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阶级分层到阶层分层:一个历史过程仔细阅读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人们不太注意的是,韦伯把阶级和阶层(阶层在社会学分层研究中一般是指地位群体)的分析方法看作是一个历史过程,即从阶级分化到阶层分化本身是一个社会变迁过程。他指出:“货物获得和货物分配的基础某种程度上(相对的)稳定,有利于等级划分,而任何技术的-经济的动荡和变革就威胁着它,并把'阶级状况'推到首位。赤裸裸的阶级状况具有重要意义的时代和国家,一般都是技术的-经济的变革的时代;而每当经济的变革进程缓慢立即就会导致'等级的'形成的增长,社会的'荣誉'又会恢复其重要性。”[2] 根据笔者所见,韦伯是从社会变迁的角度分析等级的社会分层和阶级的社会分层两者的相互交替,从而在社会变迁中,社会分层是一个动态过程;而且阶级分层和等级(地位)分层不会同时出现,或者说在社会变迁的特定阶段,社会分层或者是表现为地位分层或者表现为阶级分层。用现在的话语表述,在社会转型时期,即“技术-经济动荡和变革”时期,社会分层主要表现为阶级的分层。一方面,技术和经济的变革瓦解了原有的地位分层,社会地位(分层)处于不稳定时期;另一方面,这一时期正如马克思分析的那样,是阶级斗争非常尖锐的时期,因为所有人都想在这样的社会变革时期获取最大的利益。而在社会稳定时期,主要表现为地位分层,此时“蛋糕”已经瓜分完毕,阶级之间的紧张趋于松弛,一种新的社会资源分配的规则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阶级对抗开始走向阶级合作,甚至阶级本身也不存在了。②根据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笔者认为,从20世纪50年始到现在,中国社会分层在理论上或在历史发展的逻辑上应该是从阶级分化到阶层分化再到阶级分化的历史过程。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处于新民主主义时期。
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社会,因而这个社会仍然是一个阶级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一方面,仍然存在着旧的封建买办阶级势力的残余,这是行将归于灭亡的东西;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四个民主阶级,这就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自由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这四个阶级在经济上都是必要的,在政治上也都是进步的、要求民主的,它们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阶级。在这四个阶级当中,工人阶级是主要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而自由资产阶级也将拥有一定的领导权。[3] 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和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完成,中国的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意义上的变化,财富的重新分配已经完成,经济意义上的阶级被消解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成为中国社会主要阶层。按照历史的逻辑,中国理应进入阶层社会,但是各种政治运动,使得中国的财富分配一直处于一个不稳定状态,③并且以政治因素作为社会分层的标准。在当时的条件下,市场经济是不溶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的,更不用说能够达到成熟市场经济下的社会阶层的稳定,从而使人们原有的经济资源能够对他的社会地位产生持久的影响。因此,在阶级理论的指导下,经济意义上的阶级被消灭了,但是政治意义上的阶级分层一直存在。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财富的重新分配一直处于不稳定、非均衡、非制度化状态。从20世纪80年代的“双轨制”一直到90年始的国企改革、“圈地运动”、证券市场(圈钱运动)以及房改、教改、医改等,暴富现象不断产生,其中交织着权力与资本的勾结。伴随着一个个亿万富翁的诞生,相当多的民众沦落到社会的底层,成为贫民。直到现在为止,与中国改革相伴随的财富重新分配还远没有结束,只要国企改革这个最后的“晚宴”还没有落下它的帷幕,中国的财富重新分配就不会结束;④只要那种不正常的暴富现象还存在,⑤财富的分配就不可能是稳定的,社会资源的分配规则就不会为社会认同或者成为现代国家的资源配置规则,其中包括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和代表社会公正、公平的对国民财富的再分配。因此,当下中国财富重新分配所导致的社会分层应该是阶级而不是阶层,或者如孙立平、李强、沈原等学者主张的利益群体。[4] 从这个意义上说,从20世纪50年始,中国从来没有出现过等级的社会分层,一直处于韦伯所讲的“技术的-经济的变革的时代”,即阶级的社会分层阶段。从实际情况看,经济的改革使得我国原来单一的所有制形式过渡到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国有企业和劳动制度改革,使得工人与国
