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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名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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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名词术语

一、房屋性质名词术语

1、私房--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随着住宅商品化的推进,城市私有住宅的比重将会随着房改的推进而不断提高。

2、公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3、商品房--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称为商品房。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4、集资房--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5、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

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由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6、安居房--安居房是指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而建造的住房。它是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共建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由政府补贴的非赢利性住房。

7、平价房--平价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8、廉租房--廉租房是在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中首次提出了\"廉租房\"这一概念,类似于香港的\"廉租屋\"。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

9、期房--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即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房屋的全面建成包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内外装修工程结束,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七通一平\",即上水通、下水通、排污通、配电通、气通(煤气、天然气或液化气)、电话通、道路通、场地平整。发展商出售期房称为预售,购房人买房时就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10、二手房--\"二手房\"通常是指再次进行买卖交易的住房。个人购买的新竣工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单位自建住房,办完产权证后,再次上市买卖,这些房都称为二手房。

11、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一级市场又称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又称一手房市场,是指房地产的开发者与房地产的消费者之间构成的交易市场。房地产三级市场又称二手房市场,是指已获得房地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再次将房地产转卖或交换、转租的市场。

12、土地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房屋的权利

1、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归纳如下: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2、房屋的占有权--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实际控制的权利。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故非所有权人也可能享有房屋占有权。

3、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4、房屋的收益权--房屋的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

5、房屋处分权--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其房屋拥有的处置权利。处分有两种情况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6、房屋的他项权--房屋的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7、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也称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商品房预售具有以下特征:

(1).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挫去效力的根据。

(2).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五证两书--\"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定金和订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出让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如购房人在约定期限内决定不购买该房屋,有权向开发商要回该购房订金。

三、住宅功能细分术语

1、住宅的层高和净高--住宅的高度计量除了用\"米\",还可用\"层\"来计算,每一层的高度在设计上有一定要求,称为层高。层高通常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层高减去楼板的厚度的差,叫做净高。出于降低成本、节约建材、节约土地等考虑,目前一般住宅层高都在2.8米左右。

2、住宅的进深和开间--住宅的长度,在建筑学中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内从前墙的定位轴线到后墙的定位轴线之间的实际长度。根据《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I100-87)规定,住宅的进深采用下列常用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住宅的宽度叫开间,在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的定位轴线到另一面墙的定位轴线之间的实际距离,目前一般商品房住宅的开间为3.0-3.9米。

3、平台--楼房建筑体中没有上盖并高于层外地面之平面结构为平台。平台可供住户纳凉、休憩、凉衣物等活动之用。平台可以在楼层顶部,也可以在腰部或底部。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4、隔热层--指建筑物中为减少或避免外界阳光直射或辐射影响室温所采取的设施。通常有如下隔热措施:

(1)住宅建筑的东西向窗户(尤其是西窗),宣有适当遮阳措施;

(2)减少东西向墙,即采取南北向长、东西向短的建筑单元,要减少阳光对墙体的辐射影响;

(3)采用热工件性能好的材料做成隔热外墙和屋顶,提高墙体和屋顶的隔热性能;

(4)对外墙与屋顶的外表层,用白色或浅色的光滑材料,或刷白灰水均能增强对阳光辐射热的反射,以达到隔热目的。

四、房屋建筑结构术语

1、钢结构--指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制作,它与钢筋混凝土建筑相比自重较轻,能建超高摩天大楼;又由于其材料的特殊性,能制成大跨度、高净高的空间,特别适合大型公共建筑。

2、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钢混结构住宅的结构材料是钢筋混凝土,即钢筋、水泥、粗细骨料(碎石)、水等的混合体。这种结构的住宅具有抗震性能好、整体性强、抗腐蚀能力强、经久耐用等优点,并且房间的开间、进深相对较大,空间分割较自由。目前,多、高层住宅多采用这种结构。但这种结构工艺比较复杂,建筑造价也较高。

3、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也称框剪结构,这种结构是在框架结构中布置一定数量的剪力墙,构成灵活自由的使用空间,满足不同建筑功能的要求,同样又有足够的剪力墙,有相当大的刚度,框剪结构的受力特点,是由框架和剪力墙结构两种不同的抗侧力结构组成的新的受力形式,所以它的框架不同于纯框架结构中的框架,剪力墙在框剪结构中也不同于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因为,在下部楼层,剪力墙的位移较小,它拉着框架按弯曲型曲线变形,剪力墙承受大部分水平力,上部楼层则相反,剪力墙位移越来越大,有外侧的趋势,而框架则有内收的趋势,框架拉剪力墙按剪切型曲线变形,框架除了负担外荷载产生的水平力外,还额外负担了把剪力拉回来的附加水平力,剪力墙不但不承受荷载产生的水平力,还因为给框架一个附加水平力而承受负剪力,所以,上部楼层即使外荷载产生的楼层剪力很小,框架中也出现相当大的剪力。

4、砖混结构--砖混结构住宅中的\"砖\"是指一种统一尺寸的建筑材料,也有其他尺寸的异型粘土砖。砖混结构住宅中的\"混\"是指由钢筋、水泥、沙石、水按一定比例配制的混凝土配料。一般多用于多层住宅。

5、商品房的变频供水--商品房的变频供水:是指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生活用水直接来自设立在小区的变频泵房输入输出。

四、建筑主要规划比率术语

1、建筑密度--是指小区内建筑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密度越低,小区绿地面积和活动场地越大。高容积率势必配合低密度出现,同等情况下应选择密度低的小区。

2、建筑间距--指建筑平面外轮廓线之间的距离。

3、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设物除外。这个比值越小,意味着小区容纳的建筑总量越小、居住生活质量就会越高。一般来说,常见的以6层砖混住宅为主的小区,应尽可能选择容积率较小的。

4、绿地率--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来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这里的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通常情况下,住宅项目的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每个项目都能做到。

五、房屋面积常用术语

1、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也称'建筑展开面积',它是指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每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围水平截面计算。具体规定如下:包括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每层高度超过一般标准的房屋,也应按它们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不得按一般标准高度来折算它们的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指的是商品房套内各部分建筑面积的总和。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指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面积,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指套内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封闭式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4、住宅使用面积--也叫纯使用面积,是每套住宅户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即地毯面积)。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阳台。斜面屋顶结构的房间,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不计入面积。

5、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6、房屋实测面积--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指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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