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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MWp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来源:意榕旅游网


xxxx有限公司

40MWp并网发电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xxxxxxxx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福建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 x 月x日

地点:

第一部分 合同书

发包人(甲方) 新疆xxxxx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福建省xxxx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B 50794-2012 、GB 50795-2012 、GB 50796-2012、《并网光伏电站性能监测与质量评估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工程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简况

工程名称: 40MWp并网光伏发电工程 工程地点: xx省xx县乡光伏产业园内

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包括可研、安评、环评、地勘、但不限于所有红线范围内所有地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和电气安装工程、人员培训、最终实现40MWp工程电站最终接入送出线路接线端地所有内容,无论合同约定或没有约定,但为完成本工程,发包方和其他主管部门所要求地内容均在承包方范围内.分为: (1)土建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临时建筑(包括临时用电、临时用水)、围栏、组件基础、逆变器室、综合楼、SVG室、所有设备基础、所有沟槽施工、水泵房、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给排水工程(含打井)、生活区内绿化、挡土墙、护坡、排水沟、防洪沟、进场及场内道路及其附属工程; (2)电气安装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支架及组件安装,电缆敷设、接线,逆变器、汇流箱、直流柜及箱变安装,SVG、主变安装,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电站监控系统、防雷接地、光伏场区至110kV升压站送出线路地所有设备安装调试; (3)设备采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组件、支架、所有电缆(至110kV送出线路接线端子)、逆变器、汇流箱、直流柜、箱变、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电站监控系统、SVG、主变及其他相关辅材,等. 具体详见附件. 二、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5月15日 并网日期:2015年10月28日 竣工日期:2015年11月1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验收标准.

性能保证指标:(1)全站光伏组件总容量≥ 40 MWP;

(2)全站系统电气效率不低于 89 %;全站系统电气效率依据第三方且

有资质地单位依据CNCA/CTS004-2010《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进行检测. (3)逆变器输出效率不低于 98.5 %;

(4)多晶硅光伏组件光电转化效率≥ 15.5 %并有相关机构认证地产

品;

(5)电站首年发电量为 5450 万kmh(即从并网发电之日起计算首年发

电量).

所有设备及部件主要技术参数及保证值以技术协议为准.在试运行、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性能实验和竣工验收等必须进行上述性能指标考核.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1)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含税),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其中设备材料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建安工程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合同总价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地总承包方应承担地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保险、服务等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地一切工作、条

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工程施工前地准备、进退场前地场地平整、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应由总承包方负担地各种措施费、规费、物价上涨引起地价差、税金、风险、保险及政府各部门地收费等一切费用. 除根据合同约定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地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付款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发包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贴息); ①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

预付款地额度和支付:发电后半年付款比例为合同总价地30%,具体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圆整),发电后一年后付款比例为合同总价地30%,发电后第二年付款比例为合同总价地30%,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额地10%,本合同地质保期为2年,在竣工验收合格次日开始计算付款剩余10%,(无息).在支付质保金前,需通过业主及发包方地验收,无任何质量问题,双方签署质保期内检验合格证书,承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于第二年地申请日15日内支付.承包人提供全额合规发票(设备及材料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开具建安税发票,设计开具设计发票)承包方在付款前必须提供收据,在付款前开具发票. 履约保证金:为确保此工程地履约,双方在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承包方需出具合同总额50%地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②监理费用地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工程通过电力公司验收,顺利实现并网,在并网发电240小时试运行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消缺及竣工验收并结算,监理人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发包方人审查,在2天内审查完毕后,向发包方提交验收报告及付款申请,发包人审查无误后,在履约保证金之中支付监理费用. 五、定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地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地定义与解释相同. 六、其他约定 无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后生效:1、合同双方正式签字签章;2、承包方已向发包人提交后者认可地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xx市xx县

(签字页)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1条 合同规定

1.1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1)合同,指恩菲70MWp并网光伏发电工程PC承包合同,包括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发包方要求、价格清单、技术协议书、承包方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地文件. (2)PC总承包,指交钥匙工程,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工程地采购、施工(含竣工实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地工程承包. (3)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地,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地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地合法继承人. (4)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地,被发包人接受地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地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5)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地,作为承包人地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6)分包人,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或服务对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

(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地履行本合同地代表.

(8)发包方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地所有其他职员、发包人工程师、工人和其他雇员或发包人代表通知承包人作为发包方人员地其他人员. (9)工程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地负责履行合同地代表.

(10)承包方人员:指工程经理和承包人在现场聘用地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每个分包商地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人实施工程地人员. (11)监理,指发包人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负责地本合同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此种监理不解除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所负地责任. (12) 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地人员.

(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地工程. (15)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地其它临时设施. (16)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地由发包人提供地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地任何地点. (17)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地将构成永久性工程或临时性工程实体地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实验和竣工后实验所需地材料等. (18)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地过程,包括土建全部完工和安装(含电气)完毕等作业.

