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赣人社字〔2010〕179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规范发放管理程序,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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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
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教„2007‟84号、财教„2007‟
85号、赣财教„2007‟99号、赣府发„2007‟20号、财教„2008‟336号文件精神,加强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确保
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工院校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办(包括行业、企业办,不含部属企业所属技工学校)和民办技工院校。
第三条 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经济困难家庭包括: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贫困家庭等。
技工院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由、省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资金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与我省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本省或其他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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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省分担比例为6:4。我省承担的部分按以下原则分担:省属、部属以及民办技工学校学生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市属、县属技工学校由省、市财政或省、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为6:4。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报,每年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各申报一次。技工院校应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技工院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家庭证等证明材料。
技工院校应及时进行电子注册,将学生信息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办好录取手续后,按照申请名单在“系统”中进行国家助学金申请操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审核:技工院校应认真审核受助学生的申报材料,杜绝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申报助学金的现象。对具有双注册身份的学生,只能按技校学生或中专学生身份申请一份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申请。
通过审核后,技工院校应将初审名单在技工院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技工院校应按照初审名单在“系统”中进行国家助学金审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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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审批:省属、部属和民办技工学校应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市属、县属技工学校应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统一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 国家助学金发放:技工院校应为每一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发放银行储蓄卡必须由学生亲自签收,不得代签。技工院校应在国家助学金资金到账一周内将助学金统一打入银行卡中发放给受助学生,并留存明细回单。不得发放现金,不得用国家助学金抵扣学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缓发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管理:技工院校应对国家助学金进行单独核算,按月统计流失学生名单,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要从学生退学的下个月起停止支付其助学金,做到每月按实际人数准确发放。要按月在“系统”上进行学生异动操作,及时报送助学金发放变动情况。结余资金要留存在帐上,不得挪作他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学期末开展一次国家助学金清缴工作,将技工院校助学金结余资金统一收回,与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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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结算。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监督检查:技工院校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监管,建立助学金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固定的举报电话,并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确保助学金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要定期开展自查,认真改进工作,每年10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自查报告。学生档案、助学金申请表和汇总表、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情况、银行明细回单、资金发放记录、助学金管理台帐等材料应分年度、分年级、分班级归档长期保存,以作备查之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技工院校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缴回违规使用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出示“黄牌”警告,如今后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助学金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实行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责任人制度,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各技工院校要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配备既熟悉业务又懂得计算机操作并且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系统”的使用,并保证人员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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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对其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确保工作能够及时接续。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体系。鼓励地方、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技工院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技工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民办技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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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 姓名 专业 姓 名 家庭成员情况 户籍性质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总数 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班主任: 签字 负责人: 公章 年龄 与本人 关系 性别 出生 年月 年级 班级 民族 入学 时间 工作或学习单位 主要 收入来源 邮编 联系电话 人均年 收入 □农村(含县镇) □城市 家庭 年收入 班级审核意见 学校审核意见 及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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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体系。国家鼓励地方、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校是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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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学校名称
(签章) 性别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学生生源地
姓名 合计 ××× ××× 出生户籍资助民族 身份证号码 年月 性质 金额 -- -- -- -- 银行卡号码 -- 是否人口在年级 东中西10万人以备注 部 部 部 下的民族 --
备注:1.“学生生源地”和“是否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 2.本表按一、二年级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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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填表单位
(签章)
受助学生数(人) 地区及学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生源地人数(人)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学生数(人) 备 注 一年级 二年级 在校生 资助 人数 合金额 小其中:(万元) 东部 中部 西部 (人) 计 小其中:计 农村 计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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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人力资源 技工院校 助学金 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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