有资本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原来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不仅劳动关系从原来的职工与管理者的关系转变为劳动者和国有资产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出现了新型的“劳资关系”。“农民工”与国有资产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或者说带有“劳资关系”的性质(劳资关系就是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其中资本既可以是私人资本,也可以是国有资本)。因此,阶级分层和阶层分层不仅可以表现为社会分层中的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更为重要的是,从阶级分层到阶层分层是一个历史过程。并且在特殊的条件下,这种历史过程并不一定是单向的,即它既可能是从阶级分层社会过渡到阶层分层社会,也有可能是从阶层分层社会转变为阶级分层社会。二、阶级区分: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和稀缺性生产要素占有关系虽然韦伯不反对阶级的社会分层,但是他对阶级的解释与马克思是不一样的。[5] 马克思所讲的阶级是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为标准的,是从生产过程中分析阶级的,这是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的核心。⑥虽然中国现在的财富分配状况如同韦伯所讲的处于“技术的-经济的变革的时代”,更适合于阶级的社会分层。但是,怎样正确理解马克思的阶级理论,能否运用马克思的阶级理论解读中国当下的社会分层(其中包括许多学者担忧的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是批判性的,马克思的阶级分析在理论上的归宿是阶级斗争)?学术界有很多争论,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在我国学术界是基本的学术常识,即阶级表现为生产资料或资本的占有关系。在经济学那里,生产资料或者资本是一种稀缺性的生产要素。因此,根据笔者的理解,马克思的生产资料或资本占有关系还可以表述为稀缺性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占有关系。生产资料是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它是任何社会进行物质生产所必备的物质条件;资本按照马克思的解释是以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生产要素,在古典经济学中也被认为是“获得财货手段的产品”,在现代经济学中资本被认为是一种不同形式的生产要素。因此生产要素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生产资料或资本是生产要素中的特定形式。在拙作《职业地位:社会分层的指示器》一文中,笔者曾经提出一个尚待论证的命题:稀缺性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及其所有权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性质和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6] 并且指出,马克思曾经在不确定的意义上讲过在三种生产要素上(土地、资本和劳动)形成的三大阶级--土地所有者、资本家、雇佣工人。[1] (P35)在现代经济中,资本、技术、管理和劳动是最主要的生产要素(西方经济学认为生产要素还包括土地、企业
家才能,或者认为生产要素就是劳动、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自然资本;企业家才能按笔者理解接近于管理要素,被认为是灵魂性的要素,是指企业领导的经营管理和创新能力)。如果按照我们对马克思阶级理论的理解,阶级是由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确定的,生产资料是生产要素的特定形式,在逻辑上,我们可以把马克思有关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的命题转换为生产要素的占有关系。“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实际上确认了生产要素所有权和对经济报酬的索取权。如果以上逻辑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四种生产要素占有关系所形成的阶级就是:劳动阶级(工人和农民)⑦、资本所有者阶级、专业技术人员阶级以及管理者阶级。 20世纪80年代,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E. 奥林·赖特在重新解读马克思的阶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和阶级剥削有关的四大资产要素。他在与约翰·罗埃默(John Roemer)的讨论中,综合了罗埃默的理论,认为人力资产、资本资产、组织资产、技术资产是造成社会不平等和剥削的根源或者剥削机制,并且对应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封建主义--人力或劳动力;资本主义--资本;国家社会主义--组织;未来社会主义--技术。不同的资产要素决定了不同社会的阶级状况:封建社会的阶级主要是封建主和农奴,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主要是资本家和工人,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主要是经理-官僚和非经理阶层,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主要是技术和专家。当然,赖特从阶级剥削的层面上提出特定社会阶级区分的主要标准或主要资产要素,并不否认其他资产要素的意义。[7] (P551-5)显然,赖特基本上也是从生产要素的层面上划分阶级的。