0.2 在每个占路施工路段两端的围挡或施工路栏端点上,施工单位应安置夜间通行警示灯或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警示设施。

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的,应在通行道路一侧增设警示灯,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10.0.3 占路施工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在其搭设物的两端,以及行

29

人和车辆通道醒目处设置安全通行、防火等警示标志。

10.0.4 占路施工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等,应挂设明确限高、限宽或限速的标志、标牌,标志、标牌的选用、制作和挂放应符合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

10.0.5 施工使用的各类交通标志及其设置,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公安交通部门相关法规或规定,并保持稳固,确保抗风力达到7级以上。

10.0.6 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各类车辆实施移动作业时,作业车辆后部上方醒目处应悬挂采用LED 显示的移动性施工标志牌。车辆驾驶人在行驶或变换车道时均应减速慢行。 10.0.7 施工单位应每天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确保日常安全。 10.0.8 重点区域占用道路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昼夜进行现场值班巡逻。在交通繁忙路口施工,施工单位应派人或委托交通协管人员协助交通指挥,引导行人或车辆安全通行,确保路口通行畅通。

10.0.9 占路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实施上下道工序施工更替时,上道工序完工的施工单位,不得在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接替更换前拆除各类警示标志以及围挡和施工路栏。

10.0.10 占路施工工程,在施工现场未实施交付验收,投入使用前不得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以及施工铭牌和各类警示标志。

10.0.11 占路施工工程施工完毕交付验收后,应迅速清除障碍,消除安全隐患,其障碍和设施的撤除应从施工区的末端逆车流方向实施,确保撤除安全。

11 办公(生活)区设置

11.1 一般规定

11.1.1 搭建或租赁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时,应符合《临时性建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J08-114)的规定。临时用房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等要求。底层办公(生活)区内地面基础应压实,应采用素混凝土或水泥砂浆硬化地面,厚度应大于0.05m。

11.1.2 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应设置符合通风要求的开启窗,窗户开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1.1.3 搭设单层临时用房,其檐口高度不应小于2.8m,搭设三层及以上临时房,应按规定报审。临时用房搭设完工后,应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靠近江、河或沿海搭设的临时用房应用砖墙房或集装箱房,采用彩钢板时应经过专家论证。临时用房临近各堤防的距离应

30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1.1.4 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禁止使用竹、油毡等易燃和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搭建。屋顶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

11.1.5 办公区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居民投诉接待室,办公(生活)区应设置食堂(饭厅)、淋浴间、厕所,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

11.1.6 工地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用分隔围挡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分隔。分隔围挡可采用砌体、板材、栏栅、网板等坚固美观材料。

11.1.7 办公区应明确参建单位、相关部门的房室,在房室门框上应挂置名称标牌,标牌要求美观、大方,标牌外径尺寸宜长0.3m、宽0.1m,字体应符合国家要求。

11.1.8 办公(生活)区临时用电应设独立网络供电,应有完善的漏电接零或接地保护,所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应按规范规定固定设置。 11.2 食 堂

11.2.1 施工工地在现场或异地开设食堂时,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严禁采购或供应过期、变质食品。施工单位采用外卖供餐时,应与持有注明外送业务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签订合同,并由其实施供餐服务。 11.2.2 食堂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食堂应设置独立备餐间,并安装纱门、纱窗。

2 食堂应设置蔬菜、水产、禽肉、餐用具四类清洗池,另设一个工具清洗池。 11.2.3 食堂厨房制作台、灶台、备餐台面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厨房间和备餐间周边墙面应铺贴瓷砖,瓷砖高度不小于2m,地面应作防滑处理,并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

11.2.4 食堂应设置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线路应采用四级漏电开关和三路220V 漏电开关。 11.2.5 食堂应设置隔油池,隔油池内径不应小于长1.5m、宽0.4m、深0.8m,隔油池内应分隔成三仓,分隔壁厚度不应小于0.1m,第一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0.5m、第二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 0.3m 处安装直径为0.1m 的管道,第三仓外侧面底部向上0.2m处安装0.1m 的管道,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隔油池盖板宜用钢板制作。见图11.2.5。

31

图11.2.5 隔油池示意图(单位:mm)

11.2.6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出口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11.3 宿 舍

11.3.1 宿舍区域内应保持环境整洁、干净,道路畅通,职工宿舍区域内应配置晾晒衣物的场所和设施。

11.3.2 员工宿舍,室内净高度不应小于2.7m;重点区域内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5m2,一般区域内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4m2。

11.3.3 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严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严禁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宿人员在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私接插座,使用大功率取暖电器、电饭煲、电炒锅。严禁宿舍内设置通铺。

11.3.4 宿舍内每人应配置一张标准单人床、一个储物柜和生活用品专柜。在宿舍内配置桌凳、脸盆架、清扫工具、电灯(节能灯)等必要的生活设施,并配置电扇或空凋等降温保暖设备。

11.3.5 宿舍应确保窗明、地净、生活物品堆放整齐,宿舍应落实卫生责任人,应实行“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轮流值班清扫制度,并将工地宿舍管理一览表张贴在墙上。见图11.3.5。

32

图11.3.5 工地宿舍管理一览表示意图(单位:mm)

11.4 浴 室

11.4.1 浴室面积应至少满足4人同时淋浴和更衣的需求,地面应作防滑处理,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淋浴间应满足冷、热水供应,排水、照明、通风良好。更衣间应设置挂衣架、橱柜、櫈子等,并使用防水电器。见图11.4.1。

33

图11.4.1 施工现场员工浴室示意图(单位:mm)

11.4.2 淋浴室面积不应小于2m2/人,更衣室面积不应小于1m2/人。淋浴间实砖墙壁应瓷砖贴面,地面应全部采用防滑地砖。淋浴间应设置至少一扇百叶式窗户和排风电器,确保通风 良好。

11.4.3 淋浴间的入口处门外应设置遮挡墙或遮挡板,在严寒季节入口处应设有防寒措施。淋浴间应保证排水畅通,室内排水与室外排水系统相连。

11.4.4 浴室内更衣间应设置衣架或衣柜,应设置长凳。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11.4.5 浴室应设置满足照明和热水供应的安全电器,热能电器宜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灯具应符合防水、防爆标准要求。 11.5 厕 所

11.5.1 厕所应按标准房规定搭建,满足通风和采光,配置照明电器。厕所内应安装节能型冲水设备,保证水量供应。厕所蹲位不应小于1m2/人,蹲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隔墙或隔板。见图11.5.1。

34

图11.5.1 厕所示意图(单位:mm)

11.5.2 厕所内墙面应铺设面砖,高度不小于1.5m(钢板房除外),便池应采用面砖或金属板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小于1.5m。便漕应采用面砖或金属板等材料饰面。

