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书
甲方:林芝公路分局八一养护段路政所
乙方:林芝德吉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林芝德吉实业有限公司,在国道318线林芝公路分局八一养护段路政所管辖路段,需要利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引水管道一事,为解决该公司引水困难问题,甲方同意乙方利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引水管道一事。为了更好地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国道318线K4227+850米处,利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引水管道一处,占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引水管道长40米宽40厘米、深40厘米,公路桥梁涵洞铺设自来水管道长7.4米。
二、乙方施工作业时,应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否则禁止施工作业,因施工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必须保证不影响正常公路运输秩序,确保公路行车安全畅通,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的责任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甲方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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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以及《自治区公路条列》《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补)偿路产损坏或要求乙方恢复路产原状。
三、乙方在施工中必须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的畅通,确保行车的安全。由于乙方施工原因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乙方应付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乙方在国道318线K4227+850米处占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的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的管线,若影响到将来公路的改建、扩建、改线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修建,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的10天内必须无条件地自行拆除占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的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管道,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逾期不拆迁者,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占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的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管道一切设施强制性拆迁,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占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的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的管道,因占用到八一养护段管养的公路用地范围内,利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引水管道所有权归八一养护段所有。 五、公路若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如,水灾、雪毁等发生时,为了确保公路畅通,公路部门将对受灾害的路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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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修和恢复,在抢修或恢复过程中,如遇到利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引水管道和修复公路发生冲突,乙方必须按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偿地对占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的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的引水管道进行拆除,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今后如对以上利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的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的引水管道进行维修时,乙方必须到公路部门重新开始申请审批,否则按违约进行处理。
七、利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的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的引水管道所有权属乙方,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利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的引水管道及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的引水管道进行检查维修,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固或更新,若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若因工程质量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结束,为期贰年。
九、今后遇到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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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报林芝公路分局路政科一份。
十一、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林芝公路分局八一公路养护段路政所
代表:
乙方:
代表:
林芝公路分局八一公路养护段路政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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