但是赖特的研究实际上是一种理想类型法,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两分法的阶级结构,尤其是没有考虑到原来国家社会主义下的中国社会经济改革催生出来的愈益强大的市场力量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对于生产力发展的性影响,从而使阶级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当以生产要素占有关系作为划分阶级标准时,如何认识管理者阶级。因为生产要素中的管理主要是指微观经济活动的管理,不包括国家行政管理。但是,这种认识主要针对的是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例如马克思一般把管理者看作是从属于资本家阶级的。在中国,既存在传统的国家社会主义,又存在正在发育的市场经济,因而它的阶级分层与其他社会的阶级分层相比更为复杂一些。在当代中国,不仅承担着行政管理的职能,同时还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国家是庞大的国有资本的占有者。因此,中国
的管理者阶级构成不仅包括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微观管理者,如企业家和企业中的中高层管理者,还包括担任重要职务的。其次,现代社会分层理论中包括阶级分层理论都非常强调权力的因素,但是基本的权力来自资本和管理的力量,因此以生产要素占有关系的阶级分析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权力的因素。诚如赖特所讲的,资产即是组织,组织资产的概念与权力等级问题有密切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经理控制特定的公司中的组织资产,而经理本身又受到资本家所有的资本资产所有权的强制性制约。[7] (P553)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就是一种围绕物质资源的斗争。物质资源与权力获得之间是一种循环式的关系”,“对稀缺物质资源的垄断能够促使那些需要而没有这些资源的人们的服从;并且,这还意味着,权力的影响和围绕权力的斗争主要发生在经营性的公司厂矿”。[8因此,在马克思那里,权力是建立在对稀缺性资源垄断的基础上。判断一个社会的性质,以及阶级与阶级的关系,主要是由稀缺性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占有关系来决定的(即生产关系)。掌握资本和土地稀缺性生产要素的资本家、地主就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由于劳动是一种非稀缺性的、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无限供给的生产要素,因此在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就成为被压迫和被剥削的阶级。在现代经济中,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发生了性的变化。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西方社会,资本已经不再是稀缺性生产要素,但是技术、管理和劳动(人力资本)开始成为稀缺性资源。稀缺性生产要素的变化是和贝尔提出著名的“中轴原理”有关的,即在后工业社会中,知识“是组织新技术、经济增长和社会阶层的一个中轴”,并且越来越处于主导地位。[9] 掌握知识的阶级就是专业技术人员阶级,⑧拥有这种由知识而转化的生产要素的是专业技术人员阶级,专业技术人员阶级是后工业社会的主导阶级。因此,从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到后工业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阶级分别是地主阶级、资本家阶级、专业技术人员阶级。因为他们都占有最稀缺的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和由知识转化的生产要素。当下中国,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是代表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的管理者阶级和资本所有者阶级,其次是专业技术人员阶级;劳动尤其是简单劳动几乎是一种无限供给的生产要素,因此劳动阶级是一个从属的阶级。[1] (P38) 管理者阶级、资本所有者阶级和专业技术阶级成为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是和资本、技术是一种稀缺性、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有关的。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是第一生产力”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战略
和国策。经济建设中最稀缺的生产要素在我国首先是资本(虽然在全世界资本已经不再是稀缺性的了),其次是科学技术。国家和的的制定,首先是要满足资本的利益。因此,在一段时期里,招商引资成为各级的“第一政务”;以市场换技术也成为我国技术引进的基本(虽然并不成功),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各地采用各种优惠竞相引进的人才。因此,与资本所有者阶级、技术精英阶级的“神圣同盟”是无法避免的,对资本和技术的关注是一种“理性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资本所有者阶级甚至能够利用对“资本”的渴求而“绑架”或裹挟地方或部门。⑨其次,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管理者阶级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作为国有资本的代理人和管理者,成为占主导地位的阶级。同时,他们代表国家或掌握或管理最重要的稀缺性资源--土地。