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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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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1、煤炭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并有效。 2、煤炭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煤矿企业业主(法定代表人)、各职能部门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队级管理人煤炭法》第二十三员必须依法取得《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矿级管理人员(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四十五号)条 安全副矿长和机电副矿长)必须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及《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县级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的《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资质证照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 1、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煤矿要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等“五科”,高瓦斯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置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置地质测量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办要配备专业防突实施操作队伍。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3、煤矿要建立健全队级管理机构,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配备队长正职一《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6条、第9条、第22条;《四川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川办发[2005]29号) 名,副职两名以上,要配备一名安全副队长。 “五队”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4、煤矿“五队”下设班组建制,每个队根据人员数量和作业工作制设置若干个班组,班组设置班组长1名,副班组长1-2名,安全员1名(可兼职),并建立班组登记册。副班组长和安全员年龄在5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安全生产责任制 1、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科长、区(队)长、班组长和岗位工作人员等各级各岗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职能部门业务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令第七十一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1)安全会议制度;(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关于印发<四川省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4)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5)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7)煤矿安全质量标准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8)矿用主要灾害预防制度;(9)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0)安全举报制度;(11)化考核评级办法(试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1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矿级领导带班制度等。 行)>和<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3〕1号) 2、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并完善相关记录。 3、煤矿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推行“三八”作业制或“四六”作业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一)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二)一个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24人。(三)一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60人。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第7条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第 1、所有岗位有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 《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3〕1号) 1、煤矿业主、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驻矿安监员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其余各种相关的煤矿安全培训由各市(州)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进行,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 2、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后,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原则上1年不得少于40学时。 3、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工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由企业自行负责培训、考核发证。其余煤矿企业须经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 4、突出矿井的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四川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川办发[2005]29号) 教育培训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第22条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第23条 5、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 6、煤炭生产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完善相关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令第七十一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1、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安全费用使用 1、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1、煤炭企业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并按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通报相关应急协作单位。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 应急机构和队伍 应急预案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 《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应急和演练 预案 应急演练 2、应急预案按规定定期修订;当生产工艺、生产技术、周围环境、指挥体系发生变化,或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应及时进行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1、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后进行评估总结,撰写演练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等工作进行改进。 (川安监[2010]409号) 应急设施设备及物资 事故应急救援 1、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建设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事故救援结束后进行总结分析,编制救援报告,并对应急工作进行改进。 2、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令第四号)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令第四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令第四号)第十五条 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3、煤矿企业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4、煤矿企业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令第四号)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令第四号)第三十四条 5、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6、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令第四号)第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三十五条 7、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令第四号)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令第四号)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令第四号)第8、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9、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10、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四十七条 1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特种设备安全法》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令第四号)第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四十 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游离SiO2、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 《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管理和监测 2、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二)呼吸性粉尘: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七百四十条 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3、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一条 4、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煤矿安全规程》第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七百四十三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1、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七百四十四条 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2、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煤矿安全规程》第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七百四十五条 健康监护 3、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 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一)《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煤矿安全规程》第(二)风湿病(反复活动)。(三)严重的皮肤病。(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七百四十七条 病。 5、癫痫病和精神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 6、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九条 7、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条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 开采 一般规定 1、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并完善学习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 2、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煤矿安全规程》第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水平、十 采区必须有专用回风巷。 井巷掘进 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一条 和支护 2、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煤矿安全规程》第须全长锚固。(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四十四条 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3、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4、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六条 5、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煤矿安全规程》第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十七条 1、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九条 回采和顶部控制 3、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煤矿安全规程》第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五十条 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4、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煤矿安全规程》第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五十三条 定安全措施。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煤矿安全规程》第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五十四条 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7、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8、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9、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六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 10、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煤矿安全规程》第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六十五条 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掩护支架接*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1、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条 采掘机械 2、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五)掘进机作业时,《煤矿安全规程》第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七十一条 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3、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4、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三条 5、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煤矿安全规程》第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七十四条 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六条 7、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七条 井巷维修和报废 1、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撤掉支架前,应先加《煤矿安全规程》第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九十二条 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2、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煤矿安全规程》第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九十三条 3、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4、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六条 1、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2、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4、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六条 通风 5、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七条 6、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煤矿安全规程》第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一百零 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7、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煤矿安全规程》第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一百零九条 8、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9、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10、采、掘工作面应实行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煤矿安全规程》第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一百一十四条 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1、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12、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13、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七条 14、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煤矿安全规程》第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一百一十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15、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16、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7、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8、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19、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0、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21、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煤矿安全规程》第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一百二十 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22、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 23、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煤矿安全规程》第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一百三十条 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24、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煤矿安全规程》第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一百三十一条 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25、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的通风系统。