11.5.3 办公(生活)区设置的厕所,应同步设置符合专项标准的化粪池,厕所排污管道应连接化粪池,并按规定委托相关环卫单位定时清理化粪池。严禁将厕所冲洗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河道或土坑内。化粪池图示见附录D。

12 施工区域设置

12.0.1 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区域。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实施分类堆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和设置应合理有序。现场区域内应包括临时设施区、场内道路区、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定点放置区、材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区或仓库、总电源和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各区域应设明显的标牌,以及相关警示标志。 2 施工现场堆放的各类建材物资,应分别按规定的区域或位置实施分类堆放,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物品标志牌。

3 堆放物品的方式应按物品的种类分别堆放,堆放应整齐有序,稳定牢固,物品堆叠高度不应大于1.6m。圆形物品塔型堆叠时,不应大于四层,最底层外围应加垫块垫稳。

4 各类建材物品每垛堆放的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的距离不应小于1m,垛与墙的

35

距离不应小于1m,垛与梁、柱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12.0.2 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作硬化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事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的总体设计,确定各区域的边界和相对平面标高及排水设施,并在实地进行放样和组织实施。

2 重点区域的建筑施工现场内施工人员通道应用0.05m~0.1m 厚的C20混凝土硬化,生产加工场地用0.15m 厚的C20及以上混凝土硬化,办公生活区场地用0.1m~0.12m 厚的C20混凝土硬化。

3 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和一般区域的建筑施工、办公场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铺砖等其他硬化方式处理,宜优先使用能回收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生产加工场地、堆场场地应用0.1m~0.15m 厚的C20及以上混凝土。

4 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工地出入门门口及连接社会道路与施工现场的通道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0.2m、标号不应小于C20,宽度不应小于门墩与门墩外径距离。

5 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凡各类场地未按规定实施硬化处理的,不得施工。 12.0.3 采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设置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

12.0.4 高层作业区以及道路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选用封盖型便桶式厕所或标准型移动厕所作临时厕所。设置封盖型便桶式临时厕所,应搭设相应棚室。临时厕所内外应做好保洁工作。

12.0.5 施工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撤出工程现场前应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建筑(生活)垃圾和杂物、拆除各类临房和设施(租赁房屋除外)、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确保撤离场地的平整和清洁。

13 工地防火控制

13.0.1 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畅通。 13.0.2 施工现场应明确设置动火作业区、竹木材料堆放区、氧气乙炔库房、木工房、易燃易爆材料仓库、办公区、生活区等,上述区域均应配备相应的、有效的消防器材。 13.0.3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

36

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13.0.4 施工现场应配置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禁烟禁火标志。应落实高层施工作业区临时消防水源,应设置固定吸烟点并配备灭火器材,应认真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堆放、发放、使用和清理工作。严禁现场人员随处吸烟、流动吸烟或在易燃易爆场所内吸烟。 13.0.5 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场地、生活办公区25m 之外。氧气、乙炔库房见图示13.0.5。

图13.0.5 氧气乙炔库房(单位:mm)

13.0.6 在建建筑物内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13.0.7 实施焊接、切割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时应事先清除周边的可燃物,明确专人监管,配备有效消防器材,设置明火遮蔽设施。 13.0.8 焊接、切割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焊和切割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易燃材料不应小于10m,距离易爆物品不应小于20m。

2 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防止火星喷溅,并应指定专人配备消防器材在现场监护。

37

13.0.9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须经过含有消防内容的专项安全培训,并应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3.0.10 办公(生活)区应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灭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方。 1 办公区每层、每100m2 应设置一组(2具)灭火器。 2 生活区每层、每100m2 应设置一组(2具)灭火器。 3 生活区厨房每50m2 应设置一组(2具)灭火器。 4 办公资料室每50m2 应设置一组(2具)灭火器。

13.0.11 脚手架施工通道底板铺设的防火要求,按照4.0.4规定执行。

14 工地排水系统设置

14.0.1 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列入临时设施的设计方案,排水系统应确保雨污水分流、疏通便利和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水。

14.0.2 设置围挡的施工工地(拆除、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各出入门口内侧,在离门口沿线不小于0.3m 处设置横向型通长排水槽一条,并连接设置与横向型通长排水槽垂直的、平行间距不小于4m 的纵向型排水槽两条,用于车辆日常冲洗,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接。车辆冲洗排水槽设置应符合宽不小于0.3m、深不小于0.3m,其表面应用商品预拌砂浆抹平压光,槽口应采用强承载力金属网板加盖。

14.0.3 设置围挡的施工工地(拆除、修缮工程除外),重点区域内所有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或人工冲洗装置,采用自动冲洗或人工冲洗方式。一般区域主要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排水槽,可实施人工冲洗。车辆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工地应对驶出工地车辆的冲洗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和记录,冲洗装置处宜安装远程监控系统。

2 冲洗排水槽底部应有3曤~5曤的向三级沉淀池内排水的倾斜坡度,确保冲洗水应经排水槽回流入三级沉淀池内,形成冲洗水循环重复使用。车辆冲洗排水槽见图14.0.3-(a、b)。

38

图14.0.3-a 车辆冲洗排水槽

图14.0.3-b 车辆冲洗排水槽(单位:mm)

14.0.4 施工现场围挡内侧、基坑四周、主要交通道路两侧、脚手架基础四周、塔吊基础四周均应按规定设置排水槽,并连通工地排水系统。

14.0.5 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管线工程、拆除工程除外),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沉淀池的外径尺寸长不应小于5.5m、宽不应小于3m、深不应小于2.5m,上沿口应离地面高度不大于0.5m,池壁和三级沉淀隔离壁厚度不小于0.2m,底板厚度不应小于0.2m。设置围挡的占路工地,其沉淀池设置的外径尺寸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排水量需要。沉淀池四周应设置围挡,沉淀池表面应罩金属网片。见图14.0.5。

39

图14.0.5 沉淀池技术尺寸(单位:mm)

14.0.6 重点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0m2、一般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不小于30000m2 的房屋建筑工地、非占路其他工地,应设置不小于2个沉淀池。沉淀池布置可结合施工现场出入口布置,也可根据施工区域布置,沉淀池应与工地排水系统和市政管网连接。 14.0.7 沉淀池中,第一级工地废水进入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30%,第二级沉淀过滤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20%,第三级清水循环利用(或清水排放)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50%。隔离壁上溢水口和第三级清水排放口的溢水线高度应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线的相等高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使用水泵的除外),清水排放口排水管应与市政排水管相连接。

14.0.8 重点区域内工地设置的沉淀池,应安装循环水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用水,应循环使用沉淀池清水。一般区域工地参照执行。