根据我国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国家可以依法征用农村土地,因此国家实际上对农村土地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最终裁判权是通过及其来实现的。土地作为稀缺性生产要素,虽然未被官方的经济学承认,但是土地的稀缺性生产要素的性质不会由此改变。因此,及其作为管理者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势阶级或利益集团不仅在于它们是国有资产的占有者和管理者,同时国家还掌握了稀缺性的土地资源。对土地资源的占有或掌握成为各级“政绩工程”的强大支撑。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四要素中,劳动是最弱小的。改革开放以来,对“资本”的关注要远远超过对“劳动”的关注。对劳动的“忽视”主要表现为:第一,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所得到的货币收入并不等于劳动的全部收入,劳动者所获得的收入差别并不很大,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以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形式分配给每个劳动者。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时,劳动者原来享有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开始引入市场机制,其中住房、医疗、教育等相当大的一部分需要劳动者自己承担,但是劳动者的收入是否能够承受这样的负担,劳动者的货币收入是否等于他的劳动收入,这是一个待研究的问题。我国的现代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与转换,是和大量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及其职工所做出的巨大牺牲分不开的,当我们在研究资本、科学技术、管理对GDP的贡献率时(这样的研究是必要的),又有多少学者在研究劳动的贡献率,在研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及其职工所做出的巨大牺牲对GDP的贡献率!如果在20世纪50年代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尚能采取赎买,保证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的
和平过渡,那么以“三个代表”作为自己理念的执政党和更应该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给那些下岗失业职工以应有的补偿。第三,对劳动价值的忽视。劳动价值是马克思经济理论或者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重大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主题,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对劳动价值的忽视对城市化和现代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劳动价值忽视的直接结果是,近年来高级技术工人成为稀缺人才,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影响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劳动要成为稀缺性生产要素取决于两个条件:第一,提高劳动的技术构成,使得那些只能掌握简单劳动的工人(农民工是对现代中国工人的一种误读和歪曲)成为掌握现代科技的技术工人。第二,取决于劳动的组织,一个组织起来的劳动者阶级可以在市场中通过各种方法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获得与劳动相适应的经济收入和保障。
社会分层是当今中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社会分层的定性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分层理论研究的方向性,而且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对社会分层现象的制度选择。从文化哲学的观点来看,社会分层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常态,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社会分层作为由各个个体的生产力发展而形成的社会集合之间的一种整体性社会事实,也必然会体现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由此也决定了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工、社会异化的区别,从而也体现出其终极的目标价值——人的全面发展。
“今天的人们都深信,要寻求这个世界中的事物出现的原因,只能立足于这个世界本身,所以,所有关于人的事情的原因同样也只能在这个世界中寻找,而且,归根结底要在人身上寻找。”[1]对于社会分层的正确认识同样也只有从人身上去探求。“人是什么?”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因为其他各种疑问(关于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发展和未来,甚至社会分层)只有在指向人自己的存在时才具有意义。社会分层是社会学里的一个基本概念。从文化哲学的观点来看,人是一种文化的存在:既有自然性的一面,也有社会性的一面。社会分层作为由各个个体的生产力发展而形成地社会集合之间的一种整体性社会事实,也必然会体现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由此也决定了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工、社会异化的区别,从而也体现出其终极的目标价值——人的全面发展。