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 瓦斯防治 3、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一百三十七条 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四)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五)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六)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七)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一百三十 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九条 6、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煤矿安全规程》第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一百四十条 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7、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煤矿安全规程》第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一百四十一条 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8、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 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9、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采瓦斯管路。 10、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 11、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①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③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煤矿安全规程》第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一百四十九条 每班至少检查1次。(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2、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 瓦斯抽采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建立矿井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开展瓦斯抽采工作。a)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b)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c)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或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d)的;d)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e)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f)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g)矿井年产量为0.21~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min的;h)矿井年产量为0.09~0.21Mt,《瓦斯抽采规范》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8m3/min的;i)生产能力0.09Mt及其以下的矿井,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6m3/minAQ1027-2006;《关的。 于印发<四川省小煤2、抽采管路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⑴抽采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时角度不应大于50°;⑵抽采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求>的通知》(川安道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监[2011]291号)第斯抽采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⑶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13条第(十)款;3、地面管路布置:不得将抽采管路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抽采管《四川省瓦斯抽采道与地上、下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瓦斯管路暂行规定》第7.1.1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他管网,当必须穿过其他管网时,条 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4、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应装设瓦斯计量装置;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在抽采管路的适当部位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抽采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地面主管上的阀门应设置在地表下用不燃性材料砌成的不透水观察井内,其间距为500m-1000m。 5、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设立瓦斯抽采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施工队伍,负责钻孔施工、管路安装、瓦斯参数测定、管路维护等工作。抽采队伍人数基本配置不得少于10人,其中:负责人1人、技术员1人、抽采泵司机3人、瓦斯抽采检测工2人和钻、钳、管工3人 。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 2、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三条 粉尘防治 3、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一)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煤矿安全规程》第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三)炮采一百五十四条 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四)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五)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六)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4、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煤矿安全规程》第采用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一百五十五条 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5、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场管理 2、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煤矿安全规程》第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一百六十条 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煤矿安全规程》第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一百六十二条 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2、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4、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5、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通风安全监控 安装使用和维护 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一百六十七条 1、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若煤《煤矿安全规程》第(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一百六十九条 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4、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6、瓦斯抽采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采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四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7、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装备矿《煤矿安全规程》第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装备矿井安一百七十五条 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突出矿井鉴定 1、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2、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3、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七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九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十条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一般规定 4、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防治煤与瓦斯突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出规定》(安监总局过0.74MPa 的。 第19号令)第十一条 5、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四)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建设和开采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四川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和第十七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十二条 技术要求 2、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十五条 3、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防治煤与瓦斯突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出规定》(安监总局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第19号令)第十七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条 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4、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 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十 5、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防治煤与瓦斯突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出规定》(安监总局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 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第19号令)第十九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 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条 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6、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二十条 7、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 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二十一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二十二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二十三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二十四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二十五条 8、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9、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10、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11、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 范围内加强支护。 防突管理及培训 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防治煤与瓦斯突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出规定》(安监总局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第19号令)第二十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六条 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二十七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二十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4、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防治煤与瓦斯突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出规定》(安监总局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第19号令)第二十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九条 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三十条 6、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防治煤与瓦斯突策措施(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出规定》(安监总局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所有第19号令)第三十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一条 措施。 7、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防治煤与瓦斯突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出规定》(安监总局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第19号令)第三十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四)有二条 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区域预测 1、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三十三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三十七条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2、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区域防突措施 1、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防治煤与瓦斯突护层层间垂距的3 倍,并不得小于100m;(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出规定》(安监总局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第19号令)第四十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七条 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2、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防治煤与瓦斯突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 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出规定》(安监总局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第19号令)第四十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九条 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3、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采半《防治煤与瓦斯突径确定。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出规定》(安监总局得小于8m。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第19号令)第五十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条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1、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五十四条 2、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 至少布置1 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 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 个检验测试点。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防治煤与瓦斯突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出规定》(安监总局验;(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 至第19号令)第五十少布置1 个检验测试点;(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五条 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 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 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 的范围;(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 至少布置1 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 个检验测试点;(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3、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区域验证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五十六条 1、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防治煤与瓦斯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二)工作面每出规定》(安监总局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第19号令)第五十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七条 打1 个超前距不小于10m 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2、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五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防治煤与瓦斯突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出规定》(安监总局程中进行。