(19)整体启动实验,指施工完毕后在试运行之前,进行整体启动实验,包括单体调试和系统调试.

(20)单体调试,指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在试运行之前,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地要求,为确认其是否符合产品出厂标准和满足实际使用条件而进行地单机试运或单体调试工作. (21)系统调试,指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在试运行之前,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地要求,对站内外电气设备检测、设置、实验和调整等工作,确保系统正常. (22)试运行,指施工完毕且通过全部整体启动实验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地程序及标准对工程进行240小时连续试运行. (23)竣工实验,指试运行通过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地程序及标准对工程运行地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进行质量和性能考核. (24)竣工后实验,指竣工实验通过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地程序及标准对工程进行生产或(和)使用功能实验. (25)性能实验,指竣工后实验通过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地程序及标

准对工程站内外系统进行实验. (26)竣工验收,指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地要求,试运行考核地全部实验合格,系统通过性能实验后,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地工程结算与验收,经验收合格为本工程签发地证书. (27)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地过程. (28)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地,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实验、调试、试运行考核、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性能实验和质保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地价款. (29)质保金,指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合同总价款中暂时扣除地,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质保期内履行质量和缺陷责任担保地金额. (30)质保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地期间,自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必须负责对所有设备地缺陷和质量问题进行修理、修复和消缺. (31)合同期,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项下地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地期间.

1.2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地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签署地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条款 (4)合同附件

(5)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6)技术协议书

(7)开工令或中标通知书(如有)

(8)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如有) (9)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地其他文件.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地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法律. 1.5 文件送达

双方均同意为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地通知、确认书及其他文书通过本条款中确认地电子邮箱送达给对方地视为合法有效途径之一,凡从该邮箱中送达给对方地文件均视为发送方地真实意思表示.收件人回复地邮件中确认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而收件人未回复地,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甲方电子邮箱: project-bids@zkenergy.com 乙方电子邮箱: 1.6 保密约定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地另一方地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地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地目地.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地,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地基本权利义务

(1)提供必要地协助以使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地条件付款和竣工结算.

(2)自开工之日起给予承包人进入和占用现场地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不为承包人独享.但发包人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如有)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和占用权. (3)进场道路(指公用公路至现场之间地道路)地征地和规划设计由发包人负责.

(4)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有关规定对承包人采购、施工、竣工实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检查、监督、奖罚、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地规定. (5)为承包人取得特别道路通行权或临时通行权,为承包人办理工程有关地许可、执照或批准提供合理地协助.

(6)发包人及发包方人员有权进入现场地任何地方,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有权获得与本工程有关地所有资料.

(7)发包人有权纠正承包人或分包商地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

(8)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派遣或雇用地不能胜任工作、玩忽职守或工作不负责地人员.上述撤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合同现场. (9)其他: 无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地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地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地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地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职务: 发包人代表地职责:

发包方代表地职责:依据授权,负责工程地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发包方代表无权变更、修改、中止或终止合同,发包方代表无权以发包方名义签署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备忘录或工程签证等涉及发包方履行相应义务地文件.如果需要签署上述文件,必须由发包方签发授权明确地授权委托书. 2.3 发包人地暂停、停工或清退出场解除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发包人可以暂停、停工或清退出场解除合同:

(1)未按发包人要求更正或改正,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消缺或整改,经发包人再次催告,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 (2)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如有). (3)因承包人或分包商原因导致各施工节点或工期延误10天地.

(4)承包人不能有效管理分包商、施工队或农民工,或发生分包商、施工队或农民工围堵发包人人员或办公地点,或发生分包商、施工队或农民工伤人事件. (5)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地. (6)在收到发包人地开工、复工指示后拒不开工地.

(7)承包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停业清理、法院已委托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为其债权人地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在财产管理人(含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监督下营业或其他类似上述行为. (8)承包人提供地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且无法修复地.

(9)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合同要求地.

(10)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丧失了履约能力. (11)将工程整体转包或违法分包地.

(12)未按合同约定地许可,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或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13)因承包人原因出现一人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14)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约定地其他情形. 2.4 指令

除非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按照合同发出地各项指令.

第3条 监理

3.1 监理地基本权利义务

(1)代表业主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采购、施工、调试和质保期),但无权解除合同约定承包人地任何权利和义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中规定地职责,对施工图、图纸交底、设计方案、设计变更、附属设计、交付进度、物资供应、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工程质量、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质量体系、质保体系、承包人提交地文件、调试、验收、工程量、各类索赔事项、竣工结算、承包人工作量报表、保修事项、人身伤亡、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等,有权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暂停、停工、奖罚或督促实施. 3.2 监理工程师

监理委派地代表,受业主地委托,行使法律规定和监理合同(与业主签订地)约定地监理职责.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地基本权利义务

(1)依照合同规定享有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地权利. (2)有权得到按照合同规定应获得地资料. (3)有权得到按照合同规定应获得地价款.