一、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工
人类源于自然,却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存在。在人出生之时,自然只给予人最基本的生存前提,而将塑造人的任务交给了人自己。不同于其他完全由自然所引起和决定的生物,人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的创造者,人正是通过自身的活动来实现自身存在价值,通过改造自然和社会、促使自然和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来满足自己需要。这样,“人类在与自然母体分离之后,凭借着自己所获得的能力,创建出了一个自己的世界——一个文化的、日益文明的„人的世界‟,从此之后,人便开始成为一种追求理想、创造价值的属人世界的理性存在。”[2]也就是说,社会分层是人在塑造自己、塑造社会、塑造世界的过程中的自身能力的发挥和表达的客观结果。
从社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分层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社会分层的活动或形成显然最终有赖于人类共同体的成员所具有的能力。在人类共同体里,每一个人都具有某
种使其成员适应其职责的独特的能力,而且这个共同体实质上存在于能力相互关联的活动之中,这种联系既是他们能力发挥的基础,也是他们形成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的客观必然。因此,社会分层表面上看起来确实好像是人们的资源占有量的描述。我们不应在此停止不前,而应继续探究这种概念的内涵。这样我们就会立刻看出其含义,即社会分层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充分表现自己的能力特性,以适应——实际上是促进——形成这个共同体的各种关系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分层都是一面镜子,或者说是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对整个社会的反映。一个健全的国家组织会通过某种必要的联系使个人的能力特性得到健全的平衡与调节。 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取决于他的能力、性格和行为,我们并不知道也不关心他是靠当矿工还是当教师表现自己能力。社会分工具有影响力是因为它是我们个体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在社会分层中是无需重视社会分工的,除非你愿意这样做。所以,承认个体生产力的自由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分层不再是一种有关社会分工的制度,在实践活动中,它实际上作为一种描述人的能力的发展的结果而存在,表明的是人们的能力和行为。任何正常的社会分层也无法使层级的差别依附于社会分工的差别。但是,虽然在由正常的社会分层所规定的层级差别的意义上,社会分工已不再决定社会层级,但是从较狭窄的意义上说却依然是并必然始终是测量正常的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按我们探询的思路来说,以个人能力为一方和以社会分工为另一方之间的区别是与人在社会中的“自由”这个词有关的。社会分层和社会分工这两个概念有很大的区别。从个人的自由开始,我们会发现社会分层是个人能力的自由发展的结果,个人处于一个主动的地位,具有自主性;而社会分工则是社会生产对个人的一种要求,个人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缺乏自由性。因此,一个人的社会层级,从表明他的职业涉及什么样的能力发挥的意义上说,非常接近于他的个性能力的核心。但从原则上说,社会分层是依据人的能力的分工,社会分工则是依据社会生产需要的分工。
社会分工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也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这是人类对社会发展的经验总结。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职业差别越发凸显。由于特定的职业(包括部门职业)要求在职者具备特定的能力,这样具有特定能力的个人与相应的职业自然地形成“门当户对”的配对。这样配对的结果是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形成职业、收入、声望、权力等资源分配不等的具有层次差别的阶层。社会上不同职业由于在重要程度、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同,客观上需要各方面能力差别不等的人来做相应的工作。即所谓各就其位,各尽所能。这样社会才能协调运转。只有当劳动分工基于一种服务于人的能力发展的实践,在一个共同体中变得很明显时,才会进一步了解个人能力的独特地位,给个人的能力打上标记并塑造它。有组织的社会总是从职业中看出能力的一一合理的职业分工从独特的能力中心得到较深刻的反应,或在其中采取比较具体的形式。在个人被号召使他自己适应于为共同利益作出特殊贡献时,他就会显示出自己的能力特性。这样,他就成为了“重要人物”,成为社会分层中的某一个阶层的因子。
重要的是注意到这一点:在这种社会分层形成过程中,一个人除非能够承认他所在的共同体,否则他就不能在其中随意地发现并发挥他自己的特长。这样社会分层会从社会分工中获得自身的发展,特别能适应为维持社会或国家的一般需要。当社会分层发展的结果是它“有意识地”采取社会整体的逻辑所要求的形式时,它的发展在原则上就是社会分工精神。如果社会分层脱离了社会分工的原则,自认为重于一切——要存在,或者说要为它本身而纯粹的存在——便会失去赋予它价值的那种社会联系,而成为纯粹的概念。
