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3.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4.2.5.4 水泥砂浆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应保持砂浆表面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未达到硬化状态时,不得浇水养护,应采用干湿交替的养护方法。
4.2.6 水泥砂浆防水层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施工面积每100㎡抽查一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4.2.8防水砂浆的粘接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4.2.9 水泥砂浆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4.2.12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1.5mm),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5%(1.275mm)。
4.2.13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4.3.1 卷材防水适用于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铺设在迎水面
4.3.18 高聚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搭接宽度应为150mm,合成高分子类卷材应为100mm
4.3.20 卷材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
5.7.4 桩头顶面和侧面裸露处应涂刷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延伸到结构底板垫层150mm处,桩头四周300mm范围内应抹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过渡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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