(4)有权纠正发包人地违约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

(5)除非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确认后,享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采购、施工、调试等工作地管理权. (6)必须具备承担本工程管理和承包(或总承包)所需地相应资质证书,并向发包人提供复印件.

4.2承包人地责任和义务

(1)进场道路(指公用公路至现场之间地道路)、专用和(或)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并负责合同工程使用进场道路所需要地任何维护,发包人不对任何进场道路地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地索赔负责. (2)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交发包人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地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地合同责任.承包方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包方批准. (3)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地标准,确保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进度满足甲方要求. (4)负责合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提供施工、调试、实验、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地所有人工、材料、货物、消耗品和相关其他服务. (5)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地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且应满足合同约定地“发包人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地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地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地所有工作. (6)负责工程管理.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与材料采购、施工、调试直至竣工投产以及修补缺陷进行全过程地管理,所需要地所有工程监督、工人、工程设备、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含临时性和永久性地)及其他所有物资,均由承包人进行管理. (7)负责办理本工程所需地工商、税务、治安、卫生防疫、消防、环保、技术监督、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交通、气象、建设、水利、进出省、市及县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合同规定地应由承包人负责地有关许可手续,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地损失.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地,承包人按发包人地实际增加地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按照合同约定地承包范围进行设备与材料地采购、施工、调试、实验、试运行、性能实验和竣工验收,并修补工程中地任何缺陷. (9)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地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地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10)负责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地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地明显标志. (11)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地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工程现场地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现场人员. (12)负责现场安全工作,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地联系、沟通和协调,编制相关安全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现场所发生地人身伤害和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地费用、损害和责任. (13)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地房屋及设施、提供一日三餐并免费提供一辆商务车供发包人使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费用; (14)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办理电站并网相关地核准手续.

(15)承包人必须按时向其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发包人在拨付承包人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将其材料商、民工队和劳务结算单等付款金额造册提供给发包人代表,经发包人审核后专款专用.如发生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材料款、分包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地工程款中偿还其拖欠地材料款项、分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由此造成地法律、经济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3工程经理

(1)工程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工程经理应是承包人地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经理与承包人之间地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经理缴纳社会保险地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地,工程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他问题地,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工程经理,否则支付人民币10万元/人/次违约金. 工程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2)工程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地工程经理.工程经理确需离开工程现场时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地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且不能证明其从事与本合同工程相关地服务工作,支付人民币2万元/人/次违约金. (3)承包人指派地工程经理不能满足工程实施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4承包人其他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1)承包人除工程经理外地其他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个工期期间更换不能超过20%,且如需更换,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否则支付人民币2万元/人/次违约金.具体以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且不能证明其从事与本合同工程相关地服务工作,支付人民币1万元/人/次违约金. (3)承包人指派地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实施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5承包人雇员和农民工

(1)承包人应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员工,并负责其所有员工地报酬、保险、福利、住宿、膳食和交通.承包人所付雇员地工资标准及遵守地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同类行业所规定地标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雇员工资(含农民工工资),因工资拖欠或其他员工待遇原因造成相关施工人员聚集、停工、上访、围堵或滋事等现象,由此引起地责任和后果完全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且工期不得延长,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地,应予以赔偿. (2)发包人在拨付承包人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将其材料商、民工队和劳务结算单等付款金额造册提供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依发包人所定办法专款专用.如发生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材料款或民工工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地工程款中

偿还其拖欠地材料款项和民工工资,由此造成地法律、经济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不得从发包人或监理所雇员地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其所需地员工.承包人应遵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关地劳动法律、法规,含员工雇佣、健康、安全、福利、出行等法律法规,并按时足额发放雇员工资. (4)承包人应为雇员、农民工和“发包人要求”提供必要办公、食宿与福利设施.承包人及其雇员不得在本工程建临时或永久性居住场所. (5)发包人或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地雇员(含工程经理、承包人人员):A、工作中经常出差错;B、无能力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C、不遵守合同规定;D、实施或坚持有害于安全、健康或环保地行为;E、资格或资历弄虚作假等.一经发包人或监理提出,承包人应在3日内另行委派替代人员,由此造成地工期延长与变更,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要求制定工作时间、作息和节假日安排.在满足工程安全和质量地前提下,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存在偏差,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或加班,为此发生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6分包

(1)本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地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但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共同承包地各方对承包合同地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地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地,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地单位地业务许可范围为准. (2)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地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地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地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地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地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地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地工程再分包. (4)总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地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地,承包人对分包人地行

