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堵塞安全生产工作漏洞,消除事故隐患,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人均有权向市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
二、事故举报范围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且有关单位隐匿不报的。
三、重、特大事故隐患范围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具体认定按302号令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执行。
四、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或投递)
三河市安委办。
2、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三河市安委办举报。举报电话:0320。
五、举报事实。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秤操作规程等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4)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进行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5)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六、举报奖励
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或表扬鼓励。
(1)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100元或给予精神鼓励;
(2)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200—2000元;
(3)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奖励第一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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