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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来源:意榕旅游网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稳定,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条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进行。

第五条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应由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由安全生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安全检查

第六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计划、定期进行,同时也应及时进行临时检查。

第七条 安全检查应以实地走访、检查记录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使用现场摄影、摄像等技术手段进行证据采集。

第八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工作场所的环境布局和安全设施的完善情况。 (二)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维护情况。

(三)作业人员的工作操作规范和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火灾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和应急救援资源的储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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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面。

第九条 安全检查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检查表,检查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 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照“谁发现、谁整改”的原则进行整改。

第三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并报告安全生产部门。

第十二条 隐患整改应分为紧急和一般两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时限和措施。

第十三条 紧急隐患指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隐患整改应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进行整改,整改方案应合理、可行,并报告安全生产部门。

第十五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进行验收并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时整改的隐患,安全生产部门应及时上报企业领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隐患,安全生产部门应立即采取停产停业、罚款等措施,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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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针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出现的问题,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完善环境布局和安全设施。 (二)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

(三)培训员工,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四)完善火灾防控措施和应急救援资源。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措施。

第十九条 整改措施应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按照计划进行,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应在安全生产部门进行检查,并记录备查。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时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造成严重事故或事故死伤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严厉惩罚。

第六章 督导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编制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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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定期对企业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问题,安全生产部门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企业按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过去制定的有关规章。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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