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来源:意榕旅游网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 (题后含答案及解

析)

1.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7题)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正当防卫。相互斗殴中,由于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侵害故意,并且实施了侵害行为,所以双方都欠缺防卫意识,即不存在为保护合法利益的防卫目的,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甲、乙参与聚众斗殴,甲在斗殴中杀死乙的,无论甲对乙的死亡主观上是故意还

是过失,都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2. 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14题)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1)依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甲作为海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且属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情况。所以A项说法正确。 (2)依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此处的秘密,包括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外交事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科学技术事务等中的秘密事项。甲故意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属于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所以B项说法正确。 (3)罪数:甲的叛逃罪既遂后又另起犯意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不是基于同一目标下的两个前后牵连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所以C项说法错误。 (4)附加刑:《刑法》第56

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规定意味着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罪名,无论其条文中是否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内

容,都必须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D项的说法正确。

3. 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18题)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已有,成立侵占罪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的区别。A项:甲未对乙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压制乙的反抗,所以不成立抢劫罪。故A选项错误。 B项:甲虽然欺骗了乙,但是乙并未处分自己的财物,所以甲不成立诈骗罪。故B选项错误。 C项:在甲获取财物的那一刻,钱包还在乙的监视、看护下,并不是乙意识中一时丧失记忆的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故C选项错误。 D项: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和平非暴力、非胁迫的方式拿走尚在他人占有范围内的财物的,如果承认公开盗窃,可以成立盗窃罪。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抢夺罪,并且一直以来的观点认为抢夺罪是公开进行,而盗窃罪是秘密进行,所以对于公开进行的和平“盗取”财物同时可能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一定危险时也可以评价为抢夺罪。故D选项正确。

4. 看守所值班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正确答案:A 解析: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故意和过失的认定标准不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态度,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所以,虽然甲擅离职守是故意的,但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反对的,因此其主观上是过失。乙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这是常识,无须解释。故,选项A正确。 要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必须具有犯同一罪的故意。甲乙显然没有共同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故,选项B错误。既然甲是过失,他就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此选项C错误。由于甲是,要按照军人进行定罪处罚,因此他构

成《刑法》第425条的擅离军事职守罪。乙当然构成脱逃罪,选项D错误。

5. 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 B.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

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 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错误。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B项正确。B项辨认的对象是现场无需混杂辨认。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第2款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C项错误。“集体辨认”应当改为“个别辨认”。D项错误。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6.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作出裁定

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 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

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

正确答案:B

7. 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

C.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 D.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正确答案:B

8. 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2

第24题)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正确答案:D 解析: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代理活动的。故B项错误。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疑难辨析:本题的难度不大,可以说是2009年试卷二第67题的翻版,比该题还要简单,主要是采用“张冠李戴”的方式加以命题,意在考查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以及关于诉讼代理人理解上的细节问题。 知识模块:辩护与代理

9. 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2011年试卷2第25题)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

正确答案:D

解析: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因为A、B项都是实物证据,而且单凭各项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利用这些工具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并经过推理才能作出判断,因此这两项证据亦是间接证据,所以不正确。直接证据是不需其他证据的佐证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必然是直接证据,且是言词证据,所以C项错误。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某人是不是犯罪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见前述,鉴定结论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才能证明张某是否犯罪,所以其是间接证据,也是言词证据,故D项正确。 疑难辨析:本题着重于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区分认定。言词证据,是依靠人的陈述来反映有关案件的事实,并表现为语言形式。要注意鉴定结论(现改为鉴定意见)通常表现为鉴定书的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故属于言词证据,如本题D项的考查。实物证据,即广义的物证。在此注意,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对检验、观察的有关案件的情况进行的记载,也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此外,对于视听资料属于言词还是实物证据,应

具体分析。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录音资料则属于言词证据。 知识模块:刑事证据

10.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

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46题)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正确答案:B

解析:李某已经死亡,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据此,李某妻子应以近亲属身份起诉,即以自己名义起诉。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故C项“60日”说法错误)内起诉;应当通知(故B项“应当通知”说法正确)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作明确规定。《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并未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D项关于复议前置的说法错误。另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第3项,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故D项应先申请复议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知识模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11. 甲窃得一包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卷二第9题)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正确答案:C 解析:毒品等违禁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故甲窃取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甲将毒品交给乙代为销售,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共犯。该行为相比较之前的盗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属于的犯罪行为,应当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乙明知是毒品而代为销售,成立贩卖毒品罪(共犯);该行为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与贩卖毒品罪之间属于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特殊法条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由于贩卖毒品行为本身包含评价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故乙贩卖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而不再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兜底条款的性质)。 综上所述,ABD选项的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 知识模块:刑法

