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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行业风险来源及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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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行业风险来源及发展建议

作者:王玉梅 单俊萍

来源:《会计之友》2013年第13期

【摘 要】 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担保业的现实需要,然后详细阐述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来源,接着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对担保业的发展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而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 担保行业; 担保机构; 风险来源; 中小企业 一、担保行业的现实需求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政府必然要加以扶持,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调整资金的配置。由此可见,担保其实是市场经济与政府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它的存在满足了两个方面的需求。 (一)市场发展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缺乏完善的社会信誉体系,信贷配给严重失衡,但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细化,需要发展保障资金融通的担保业。尤其是近年来,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巨大的资金缺口,但是由于自身经济实力不足、信誉等级差等因素使之成为“信贷配给”出局的那部分。如果企业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必定陷入困境。因此,在银行“惜贷”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必然要寻找融资的突破口,这直接推动了担保行业的兴起。担保机构作为第三方,通过牵线搭桥,不仅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贷款过程中的信用不足,而且扩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获取量和范围,同时实现了社会资本向中小企业顺利流动。由此可见,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就是担保行业存在的首要条件。

由于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中小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因此,出于保证资金安全的考虑,银行在放贷时需要寻找一种能分担信贷风险的机构,而担保机构的介入恰好符合银行的愿望,它不但分散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而且提高了期望收益。所以说,金融机构的需求也是担保机构存在的客观条件。 (二)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需求

中小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目前,中小企业创造了中国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50%以上的税收,70%的进出口额,并创造了80%的城镇就业。如果中小企业发生危机,那么国家的宏观经济、社会秩序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政府必须从宏观角度予以支持,调节信贷配给,引导社会资金向中小企业流动。从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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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担保机构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经济手段,借以舒缓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因此,担保机构的存在和发展体现了国家从整体经济角度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

二、担保行业的风险来源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担保业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运作中也面临各种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不仅仅因为担保行业的服务对象是特殊的中小企业,还涉及其自身因素,以及来自相关利益方包括协作银行、政府和行业竞争者的风险。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由于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提供担保,同时中小企业又是第一还款来源,因而最大的风险就是中小企业的违约风险。风险一方面来自中小企业的客观履约能力,由于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偏小、管理水平低下、生产技术落后等客观原因导致其不具备还款的能力;另一方面来自中小企业的主观还款意愿,它是指中小企业在获得担保之后有能力还款,但主观上却不愿意还款,有意逃避债务,而这种主观的违约风险恰恰是担保机构难以预防的。 (二)来自担保机构的风险

由于我国担保业刚刚起步,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只能模拟和借鉴国外的担保模式,所以其本身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包括:1.受到资金规模和担保业务品种的制约,担保机构的有限收益将难以弥补中小企业违约带来的损失;2.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有限的风险掌控能力也会加大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3.由于从业人员经验不足、水平低造成的工作失误以及运作中的违法违规操作,都会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 (三)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担保的介入一方面分散了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淡化了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银行放贷时操作的规范与否将会直接影响担保机构的资金安全。如果银行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有意降低贷款的标准及放松对风险的控制,那么这种出于转嫁风险的“不作为”行为无疑会给担保机构留下风险隐患。

(四)来自政府机构的风险

大多数担保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策的导向性,尤其是政策性担保机构。一方面,担保机构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经济手段,其发展不得不依赖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态度,一旦政策发生改变,担保机构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担保机构既然是政策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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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物,那么财力上的依赖性使其更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出现一些行政指令担保,将担保资金演变成中小企业的救济资金,从而影响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 (五)来自行业竞争者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的担保机构发展迅猛,数量也急剧增加,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已有法人机构8 402家,较2010年末增加2 372家,增长39.3%,过度的膨胀必定造成担保业务的激烈竞争。此外,在缺乏行业自律的情况下,许多担保机构为了追逐商业利益,通过竞相压价来争夺客户、增加担保业务,甚至出现保费低于贷款额度1%的现象,这种无序的行业竞争势必会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三、担保行业的发展建议

