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正阳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驻马店市正和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促进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驻马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立足本土,勇于担当,拟投资1.3亿元在正阳县建设路南段和南四环交叉口路东约40亩的规划区承建该项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该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括
第1款 项目名称:仓储、物流
第2款 项目地址:正阳县产业集聚区(建设路南段与南四环交叉口东侧约40亩,具体面积按建设用地红线图实地丈量为准)
第3款 项目规模:项目规划用地约40亩,总建筑面积约36000平方米,总投资1.3亿元人民币。
第4款 土地性质: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 第5款 投资单位:驻马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
第6款 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人民币,(一)功能定位为:经营机动车、非机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美容;冷库仓储、物流。(二)功能分区:商务接待中心、信息交流中心、汽车美容中心、汽车销售展厅、汽车维修服务站,冷库储存等现代物流综合配套设施。
第7款 经济效益: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经营业额达2.6亿元。 第8款 社会效益:项目建成后可直接吸纳80人就业岗位,间接拉动周边农户及上下游产业,可增加用工500余人。
第9款 建设周期:2018年3月份完成总体规划,整个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8000万,占地25亩;二期5000万,占地15亩,计划1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营。
第二条:项目用地
第10款 项目用地四址范围及面积:本项目选址在正阳县产业集聚区,位于正阳县建设路南段与南四环交叉口东侧约40亩,具体面积按建设用地红线图实地丈量为准,不含市政道路和市政绿地。
第11款 项目用地的出让,甲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该项目地块进行挂牌出让。
第12款 交地条件:甲方在完成征地及地上附属物(包括:各类树木、花卉、房屋、坟地、大棚、水井、电力电讯设施)等的拆迁、清理后,对项目用地进行“五通一平”。主要包括: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和场地平整,乙方以净地方式取得该用地。
第13款 交地时间:甲方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项目的各项手续申报和批复工作。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14款 鉴于该项目规模大,涉及部门多,甲方负责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以确保乙方有良好的建设、运营环境,并及时依法依规为乙方协调解决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
立项、环评、规划设计的审批、“四证”等前期手续;享受正阳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第15款 该项目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税收财政奖励政策。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争取落实物流产业振兴、互联网交易等各项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16款 乙方在1年内完成协议所约定的项目投资,须进行属地注册,属地纳税。
第17款 乙方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规划设计的审批、项目的运营;所取得的项目用地,依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内容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18款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持有本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证后,若进行贷款或融资时,所贷款项和融资须用于本项目建设,甲方有权监管。若出现违规违法问题,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19款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不可抗力
第20款 本协议生效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相关条款的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则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可能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第21款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以平等友好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如未果,可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款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
甲 方:正阳县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乙 方:驻马店市正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
甲 方:正阳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驻马店市正和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支持驻马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促进正阳县经济快速发展,经甲、乙双方进一步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供应乙方项目用地约40亩,(以实际丈量为准),核定的最终净地出让价格为每亩20万元,甲方在乙方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并顺利摘牌,完成项目区内该宗土地交易后的一个月内,确保将每亩土地20万元与摘牌价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奖励给乙方,用于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2、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承担相关税费。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 商 引 资
合
同
书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合作项目合同书
正阳县委统战部与正阳县金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项目分担协议。
一、合同双方
甲方:正阳县委统战部 法定代表人:
乙方:正阳县金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合同项目名称、地址 项目名称:绿色建筑材料
项目地址:正阳县产业集聚区(建设路东段南侧) 三、项目投资内容投资额
固定资产3600万元人民币,生产销售环保型标砖、八孔砖、多孔建筑彻块、彩砖、装备式墙体材料,保温式结构一体化新型墙材。绿色建筑材料;兼营钢筋、水泥、各种建筑材料;年经营额达9000万元,用工300人。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负责或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所需的各种手续的申报、批复 工作。
2、负责协助办理项目所需的场地。
补充协议
甲 方:正阳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正阳县金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为支持正阳县人民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正阳国际花生食品产业园)而被拆迁、搬迁所做出的贡献,经甲乙双方进一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约20亩工业用地,包干价格为4万/亩(含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耕地开垦费等所有相关税费)。
2、甲方为支持乙方企业发展,将乙方承担的每亩4万元包干价以外的各项税费,在乙方取得不动产使用证后,一次性奖励给乙方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本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主协议生效而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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