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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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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规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现象之一的,一人、一事、一次为一处罚单位,一处罚单位的处罚额度为200--500元,对下列中违反属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将予以暂停开工或停工处理。

1. 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网络不健全、没有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2. 负责人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作好相关记录;

3. 安全管理资料记录不齐全;

4. 施工人员到工地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前未接受安全交底而盲目上岗;

5. 施工中,未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逐条落实;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

6. 施工现场未派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未佩带标志的;

7. 隐患整改不及时;罚款(或罚款单不签字)三天内不上报;

8.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9. 进工地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扣帽带;

10. 高空钢结构安装无固定施工平台、无生命绳、无安全网;

11. 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挂钩不规范;

12. 高空作业不穿软底鞋就上岗者;

13. 高空坠物;

14. 劳防用品穿戴不规范、不整齐进入施工现场者;

15.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操作;

16. 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未经验收合格并挂牌而擅自使用;

17. 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在工作中超载作业;

18. 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在工作中带病作业;

19. 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在工作中发生故障,在运转中进行检修;

20. 无证擅自操作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者;

21. 起重吊装无施工方案及计算书;

22. 起重、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之一者;

23. 吊装区域无警示性标志的,吊装时,人在吊物下随意走动;

24. 电气设备移动时未断电;

25. 移动电气箱未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

26.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无接地线;

27. 移动开关箱内照明、动力混装;

28. 配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装置;

29. 移动电气箱放置高度不符要求;

30. 对潮湿作业或在容器内作业未使用相应的安全电压;

31. 配电箱无接地装置;

32. 配电箱内保护装置不齐;

33. 配电箱内元器件残缺不齐;

34. 电焊机无降压保护装置

35. 电线绝缘层破损仍在继续使用;

36. 电线乱接乱拉;

37. 移动电具破损仍在继续使用;

38.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残缺不齐,无安全操作规程;

39. 无灭火器材或配备不合理;

40. 易燃危险物品存放不规范;

41. 在禁烟区域擅自吸烟,动用明火;

42. 违章擅自动火;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43. 气割、电焊作业违反“十不烧”规定之一者;

44. 高空电焊作业,无配备有效接火灭火装置;

45. 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氧气、乙炔瓶摆放不规范,未达到安全距离;

46. 施工区域无警戒标志或不规范,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设施不牢固;

47. 在砂轮切割机上磨削工具、材料;

48. 擅自改变施工机械用途;

49.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验收合格并挂牌而擅自使用的;

50. 未通过架子工而擅自改动脚手架的;;

51. 洞口、邻边无盖板或刚性围栏,或刚性围栏设置不规范;

52. 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或擅自移动消防器材;

53. 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 消防器材过期失效仍在使用的;

55. 无照驾驶车辆在施工区域内行驶者,违反交通有关规定的;

56. 施工区域杂乱无章;机具、材料堆放杂乱、标识不清;

57. 在施工现场睡觉或躺平休息的,在施工现场用餐的;

58. 、酗酒、斗殴等行为;

59. 违反建设单位规章制度;

60. 违反公司治安条例及社会相关治安条例的包括偷盗等行为;

61. 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未做到“三白”,无卫生制度与许可证;

62. 食物未按规定生、熟分开,食堂未按规定将菜样存放冰箱内留样的;

63. . 火的;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的;

74.

宿舍无值勤制度与违反卫生与管理制度的;

使用电加热器和煤油炉等取暖器具的;违章使用小风扇等小电器的及违章使用明擅自带未满16周岁及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无灭蝇、灭鼠等卫生措施的;

男女混居的;

公开播发黄色影、带、盘和言行的;

宿舍内擅自乱接乱拉电线的;

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纪;

不服从公司等上级单位管理与不配合管理人员检查与调查处理的;

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活动及未经批准不参加定期安全等活动的;

未按程序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包括提交本施工范围内专(兼)职安全员及其他资料苛扣工人工资与在签定经济承包合同时无安全考核协议的;

75. 违反其它安全规定。

(二)发生管线事故,除赔偿外,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2000元。

(三)发生轻伤事故的,除承担医疗费及相关损失外,公司再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

(三)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一人重伤,除承担主管部门的罚款外,公司再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

(四)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除承担主管部门的罚款外,公司再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元—10000元。

(五)发生火警事故(指未出动消防车,就地熄灭),除赔偿损失外,公司另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1000元。

(六)发生火灾事故(出动消防车但未作业),除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外,公司另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2000元。

(七)发生火灾事故(出动消防车且进行作业),除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外,公司另对其处以30000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5000元。

(八)发生吊件在高空散落或高空坠落事件,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公司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5000元。

(九)发生施工机械事故,如塔吊倒塌;人货梯倒塌、坠落;汽车吊倒塌、倾覆等,除承担主管部门的罚款外,公司再对其处以3倍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5000元。

(十)发生深基坑塌方、倒塌事故,责任单位除承担抢险修复费用、承担主管部门的罚款外,公司再对其处以2倍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5000元。

(十一)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除承担主管部门的罚款外,公司再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4000元。

(十二) 因安全工作没做好,受到业务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处罚,另公司再对其进行3倍罚款,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5000元。

(十三) 因安全违章原因,受到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停工通知,一次处以罚款10000元,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5000元。

(十四) 在施工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的,除赔偿损失外,公司另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如有人员伤亡,则按相关条款处理,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1000元。

(十五)若发生被社会媒体曝光的事件,一次罚款50000元,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5000元。

(十六)违、行业、执法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安全、环保考核条例,被罚款、记分的,处以责任单位负责人二倍的罚款和扣分。

出现以上情况则所执行的罚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安装款中扣除,而不需经过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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