14.0.9 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效保护原排水系统,施工现场不得有积水。当施工中损坏了原排水系统时,应选用设置满足排水需要的标准集水井或简易集水井。

14.0.10 重点区域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在拆除施工方案中,制定汛期及强降雨天气时工地内排水预案,并向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备案。

14.0.11 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管槽、窨井、集水井和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重点区域每10d一次、一般区域每月一次。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员应定时检查督促。严禁将泥浆

40

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

15 卫生防疫

15.0.1 办公(生活)区和施工现场要制定除“四害”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配置足量、有效的除“四害”器具,及时清除黑臭积水,定时喷洒和安放除“四害”药物。

15.0.2 施工工地在现场或异地设置食堂时,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严格遵守“三白”、“四勤”的卫生管理规定。

15.0.3 食物盛器应生熟分开,标记明显,每只品种留样数量不少于100g,保留48h,做好记录。食具、用具、饭菜票应严格消毒,不得现金销售。

15.0.4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对厕所内外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毒;确保厕所内便槽无积垢、无杂物、无异味,厕所内墙面瓷砖保持清洁。化粪池定期喷药、定期清理、经常疏通,防止粪便外溢。严禁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

15.0.5 浴室应每天有专人打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浴室墙面、瓷砖应保持清洁,地面无积水。

15.0.6 施工现场宜设医务室,并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等常用急救药品。 15.0.7 工程量超过2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20000m2 以上工程项目的医务室,应与当地一级甲等医院签订委托巡视门诊合同,工程量小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

的工程项目,医务室应配备医务人员或急救人员。

15.0.8 医务人员或急救人员应经卫生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做好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防病知识宣传,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和饮食卫生的督促检查。

15.0.9 施工现场应设置饮水棚室,并配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饮水棚室和保温桶应落实专人管理,茶水工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保持日常清洁卫生。禁止使用公共饮水杯。 15.0.10 生活(办公)区宜设置传染病隔离室。

15.0.11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定点集中管理,设置垃圾箱房或隔离围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须分类堆放,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清运。

16 地下管线保护

16.0.1 城市道路的挖掘、钻探、排管、升井等工程和城市道路两侧管线保护范围内的基坑

41

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到相关管线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组织施工单位、管线单位做好管线保护的安全交底,并提供各类管线资料。

16.0.2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按交底要求和管线资料,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巡查,协助落实管线保护措施。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图示16.0.2-(a、b、c)。

图16.0.2-a 电标保护

图16.0.2-b 暴露管道保护

42

图16.0.2-c 钢板桩基坑管道保护

16.0.3 施工单位在距离原有地下管线半径不大于1m 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时,严禁采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时,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确认。施工机械需在该地下管线上行走作业时,应采取敷设厚度不小于0.03m 的钢板或厚度不小于0.1m 的过道板等保护措施。严禁野蛮施工。

16.0.4 管线施工单位实施非开挖穿越或顶管工程时,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分布状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保证井位、穿越和顶管的最大孔面距与相邻管线的距离符合设计规范。施工时做好详细记录,确保管线施工安全。

16.0.5 在地下管线保护安全区域内实施打桩、盾构推进、桥梁架设等施工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编制保护管线的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 2 确定临界报警值;

3 对重大危险源组织专家论证,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实施,确保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5 施工过程中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管线位移进行监测。

16.0.6 施工中应采取措施对施工形成的燃气管线暴露部位实施安全包扎,防止该管线防腐层老化或损坏。当燃气管线穿越电力、电信、信息管线时,应对其做0.08m 厚的全包封。当35kV 直埋电力电缆穿越信息、电信管线时,应对其做好屏蔽保护。

16.0.7 设置板桩保护的管线工程完工后,在拔桩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土体移动。

43

按管线保护要求设置沉降监测点,当沉降变异累计超过警戒监测数值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报相关责任部门,待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

16.0.8 施工过程中,各类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其途经的道路上有地下管线时应铺设钢板,钢板厚度不小于0.03m,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16.0.9 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建立地下管线保护应急预案,并配备必需的抢救设备和物资。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管线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做好抢修工作。

16.0.10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时,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相关报批手续。严禁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

17 施工环保控制

17.1 一般规定

17.1.1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扬尘、强眩光、污水及其他污染物,将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17.1.2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环保、便民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专项方案,经论证通过后实施。

17.1.3 施工现场应采用低噪声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工地项目部应与社区和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共建协议,遵守文明施工规定。 17.2 噪声控制

17.2.1 围挡距离居民住宅小于5m 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小于15m 时,应采取增高围挡或在围挡上设置隔声屏障等降音措施,隔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置隔音屏的围挡应重新进行抗风计算,满足抗风要求,并确保屏障设置结实、牢固。

17.2.2 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夜间作业,禁止施工。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响而实施的夜间管线施工的工地外,禁止夜间施工。

17.2.3 高考、中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距离居民住宅和考场小于100m 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主动避免在此期间实施桩基、基坑开挖和连续浇捣混凝土施工,并应遵守停止施工规定。

44

17.2.4 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时,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严禁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

17.2.5 获准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告示栏内张贴告示,并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居委会。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17.2.6 重点区域实施工程桩施工时,严禁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等低音性工艺施工。

17.2.7 重点区域拆除建(构)筑物时,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应采用液压剪刀钳或低音链条锯等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严禁采用爆破拆除。

17.2.8 重点区域内,应使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和钢(木、竹)模板加工及整修作业。

17.2.9 重点区域内,禁止使用高噪声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17.2.10 重点区域实施道路养护或道路管线施工时,必须采用覆罩法进行破损、挖掘硬质路面作业;各类路面破损机械必须置于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内操作,路面破损动力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严禁施工噪声扰民。

17.2.11 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降噪和防尘效果,应满足离作业室1m 隔声吸音效果降低20dB以上,离作业室2m 其空气粉尘浓度应低于l0mg/m3,作业时外部空气粉尘浓度应与大气自然粉尘浓度基本持平。作业室外部保持整洁,警示标志醒目。

17.2.12 夜间施工在离开居民区10m 半径内边界处噪声源应小于55dB,10m 半径外边界处噪声源应小于60dB。

17.2.13 木加工以及其他高噪声加工作业的房舍,其四周均应全封闭,并应按规范设置门、窗。

17.2.14 在噪音集中场所工作的人员应配备耳塞等防护用品。

17.2.15 施工现场应采用低噪声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7.3 扬尘控制

17.3.1 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时,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

45

扬尘措施。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时,应采取有效控制扬尘措施。 17.3.2 在施工现场严禁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建材;在施工现场切割、加工易扬尘建材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17.3.3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应每日做到工完场清。各类工程的生活垃圾应分有机类和无机类分别装入各相应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严禁乱装乱倒。 17.3.4 道路管线开挖施工应按照17.2.10执行。