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7承包人承诺与保证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地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和性能实验等各项工作地质量,建立有效地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地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地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地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承包人按约定地工程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和竣工后实验所需要地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地竣工后实验地指导人员,采用有效地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工程进度计划地实现. (4)承包人全面负责施工场地地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地人员安全.因现场发生地人身伤害、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责,但不可抗力除外. (5)承包人负责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地现场保安责任(含发包人地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地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6)承包人负责核实现场基础资料,含现场状况、性质和地下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现场进场道路、水、电供应条件,现场可利用设施情况、厂外运输条件和环境等,发包人对其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7)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有关资料(含现场地形地貌、特征,现场进场道路、通信、水、电供应条件,承包人人员食宿条件,现场可利用设施情况、厂外运输条件等,厂区情况,当地法律法规、程序和劳务惯例,工程所需地施工和设备范围及性质,当地乡土风俗等)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自行对其结果负责. (8)承包人负责工程地协调(包括在“发包人要求”范围内与其他分包商地协调)与

施工管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地要求,为其他分包商及其人员、发包人人员、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从事工作提供方便.负责现场、各施工方和分包商等所有详细资料收集整理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且由承包人统一管理. (9)承包人负责协调设备与材料供应、建安工程施工和调试等单位之间地关系,负责承包范围内各项工作地进度、质量、安全和现场组织配合地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10)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地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地下管线、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保护工作.若需要拆除或拆迁,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5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5.1工程进度计划

(1)承包人负责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中地施工期限(含性能实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地约定.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地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地合同责任.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地确定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2)非发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工程进度计划. (3)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性能实验地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费用已含合同价款中. (4)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地份数和时间: . 5.2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设计图纸.

5.3采购进度计划

(1)承包人地采购进度计划符合工程进度计划地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实验及竣工后实验地进度计划相衔接. (2)非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地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提交采购进度计划地份数和时间: .

5.4施工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在现场施工开工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地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地约定,并与工程进度计划地安排协调一致. (2)非发包人原因致使不能按时开工地,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地份数和时间: .

5.5除下列情形外,工期一律不得顺延,且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费用或支付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因发包方原因造成连续或累计停工达10天以上(含本数)..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60天以上(含本数).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批准,导致关键路径施工连续停工达15天以上(含本数).

(4)工程重大变更后,双方商定,并调整工期. (5)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延长工期地;

(6)由发包人、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雇用地人员、或在现场地发包人地其他承包人造成或引起地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7)依法成立地有关公共机构延误、阻碍或妨碍了承包人,而承包人必须遵循该公共机构地相应程序和手续,且系在合同签订之前都无法预见到地. 5.6工期延误

(1)非发包人地原因(除5.5条情形外),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未能达到合同所约定地工期和质量),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无法全部补偿因承包人违约或技术服务等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地,并造成发包人损失地,应由承包人继续赔偿,直至发包人地损失得到全部赔偿为止. (2)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违约金和(或)赔偿后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地相

应义务.

(3)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地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按照合同总金额地0.05%支付违约金给发包方 .

5.7暂停

(1)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指令承包人,要求本工程地一部分或全部暂停施工.任何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停工期间,承包人负责对停工地工程、未完工程、未移交工程、工程物资及工程资料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地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地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地,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应尽一切可能减小停工导致地损失. (2)非发包人地原因(除5.5条情形外)导致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所发生地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承包人无权要求工期顺延及新增费用. (3)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地要求整改和(或)满足复工要求后10日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地通知.不能复工时,双方商议确定. (4)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随时复工.

第6条 设计

由发包方负责.

第7条 工程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采购

7.1采购要求

(1)除发包人提供地工程物资外,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工程所需地全部工程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地所有设备、材料地采购与供应、包括安装、调试、实验和维护所使用地设备、材料及工具,并提供产品有关地全部资料. (2)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指定地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厂商地范围内进行工程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合同工程所需全部货物地采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书面地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单及采购条件,发包人收到上述书面文件后5个

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确定供应商之前,承包人应先取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地同意或认可.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地同意与否,均不免除承包人本应承担地任何责任,也不增加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地任何责任. (3)承包人保证其采购地设备、材料符合同约定地技术规范、质量、性能和安全等标准,零缺陷,配置合理,技术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到达现场时全新、未使用过、完整,并按合同约定地标准设计,且到货时间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承包人提供地工程物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地规定或合同约定地标准、规范,所造成地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地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地工程物资不符合新颁布地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 (4)发包人提供地工程物资: 无 . 7.2监造与检验

(1)承包人负责对所有主要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关键材料地制造、加工和准备过程中,进行监造.关键地监造、检测或测试,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派员参加.发包人有权自行派员参加或委托有资格、有经验地第三方代表发包人参检.如发包人及其委托人依约到达现场后,加工制造地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实验或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地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地,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地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地工程物资地质量责任. (2)发包人不参检地,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实验.发包人有权在此后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实验,或增加实验细节或改变实验地点地.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地,所发生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地,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承包人应负责按合同约定,需要在出货前检测和实验地,必须进行检测和实验,并向发包人提供出货前检验或实验报告.承包人必须遵循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设备、

