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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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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级考核,即:对副、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各分管对分管部室、副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项目经理对项目副经理进行考核;项目副经理对分管的科、组、队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队长对班组长进行考核;班组长对本班组岗位工人考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考核进行监督。

第四条.对个人的考核共分三个等级,即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90为称职,80-为基本称职,79以下为不称职)。 对于部门考核也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部门内全部人员考核都称职的,该部门为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部门为基本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该部门为不称职。

第五条 考评满分为100分,每条得分=100÷职责条数。工作未开展该项不得分,工作落实程度不同可酌情评分

第六条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部门、个人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岗位工人每月考核一次,各级管理人员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 对考核基本称职的部门和个人,由上级管理人员和上级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达到称职。对考核不称职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惩罚(部门领导罚款500元,部门内不称职的每人

罚款300元)并提出警告处分。对三次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领导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全年奖金或加倍罚款。

第九条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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