17.3.5 实施拆除建(构)筑物、清除建筑垃圾、刨铲破旧路面作业时,应对作业面采用高压喷射水雾或洒水方式实施扬尘控制。风力大于5级时,应停止室外建(构)筑物拆除和清除作业。 17.3.6 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的出土,应日出日清。拆房工程建筑垃圾24h内不能清运完毕时,应采取遮盖措施。各类工地内留用的、无法及时清运的建筑渣土,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或施工路栏高度,渣土堆放的底部边沿到围挡的距离不应小于1m。

17.3.7 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严禁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

17.3.8 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时,应在喷洒水后进行。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专人负责清扫;

2 在实施机械喷洒或人工洒水之后,由专人进行清扫; 3 施工期间应保持排水沟排水畅通,避免路面积水。

17.3.9 房屋修缮工程应配置封闭的建筑垃圾输送管筒,筒管口应连接防泄尘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过管筒或集中装入箱筒封闭清运。严禁各类工地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见图17.3.9。

46

图17.3.9 建筑垃圾输送管筒示意图(单位:mm)

17.3.10 施工单位清理各类脚手架底板面上垃圾时,应实施洒水后清理。应定期对脚手架底板进行袋装处理,做好落手清工作。

17.3.11 施工工程实施砖砼类建(构)筑物建造、粉刷作业、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等其他需用混凝土和砂浆作业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

17.3.12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 17.3.13 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处理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有毒有害类垃圾,统一委托市废弃物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害废弃物清运、消纳单位进行处理;

2 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

17.3.14 重点区域内严禁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严禁对高度低于10m 以下的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

47

17.3.15 对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时,应详细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措施,并报公安、消防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爆破拆除施工。 17.4 光照影响控制

17.4.1 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不应小于20度。各楼层施工作业面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下斜角度不应小于30度。见图17.4.1。

图17.4.1 灯光照射角度示意图

17.4.2 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弧光遮蔽措施。禁止施工工地夜间照明灯光、电焊弧光直射敏感建筑物。 17.4.3 照明灯灯架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安装,灯架上安装控制电箱并设置接地装置,灯架应安全、坚固。

17.4.4 工地内灯光或焊光不得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

17.4.5 因施工设施设备遮挡路灯照明时,应在受影响的一侧增设照明灯,确保通行道路照明。

48

17.5 其它污染物控制

17.5.1 在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作业区域下方有绿化、市民健身器材及其它公共设施时,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受污损。

17.5.2 实施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作业时,禁止使用强腐蚀性清洗液体。清洗作业影响行人通行时,应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连续设置警示区域,张贴行人通行的指示标志,避免清洗液体洒落行人身上。

17.5.3 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食堂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非清洁能源。

17.5.4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形成的废油、油污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施工现场应设置废油、油污废弃物收集处,统一回收,委托市废弃物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统一处置。

17.5.5 施工现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应对危险废弃物识别、分类,设置统一的危险废弃物收集处; 2 塑料废弃物、废电池、废节能灯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 3 危险废弃物应委托市废弃物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统一处置。

17.5.6 拆除施工过程中,对原存放危险品或污染物建(构)筑物拆除时,应严格按照危险品或污染物申报、处置规定执行。

附录A 砖墙围挡景观设置要求

A.0.1 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宜结合环境选用以下造型:

49

图A.0.1-1 仿古造型

图A.0.1-2 园林造型

50

图A.0.1-3 灯光造型

图A.0.1-4 墙面绘画造型

B 定型化施工路栏设置要求

51

附录

B.0.1 定型化路栏应符合图B.0.1的要求:

图B.0.1 平直型施工路栏

制作要求:

1.所用材料的几何尺寸应符合材料表中的要求。 2.完成后的产品几何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

3.完成后的产品其大框架对角线差值不得大于3mm;完成后的产品其大框平整度不得大于每米3mm;完成后的产品其大框平直度不得大于每米3mm。

4.所有焊缝外观不得有气孔、夹渣、严重咬肉;焊接飞溅物应清除干净;消除假焊。 5.件号13-1按尺寸位置跨框架居中装配。

6.折叠销和框架的焊接要牢固,配合后的转动应灵活。 7.两侧圆立管外侧要贴上黄色反光膜。 8.方管必须按黄黑警示色间隔涂刷。

9.刷漆前必须先行做好底面处理,去除表面锈蚀后涂刷底面防锈漆,再涂刷黄、黑面漆。黄、

52

黑色漆的间隔结合处要清晰明了。油漆不得有流挂现象。 序号 名称 数量 C 毤10圆钢/1/2″铁管 16 15 14 横扁钢 横方管 底脚 2 3 6 1 2 2 32 1 2 1 1 4 2 3 4 2 2 6 2 A3 A3 A3 A3 A3 A3 — A3 A3 — — A3 A3 A3 A3 A3 A3 A3 A3 0.7 2.43 0.18 3.2 9.65 3.09 — 0.03 — 2.2 2.8 0.82 0.9 3.1 1.14 2.0 2.0 0.24 — 扁钢20 x 3L=745 方钢管25 x 25L=745δ=1.5 钢板80 x 15δ=3 槽钢8#80 x 43δ=5 L=400 槽钢8#80 x 43δ=5 L=600 钢板δ=3 325 x 250 外购(抽芯5 x 10) 扁钢20 x 65 x 3 外购 外购或外协745 x 650δ=3 外购或外协945 x 650δ=3 铁管1/2″ L=225δ=2 扁钢20 x 3 L=945 方钢管25 x 25 L=945 δ=1.5 扁钢20 x 3L=610 方钢管25 x 25 L=905 δ=1.5 方钢管25 x 25 L=930 δ=1.5 方钢管25 x 25 L=36 δ=1.5 外购 材料 0.4/0.12 详见C(折叠销)放大图 重量/kg 备注 2/2 A3 13-1 槽钢 13 12 11 10 9 8-1 8 7 6 5 4 3-1 3 2 1

槽钢 肋板 铝钉 钢板钩 垫圈12 玻璃钢板 玻璃钢板 立杆 横扁钢 横方管 直扁钢 直方管 直方管 角方管 螺栓M8 附录C 旗杆防护设施和尺寸设置要求

53

C.0.1 旗杆防护设施和尺寸设置应符合图C.0.1的要求:

图C.0.1 旗杆防护设施和尺寸(单位:mm)

附录D 化粪池设置要求

D.0.1 化粪池设置应符合图D.0.1的要求:

