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环境监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应该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为项目生产营运配套建设的环保污染防治\"三同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的技术监督过程,以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符合竣工环保验收的条件。
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遵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和与业主鉴定的环境监理合同,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情况和施工工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的是保证工程施工阶段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和“三同时”制度得到落实。 2、环境监理的发展现状
2002年10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决定在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国家13个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对工程环保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理。经过多年的摸索,环境监理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环境监理制度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仅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得到明确。目前,环境监理管理模式及从业资质主要分三种情况:(1)辽宁省和青海省规定从业机构需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监理资质统一审核认定,并进行工作指导和管理;(2)陕西省和浙江省的从业机构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其工作由环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管理;(3)交通行业要求内页从事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具备工程监理资质并经过环境保护业务培训,其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3、 环境监理的工作依据、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工作依据:
1)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3)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 4)环境监理协议
工作方法:主要为对项目施工区、影响区、承包商生活营地进行日常巡查,以口头形式或书面指令形式要求承包商对其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如该项目为独立环境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书面指令应通过工程监理工程师下达。
工作程序:
以《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为例
现场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问题通知 报告 签发 承包商
对施工区或生活营地存在的重要环境问题,环境监理工程师将通过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发“环境问题通知”,要求承包商限期解决。承包商应按“环境问题通知”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按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对“环境问题通知”要求解决的环境问题, 承包商拒不解决或期满后仍未解决的, 环境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协商后, 通过工程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环境行动通知”。在通知发出14日后(特殊情况7日后) , 业主或其聘请的合格人员可以进驻现场对有关环境问题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业主费用增加或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商负责, 从给承包商的月付款中扣除。 4、 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
1)对项目建设工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废水、废
气、施工噪声等应达标,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可称为“施工期环保达标监理”
2)是对未保护运行期和施工期的环境而建立的各环保工程的监理,确保“三同时”的实施,可称为“项目配套环保工程监理”。
下面以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的环境监理为例说明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 1)对承包商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进行日常巡查, 编写“环境监理日志”; 对存
在重大问题的施工区或生活营地进行重点跟踪检查, 记录检查结果;
2)对巡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 当场口头通知或随后下发环境问题通知, 要求
承包商限期改正;
3)对施工区较大的污染源, 要求承包商进行监测, 并在承包商环境月报中提供监测数据; 必要时, 环境监理将建议业主聘请专业人员监测。依据监测结果, 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要求承包商治理;
4) 督促、指导承包商编写环境月报, 并审阅承包商环境月报;
5) 听取受工程施工影响的附近居民及有关人员的意见, 了解公众对施工环境的抱怨, 向业主报告环境抱怨问题并提出解决公众抱怨的建议;
6) 每月向业主提交《环境监理月报》, 每半年提交《环境监理半年度工作报告》。
报告环境监理现场工作情况, 以及施工区环境状况。对于重大环境问题、突发性事件, 随时向业主及相关部门通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结果。另外, 为加强施工环境管理信息沟通, 环境监理部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不定期编报“环境简报”,分发相关单位、机构。
环境监理的发展方向应为一个监理单位中既包括工程监理工程师也包括环境监理工程师。因为按照国际惯例, 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监理针对承包商,现阶段独立环境监理对承包商的指令, 也必须通过工程监理工程师才能下发。这就引出一个问题, 即独立的环境监理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之间如何配合工作的问题。在此方面, 项目法人即业主应通过协议的方式理顺两个监理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环境监理的指令顺利下发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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