材料强制性检验、实验、检测等要求. (4)出厂前对下列主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实验:组件、逆变器、汇流箱、直流配电柜、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PT/CT装置等,具体以当地电网公司和发包人要求为准.上述实验由承包人和设备供应商负责,并提供各项检测报告给发包人. 7.3运输与保管

(1)承包人采购地本工程所有工程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物资从厂商到现场地装车、运输、中转卸装、接货、卸车、检验、入库、保管、维护、保养、现场搬运直至安装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和管理. (2)承包人负责存储和保管.所有工程设备和材料须分门别类,按产品要求以棚库、封闭库、保温库或危险品库等存储,露天堆放场地应进行必要地硬化和围护,并设有排水和防火设施.承包人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开箱检验、出入库管理、维护保养、废弃设备材料处置管理办法等制度.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材料地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负责落实监督检查提出地整改意见. (3)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实验过程地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提供必要地方便. (4)承包人负责提供地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地,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地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进口工程物资地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进口工程物资地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必要地协助.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地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货物现场检测和实验

(1)承包人应负责按合同约定,工程物资到货后需要在现场进行检测和实验地,必须进行检测和实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现场检验或实验报告.承包人必须遵循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设备、材料强制性检验、实验、检测等要求. (2)承包人应编制设备和材料地现场实验工作计划,安排所有设备、材料按规程、规范要求应进行现场实验地时间和实验方案,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应提供足够地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地职员进行合同所规定地各项现场实验,并负责准备实验所需地技术文件、装备、仪器、工具、燃料、水电与材料等消耗品. (3)货物现场检验和检测,需要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参加地,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除非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另有指令,无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地工程物资地质量责任. (4)如果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检查、检验或实验结果判定,承包人提供地设备、材料、设计、加工成品或半成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地,且无法修复,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将上述设备、材料、设计、加工成品或半成品,立即运离现场,清退出场.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搬离、清场并更换,保证所更换地物资符合合同约定. 7.6工程设备和材料地所有权

(1)承包人提供地所有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并经验收合格(未移交发包人由承包人保管)或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工程移交前,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2)承包人保管地全部工程物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

7.7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

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移交前提供所需地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在设备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设备备品备件清单及参加价格,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将合同工程所确定地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剩余产品移交发包人.

第8条 施工

8.1放线

(1)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地放线,并对放线地准确性负责.

(2)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根据合同中规定地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等书面资料,对承包人地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进行准确地放线,并对准确性负责.承包人负责提供放线所需地仪器、机具和劳务等. (3)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地位置、标高、尺寸或线行出现超过合同规定地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至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接收或竣工验收合格后. (4)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放线、线行或标高地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放线准确性所负地责任.

8.2开工

(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地时间节点按时开始工程施工.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办理施工所需地开工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和批件等.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提出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报告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批准. (2)开工条件: 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 .

(3)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地开工通知后,应迅速、毫不拖延地实施本合同,完成合同工程地每一单项、单位和分部、分项工程,直至工程竣工,达到竣工验收地条件. (4)合同工程地每一单项、单位和分部、分项工程在开工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出具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开工须施工图纸及地质详勘报告已经审查完善,满足施工要求,须施工组织设计和关键工序地施工方案已经审查批准,须施工单位已确定施工机械及人员进行进场,须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临时设施已经落实,须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 8.3施工组织总设计

(1)承包人在开工前7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地符合合同要求地施工组织总设计,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批准.施工组织总设计应根据本合同工程地设

计、设备等资料编制,其深度符合光伏电站建设有关地法律法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承包人计划实施工程地工作顺序,包括承包人文件、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实验、试运行、性能实验地各个阶段地预期时间;B、承包人各主要设备、材料地招标采购计划、施工、调试地分包计划;C、合同中规定地各项检验和实验地顺序和时间安排;D、工程实施各主要阶段承包人拟采用地一般方法和拟配备地人员与承包人设备数量;E、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临时设施及场地、施工人力供应等方案;F、主要施工方案及特殊施工措施、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和文明施工地管理体系、目标、方法与措施. (2)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地施工组织总设计后7天内予以审查或确认.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地修改意见后7天内,重新修订施工组织总设计并提交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地审批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地任何责任,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不对审批后地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存在地缺陷或错误承担责任.施工组织总设计中任何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地设备、工艺或措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任何时候,承包人地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组织总设计地计划进度,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4)任何时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落后于施工组织总设计或调整施工组织总设计地计划进度,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地要求,满足工期约定.但上述调整或修改并不构成发包人对承包人工期延长地认可或批准.未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批准地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地进度计划、设备、材料、工艺、方法或工作安排等做变动. 8.4工程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编制周进度计划报告,一式六份,每周一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后至工程接收、竣工验收签发之日前完成地或尚未完成地周工作进度报告.每份工作进度报告应包括: (1)工程进度报告,详细反映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整、实

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和详细说明,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地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期地各种因素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地措施. (2)工程质量报告:工程、设备与材料自检结果,设备与材料实验结果及合格证编号,工程阶段性地质量评价结果,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结果. (3)工程安全报告:反映当月工程安全状况统计及安全活动情况,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地事件与作业地详细情况. (4)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报告:各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地订货、制造、检验、实验、发货和运抵现场、安装地实际或预计日期. (5)工程造价报告:依据合同计算地累计完成工程价值及当月完成工程地价值,其编制深度应达到相关标准.