(a) 横向剖面图

54

(b)纵向剖面图

图D.0.1 厕所排污与化粪池连接系统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

55

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725 安全网

GB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JGJ146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46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5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HJT393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DGJ08-121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文明施工规范

DGJ08-2102-2012

条文说明

2012 上海

目 次

1 总 则 ………………………………………………… (77) 3 施工工地边界设置……………………………………… (79) 3.1 一般规定…………………………………………… (79) 3.2 围 挡……………………………………………… (79) 3.3 定型化施工路栏…………………………………… (80) 4 脚手架设置……………………………………………… (81) 5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 (83) 6 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 (85) 7 施工铭牌设置…………………………………………… (86) 9 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89) 10 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 (91) 11 办公(生活)区设置……………………………………… (92)

56

11.1 一般规定…………………………………………… (92) 11.2 食 堂……………………………………………… (92) 11.3 宿 舍……………………………………………… (93) 11.4 浴 室……………………………………………… (93) 12 施工区域设置…………………………………………… (94) 13 工地防火控制…………………………………………… (95) 14 工地排水系统设置……………………………………… (97) 15 卫生防疫………………………………………………… (98) 16 地下管线保护…………………………………………… (99) 17 施工环保控制………………………………………… (100) 17.2 噪 声…………………………………………… (100) 17.3 扬尘控制………………………………………… (103) 17.4 光照影响控制…………………………………… (105) 17.5 其他污染物控制………………………………… (106)

Contents

1 Generalprovisions ……………………………………… (77) 3 Boundarysettingofconstructionsite ………………… (79) 3.1 Generalprovisions ………………………………… (79) 3.2 Boundaryenclosure………………………………… (79) 3.3 Barricade …………………………………………… (80) 4 Scaffoldsetting ………………………………………… (81) 5 Dustseineandmeshfabricssetting …………………… (83) 6 Entrance灢exitgateandinnerlayout …………………… (85) 7 Constructionnameplatesetting ………………………… (86) 9 Temporarywaytransitsetting ………………………… (89) 10 Warningmarksettingofoccupiedroadunder

construction …………………………………………… (91)

11 Officequartersandlivingquarterssetting…………… (92) 11.1 Generalprovisions………………………………… (92) 11.2 Canteen …………………………………………… (92) 11.3 Dormitory ………………………………………… (93) 11.4 Bathroom ………………………………………… (93) 12 Constructionareasetting ……………………………… (94) 13 Fireresistanceofconstructionsite …………………… (95) 14 Drainagesystemsettingofconstructionsite ………… (97) 15 Sanitaryandanti灢epidemic …………………………… (98) 16 Undergroundpipelineprevention …………………… (99) 17 Environmentalprotectioninconstruction ………… (100) 17.2 Noiseabatement ………………………………… (100) 17.3 Fugitivedustcontrolling ……………………… (103) 17.4 Illuminationeffectcontrolling ………………… (105) 17.5 Otherpollutantcontrolling …………………… (106)

1 总 则

57

1.0.1 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由市长韩正签署了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并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5日,在第18号令的基础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中通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暣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暤的决定》,由市长韩正签署了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并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沪建交[2010]1032号),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工程项目以及新开的工地应执行该 标准,在建工地按照该标准进行整改和完善。但是该标准未对文明施工的应用技术进行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没有明确的施工技术规范,会导致文明施工参差不齐。因此,为了实现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规范化,提高文明施工工作水平和效果势在必行。本条阐述了文明施工的内涵,明确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1.0.2 本规范适用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工程,以及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工程。 本规范中所指涂刷工程指采用涂料等液态性建材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清洗指采用清洗液体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尘埃、污染物实施冲刷清洗。

1.0.3 本规范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防火等许可,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使用材料,以及涉及施工人员劳动保护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等要求的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1.0.5 由于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可能还会不断完善和出台,文明施工工作应遵照执行。

3 施工工地边界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为维护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良好形象,确保施工工地边界不对社会车辆和行人造成意外伤害,因此必须按照相关行政规章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强化执行围挡封闭施工和强化围挡保洁管理。

3.1.2 施工现场应设封闭围挡,防止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防止施工作业影响周围环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2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定型化施工路栏指的是《关于加强上海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

58

理的通知(沪建建[98]第0929号)》中规定的LL灢98型施工路栏,LL灢98型施工路栏是以方钢管、槽钢、圆钢管、平面间隔小波纹玻璃钢等材料组合制成,颜色有红白相间和黑黄相间两种,并局部贴有反光膜,其底脚长为0.6m,长度为1.8m,高度为1m(其中0.75m 高度范围内呈全封

闭状)。路栏构件质量应遵循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 3.2 围 挡

3.2.1 市政道路等的施工作业,因施工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不能设置硬质围挡时,应设置标准、统一的连续定型化施工路栏,包括非市中心城区和郊区主要城镇地区的道路施工,也可用此项措施进行处理。施工现场围挡的临时建筑应严格按《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范》(DGJ08-114)执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DGJ08-121)4.2.1~4.2.2)

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3.2.9 为落实城市环境门前责任制管理法规,确保围挡外侧清洁畅通,必须强化围挡外侧责任区范围的保洁和畅通。为确保围挡的稳固和安全,避免围挡因承力不当对社会车辆、行人或施工人员造成意外伤害,必须强化控制围挡内侧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和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将各类设施设备作围挡支撑。 3.3 定型化施工路栏

3.3.2 《关于加强上海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沪建建[98]第0929号)》中对LL灢98型施工路栏进行了规定,其技术强度应满足:正背面抗风力达5级以上,GB/T14206-93落球冲击测试、GB7191-87砂袋冲击测试表面无损伤。定型化施工路栏金属架为黄、黑相间警示色,中间玻璃钢栏板为淡黄色。

3.3.8 在用的施工路栏,施工单位应在显著部位明确标注施工承包单位的名称。 3.3.11 管线施工单位应及时与道路修复单位办理修复交接手续,做到结束一个路段,修复一个路段,以减少泥土裸露面积和裸露时间,同时也是为了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DGJ08-121)4.2.18)

4 脚手架设置

4.0.4 三步(排)一隔离即每隔两步(排)应铺设一步(排)防火板或金属隔离通道底板。落地

59

脚手架实施三步(排)一隔离的目的是为了增加防火隔离高度,防止发生火灾时火苗上串波及上排易燃通道底笆,起到有效阻燃隔离作用。

图4.0.4-a 三排一隔离示意图(单位:mm)

60

图4.0.4-b 防火阻燃金属板示意图(单位:mm)

4.0.6 本条规定旨在确保现场施工安全和不影响电力供应。对高压线采取保护措施时,应同相关电力部门协商后实施。

4.0.10 本条规定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3.3.1)设定最底层通道底板选用阻燃不漏尘的板材铺设,防止杂物从临墙通道底板边与墙面的间隙、通道地板的缝隙中掉落,导致人身侵害。

