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
[摘 要]反对虐待动物和保护动物福利是近现代动物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潮流。世界多国纷纷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福利法”,但我国目前的动物保护法体系仍存在严重缺陷和诸多空白,虐待动物的残酷事件亦呈现不断升级的趋势。文章以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为切入点,探讨了我国立法保护普通家养宠物的必要性,并对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宠物动物;动物保护;动物福利
2010年11月,某视频网站上传了一段虐兔视频,在视频中一名年轻女子将一块玻璃板压到一只小白兔身上,然后她整个人坐在了玻璃板上,反复碾压,直到兔头被压扁,身体不再动弹。这段视频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指责这种残忍虐杀动物的行为。媒体经调查发现,与前些年的硫酸泼熊事件和众多虐猫虐狗事件不同,此次“虐兔视频”事件并不是个别心理不健康的人发泄压力之举,事件背后隐藏着一条完整的“服务产业”利益链条。一些团体出于谋利的目的,批量拍摄、制作、销售虐杀小动物的视频,这些视频一部分被上载到网络平台赚取点击率,另一部分则被刻录成光碟出售到国外。
本应被当做宠物进行饲养和爱护的兔子竟被当作赚钱的工具而残忍地虐杀了,笔者认为,这种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虐待动物的行径远远超越了人类伦理道德的底线,不仅违背了平等保护一切生命的自然正义,而且严重危害了善良社会的公序良俗。面对这种残暴的谋利的行为,笔者认为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上对其进行谴责和批判,还应当运用法律的手段彻底禁绝这种扭曲的暴行,并制裁相关“产业”的经营者。
一、各国宠物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
宠物动物,又称伴侣动物、家庭动物,意指为个人娱乐或陪伴之目的而在家庭中饲养的动物,包括犬、猫、鸟、鱼、两栖类、爬行类和家兔等动物。①与经济动物和实验动物等其他动物相比,宠物与人类的关系更为亲密,它们被当作人类的伙伴和家庭成员来对待和养护。因此,许多国家都已经将宠物纳入动物保护法保护的范畴,切实保障了宠物的基本生命需求。
(一)欧美国家宠物保护的立法现状
1822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马丁法令》,拉开了近现代动物保护立法的序幕。19世纪中期,法国、德国、奥地利、以及美国纽约州先后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并且这些国家一致地将动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 “任何动物”。
“二战”结束以后,欧美国家为动物立法的思潮逐渐从“反虐待”演化为尊重动物康乐状态的“动物福利”思想。在反虐待动物法令的基础之上,欧美各国纷纷制定“动物福利法”。而针对宠物动物的保护,1987年欧洲各国又签订了《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这一公约确定了两项保护宠物动物的基本原则:其一是“任何人不得引起宠物动物不必要的疼痛、痛苦或者忧伤”;其二是“任何人不得抛弃一只宠物动物”。
(二)东亚及东南亚国家宠物保护的立法现状
自古以来,由于受到佛教教义和儒道两家传统文化的熏陶渐染,东亚及东南亚各国一直存在“众生平等”、“慈悲为怀”的保护动物思想。在日本德川幕府时代,第五代将军德川纲吉曾颁布《生类怜悯令》,规定“不得任意抛弃动物,不得捕捉稀有动物”。
20世纪30年代以来,新加坡、日本、韩国、菲律宾等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反
对虐待动物、保障动物福利的法律。新加坡于1965年颁布的《畜鸟法》规定,“如拥有人未对动物进行合理的照料和指导,则应视为虐待了该动物”。日本于1973年颁布的《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法》规定,“对任何虐待或遗弃受保护动物的人处以不超过3万日元的罚款”。
(三)我国宠物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动物检疫法》等法律中虽然都规定了有关家养宠物的内容,但这些规定均是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而非保护宠物的目的。而目前我国出台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仅仅将受保护的动物的范围局限于“珍贵、濒危、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而与人类关系非常密切的家养宠物并没有进入动物保护法的视野。也就是说,诸如拍摄、制作、销售“虐兔视频”这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没有被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并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那些残忍的施暴者不会被我国法律所制裁,仅仅只会受到道德的非议和舆论的谴责。
二、我国立法保护宠物动物的必要性
