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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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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风险:

一、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 “临时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但要赔偿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而且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二、临时雇佣关系是按照民事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务,与雇主没有人格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

三、临时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为自然人,不能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四、临时工与单位发生实际劳动关系,单位未为临时工缴纳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件,用工单位要承担所有费用,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存在很大风险。

五、临时用工与单位发生纠纷,按照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求,只要双方形成了《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同样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权益会得到法律保护,单位会面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双倍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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