5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

5.0.1 施工期间,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

1 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搭设使用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2 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应符合《安全网》(GB5725)有关抗贯穿性、阻燃性标准

61

规定;光反射性应符合GB/T18204.21《公共场所照度测定方法》的相关规定,毒性控制应符合 ROHS指令2002/95/EC 标准规定,抗风荷载强度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标准规定。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上的开孔为均匀分布,且其在朝向建(构)筑物的外风力作用下自然开启和在背离建(构)筑物的回风时自然闭合。

5.0.2 施工现场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规定,应当采用规格为2000目/100cm2 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来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DGJ08-121)

5.0.5 在文明施工重点区域内限定30m 以下必须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目的是防止施工扬尘从低处向城市直接排放,污染低空城市环境,该条强制规定也是秉承了世博会期间工地扬尘控制管理的有效方法。本条规定明确的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的结构形式下图,其搭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图5.0.5 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图示

1 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沿边均折叠0.04m 并与网布作封口性连体黏胶,黏胶后的网布外径尺寸应为6m x 1.72m。

2 单片网布共开10个正方孔,各孔的内径尺寸宜为0.12m x 0.12m,孔与网布沿边的距离和孔与孔的距离尺寸见上图。

3 各正方孔的四周均应用宽0.04m 同类网布黏胶加强,并在同一面的孔口上方0.04m 处黏胶0.18m x 0.18m 的可自然开启和闭合的同类网布。

4 扎绳孔的钢扣或塑扣内径0.02m,拉接用边绳的直径不小于4mm。 5 单张网布的重量宜为3.5kg。

5.0.7 严格规定禁止使用彩条布以及其他不符合强度要求的塑制材料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

62

围护或围挡,是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围挡的美观、坚实和平整,消除因该类材质的易损性导致建设工地对城市造成环境污染。

6 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

6.0.9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三条第八项第一款规定施工现场应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

7 施工铭牌设置

7.0.1~7.0.6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铭牌,按图示要求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各项内容。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应按本规范执行,内部的分隔尺寸可按布局需要作相应微调。

施 工铭牌中的告示栏框内,应专用于夜间施工备案和许可文件的张贴以及用于其它需要告示公众的书面事项的张贴。

7.0.3 铭牌搁置架的制作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1 总重量约29.13kg,所用材料的几何尺寸应符合材料表中的规定。

2 所有焊缝均为满焊,焊缝外观不得有气孔、夹渣、咬肉。飞溅物必须清除。

3 组焊前,应对下好料的材料进行矫正矫直。焊接完毕的半成品,平直度不大于5mm,框架对角线不得大于5mm。

4 框架完成后,进行除锈和油漆,底漆为防锈红丹漆。

5 完成后的架子,应对所有可能扎手的部位进行圆整,防止锐角部位伤人。

(a)件号7二件 (b)件号9二件 (c)件号8一件图7.0.3 部分构件尺寸图(单位:mm)

63

表7.0.3 铭牌搁置架制作各材料规格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数量 2 1 2 2 2 2 4 1 2 8 重量 7.52 3.57 4.18 2.09 3.61 6.66 1.32 0.09 0.09 — 材料 Q235 Q235 Q235 Q235 Q235 Q235 Q235 Q235 Q235 Q235 规格 角铁45 x 3L=1800 角铁45 x 3L=1710 角铁45 x 3L=1000 角铁45 x 3L=500 角铁45 x 3L=865 扁铁45 x 3L=1594 扁铁30 x 3L=470 δ3铁板50 x 80 δ3铁板45 x 42 六角螺栓螺母M6 x 15 7.0.4 铭牌支撑体系的制作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1 所用材料的几何尺寸应符合材料表中的规定。

2 所有焊缝均为满焊,焊缝外观不得有气孔、夹渣、咬肉。飞溅物必须清除。

3 组焊前,应对下好料的材料进行矫正矫直。焊接完毕的半成品,平直度不大于5mm,框架对角线不得大于5mm。

4 框架完成后,进行除锈和油漆,底漆为防锈红丹漆。

5 完成后的架子,应对所有可能扎手的部位进行圆整,防止锐角部位伤人。

表7.0.4 ___________铭牌支撑体系制作各材料规格一览表

序号 1 2 数量 2 1 重量 4.79 1.81 材料 Q235 Q235 规格 角铁36 x 3L=1445 角铁36 x 3L=1094 64

3 4 5 6 1 2 2 4 1.82 2.06 9.40 0.11 Q235 Q235 Q235 Q235 角铁36 x 3L=1100 铁板δ3325 x 250 槽钢B型8# L=600 铁板δ315 x 80

9 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9.0.1 本条规定主要依据《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1 城市道路施工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先向规划、市道路管线监察、市政管理等部门办妥有关手续,施工项目须列入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季度或月度掘路施工计划内。

3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并领取得由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审核《管线工程执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掘路执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道路施工许可证》。 4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24h以内补办紧急掘路手续。

5 工程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应在一周前向原审核批准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工程延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6 凡在重点区域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三班或两班作业。不封闭交通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夜间施工,但应于次晨5:00时前清理完余土,恢复交通。

7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积土、堆物、平整道路。 9.0.4 因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修复而采用钢板覆盖保障道路安全通行,为确保钢板覆盖平整,必须制定强制措施防止和减少因钢板凸翘或不履行钢板覆盖而造成伤害车辆和行人事故发生。

沟槽钢板覆平法施工特制定了三种方式:一是钢板嵌入地面与路面保持平整;二是现场制作沥青平缓斜坡(坡长不应小于0.3m);三是现场拼装可再利用的预制坡架(坡长不应小于0.3m)。

10 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

65

10.0.1 根据施工控制区各区段的交通流特性采用以下不同的标志:

1 施工警告区。在施工封道路段前,应设立施工警告标志,用于通告道路的交通阻断、绕行情况,使司机有时间调整其行车速度。施工预告标志设置在行车方向的右侧。

2 过渡区。配合过渡段标志的使用,还可以用视线诱导标、锥形交通路标、路栏等渠化设施来渠化交通。短时间施工时,可用锥形交通标,表面应按标准粘贴反光标带,以便夜间提供足够的可视距离。长时间施工时,应使用视线诱导标,布设间距应让驶来车辆的司机看起来像一条连续的线。渠化设施间距还应考虑到不能使车辆在其间绕行。