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第19号令)第五十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九条 2、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六十条 序和要求 3、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 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 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 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六十一条 4、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 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一)《防治煤与瓦斯突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出规定》(安监总局(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第19号令)第六十验;(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二条 后验证;(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5、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 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出规定》(安监总局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第19号令)第六十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三条 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6、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 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防治煤与瓦斯突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采用出规定》(安监总局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第19号令)第六十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四条 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7、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六十五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六十七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六十 8、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9、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1、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防治煤与瓦斯突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三)采掘应力叠加;(四)工出规定》(安监总局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第19号令)第七十(五)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有上述第(一)、(二)、(三)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2、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当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 个钻《防治煤与瓦斯突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 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出规定》(安监总局斯压力。 第19号令)第七十二条 3、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 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 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 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测定时,应考虑不同钻进工艺条件下的排渣速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七十三条 4、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防治煤与瓦斯突少施工3 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 个直径42mm、孔深8~10m 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出规定》(安监总局指标和钻屑量。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第19号令)第七十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 处。 五条 5、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 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 个直径42mm、孔深8~10m 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钻孔应当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开孔口靠近巷道两帮0.5m 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 处。 6、采用R 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 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 个直径42mm、孔深8~10m 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钻孔应当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 处。 7、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但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 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工作面防突措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二)建立安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三)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五)工作面防突措施;(六)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七)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七十六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七十七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七十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八十条 施 2、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防治煤与瓦斯突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出规定》(安监总局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揭煤工第19号令)第八十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当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分段施,但第一次实施的钻二条 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 的超前距离。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状态。 3、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防治煤与瓦斯突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二)建立安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三)出规定》(安监总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四)防突第19号令)第八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五)安全防护措施;(六)组织管理措施。矿井各煤层采用的煤巷掘进工作六条 面和采煤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 4、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八十七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八十 5、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75mm 的钻孔排放瓦斯。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6、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防治煤与瓦斯突于3m;(二)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预抽钻孔或超出规定》(安监总局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或排放半径确定;(三)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第19号令)第八十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九条 75mm 的钻孔。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 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四)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五)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7、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防治煤与瓦斯突42mm,孔深不得小于8m。松动爆破应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3m 的范围。孔数根据松动爆破的有效出规定》(安监总局影响半径确定。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通过实测确定;(二)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第19号令)第九十6m;(三)松动爆破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条 8、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冲孔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厚度不超过4m 的突出煤层,按扇形布置至少5 个孔,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较厚时,适当增加孔数。孔底间距控制在3m 左右,孔深通常为20~25m,冲孔钻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冲孔孔道沿软分层前进;(二)冲孔前,掘进工作面必须架设迎面支架,并用木板和立柱背紧背牢,对冲孔地点的巷道支架必须检查和加固。冲孔后或暂停冲孔时,退出钻杆,并将导管内的煤冲洗出来,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喷出伤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九十一条 9、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钻《防治煤与瓦斯突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出规定》(安监总局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抽采半径确定。 第19号令)第九十五条 工作面措1、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防治煤与瓦斯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 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出规定》(安监总局下部和两侧。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第19号令)第九十有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 九条 施效果检验 2、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当选择《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 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如《防治煤与瓦斯突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出规定》(安监总局判定为措施无效。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第19号令)第一百投影孔深)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条 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 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 3、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 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如果采煤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当检验结出规定》(安监总局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第19号令)第一百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零一条 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2m 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 安全防护措施 1、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室内净高不得《防治煤与瓦斯突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 人出规定》(安监总局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二)第19号令)第一百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零二条 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三)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2、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 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防治煤与瓦斯突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 时应出规定》(安监总局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第19号令)第一百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零三条 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3、为降低放炮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挡栏可以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金属挡栏一般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的斜面。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间距为6~8m。可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确定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第一百零四条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防治煤与瓦斯突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m 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 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煤巷掘进工出规定》(安监总局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第19号令)第一百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零五条 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5、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 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放炮的地点。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工作面避难所应《防治煤与瓦斯突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出规定》(安监总局列要求:(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二)在第19号令)第一百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 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零六条 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 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1、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五条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煤矿安全规程》第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二百一十六条 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3、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防灭火 一般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七条 4、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煤矿安全规程》第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二百一十 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5、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九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条 7、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8、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9、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 10、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煤矿安全规程》第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二百二十四条 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1、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五条 12、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煤矿安全规程》第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二百二十六条 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3、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消防栓阀门开启灵活、消防水带连接可靠无破损。 1、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2、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九条 井下火灾防治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煤矿安全规程》第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二百三十二条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6、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煤矿安全规程》第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二百三十三条 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7、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8、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9、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三)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10、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二)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六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七条 11、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氮气源稳定可靠。(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煤矿安全规程》第化的监测系统。