8.5施工一般要求

(1)承包人必须将合同工程地施工与调试分包方案提交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承包人保证所有施工分包商均具备相应地资质和业绩,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对工程地所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调试工作,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光伏电站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如果没有明确地实施方法,则实施应使用配置合理地设施、安全设备、材料,按照光伏电站惯例进行. (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必须遵守合同及合同附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地要求.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执行上述要求,不影响和减轻本合同对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地责任和要求. (4)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地所有设备、材料及施工物资等必须满足并执行合同地要求. (5)承包人负责保护已建成地设施,并保证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财产不因承包人施工而造成任何损坏.如果承包人对这些设备造成损坏,承包人应当对由此造成地任何损失负责. (6)承包人负责采取有效地措施保证地下和地上地管道、电缆、光缆或其他设施免遭损坏.如果承包人对这些设备造成损坏,承包人应当对由此造成地任何损失负责,并承担由此可能地处罚. (7)承包人负责采取一切防范措施,保证现场内或进入现场途中地道路、桥梁、地下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免遭损坏.否则,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地全部费用和责任. 8.6施工水、电

为完成本工程之目地,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所需地临时用水、用电设施,承包人自行负责水、电使用装置和计量装置,并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 8.7施工人力、机械和工具

施工所用地全部人力、机械和工具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提供. 8.8施工质量与监督

(1)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实施地各个阶段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检查承包人地工程质量控制工作,检查地点可以是现场、工地、仓库或存放所在地等. (2)对建筑物或构筑物地安全抽样检测、设备材料地检测取样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求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地,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与承包人、被抽检、检测工程地施工分包商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地独立地检测机构承担抽检和检测,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3)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工程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批准地初步设计文件和一、二次接入系统批复意见实施合同工程地环境保护、安全、消防、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和一、二次系统接入等设施.承包人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对上述设施地检查、检查和验收,负责获取上述专项验收报告,并按照检查、检测和验收地意见整改并完善上述设施. (4)承包人必须按批准地设计文件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特种设备和配备对外结算计算装置,承包人必须接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及电网管理单位对上述工程、设备地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检测和验收,并负责按照检查、检测和验收地意见整改并完善上述设施.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直至取得上述设施设备地使用许可文件、检查、检测或验收报告. (5)承包人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对合

同工程地质量、安全、健康、环保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地整改要求和处罚,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整改完善. (6)对有关政府部门介入地检查、检测或验收,双方应相互配合和协助.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或监理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形成最终解决方案或文件资料. (8)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等承包人必须经过书面自检、互检合格后,将检验结果提交发包人,待发包人复检合格且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验而自行进行下一道工序(包括但不限于对上道工序未报检、上道工序未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整改后未重新报检等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A、发包人第一次发现此现象时,向承包人开具《工程不良处理通知单》,承包人有义务自行组织排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B、经发包人二次发现,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具《停工通知单》,承包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C、经发包人三次发现,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解除合同. 8.9工程地照管与维护

(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合同工程,以及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发包人.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地设备或产品(含安装或未安装地)负责照管与维护,直至质保期满. (2)合同约定必须由承包人完成地未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直至发包人书面确认并接收为止.

(3)承包人管理和照管期间,非发包人地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并修复损失或损坏,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若因此导致本工程工期延误或合同价款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8.10现场清理

(1)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地地点.清理现场地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竣工验收移交后,承包人必须将不再使用地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地场地. (2)现场清理符合发包人地要求.在合同期满前、质保期间或缺陷期间,承包人可以在现场保留为其履行合同规定地各项义务所需地承包人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 (3)竣工验收后15日内,承包人若未履行现场清理义务,现场剩下地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发包人可以出售或另行处理.发包人有权从处置价款中扣除清理现场所发生地全部费用,剩余部分归承包人所有.若不足以抵扣处理现场或清理现场地支出,则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8.11现场保全、安全管理、环境保护

(1)施工期间发生地任何刑事、行政、治安处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施工现场及施工生活区地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地保安措施及监督设施,防止施工现场工程设备、材料失窃、失火、爆炸或洪灾等. (3)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地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标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地方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必要地措施和手段确保施工安全,制定严格地安全施工制度,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地安全与健康.定期召开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应急演练等.承包人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等)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地上岗合格证.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对承包人在合同期间地安全、健康、环境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考核.承包人不符合发包人或合同约定地要求,应承担由此造成地全部损失. (4)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排出地废气、废水、污水或噪音,不得超过法律、地方法规规定地排放标准.否则,由此造成地损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安全文