虽然我国担保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在经营中却要面临诸多风险,因此从防控风险的角度出发,担保业需要向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在深度、广度和高度上取得更大的成就。

(一)从业人员专业化

担保行业本身的高风险属性决定了其发展更需要高质量的专业人才。因此,担保机构首先要严格限定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迈出人员高质量的第一步。其次通过实施内部和外部的继续教育,制定多层次、分阶段的培训计划,加大担保机构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传递,强化担保人员在财务、管理、法律、保险、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升担保人员的业务能力,使其更加专业化。此外,树立诚信的企业文化,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有利于减少员工的徇私舞弊和违法操作。

(二)业务品种多元化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的业务基本上定位于企业的融资担保,而非融资业务,其他业务也相对较少,这种模式恰恰不利于风险的分散。因此,从风险的角度来看,担保机构应该密切关注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动态,加快业务模式创新,改变担保品种单一的局面。

针对中小企业行业业态的多元化,设计出专业的信贷担保产品,既能保证风险的控制需要,同时又提高了业务的效率,主要包括:1.加强对有研发能力、有技术的高端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融资支持,减少对低端制造业的扶持;2.适当减少短期流动资金担保,增加中长期项目资金担保,尽量使期限结构多样化;3.担保业应该向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个人消费担保以及商业贸易流通等领域延伸,从而有效分散担保业务的行业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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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作流程规范化

首先,全面收集受保企业的资料信息,进而客观、准确地分析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在保项目的预期效益,从而根据企业的履约能力来判断是否为其担保;其次,建立在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对项目的进展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判断企业能否按时还款,尽可能地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最后,加强贷款偿还的管理,一旦出现违约,应该采取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进行追偿。此外,业务的操作中更要注意人员在审、保、偿环节的职责分工,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业务的可靠性和透明度,还有利于降低人员工作失误和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 (四)风险分担合理化

担保行业的发展不仅需要防范风险,更需要注重分散风险,主要是通过增加“利益共享体”来分摊风险。1.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通过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提供分保、比例再担保、双担保等多种模式的担保,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增信分险的作用,有利于调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的积极性。2.商业银行。担保机构需要加强与银行合作的主动性,通过借鉴国外的银保合作模式,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与银行协商贷款风险分担比例,例如,在德国,发生贷款损失时担保银行自身实际仅承担28%的风险,其余的风险由政府和贷款银行共同承担。3.典当、拍卖行等机构。担保机构可以拓展与典当行的合作,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而与拍卖行的协作也有利于降低抵押物的贬值风险,可以有效地解决代偿资产的处理问题,缓解代偿债务的压力。 (五)行业发展规模化

我国大多数担保机构的规模都比较小,虽然具有“船小好调头”的灵活优势,但也降低了防御风险的能力,不利于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从发展趋势来看,担保行业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性,它可以以资金为基数、以担保比例为杠杆扩大资金担保额度。因此,担保机构不能再走零散发展的道路,而应该在行业协会的引导下,通过共保、联保、再担保等形式形成合力,整合担保资源,实现规模化经济。这种以少聚多、抱团增信的担保联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强化与银行合作的资本能力。 (六)政策法规具体化

近年来我国担保业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只有《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这已经严重制约了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对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准入制度、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风险承担等方面作出规定,从而为担保体系的安全、有序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尽快制定一些针对性的法规文件,补充现有《担保法》的不足。在市场准入方面,可以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来设定一个幅度;在内控方面,首先要明确责任分担制度、确定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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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分担比例,其次要规定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提取额度、人员从业资格以及退出机制,从而促进其规范发展。

2.通过立法对担保机构的行业地位和监管主体作出规定,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以及行业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多头领导”,从而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服务状况的运行监测和管理。

3.为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应该为担保行业提供税后优惠政策,使担保机构在政策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作用下,实现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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