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民教育视角的流动儿童社会融入问题
◇唐琼一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工作的日趋稳定,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倾向将子女带到城里因而城市流动人口子居住和上学,农民工流动日渐家庭化。女生存、教育与融合问题已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独特的社会问题。由于制度建构、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原因,流动人口子女在社会融入的过程中,缺乏进入主流社会空间的能力,难以获得相应的社会权利,呈现着边缘化的状态。笔者认为,教育在流动儿童社会融入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并拟从公民教育角度探讨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入问题。
传统城乡二元分割的结构与文化的超越与升华。流动儿童身处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的双重包互不相容的,对流动儿童而言,围中,两者并非是二元对立、并非只有“非此即彼”的选择。但在二元分割的社会里、二元对立的思维中,城市文明与文化总是具有“不证自明”的绝对优越性,使来自农村的流动儿童似乎天然地处于文化的弱势地位。作为人类文明的继承者,我们自然要超越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对两种文明所积淀的人类文明的普适价值都要有所吸取,同时对其各自的缺憾有所警戒。这样就能够两种文化、城乡之间寻找互补与平衡。现代公在两种文明、
民社会及公民文化强调人格的性、主体的平等性、对多元异质文化的宽容性,这使流动儿童与城市居民儿童能够超越各自的“农民身份”和“市民身份”,在共同的“城市公民”身份基础上,通过建立平等的公民伙伴关系,在互补中寻求深层次的融合与平衡。但是公民身份不是天赋的,每个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都面临着如何成为合格公民的问题。教育的使命之一就是为民主、自由、公正、文明的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
一、流动儿童的身份确立:城市新移民抑或城市新公民
本文所指的“流动儿童”,指的是随父母移居城市上学在当前教育研究视野中,流动人口子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
女基本为年龄在6-16岁的学龄期流动儿童少年。
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对流动人口有一些新的称谓,如在城市前冠以“新”字,新北京人、新上海人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城市对流动人口的接纳;也有人称之为“城市,这表明了流动人口永久迁移的倾向。确实,随着农新移民”
民工工作的稳定性增加,他们在城市的居住年限逐渐延长,居留城市的愿望逐步增强,一个新的移民群体正在形成。“城市新移民”是流动儿童在迁移过程中暂时身份的表达。尽管与“外来务工子女”、“流动人口子女”这样的称谓相比,它体现了城市的包容性和生活的相对稳定性,但这种身份对于流动儿童而言,仍然体现了城市生活的疏隔和社会认同的缺失。这是空间位移的过程体现,而社会融入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拥有平等的社会权利;二是社会参与度高;三是文化与心理认同感强。这些是“城市新移民”身份难以涵盖的。因此,它可以作为一种短暂的过程身份而非长期的目标身份。流动儿童从农村以亲缘、血缘为纽带的“熟社会进入城市陌生的环境,不得不寻求在现代都市社会人”
中与陌生人交往的新的身份形式。而公民身份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它通过赋予人们新的公共身份与法定地位的方式促进陌生人在共同的身份基础上相互交往。流动儿童作为未来城市的建设者,把他们培养成为健全而自律的、负责任的公民正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把流动儿童的身份确立为“城市新公民”也是对
二、公民教育:流动儿童社会融入的有效途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公民教育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既包括承认价值观,也包括获取知识和学习如何参与公共生活。”公民教育应是面向全体国民的、以平等为核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教育。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全球异质多元的公共社会,公民教育强调对社会差异的尊重和对多元社会的认同。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均认识到公民教育在尊重社会多样性、调和社会文化冲突、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希望通过公民教育帮助儿童和青少年成为责任心和关爱心的公民。笔者认为,民主社会中富有德性、
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庞大的流动儿童群体而言,公民教育将不失为促进其社会融入的有效途径。
1.通过公民教育,提高流动儿童的权责意识。流动儿童在城市生活中常因不懂得城市文明的公共规范或法律而做出失范之举,或因不清楚自己应享受的基本权利而受侵害。公民教育要让流动儿童掌握作为一个公民必备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知识,了解社会生活的各项准则与规范,清楚个体在公民社会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备实现自己权利的行动能力,同时又具备明确的责任观念。对儿童权利的了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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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andPracticeofEducation
正确认识,是儿童自我保护的前提。可让流动儿童熟知《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儿童权利公约》、《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等,结合具体问题了自信、自强,解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鼓励流动儿童自尊、