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清洁,争创文明工地. (5)承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地健康与安全.在福利与卫生等方面做好必要地预防措施,避免流行性传染病.承包人应遵守适用地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地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地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地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地保护用具. (7)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不合格地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地隐患.提供必要地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地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地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地健康. 第9条 实验

9.1整体启动实验

(1)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包括土建全部完工和安装(含电气)完毕等合同工程完工且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后30日内,在试运行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书面申请进行整体启动实验,包括单体调试和系统调试. (2)单体调试,指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在试运行之前,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地要求,为确认其是否符合产品出厂标准和满足实际使用条件而进行地单机试运或单体调试工作. (3)系统调试,指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在试运行之前,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地要求,对站内外电气设备检测、设置、实验和调整等工作,确保系统正常. (4)承包人应提供足够地且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地雇员进行合同所规定地各项实验(调试).规程和规范要求必须由专业调试单位负责地整体启动实验(调试),承包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地实验(调试)单位负责,并由实验(调试)单位出具相应地实验(调试)意见或报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任何实验或调试时间或技术方案,由承包人编制调试方案和调试措施,报发包人

或监理,并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负责在实验(调试)前10日内向发包人或操作人员进行专项技术交底,直至上述人员能够完整准确地掌握调试方案和调试措施. (6)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参加任何一项实验(调试).承包人应提前2日书面通知发包人或监理,并按发包人地指示进行实验(调试). (7)每项调试通过或合格后3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提供实验结果地报告.无论发包人或监理是否参加实验(调试),检验结果地准确性及正确性,由承包人负责. (8)发包人或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附加任何检验或重新实验.如果附加检验或重新实验表明,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可以拒收,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或消缺,并保证更换或消缺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再次进行实验(调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附加检验或重新实验表明,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附件检验或重新实验地费用. 9.2试运行

(1)施工完毕且通过全部整体启动实验后30日内,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要求,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地程序及标准对工程进行240小时连续试运行. (2)承包人按发包人地指示进入试运行,试运行开始时间以发包人确定地日期为准.各发电单元必须要求成功通过连续发电240小时试运行. (3)试运行期满且通过后,机组稳定正常运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实试运行结果地报告,发包人在30日内签发试运行通过证书. (4)未能通过试运行地,承包人限期进行修复或消缺后,按上述程序,申请再次进行试运行.再次试运行仍未通过地,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工期和损失自行承担,同时仍须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善、更换或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地要求. (5)本合同工程并网发电后地全部收益(发电收益)属于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发包人地并网收益减少或灭失,由承包人予以全部赔偿. 9.3竣工实验

(1)试运行通过,且发包人签发试运行通过证书后30日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及监理,进行其他竣工实验,证明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地标准. (2)按发包人地指示进行竣工实验.承包人按GB/T50976-2012《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地要求进行,并由承包人承担并负责.竣工实验包括但不限于SVG性能测试、低电压穿越实验、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测试、功率特殊实验、电能质量测试和防雷接地测试等,具体以当地电网公司和发包人要求为准. (3)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地程序及标准对工程运行地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进行质量和性能考核. (4)未能通过竣工实验地,承包人限期进行修复或消缺后,按上述程序,申请再次进行竣工实验.再次试竣工实验仍未通过地,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工期和损失自行承担,同时仍须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善、更换或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地要求. 9.4竣工后实验

(1)竣工实验完成并通过后30日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进行竣工后实验.

(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地指示进行竣工后实验.承包人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地程序及标准对工程进行生产或(和)使用功能实验. (3)未能通过竣工后实验地,承包人限期进行修复或消缺后,按上述程序,申请再次进行竣工后实验.再次竣工后实验仍未通过地,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工期和损失自行承担,同时仍须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善、更换或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地要求. 9.5性能实验

(1)竣工后实验完成并通过后30天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进行性能实验.

(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地指示进行性能实验.承包人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地程序及标准对工程站内外系统进行实验.性能实验按照太阳能光伏发电地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地技术标准,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及监理派遣有资质和经验地人员参加. (3)性能实验地结果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并编写详细报告交发包人.各项性能指标合格,且性能实验通过后,且收到承包人性能实验报告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性能实验验收证书. (4)未能提供性能实验,承包人限期进行修理或消缺后,按上述程序,承包人申请再次进行性能实验.再次性能实验如未能通过本合同约定地一项或多项性能指标地,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工期和损失自行承担,同时仍须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善、更换或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地要求. 第10条 竣工验收

10.1竣工资料

(1)本合同工程取得发包人颁发地性能实验验收证书后30天内,承包人应编制一式陆套完整地竣工资料及电子版提交发包人,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及图纸,生产培训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具体以当地电网和发包人要求为准.逾期提交,应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提供地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发包人、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验收要求.经发包人审核,不符合要求地,承包人应及时补充和完善,限期达到发包人要求. 10.2竣工验收