二、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化
我们一直认为,社会和国家在作为手段发挥人类的能力方面是有价值的,在这样做的过
程中,社会和国家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条件(因为人的能力发展在与外界隔绝时是不完整的),但是,它们是由众多的人群形成的,本身并不是目的。因此,当数目众多的人的自由参与,即由许多自我的要求和关系直接影响人类的能力的情况消失时,社会分层并不会遭到破坏。人的能力在得到它们的支持而增强后,会沿着排除各种矛盾,形成自己的世界,使自己的能力沿着全面发展道路继续前进。社会或国家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分层的促进力量,但它们的形成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直接为了发展每一个个体的能力的需要,它们的目的也不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社会的”。相反地,应当把它们看作为了实现某些人的利益而在国家范围内并以国家名义而进行的一种能力资源分配;看作“公共意志”以比较不确定的形式显示的部分阶层超级发展,而部分阶层受到的更充分的表达;并从全体的意识所固有的这个意义上把它们看作只要他们能够占有就会占有本不应属于他们的“他人能力”。这样,在社会或国家的干预下,人的能力发展或发挥程度就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再加上一些人占有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他人能力”,社会分层就不再是其原本的发展状态了,而是表现为他的异化形态——社会分化了。
这样,我们已可大致概括地描绘出社会分化的内容,它蕴含于现实的社会分层中,但并不完全,而且是以异化的方式实现的。正是由于这种内涵,我们才会意识到社会分层——自由才能的发挥不受阻碍——在不给自我加上重担并“迫使我们自由”的一种制度中才能找到。在社会分化的情况下,一些人的个性能力被缩减到了最低限度。不同的社会时期,政治、经济这两种力量以社会制度的方式安排着社会的分化,而这两种力量的互动又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政治方面,集权社会的政治权力可谓是社会分化的主导力量。任何社会阶层的沉浮都是由这种权力决定的,并且也主要以权力为标准划分社会等级。在传统社会里,社会分化主要都是建立在各种政治权力的条件之上,并以等级制的形式出现;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近代以来市场经济的逐渐建立和完善,经济对社会分化的影响逐渐上升,甚至成为主导力量,杜会分化则是以职业、收人和社会声望等“公平“的经济事实不平等的形式出现的。 “阶级”或“等级”是社会分化的最常见的形式。在这里,社会分层的异化被国家以一种强制力赋予了“合法”的外衣。“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阶级。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级。”[3]“阶级”或“等级”在失去或未获得能使其本身适应功能并使功能适应社会逻辑的能力时,会显得重于一切,好像是关于优先权和特权的一种绝对而不可动摇的准则。这种社会分层的异化,是对人的能力自由发展的否定,表现为混淆社会分层原则,甚至会与私有财产的原则相混淆,对其成员或社会,或者对二者都是一种压迫。但这种弊病的实质,是使社会分层的功能失去它在社会制度内自由地合乎逻辑地适应变化的特点。社会分化已经把社会分层僵化了,不是像一个活的有机体那样使自己适应客观存在的事实和需要,而是固守着一个异己的原则,从而变成了社会逻辑中的一个异化或社会机体中的一个毒瘤。
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分化表现为不同等级资源占有的差异。这种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不是基于个人能力的结果,去有效维持社会激励机制,而是差异的形成过程的不公平,破坏了公民的和谐正义感,加强了社会冲突的可能。所以,要在社会或国家的制度层面上尽可能完善并符合正义的要求,排除由于制度缺位造成的社会分化。在我国,依靠行政权力经济资源、教育资源的不公平问题还很严重,“有钱就有权,有权就有钱”,几乎成为了各种资源交换的中介,不但滋生的行为,而且强化了社会分化的冲突。 现实的生活中,社会分化程度会由于社会流动的加速而得到缓解。社会流动是一个与社会分层和社会分化紧密相关的概念,指个人关系空间的变动,可能是在不同社会阶层间的流动也可能是在同一阶层内的不同层次间的流动,这种流动往往伴随着人的能力的发挥和能力资源的再分配。社会流动打破了等级的凝固状态,抵消了社会分化引起的区隔化认同,给底
层带来跻身中上阶层的希望,对于缓解由于社会分化引起的矛盾有积极的作用。通过提高社会流动的速率,通过不同等级之间的加速循环,会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虚幻的期望心理,从而缓和等级间蓄积的冲突能量,让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避免在社会中发生较大的冲突。这是因为,底层群体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向更高等级的迈进上,降低主观心理压力,与此同时也会在客观上积极促成中间阶层的形成和壮大。[4]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仍被当作向更高等级的迈进的捷径,社会现象将会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分层、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的联系与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总是通过一种含混的表达法表现出来。