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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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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检查事项检查内容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在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产管理人员;从业、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制度制定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制度落实情况动火管理制度动火安全作业证制度制定情况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落实情况制度制定情况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制度制定制度制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制度落实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制度制定、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落实制度制定制度制定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制度落实危险化学品专项管理制危险化学品专项管度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况,应建立其他安项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和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有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生产管理人员应持书证上岗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演练及记录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制度落实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

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防雷(只有一二类建筑引用)防雷装置防雷检测报告的有效性防静电防静电装置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防静电装置生活设施员工宿舍员工宿舍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险

业危害的事项,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劳动合同管理合同内应当载明职劳动合同、工伤社会保业危害的事项,并险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强度要求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孕期劳动强度要求女职工保护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哺乳期劳动强度要求经期禁忌从事劳动经期劳动强度要求工时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有较大危险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因素的生产经营场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所和有关设施、设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备上,设置明显的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灯具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安全用具管理安全用具管理

安全用电持证上岗(高压证)安全用具管理安全出口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门窗的要求应急照明挡板持证上岗(低压证)金属框架接地低压配电柜、屏、台、箱、盘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插座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固定用电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开关、灯具、线路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用电设施均应符电合防爆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职责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及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定及落实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制定及落实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及落实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制定及落实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制定及落实标志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检测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的放置环境在岗作业人员(含带压密封作业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员)按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登记备案情况及使用期证、检验合格标识限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液位(面)计、安全阀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压力表、温度计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测,并做记录运行参数运行记录气瓶使用安全气瓶使用安全情况依法取得有关安全行政特种设备登记及证许可明合格标记 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档案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特种设备(压力管道) 安全附件定期检测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 设备日常维保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地下燃气管道地下燃气管道的安全要求作业现场油库配备的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材料制造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规定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规定油库现场检查罐区和油罐防火堤油罐附件的设置规定液位计、报警装置防雷接地防静电措施油库安全检查表(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法规依据法规条款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第7条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产法》第32条第一款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例》第27条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例》第30条第(一)项化学品;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第13条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第15条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第21条第一款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13条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一)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二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五)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一)项《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第5.1.1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产法》第28条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四)《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产法》第37条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第30条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处:规定》第21条第(一)项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处:规定》第21条第(二)项(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规定》第14条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处:规定》第21条第(三)项(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规定》第18条查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查处:规定》第21条第(四)项(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处:规定》第21条第(五)项(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规定》第16条第一款过使用期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规定》第21条第(六)项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规定》第17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六)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七)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七)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1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产法》第五章第70条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处理条例》第4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处理条例》第33条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产法》第42条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13条第(四)项(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产法》第24条。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产法》第33条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产法》第32条第二款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二)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八)《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规定》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第18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产法》第21条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产法》第22条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规定》第15条第二款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产法》第23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规定》第20条第一款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产法》第20条第二款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59条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五)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处罚办法》第45条第签订救护协议的;(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处罚办法》第45条第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产法》第69条第二款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第59条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19条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例》第16条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产法》第34条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第19条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产法》第36条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0条第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一款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第59条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第61条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第63条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0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第36条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产法》第28条警示标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罚办法》第44条第措施的;(七)项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板。》第5.6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罚办法》第44条第措施的;(七)项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第5.7条有固定的护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罚办法》第44条第措施的;(七)项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第5.14.1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罚办法》第44条第措施的;(七)项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b)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工作现场;》第5.18.5条c)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f)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产法》第23条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罚办法》第44条第措施的;(七)项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3.2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3.2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罚办法》第44条第措施的;(七)项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第5.14.1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罚办法》第44条第措施的;(七)项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板。》第5.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产法》第23条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3.1.4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2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罚办法》第44条第措施的;(七)项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罚办法》第44条第措施的;(七)项GB19517-2004《国家电气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结构。2.2.4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罚办法》第44条第措施的;(七)项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 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罚办法》第44条第措施的;(七)项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第17条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第17条第(四)项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职责:》第16条第一款第(五)(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职责:》第17条第(三)项(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机关、团体、企业、事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第18条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5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16条第(四)项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机关、团体、企业、事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第18条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机关、团体、企业、事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第21条 第一款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第16条第(二)项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第17条第(三)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9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0条《机关、团体、企业、事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第43条第三项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第21条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第16条第一款第(一)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第21条第一款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第16条第一款第(一)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第41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第16条第一款第(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2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16条第一款第(六)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第20条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机关、团体、企业、事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第18条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第43条 第(七)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机关、团体、企业、事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第39条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机关、团体、企业、事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次演练。》第40条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第16条第一款第(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项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第27条第二款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机关、团体、企业、事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第18条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第43条 第(九)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第45条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第16条第一款第(二)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项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机关、团体、企业、事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第26条 第(十一)项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第16条第一款 第(二)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项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机关、团体、企业、事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第26条第(四)项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第28条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第38条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第25条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在使用压力空器前,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规程》第131条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27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第27条第一款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线源;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6.夏季应防止曝晒;《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严禁敲击、碰撞;79条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的残液;13.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第25条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第38条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第26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27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第27条第一款、第二款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作业;《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第32条 (四)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涂改、覆盖、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六)从事其他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一)项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则》第8.7条。