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 的
为加强处方药使用、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三)内
容
1、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销售人员收到处方时,处
方要经执业药师审核并签字后, 方可调配和销售,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 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 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 签字,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及复印件,可抄方。同时做好 处方调配销售记录。
2、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3、处方调配程序:
(1)从患者处接受由医生开据的处方;
(2)执业药师审查处方的来源、日期、药品名称、数量、有无配伍禁忌、
超剂量、处方的有效性;核对无误后,在处方上签字,交调配人员核价,调配人 员调配完毕在处方上签字, 并将处方和药品交给执业药师复审, 药师留存处方或做好处方记录及处方药销售记录,
复审完,由执业
然后交调配人员包装好交患者。
并向顾客耐心交代服药说明, 处方或处方记录、 处方药销售记录至少保留两年备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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