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再是“沉默的群体”。尽管我国目前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保障还有待完善,但是我们看到了冰山正在解冻。2008年全国代表行列已有农民工的身影,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也规定了农民工年,
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成为一个有法律保障和指导的行为。作为城市新公民、未来的建设者,流动儿童应尽早地接义务与责任协调起来,在受公民教育,以便他们能够将权利、未来的成人生活中积极地履行公民的角色和责任。
2.通过公民教育,增强流动儿童的社会参与意识、机会与能力。公民的首要义务之一便是参与社会。社会融入的标志之一是流动儿童参与城市社会生活的深度与广度。公民教育可为学生提供参与社会的机会,增强学生社会参与意识,培养学生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批判反思能力、与他人合作共事的能力、进行理性对话与平等协商的能力等。这既可以通过学校课程来实施,如社会课、品德课、综合实践活动课等,还可以通过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校外项目比来进行,也可以采用校内学习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如美国的服务学习就是将课堂学习与社区服务联系起来,公民参与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如某来培养学生的公识、
“环境就在我们身边”学习活个城市六至八年级学生组织了
动。在他们的老师和周边环境联合会的指导下,学生们开始研究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向下水道倾倒生活垃圾。他们就自己所学到的知识写文章或短论,并把这些以传单的形式散发给学校附近的居民,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诉人们“不要乱倒垃圾,下水道会通向河流”。学生们从中学到很多,不仅仅包括关于城市生活、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等各种知识与技能,也暗含着他们对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应有权利的使用以及对相应责任的承担。
3.通过公民教育,促进流动儿童与城市居民的理解与互动。通过公民教育可以打破流动儿童交往的内倾性,拉近城乡距离;打破城乡儿童原有的身份认同差异,使他们在共同的学习与生活体验中承担起共同的社会责任,认识到所有人都是城市的公民。公民教育不只面向城市儿童,也是面向全体公民的。公民教育首先强调的是平等性,作为一个公民,在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时应能尊重和维护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城市居民子女也会通过公民教育认识到城市文明中蕴含着乡村文明,学会欣赏与包容差异性,从心底里尊重与接纳流动儿童。公民教育往往通过小组学习、讨论、校内外参观调研等形式展开。这就为流动儿童与城市儿童、居民提供了交往、沟通与合作的机会,有利于其
建立平等的公民伙伴关系。学校是对儿童青少年实施公民教育的主阵地。同时,、社区组织、公众团体、大众传媒等对实施公民教育也负有直接责任。例如,我国新出版的《新公民读本》中,内容涉及家庭———“我爱我家”“学会与父、母沟通”,学校———“我是学校小主人”、“班级中的选举”,社区———“我们的社区”、“公共服务为大家”等多个领域,家长、教师、同伴、社会工作人员也就自然地纳入了学生学习公民教育是社会系统内的全方位教育,应当努力的视野中。
调动社会各界的参与。在全社会的参与中,在参与全社会的事务中,流动儿童的社会认同感会得到增强,流动儿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也会进一步加深。
三、几点思考
1.人们总是期待公共能有效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各项社会问题,但公共在很多方面都依赖于个人生活方式中负责任的决定。……如果公民习惯性地不能宽容差异,并且普遍缺乏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感,要创造一个较为公平的社会就举步维艰。正如杜威所言,民主主义不仅是一种的形式,它首先是一种联合生活的方式,是一种共同交流经验的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待社会问题的解决,公民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其自身的认知与行为方式、情感态度、价值观等融于日常生活中的素质与能力是促进社会民主、平等与进步的关键所在。
2.公民权利的理念和价值观对克服社会不平等、不公正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流动儿童社会融入问题是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长期问题,应当引导流动儿童从宏观的社会政治结构和历史发展来正视当下的不公正,同时要培养他们面对及处理冲突的能力。
3.城市的接纳对流动儿童并非是“施恩”,流动儿童渴望融入城市社会亦并非是“索惠”。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世界各国都更强调人类的相互依存关系。移民现象是全球相互依赖关系的一种日常的生动的表现形式。我们可以通过公民文化的熏陶,使城乡儿童免受各自所属文化的,并且学习对多元异质文化的相互宽容、尊重与赞赏,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性。
4.公民教育的深入开展及流动儿童的教育与融入问题亟待社会中间组织的介入与推动。大力培育社会中间组织,如各类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民间志愿团体等,有助于在个人、家庭、学校、企业和间建立紧密联系,把整个社会连为一体,以此推动社会融合。
(本文系杭州市哲社规划课题《教育生态学视野下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社会融入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07JY01)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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