12. 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在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

议,机关将案件移送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2012年卷二第23题)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正确答案:A

解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单独设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规定了行使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题干中案例描述的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即狭义上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度,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A选项“充分发挥司法功能,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说法体现了刑事和解的功能,故A选项正确。题意中不涉及特殊群体,属于干扰项,B错误。刑事和解并非追求诉讼

效率,C项错误。本案的处理与“兼顾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理念”联系不大。 知识模块:其他程序

13.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22题,单选)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毫无疑问,尊重和保障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A选项表述完全正确。本题的命题属于形式大于内容,无需看BCD选项也知A项正确,属于送分的题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等诸多内容;其最终目标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不能因为把保护写入《刑事诉讼法》,就认为保护已经成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核心的任务。另外,保护不仅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还包括被害人、辩护人、证人等各种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主次之分。据此,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保障的规定,只是提出了保障的原则性要求,其目的在于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而并未直接体现程

序公正、实体公正及诉讼效率等概念。据此,C、D选项错误。本题选A。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法

1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3题,

单选)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因此,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在现实上造成多么重大的危害,也不管刑罚手段的使用有多么迫切,如果不是刑法将该特定行为规定为犯罪类型,那么这一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加以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生命,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事实上,罪刑法定原则主要约束的就是司法者,使其对案件的处理完全在法条范围,这样才能实现法治,实现法律对的保护。司法者包括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①②的说法是错误的。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又称为“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法条文字范围的突破,使得法官不再受法律条文的严格,从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基于习惯法本身没有文字的严格表述,罪刑法定原则也排除习惯法,凡是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的,又称“成文的罪刑法定”。所以③的说法是错误的。 要求国民遵循尚未生效的法律,是对行动自由的侵犯。如果根据行为后才出现的法律处罚当时的行为,立法活动就变成对国民的“伤害活动”,而不是规范国民行为的活动。刑法不是确立道德的工具,而是保护自由的工具。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又称为“事前的罪刑法定”。总体来说,法不溯及既往是避免事后突袭性地恶化行为人的地位,使人民对于其行为之结果具有预测可能性,从而确保其行为的自由。所以禁止事后法仅仅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所以④的说法是正确的。 知识模块:刑法概说

15. 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5题)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客观主义的要求,只有真正能够制造或者升高法益侵害的风险的行为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如果某行为没有制造或者升高法益侵害的风险,那么它就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此时,即使行为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由于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因此并不构成犯罪。例如,开杀人显然能够增加他人死亡的风险,这就是危害行为。但送人果冻,他人因此被噎死的就不是危害行为。 甲送给乙一双滚轴旱冰鞋。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增加乙受伤的风险,

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此,选项A错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甲的行为并非危害行为,因此二者之间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选项B错误。甲确实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由于没有客观危害行为,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选项C正确。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前提也是具有刑法上的过失行为。甲并无过失行为,因此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6.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5题,单选)

A.小偷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A选项,小偷人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在藏獒撕咬小偷导致小偷有死亡的危险之时,小偷的法益受损严重,主人有义务防止藏獒继续伤人。甲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成立不作为犯罪。 B选项,路人甲自身对丙没有救助义务,但是乙由于先前的故意杀人行为对丙产生了救助义务。甲教唆乙不救助丙的,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B选项正确。 C选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阻止未成年人对他人的法益造成损害,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成立不作为犯罪。故C选项错误。 D选项,甲对仇人乙并没有法律上确定的救助义务。甲对乙实施救助,属于自愿接受行为,只有在救助行为发生实际作用之时,终止救助的才成立不作为。如果扔下的绳子尚未开始发生作用,则不拉绳子救助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缺乏积极的因果关系,即相当于没有抛绳索,不成立不作为犯。故D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犯罪构成

17. 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未予答复。李某诉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二第42题)

A.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

B.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应当受理李某对省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

D.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当事人既可以起诉原机关的原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因此选项AC均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可以通知未起诉的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选项B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据此,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选项D错误。

18.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3题)

A.甲开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先前行为是甲的开行为,介人因素是乙的躲闪,结果是丙的死亡。第一,甲向乙开的行为对乙身后丙的生命具有很大危险性,对丙的死亡所起作用大。第二,介入因素也即乙的躲闪并不异常。第三,乙的躲闪对丙的死亡所起作用较大,正因乙的躲闪导致子弹击中丙。综合判断,两项因素判断得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最终结果是甲的开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A项说法错误。B项,先前行为是甲的追赶行为,介入因素是车祸,结果是乙的死亡。第一,甲的追赶对乙的死亡所起作用不大,因为仅仅是追赶而已。第二,车祸具有异常性。第三,车祸对乙的死亡所起作用较大。综合判断,甲的追赶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B项说法错误。C项,由于甲、乙的行为同时发生,不属

