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监
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安政[2012]15号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7 【实施日期】2012.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政〔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和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非法职介和非法用工行为,积极构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意见》(豫政〔2012〕2号)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一)严格市场准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招工、用工单位必须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中介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按照行 1 / 3
政许可的权限,经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证》,并到相应的工商、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条件,规范审批,加强与注册登记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进入市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持有合法证照,制定招工简章,通过发布信息、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参加招聘洽谈活动等合法途径进行。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者证照已被吊销的非法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介绍用工,不允许参加招聘洽谈会。非法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健全市场体系。要按照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加强县(市、区)、乡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搭建服务平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投入,加快零工市场建设,为劳动者灵活就业和用人单位零散招用工活动搭建服务平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要尽快研究解决市区零工市场建设、场地、资金问题,市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尽快制定完善市区零工市场管理的办法,切实解决“马路市场”问题。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引导劳动者到合法的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择业,铲除“黑劳工”问题滋生的土壤。要依托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平台,大力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重点企业用工对接”等专项服务活动,着力解决市场供求信息不对称问题,努力帮助 2 / 3
“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
(三)强化市场监管。要不断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招工、合法用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行政执法、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日常巡查,坚决取缔各类“马路市场”和街头小职介,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验,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情况,做为审验重点;在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职介,清理整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举报投诉专案查处,对群众通过电话、网络、微博等途径举报和投诉的非法职介和非法用工行为要及时查处、及时反馈。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控,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现突发群体性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加强劳动用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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