3 安全缓冲区。缓冲区内严禁停放器具、车辆、材料,严禁工作人员停留,以避免由于车辆失控出现的事故。

4 施工作业区。施工作业区全程用带有方向指示的路栏或锥形交通标志与通行车道进行隔离。用消能防撞筒对通行车道进行隔离,只有在派专人照看维护交通标志的施工作业区,才能使用锥形交通标志与通行车道进行隔离,以便在锥形交通标志倾倒或移位时能及时恢复正确位置。

10.0.3 本条标准主要是依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相关规定。

11 办公(生活)区设置

11.1 一般规定

11.1.1 临时用房是指施工期间临时搭建、租赁暂设的各种房屋。临时用房的结构、搭设、使用等应符合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4) 11.1.4 为切实保障员工有良好的办公或休息场所与环境,维护员工身体健康和防止发生火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而制定本强制规定。

11.1.6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 11.2 食 堂

11.2.5 隔油池是指食堂在生活用水排入市政管道前设置的阻挡废弃油污进入市政管道的池子,并能及时清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3.2.3)制作要求参照国标01S519砖砌栻隔油池;

66

即:垫层混凝土C10,100mm;底板混凝土C25,150mm,配筋12@200双向双层; 圈梁250mm,配筋4@12,箍筋8@200;盖板混凝土C25,150mm, 配筋12@200双向双层;粉刷1:2水泥砂浆20mm,内掺防水剂。 11.2.6 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3.2.5

规定,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11.3 宿 舍

11.3.3 为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为了确保住宿人员安全,必须消除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接插座、使用大功率取暖电器、电饭煲、电炒锅等容易引起火灾和触电事故的不良行为。为确保住宿人员有安静、舒适的就寝场所,防止疾病传染,必须实行一人一床(单人标准床)制度,必须禁止宿舍内设置通铺。 11.4 浴 室

11.4.1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障淋浴人员有较为宽敞的淋浴、更衣空间和淋浴环境,防止淋浴人员造成意外伤害。

12 施工区域设置

12.0.2 硬化处理指可采取铺设混凝土、礁渣、碎石等方法,防止车辆在施工现场行驶中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3.1.1)

13 工地防火控制

13.0.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消防要求的消防措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执行。 1 应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动火审批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单位消防组织体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7

3 对工地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3.0.2 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进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有关要求逐层配置足量的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

在工程设备安装、内部装修阶段要增加配置(原配置量的1.5倍)。施工作业区动火作业点应增加配置推车式灭火器。施工进入装修阶段,工地内要设置临时疏散指示标志、临时应急照明设施、醒目标明楼层层数和楼梯间进出口位置。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消防设施、脚手架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等部位,应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各类器材、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3.0.3) 95

13.0.4 为强化施工工地防火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必须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1 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2 要配备有效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3 施工人员及外来人员不得在非吸烟点吸烟。

4 高层建筑应设置水源、供水管道、及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并满足消防要求。

14 工地排水系统设置

14.0.5 沉淀池四周应设置围挡,沉淀池表面应罩金属网片,防止人员跌落。

14.0.6~14.0.7 施工现场雨水和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水排放,应与现场排水管槽连接,并保证排水畅通。由于目前许多施工现场对沉淀池的清污工作不重视,造成淤泥堵积,起不到沉淀池的作用,造成污水横溢的情况。为此,提出本条要求。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倡将现场废水集中沉淀后,循环重复使用的节约措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DGJ08-121)

14.0.9~14.0.11 修缮工程、拆除工程确需破坏原排水系统和地下排水系统管线的,应制定详细的保证排水的措施方案,并经原排水系统管理单位确认。

1 重点区域内的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无法设置排水沟的,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设置集水井,

68

并配置能满足排水需要的排水泵。

2 重点区域的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在拆除方案中应根据水文气象条件制定汛期及强降雨天气的排水预案,经监理、业主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及防汛管理部门备案。 3 集水井设置深不小于1.2m,宽不小于1m,四周设置围挡保护。

15 卫生防疫

15.0.1 本规范中“四害”是指苍蝇、蟑螂、老鼠、蚊子。 15.0.2 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三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三白”是指:白工作衣(饭单),白帽子,白口罩。“四勤”是指:炊事员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洗头,勤理发,勤换工作衣。

15.0.10 传染病隔离室应确保宽敞明亮和通风,并配备相应的医用器具和消毒药水,一旦有传染病发生应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法定传染病是指:非典型性肺炎、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血吸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感染性腹泻病。(《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4.2.8)

16 地下管线保护

16.0.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管线管理单位召开管线保护安全交底会,交代工程施工规模、范围。管线管理单位应详实介绍管线的路由走向,管线材质及埋深的坐标数值,并明确现场管线监护工作人员,确定双方联系制度。

管线管理单位若在施工单位施工中因安全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可能造成管线损坏,威胁到管线安全时,可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充实完善管线保护措施,或者提出管线搬迁等建议。

16.0.2 施工方应按照管线保护与安全交底的要求,对照建(构)筑物基坑、管线沟槽开挖的施工现状,组织专业物探,或者做现场人工开挖样沟(洞)复测,整理出齐全管线分布情况,编制管线保护方案,提供各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并在施工现场布置明显的管线警示标志。并且签订《管线保护告知书》和《管线保护承诺书》,办理《上海市道路管线监护交底卡》。工程

69

监理单位应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巡查,协助落实管线保护措施。

应落实城市管线建设跟踪测量制度,及时签订跟踪测量合同,竣工后,按规定将跟踪测量成果资料送城建档案馆归档。

16.0.3 为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建筑工程、市政综合工程、道路改造工程、管线埋设工程、建(构)物基坑施工与公用管线平行,或交叉施工时,应符合相关管线类型设计规范须满足与相邻管的最小净距的规定,在距离管线上方和两侧1m 范围内严禁使用机械施工,施工机械须在管线上行走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采取敷设钢板或过道板等保护措施规定。

17 施工环保控制

17.2 噪 声

17.2.2 夜间施工指在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内的施工活动。

17.2.3 高考、中考期间指国家公布的高考、中考考试日期前5d和考试日的总和天数。 17.2.6 为确保重点区域内居住人员宁静的休闲环境,确保居住建筑安全,必须禁止使用同时产生高噪声和高撞击力的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必须采用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等低音性工艺施工。

17.2.7 低音机械指在10m 半径立体空间内,机械运作和施工作业混合声响测试值不大于60dB的作业。本规范推荐了液压剪刀钳和低音链条锯。

17.2.8 施工现场进行钢筋板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和钢(木、竹)模板加工及整修作业易产生高噪声和大量扬尘,会对城市环境造成污染,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为确保和有效维护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内良好的大气环境,必须在重点区域内禁止该类的加工作业,并必须在重点区域外的后方基地内实施。

17.2.9 降低噪声措施指可采用隔声吸声材料,使用低噪声设备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3.2)