于介入因素的情形。这种情形被称为择一的竞合(或称为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发生了结果。在这种情形下,如果除去一个条件结果仍会发生,除去所有条件则结果不会发生,那么所有条件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基于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C项说法错误。D项,先前行为是甲的投毒行为,介入因素是丙的开,结果是乙的死亡。第一,甲的投毒量足以致乙死亡。第二,丙的开对甲而言很异常。第三,丙的开直接导致乙死亡。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D项说法正确。

19.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耒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正确答案:D 解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性质的组织犯罪,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洗钱罪的对象。这里的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这个具体罪名,还包括以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如绑架罪、抢劫罪等。因此,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A项说法正确。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有七种,洗钱罪的对象就是这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是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具有洗钱罪的故意。即使行为人在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范围内产生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故意的成立。例如,行为人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B项说法正确。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但是,上游犯罪事实的确认,只要求在事实证据上确认,不要求须经判决有罪才算确认。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C项说法正确。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犯罪,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因此也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合同诈骗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一种,因此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罪该如何处理?对此有人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其判断过程是:该行为属于单位贷款诈骗,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所以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有关自然人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问题是,从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并不能直接推导出有关自然人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例如,单位组织放火,虽然单位不能构成放火罪,但是有关自然人可以构成放火罪。上述判断的错误在于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

提。实际上,应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正确的判断过程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然人实施的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贷款诈骗以单位的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能否定一个事实,即在单位贷款诈骗中存在有关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既然如此,该自然人的贷款诈骗所得便属于洗钱罪的对象。所以,D项说法错误。

20. 根据行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二—44,单)

A.评估应当定期进行

B.评估具体办法由制定

C.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

D.评估同样适用于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

正确答案:A 解析:《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首先,评估应当是定期进行的,故A选项正确,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是为了确保机构编制的设置是科学合理的,故自然应当定期评估,以定期反思机构编制的情况;其次,评估的办法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B选项错误,一般而言,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机构编制领域的主管部门,对于评估这种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自然需要由其制定,无需上升到;第三,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直接依据,故C选项错误,毕竟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只是调整机构编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并非全部因素,因此只能作为参考;此外,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适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故D选项错误,而且考生从常识出发,应当理解,地方机构和编制的评估结果对而言并无约束力,所以不能适用。本题答案为A。涉及知识点:行与行政诉讼法

21. 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人民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人民上诉。乙省高级人民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24题)

A.A市中级人民 B.B市中级人民

C.C市中级人民 D.乙省高级人民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17条第2款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执行。”可知,赵某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最高核准执行死刑,应由赵某服刑地的B市中级人民负责赵某死刑的执行。选项B正确,A、C、D错误。 本题表面的考点比较简单,但背后涉及的知识点却不少。下面对此题涉及的知识点稍作梳理。先来分析赵某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诉解释》第1l条第3款规定:“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结合本题“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可知,赵某涉嫌的抢劫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应由中级人民管辖,又赵某是在脱逃期间犯罪在犯罪地被抓获,所以,赵某在死缓期间所犯新罪应由C市中级管辖。 再来分析赵某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后,如何与前罪的死缓合并执行死刑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415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由该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对前罪撤销死缓,立即执行死刑,必须是在后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所以,本题中,赵某在死缓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C市中级对赵某的故意犯罪作出判决,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上诉,乙省高级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赵某所犯后罪的判决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最后,关于死刑的执行问题,前文已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法

22. 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陈某诉至,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先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47题,单选)

A.陈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

B.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 C.如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D.如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正确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据此,最低生活保障费(金)未支付的案件,属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故B项错误。该款并未要求原告提供担保,故A项错误。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

C项正确。 《行诉法执行解释》第4第2款规定:“人民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该款要求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书面,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行政诉讼

23. 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 “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13题,单选)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根据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只需要行为共同,不需要责任相同,所以无责任能力人和有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只是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4. 关于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28题)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正确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人民仅能对被告人采用拘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据此,对于选项B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可以拘传,故选项B正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选项A中,高某是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对其虽可以拘传,但其性质并非刑事强制措施。如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故选项不可选。选项C中,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尚处于侦查阶段.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故选项C错。

选项D中,李某属于证人,对于证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故选项D错。

25. 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26题,单选)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