(五)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二百三十 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1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 1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1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一条 15、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煤矿安全规程》第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三)二百四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16、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 17、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二百四十四条 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8、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下火区管理 2、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三)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煤矿安全规程》第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五)矿井二百四十七条 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3、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二百四十 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4、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 5、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留有足《煤矿安全规程》第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二)二百五十条 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1、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3、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地面防治 1、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 防治水 一般规定 水 2、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煤矿安全规程》第滑坡的地段。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二百五十五条 其他防排水措施。 3、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防止滑坡的措施。(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五)对漏水的沟渠和二百五十六条 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4、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5、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6、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1、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2、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3、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4、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四条 井下防治水 5、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 6、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煤矿安全规程》第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二百六十六条 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7、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8、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9、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七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九条 10、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二百七十条 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12、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二条 1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煤矿安全规程》第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二百七十三条 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 14、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15、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16、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四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六条 17、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三)单层涌水量大《煤矿安全规程》第33于10m/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h,二百七十七条 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1、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二百七十 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2、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二百七十九条 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3、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4、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5、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水站。 6、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 井下排水 1、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五条 2、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二百八十六条 钻孔时。(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探放水 3、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七条 4、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三)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四)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5、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6、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7、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九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一条 8、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打钻孔探放水;探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钻孔接近老空,预计《煤矿安全规程》第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二百九十二条 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9、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10、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1、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四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储存 2、储存爆炸材料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煤矿安全规程》第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二百九十六条 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3、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底度和厚度,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煤矿安全规程》第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二百九十七条 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4、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5、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九条 6、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煤矿安全规程》第施。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三百条 距离不应小于5m。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7、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mm以上的垫木。(二)《煤矿安全规程》第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三百零一条 离炸药25m以外的地点。(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8、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设横堤,或250m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kg。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二条 9、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煤矿安全规程》第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三百零三条 等专用硐室。 10、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煤矿安全规程》第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三百零四条 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五)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11、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五条 1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煤矿安全规程》第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炸材三百零六条 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13、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四)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五)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七条 1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煤矿安全规程》第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三百零 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15、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电雷管(包括清《煤矿安全规程》第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三百零九条 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爆炸材料运输 1、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二)《煤矿安全规程》第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三百一十条 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四)用车辆运输雷管、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2、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三)运送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四)《煤矿安全规程》第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五)罐笼升降速度,运三百一十一条 送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六)交、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3、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二)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 4、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煤矿安全规程》第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三百一十三条 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5、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煤矿安全规程》第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三百一十四条 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四)在交、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 2、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煤矿安全规程》第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三百一十七条 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3、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4、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5、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三)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6、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7、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九条 井下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三条 9、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0、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五条 11、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三)《煤矿安全规程》第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三百二十六条 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2、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第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煤矿安全规程》三百二十七条 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 14、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三)炮眼深度超过第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五)光面爆《煤矿安全规程》三百二十九条 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5、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煤矿安全规程》第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三百三十条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16、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0%。(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四)三百三十一条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7、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18、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9、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20、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21、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六条 规定的严禁使用。 22、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23、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 24、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煤矿安全规程》第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三百三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5、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三百四十条 26、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三百四十一条 找出拒爆的原因。 2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煤矿安全规程》第药起爆。(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三百四十二条 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8、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三条 29、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四条 30、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煤矿安全规程》第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三百四十五条 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31、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煤矿安全规程》第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爆破通风后,必三百四十六条 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1、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煤矿安全规程》第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三百四十七条 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2、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3、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九条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4、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煤矿安全规程》第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三百五十条 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5、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煤矿安全规程》第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六)必须有三百五十一条 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6、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二条 7、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三)《煤矿安全规程》第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五)三百五十三条 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8、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五条 9、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10、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 11、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煤矿安全规程》第超过4m/s。