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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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四)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党委工作要点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六)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四)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五)校内二级、三级教授的聘任,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5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二)50万元以上预算内结余资金的使用; (三)10万元以上对外重大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华北科技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提任科级以上干部或转任重要岗位处级干部,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学校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教代会代表等可按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照《高
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6〕20号)自行废止,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重一大”具体内容及决策主体 三重 一大 具体内容 决策主体 重大 决策 事项 1.审定学校的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和办学规模。 党委全委会 2.审定学校党代会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党委年度工作要点总结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4.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党委常委会 5.审议学校党代会工作报告、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6.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重要 人事 任免 事项 7.审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8.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9.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审定校级以上重大表彰人选。 11.审议学校的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 12.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 13.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定学校专项规划。 14.审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15.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6.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1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8.审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相关人选。 19.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20.干部的任免、党纪处分。 21.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2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23.干部的政纪处分。 24.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25.校内二级、三级教授的聘任,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26.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具体内容 27.审定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 校长办公会 视情形决定 党委常委会 校长办公会 视情形决定 决策主体 党委常委会 三重 一大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28.审定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29.审定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30.审议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 31.审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2.审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33.审议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3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35.预算调整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36.预算内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结余资金的使用。 37.学校对外捐赠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38.预算调整50万元(含50万元)至300万元。 39.预算内50万元(含50万元)至300万元结余资金的使用。 40.学校对外捐赠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 41.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校长办公会 视情形决定 党委常委会 校长办公会 视情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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