D.如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最高法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等,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和机关。故A的表述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5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B的表述是正确的。《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15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人民的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替换故C正确。关于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法律并未赋予申诉或者复议的权利进行

救济,故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法

26.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2010年卷二20题,单选)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甲,以单位名义将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挪用罪。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归个人使用”包括:(1)将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A选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借给其弟炒股,属于“归个人使用”中“将供亲友使用的”情况。 B选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以个人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

况。 C选项,某县工商局甲,以单位名义将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上述解释的三种情况,不能成立挪用罪。 D选项,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

27.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28题) A.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经记录在案的,机关、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再受理

C.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需制作调解书,也不需记入笔录

正确答案:A,C

解析:选项A、B,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机关、人民提出赔偿要求,已经机关、人民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机关、人民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故选项A应选,选项B错误。选项C,《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进行判决、裁定。故选项C正确。选项D,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人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故选项D错误。

28.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这一规定体现的是下列哪一项审判原则? (2007—卷二—21,单)

A.公开审判原则 B.言词审理原则 C.集中审理原则 D.辩论原则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集中审理原则。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即为了保障诉讼能连续不断的进行下去,没有不必要的迟延。因此属于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直接选C项。 当然,该题也可以用排除法选择出答案:首先,排除A项,因为题中没有涉及审判公开的问题;其次,排除B项,因为言词审理原则强调的是证据在法庭的出示、质证;最后,可以排除D项,因为辩论原则强调的是控辩双方的对抗。所以,只有C项集中审理原则强调的是不问断地审判,提高诉讼效率,而这也是合议庭成员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的理论基础。本题答

案为C。涉及知识点:刑事审判概述

29.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2005—卷二—33,单)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足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符合第(5)项的规定,是决定按照普通程序

审理该案的依据。故本题C项当选。本题答案为C。涉及知识点:简易程序

30. 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卷二真题试卷第44) A.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张某的驾驶执照六个月

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

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是考查考生对行政处罚本质和种类认识的试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制裁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同时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此规定,考生应当可以直接判断出选项A中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其属于暂扣执照或许可证的类别。一些考生没有掌握这些规定,或者没有清楚理解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误认为选项A中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可否认,行政强制措施都有暂时性,但并不意味着冠以“暂”时之名的行政行为都是行政强制措施。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暂扣许可证或执照主要指在一定期间内当事人行使许可证或执照赋予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是与剥夺许可证或执照赋予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吊销许可证

或吊销执照相对应的处罚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也明确规定暂扣驾驶证为行政处罚,该法第8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在出现特定事实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事实。注销更多是对特定事实的公示,不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制裁,不是行政处罚。选项B中的情形,属于行政许可中的注销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选项C中的情形,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选项D中的责令召回,是行政机关为生产者课加采取补救措施而设

定的义务,并不带有制裁性,也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

31. 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两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本案应如何处理?

A.失主无权要回山羊

B.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

C.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

D.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配种费但不付饲养费

正确答案:C

32. D县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下列选项哪个是D县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A.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C.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

D.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33.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首先应明确,奸淫幼女罪并不以该幼女不同意而违背其意志实施为条件,因为不满14周岁的人心理、智力尚不成熟,法律给予其特殊保护,只要与其发生性行为,即定罪。本案中,甲明知乙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行为,显属构成犯罪,AD应排除。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后者包括对行为性质、手段、对象、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本案中甲误以为法律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行为,属于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应为法律认识错误,即B为正确答案。

34. 依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证据材料在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调取?

A.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 B.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涉及中止诉讼事项的证据材料 D.涉及回避事项的证据材料

正确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臆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碉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三)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ACD三项都属于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考生应当注意区分。

35. 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应当作出哪种决定?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正确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因此张某的妹妹可以担任辩护人。该法第2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第31条规定,本法第2、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这两条,翻译人员也适用回避的规定,张某的妹妹担任了张某的辩护人就不能再担任翻译人,所以A项正确。那为什么C项不正确呢?因为辩护人没有回避的要求,因此张某的妹妹担任辩护人是没有问题的,但由于是近亲属,所以不能担任翻译人员。

36. 甲公司向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

A.扣押汽车1部 B.查封住房1套 C.扣押子弹120发 D.冻结存款380万元

正确答案:D

37.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正确答案:C 解析:《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派生原则: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禁止类推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排斥习惯法是成文法主义所要求的。因此,③的说法是错误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者、法官、司法者和侦查人员都必须遵守的,因此①②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是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所以④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38. 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机关一并侦查

正确答案:A

39. 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尚未制定法律、行规,对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B.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规章制定部门职权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C.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D.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C

40.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2014年试卷二第23题)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正确答案:A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