(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三百五十九条 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12、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煤矿安全规程》第和在车内站立。(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五)严禁超员乘坐。(六)车辆掉道时,三百六十条 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13、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14、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三)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15、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16、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17、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四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五条 18、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19、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六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七条 20、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煤矿安全规程》第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三百六十 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1、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九条 22、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煤矿安全规程》第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三百七十条 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23、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三)《煤矿安全规程》第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三百七十一条 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24、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2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三)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26、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1.过速保护;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 27、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二)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三)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四)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五)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六)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七)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28、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一)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二)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1.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2.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3.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4.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三)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29、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九条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 立井提升

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煤矿安全规程》第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三百八十条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2、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煤矿安全规程》第开,门轴必须防脱。(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三百八十一条 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3、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煤矿安全规程》第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三百八十四条 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4、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煤矿安全规程》第出后严禁进出罐笼。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三百九十二条

5、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五条 1、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二)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煤矿安全规程》第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三)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三百九十 用。(四)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 2、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煤矿安全规程》第验1次。(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三百九十九条 次。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3、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三)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一条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的规《煤矿安全规程》第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四百零二条 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5、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三条 6、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煤矿安全规程》第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四百零四条 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7、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煤矿安全规程》第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三)罐道钢丝绳四百零五条 为15%。(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8、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煤矿安全规程》第丝绳为10%。(二)罐道钢丝绳为15%。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四百零六条 9、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二)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三)直径减小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四)遭受猛烈四百零七条 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10、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 11、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1.平巷运输设备;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3.斜巷无极绳绞车;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四百零九条 的1000倍。 12、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煤矿安全规程》第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四百一十条 13、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至少每月涂油1次。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四百一十一条 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14、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煤矿安全规程》第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四百一十二条 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15、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 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三条 16、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3、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4、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5、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6、吊桶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7、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不小于10;8、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不小于8;9、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煤矿安全规程》第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不小于13,运物时不小于10。(二)各种环链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数,必四百一十四条 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以下2项要求: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常温(15℃)下大于或等于100J;2、低温(-30℃)下大于或等于70J。(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17、开凿立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1、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2、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3、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必须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七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 空气压缩机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九条 电气 一般规定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分钟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煤矿安全规程》第查。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四百四十一条 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分钟内可靠启动和运行。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采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时,其中的《煤矿安全规程》第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四百四十二条 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三条 4、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煤矿安全规程》第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四百四十五条 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5、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煤矿安全规程》第(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四百四十六条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6、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 7、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煤矿安全规程》第(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四百四十 全措施。 8、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九条 9、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10、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 2、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4、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5、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地面变电所和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四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保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七条 6、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7、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1、永久性井下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2、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四百六十一条 3、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二条 4、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煤矿安全规程》第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四百六十三条 5、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煤矿安全规程》第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四百六十四条 6、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采区变电所《煤矿安全规程》第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四百六十五条 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井下电缆 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煤矿安全规程》第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四百六十六条 电缆。 2、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煤矿安全规程》第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四百六十七条 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3、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四百六十 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4、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煤矿安全规程》第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四百六十九条 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5、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6、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 7、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煤矿安全规程》第守下列规定: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四百七十二条 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照明、通信和信号 1、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三条 2、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四条 3、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煤矿安全规程》第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四百七十五条 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4、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三)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5、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6、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7、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8、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9、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六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七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九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四百八十二条 2、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煤矿安全规程》第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四百八十三条 3、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四条 4、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局部接地极《煤矿安全规程》第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四百八十五条 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5、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煤矿安全规程》第22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的镀锌四百八十六条 2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的扁钢。 6、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井下 电气设备、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七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 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3、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九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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