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如果条款的内容是一方事先准备好的,在实践中又不容协商,不论这种条款以何种面目出现,其实质仍属于格式条款。上述条款虽以附件、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的名义出现,实际则是开发商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使消费者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被迫签约,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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