这一事实会使人误解:觉得这三者只不过是同一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的不同表达方式而已——社会分工导致社会分层进而带来社会分化——其本质的内涵是一样的。然而,正如前面我们所讨论的,很明显,社会分层作为个体生产力的发展,与其说是一种模式或一个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事实。它意味着某些特性,这些特性既是由我们所认为的正常的社会分层所表现出来的,又包含着对社会和国家本身提出的各种的要求。对社会和国家的要求在社会分层特征的表现中是重要的。所以,社会和国家对社会分层的尊重实质上毕竟是维持一种生活方式的责任——不是一般的生活,而是我们所知道的最好的生活,我们把这种生活称之为最人道的生活,并根据它来辨认和处理异己的个人和共同体所拥有的权利。这一概念是反对把所有的人都视为同一共同体中具有相同的生产力和职业的成员的。这是遵循我们的这个一般信念:决定社会分层的价值的不是社会分工或职业,而是人的发展。当然,如果个人的发展不能满足社会和国家的合理需求,它们也会变得自相矛盾的。 这样,我们又回到社会分层的功能方面提出的一些想法。每个人通常似乎都能从自己的生活模式中得到满足。在我们看来,这和我们必须有社会分层来促进人的个性与全面发展的看法不会发生矛盾。但是,这种情况会使我们审慎地对待关于社会分层的一般理论,并乐于承认社会分层的某种模式不可能普遍适用于人类本性的种种可能性。毫无疑问,我们的社会分层应当受我们所能理解的人类社会需要的指导,而这最终要取决于我们自己的生产力的全面释放。不过,我们是从纯理论的逻辑推演出发,认为我们的社会分层本身代表着进步的目标,这与承认必须有一种可普遍适用于人类本性的社会分层,是有区别的。而在普遍适用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可能会走其他社会和国家已经走过的路,不会听任社会分层自然发展。此外,如果说社会和国家不是至高无上的,也不是不可批评的,那么,任何一种关于社会分层的观念亦复如此。而提到“人的全面发展”也只是提出了问题,即根据要加以实现的人类的全面发展来了解社会分层的本质是什么。
显然,这种美好的社会分层只能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社会实践是达到一切满足的手段,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真正的方式。人类所产生的一切社会分层就每一特定的方面来说都依附于社会实践,并排斥依附于其“身体”上的强权。从某种意义上说,确实没有哪一种社会分层带有强权的性质或实际上成为它的一部分。因此,正如我们已经充分理解的,很容易有这样的看法:社会和国家干预的基本危险在于使独特的个人能力发展受到来自“他者”的某种强力干扰,从而损害了这种能力发展的显著特点一一它的自由。那是否意味着要完全排除社会和国家的约束呢?应当消除这种偏见,这对我们的观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暴力还是自动的恶俗或强权的制度或文化思想与一个人的能力发展相对立,并非因为它们是来自“他者”,而是因为其干扰的性质与这种高度自我突出的能力发展的性质相对立,因为它们的“非法性”与后者的“合法性”可以说是势不两立的,它们经常从自己的强力立场出发,成为我们所说的“异己力量”,与高度自我突出的社会分层完全对立。问题在于它们的“性质”和倾向,个人发展在许多方面受到和隔离,而不是它们对社会分层的约束和。但是,在许多时候,社会和国家对社会分层的作用并不在于他们的“异己”,而在于使社会分层能够对社会和国家的共性作出独特贡献的行为或服务。 因此,只有当社会和国家行为有利于发挥个人能力的作用的一面毫无疑问地超过侵犯的
一面时,它才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如果把这样做看成社会侵犯了个人,那就是把社会分层绝对化、理想化了,是不正确的。严重之处是,认为只要社会和国家在其中起作用,就是一种非法强权在干预社会分层健康的发展逻辑;也可以说是强迫作用在干扰自由的发展。社会分层健康的发展逻辑,即合乎逻辑发展的、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分层体现,决不仅仅是与社会行动相对立的个人行动,而是据以要求任何个人在争取自己生产力最大化时效忠于社会的总目标和总意志。每一次社会和国家对社会分层的,只要不是意味着个体生产力发展的退化和社会分化,而是能给个体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新的机会和动力,就必然会被认为是正当的。社会或国家对社会分层的,不应意味着去维护一种堕落的情况,而应意味着一种必须使弱者变强的具有普遍持久意义的要求;不应当把对处于最弱状态的人的关心和对处于最强状态的人种种可能性的关心一一不论是现存的可能性还是在那些不起作用的穷人的最不幸状况中至少成为象征的可能性一一分开;而应当使社会分层的目标和精神与一个社会和国家的真正意义联系起来。
总之,社会分层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具有容观性和必要性。正如我们所说的,真正的社会分层并不在于使阶层差别缩小到不能再分的最小程度,而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生产力扩大到最大程度,大到能够包括在一个不容侵犯的统一体内可能有的最大的存在。过去我们抵制社会分层(社会分化),提倡平均主义。其实我们真正应该拒绝的并不是社会分层,而是不合理的社会异化。合理的社会分层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说没有合理的社会分层,那就等于说没有人的全面发展。在我们的微妙而又复杂的社会中,对一种社会分层的承认是可以支持的,调整并重新唤醒社会分层的作用,保持这种作用是我们乐于看到的。如果我们的理智自身不能保持它来抵制即使是我们自己所愿意接受的社会异化的话,那就是社会的根源,而真实可靠的社会就是对一切异化的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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