《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第7.2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例》第16条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石油库的油罐应设置泡沫灭火设施; 缺水少电及偏远地区的四、五级石油库中, 当设置泡沫灭火设施较困难时, 亦可采用烟雾灭火设施。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上式固定顶油罐、内浮顶油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 浮顶油罐宜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当采用中心软管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时, 亦可设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石油库设计规范》第12.1.2条《石油库设计规范》第12.1.3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例》第16条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油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量不小于500 0 m 3 或罐壁高度不小于1 7 m 的油罐, 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石油库设计规范》第12.统。1.5条2 单罐容量小于5 00 0m 3 且罐壁高度小于17 m 的油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水系统。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例》第16条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地上油罐组应设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2 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 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 且不宜高于2.2m( 以防《石油库设计规范》第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6.0.6条高不应低于0.5m( 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3 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 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4 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例》第16条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油罐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油罐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2 下列油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石油库设计规范》第1) 储存甲、乙、丙A 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6.0.12条2)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卧式油罐;3) 储存丙A 类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3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例》第16条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地上立式油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等《石油库设计规范》第于和大于50000m3 的油罐尚应设自动联锁切断6.0.14条进油装置。有脱水操作要求的油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例》第16条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钢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 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石油库设计规范》第14.2 .1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例》第16条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储存甲、乙、丙A 类油品的钢油罐, 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石油库设计规范》第14.3 .1条安监局)处罚依据处罚条款执法部门检查事项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第199条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安监局产法》第8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安监局例》第57条第(四)项(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安监局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例》第63条第(一)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第58条第(三)项、第(五)项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消防支队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第58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消防支队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下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69条第(二)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监局(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治理暂行规定》第26条第制度的;(一)项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治理暂行规定》第25条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处罚办法》第44条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产法》第83条第(四)项(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第71条万元以下罚款。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安监局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产法》第83条第(七)项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品的,或者以货币形式、其他物品替代的,责令限期第70条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规定》第25条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规定》第25条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局(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规定》第25条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规定》第25条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规定》第25条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规定》第25条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定追究刑事责任。产法》第91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条例》第36条第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一)项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监局检查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产法》第91条第一款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产法》第83条第(一)、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二)、(三)项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产法》第85条第(二)项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安监局检查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产法》第80条第一款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监局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监局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产法》第85条第(一)项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产法》第81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第29条第(二)项(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产法》第82条第(三)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产法》第82条第(三)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安监局(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69条第(一)项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69条第(一)项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0条第一款第(二)项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0条第一款第(四)项安监局(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产法》第82条第(二)项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管理办法》第35条元以下罚款。安监局(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第68条第一款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产法》第81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安监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安监局(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安监局安监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任:34条第(七)项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气象局(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安监局例》第58条(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8条第(一)项安监局、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第61条(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消防支队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安监局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产法》第89条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检查项安监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安监局产法》第82条第(三)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管理暂行规定》第46条第安监局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三)项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人力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第95条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人力资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和社会保23条第(一)项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人力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第95条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人力资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和社会保23条第(三)项、第障局(四)项人力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第95条障局人力资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和社会保23条第(六)项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人力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第95条障局人力资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和社会保23条第(二)项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第90条障局人力资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和社会保25条障局(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安监局产法》第83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处罚办法》第44条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处罚办法》第44条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处罚办法》第44条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安监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安监局(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检查项建委检查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处罚办法》第44条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委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处罚办法》第44条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产法》第82条第(四)项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监局检查项检查项检查项建委安监局安监局检查项建委检查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处罚办法》第44条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委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处罚办法》第44条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处罚办法》第44条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处罚办法》第44条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安监局安监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第67条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第67条(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消防支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第67条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支队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第67条罚。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第67条消防支队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第67条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第60条第一款第(三)消防支队防车通行的;、(四)、(五)项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支队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消防支队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消防支队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第67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第67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第67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消防支队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消防支队规程的情况;

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支队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第67条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消防支队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支队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第67条罚。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第67条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消防支队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条罚。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消防支队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7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第66条消防支队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第67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第67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消防支队消防支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第67条消防支队(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消防支队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下罚款:86条第(二)项(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国务院令第549号)第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83条第(一)项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消防支队质监局(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质监局质监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第83条第一款第(三)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项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第83条第一款第(二)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项(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第83条第一款第(三)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项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质监局(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质监局质监局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质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国务院令第549号)第质监局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83条第(一)项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罚款:》(国务院令第549号)第质监局 86条第(二)项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质监局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83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监局第83条第一款第(三)项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监局第83条第一款第(三)项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并可以按照违法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罚款。城管大队第50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安监局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处罚办法》第44条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局商务委员会检查项(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例》第58条安监局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项建委检查项建委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例》第58条安监局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项建委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安监局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例》第58条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项建委(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安监局例》第58条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项建委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安监局例》第58条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项建委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安监局例》第58条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项建委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安监局例》第58条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项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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