17.2.10 重点区域内道路整修或道路管线工程在硬质路面上开挖沟、槽、坑、破损路面时,为了减少因施工场所及施工机具产生的噪声和粉尘给周围环境带来污染,影响周围办公、居住人员的正常生活,施工单位应执行JZFC覆罩法施工方式。

覆罩法施工方式是指将各类路面破损机械置于内操作。可以为施工作业的场地提供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采用四周较好的降噪隔音功能的隔音板,作业室采用插接式的安装方式,装配、运输便捷,在下部安装脚轮便于作业时移动方便,模块化组合以及单

70

元之间的组合加长功能满足各种使用施工场地的需要。作业室顶部应根据作业环境要求,选择封顶或不封闭,施工作业环境应通风透气,作业室内应配备喷淋装置,室内粉尘浓度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10.0mg/m 的临界指标,同时,施工人员在作业室内作业时应配置防尘口罩和降噪耳塞等劳动保护装备,以保障施工人员的作业环境和身体健康。 上 述所称“JZFC 覆罩法”具体参见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于2008年5月19日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在本市城市道路干线施工工程中推广“JZFC覆罩法”和“沟槽钢板覆平法”施工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377号)。“JZFC覆罩法”施工主要是为了阻挡噪声和粉尘外泄,实施“JZFC覆罩法”所发生的措施费用,均应纳入“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实行专款专用。 JZFC/A(B)降噪移动作业室设计说明:

1 作业室采用框架式钢结构,由五大部分30个单体组成,试点用样品总体尺寸为:4000*2500*2200(mm)。

2 作业室安装根据工地实际情况,由上部吸声板及下部底架自由拼装组成。

3 吸声蜂巢板:吸声板构件结构剖面图(见剖面图),由彩色涂层铝板、蜂巢板、穿孔铝底板、吸声矿棉、玻璃丝布、穿孔彩钢板组成;吸声板构件的穿孔彩钢板的穿孔率应大于23%,穿孔孔径应大于等于3mm。

4 底部钢结构:作业室底部由方钢、“L”型钢板、滚轮等结构组成,每个部件尺寸根据作业室板的尺寸同步大小,由插销式将其连接,利用螺栓固定。侧门槛两侧配备万向轮,可固定方向为45度、90度和135度,具备刹车装置。

5 模块化规格:JZFC/A 型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实现了多种规格不同组合,一套(称之为一个单元)作业室的配件可组成21种不同组合(其中,某些看似尺寸相同,如:2500*3000和3000*2500,但门的位置是不同的),其中,10种是常用组合。

3

71

图17.2.10-a 移动作业室详图(单位:mm)

图17.2.10-b 移动作业式隔音板详图(单位:mm)

17.3 扬尘控制

17.3.1 工地使用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在使用时应做到轻搬、轻放、轻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在装载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喷淋压尘措施,严禁无封盖车辆运输及不按规定线路运

72

输,严禁洒漏。

上述所称易产生施工扬尘污染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的《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7.3.2 为强化施工扬尘控制,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依照《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和罚则,必须禁止对易扬尘性材料露天堆放和敞开式加工作业。

17.3.5 人工拆除作业,考虑到作业人员的安全,《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因此,人工拆除可以不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但应避免采用产生较大粉尘的作业方法;应当采取比较严密的封闭围栏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物的外泄。严禁采用推、拉墙体或抛掷旧材料、建筑垃圾的做法。(《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DGJ08-121)5.1)

17.3.6 24小时内不能运出建设工地的土方,应采用网、布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防止泥土粉尘污染。三个月以上闲置的裸土场地或堆放渣土,应进行播撒草籽或进行表面硬化处理。建筑垃圾应设置临时堆场,集中堆放,采取有效的防尘隔离措施。(《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DGJ08-121)4.2.13)

17.3.7 运输车辆装运建筑垃圾应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市政府50号令):运输车辆的装载高度小于等于车辆箱体的上沿口,装载完毕,闭平两侧箱盖后,方能外运。装土车辆车厢应做到密闭、完好、不渗漏。

在大门进出口,设置冲洗区和检查区,在冲洗区用水枪将外出的汽车、车轮泥污等冲洗干净,在检查区地面铺上一层麻袋进一步吸净轮上的泥水,并派人专门检查,确认不会对外部环境产生污染后,方可让车辆出门。

73

图17.3.7 车辆运输装载示意图

17.3.9 房屋修缮工程的建筑垃圾输送管筒适用于低于20m 高度的楼层,输送管筒应由输送管、角铁抱箍、出料口等组成,顶部设置建筑垃圾进料口,底部出料口采用防尘布或塑料布包裹,对扬尘进行有效控制。楼层高度超过20m 时,应将建筑垃圾集中装入箱筒封闭后清运。 17.3.10 对建筑垃圾应实施装袋清理,袋子的材质应坚固、厚实且可以重复利用。 17.3.11 现场混凝土和砂浆需用总量小于3m3 的,应在室内搅拌,大于3m3 的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当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搅拌时,应向工程安全质量受监部门申请备案,并在室内搅拌。

17.3.13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的,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风蚀及水蚀迁移: 1 覆盖防尘布、防尘网; 2 定期喷洒抑尘剂; 3 定期喷水压尘;

4 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5.2.5)

17.3.14 为确保人口密集和房屋密集的重点区域内,减少扬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降低因爆破对房屋的损害,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的相关规定,严禁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严禁对高度低于10m 以下的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 17.4 光照影响控制

17.4.1 参照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电气照明装置篇有关规定。其中灯具悬挂高度是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

74

安全规范》(GB50194)7.0.2)

17.4.3 照明灯灯架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A 型采用直径48mm,壁厚3mm~3.5mm 钢管做立柱(宽度500mm),每节高度1500mm 左右,内部设爬梯。三面斜撑加固,另一面作为爬梯(在内登高)。最大高度不超过10m。

2 安装要求:基础采用混凝土基础,架体上设专用电箱底座和电管管卡,并设置接地装置。基础采用混凝土C30,基础面宜与地面平,尺寸1.0 x 1.0 x 0.4(m)。基础底、面双层双向配毜14@200,箍筋毜8。基础节进入基础200mm,并与钢筋焊接。砼基础强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安装灯架,基础面标高平整,灯架安装时用经纬仪测量直度。 3 适用于多层结构工程。 17.5 其他污染物控制

17.5.2 强腐蚀性清洗液指硝或酸化学成分含量占清洗液体总容量不小于3%的清洗液。 17.5.3 清洁能源指燃气、油料、电力、太阳能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3.1.9)

17.5.4 施工现场应设置废油、油污废弃物收集处,统一回收,委托市废弃物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统一处置。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3.2.2)

3

7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