(一)保护动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题中之义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水平的提高,人类对动物的认识已经取得了质的飞跃。虽然动物的各种智能明显低于人类的平均水平。但不可否认,动物是能思考、有感觉、有意识的生物。②因此,我们必须彻底反思人类对待动物的态度,重新思考动物福利的价值。立法禁止虐待动物、提高动物福利是公众道德水平提升的体现,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高度对法律的必然要求。从我国民众近年来对一系列虐待动物的事件的同仇敌忾的情绪,以及
2011年4月发生的微博网友截车救狗事件均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文明和公民道德观已经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民众要求进行动物保护立法、提高动物保护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在我国立法禁止虐待动物,保障动物的基本福利不仅是具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必然。
(二)虐待事件的频频发生加剧了立法保护宠物的紧迫性
宠物是人类亲密的伙伴,是人类家庭的特殊成员,理应获得更高标准的保护与福利。但我国宠物,尤其是流浪猫狗的现实状况着实令人担忧。近年来,虐待动物的新闻屡见报端,从各地纷纷兴起的“打狗运动”,到复旦研究生虐杀30只小猫事件,再到以残忍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虐兔视频”事件,不断升级的虐待宠物事件愈加触目惊心。但令人遗憾的是,立法的空白使这些施暴者得以逍遥法外,甚至可能进一步放纵暴徒的残酷,由此可见,我国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不仅是必不可少,更是迫在眉睫。
(三)立法保护宠物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对动物残暴的人对人的态度也将变得残酷,对动物仁慈公平则能够加强人类自身的仁慈与公平。和谐社会不仅仅是指人与人和谐相处,还是指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的和谐相处。一个虐待折磨弱小动物的人必定不会尊重他人的生命,更不可能以积极健康的心态融入人类社会。我国虐待动物事件频发足以说明个别人的心理健康出现了极大的问题,类似事件如果愈演愈烈势必对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我国可以通过制定《动物保护法》积极引导国民精神,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增进国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生命的尊重意识。三、对我国宠物动物立法保护的建议
(一)禁止虐杀、遗弃宠物的行为
我国应尽快完善与宠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既要扩大现行法律有关受保护动物的范围,将宠物纳入法律保护的视野,又应当禁止虐杀、遗弃宠物的行为。流浪宠物也不应被捕杀或贩卖,而应当通过动物保护组织,赠送给爱护动物的人士。除此之外,各地还应出台行政法规,完善宠物领养制度,严格审查领养人的资格,切实执行核查回访机制,防止上海虐猫女之类“假领养,真虐待”的情形再度发生。
(二)保障基本的动物福利
我国法律应保障宠物在饮食、医疗、生活环境方面的基本福利。饲养人应当为宠物提供适量的食物和水,应当为宠物提供符合最低要求的居住空间,应保障宠物生病和受伤能得到适当的医疗。对于没有依法提供基本福利保障的饲养人,应当剥夺饲养宠物的资格。
(三)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罚则条款
我国法律应分别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角度构建完善的、配套的、可操作的罚则体系。虐待他人的宠物应当对宠物所有人进行民事赔偿;对遗弃宠物、不能提供基本福利的宠物饲养人应剥夺饲养许可证,并处以行政罚款;刑法应针对虐杀宠物并以此牟取不法利益的情形增设类似“虐待动物罪”,“非法制作、贩卖、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等罪名。
(四)赋予社会公众监督管理权
《动物保护法》应当赋予社会大众及动物保护民间组织一定的监督管理职权,群众可根据法律检举虐待动物的不法行为,这不仅有利于相关法律的广泛宣传和有效施行,还可以使民间爱护动物者在合法、理性的范围内开展动物保护运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类饲养宠物应当尽到养护宠物的责任和义务,不仅不能任意虐待和遗弃宠物,还应当保障其基本的动物福利。面对近年来不断涌现的虐待动物的恶性事件,我国应当尽快通过《反虐待动物法》和《动物保护法》,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宠物动物,维护社会秩序,使动物保护者有法可依,令“虐兔门”事件的悲剧不再上演。
[注释]
①陆承平:《动物保护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②福尔克.阿尔茨特 伊曼努尔.比尔梅林:《动物有意识吗?》,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莽萍,徐雪莉.为动物立法——东亚动物独立法律汇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刘宁.20世纪动物保护立法趋势及其借鉴[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李丛辰.宠物动物保护问题法律研究[J].社会科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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