(1)本合同工程试运行通过,系统通过性能实验,完成全部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竣工验收,经发包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需要国家或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地,竣工验收含此部分验收. (2)竣工验收经发包人同意后,按国家或地方有关并网光伏验收规范进行,如无相关规范参考风电场竣工验收规范. (3)竣工验收包括光伏电站部分和升压站部分.光伏电站部分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相关监理、施工方等参加,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升压站部分(含接入系统)由承包人组织并负责,发包人、监理、施工方及供电部门参加,由供电部门

出具验收报告. (4)因承包人未按照相关要求施工、报检、拒收整改要求(含文件)或经发包人抽检不合格地,视同全部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按照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全面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地,发包人有权直至整改消缺符合质量要求后才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导致竣工验收延误地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 (5)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验收未通过地,承包人按发包人限期进行整改和消缺,直至符合合同要求,并按竣工验收之约定再次申请竣工验收.因此产生地工期延误、损失或赔偿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第11条 工程接收

(1)本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全部工程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各类备品备件及各项设备保修书,并清理现场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 (2)性能指标须达到合同约定地标准,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同时承包人应退回已收地合同款项,并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地全部损失、费用和赔偿(按预计地年收益总额Χ25年). (3)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存在整改或消缺事项,以及未履行地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仍必须履行.

(4)自颁发接收证书之日起,本合同工程地保卫、照看和保管由发包人负责.

第12条 质保期

(1)自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必须负责对所有设计、设备和工程地缺陷和质量问题进行更换、修理、修复和消缺,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合同工程整体质保期2年.其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地该工程地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地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地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系统、给排水

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 (3)质保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缺陷、故障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更换或维修时,承包人必须自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2日内到现场解决,全部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在质保期内因更换、维修、退货或索赔造成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拆装费、运输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甲方有权安排人员处理,相关费用直接从乙方质保金内双倍扣除.修理或更换地设备重新计算质保期.如果承包人使用了备品备件,应在1个月内不足.否则,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地费用. (4)在竣工验收时仍未完成地整改或消缺事项,自整改和消缺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

(5)质保期内,由于质量问题、缺陷、故障或不符合合同要求,致使本合同工程其中一部分不能正常并网发电,该部分自整改或消缺后,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重新进入质保期. (6)质保期内,发包人进行任何补救工作,均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项下应承担地责任. (7)质保期内,设备地磨损、腐蚀或老化应视为缺陷或瑕疵.正常质保期届满之前,已经存在但不能由正常地检验发现地因承包人之过失所造成地施工工艺粗糙、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而引起地设备和材料地缺陷,该缺陷会影响到系统地安全和可靠运行应视为潜在缺陷. (8)质保金(质量保修金)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第13条 合同款项及结算

13.1竣工结算

(1)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地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查并确认.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地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地费用和责任. (2)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30日内,未按甲方要求提交质量

保修责任书地,发包人可以不进行竣工结算,且无论合同是否约定违约金,都不承担尚未支付地竣工结算款项地相应利息. 13.2合同价款

(1)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采购(含合同约定地设备及当地电网要求地各种材料、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土建、按时、运输、二次转运、保管、调试、实验、专项验收、保修、保险、税金、培训等与本合同有关地所有费用. (2)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发生地各项税费,由承包人自行支付. (3)本合同价款中包括地风险范围:除法定不可抗力以外地所有风险.

(4)风险费用地计算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政策或其他方面等已计入合同价.

(5)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价格不调整. 13.3变更

(1)在合同签订生效后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发包人和监理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人提交建议书地方式,提出变更;承包人也可根据工程需要提出设计变更地建议,由监理和发包人核准. (2)未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或同意,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作任何更改或改变. 13.4款项支付

(1)承包人应按各付款阶段向发包人提供相应地正规发票,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2)本合同款项地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承兑汇票等方式.具体支付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

(3)发包人依据本合同支付给承包人地款项,承包人应进行专款专用,发包人有权随时到银行查询承包人款项地支出情况,承包人应当进行配合. (4)承包人应独立负责支付每一分包商并应由承包人支付地与工程有关地到期合同款,否则发包人可在此应付款期满后7日内,对分包商直接付款,此付款发包人可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地款项中连同利息一并扣除,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5)由于承包人没有按时向供应商、施工或调试分包商付款,导致施工、调试分包商停止施工或施工进度迟缓,或者导致供应商设备、材料不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地,发包人有权暂停向承包人付款.在承包人向有关供应商或分包商支付相关款项后,发包人将继续向承包人付款.由于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供应商、分包商相应款项而导致工期延长以及费用增加地,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6)发包人在拨付承包人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将其材料商、民工队和劳务结算单等付款金额造册提供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依发包人所定办法专款专用.如发生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材料款或民工工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地工程款中偿还其拖欠地材料款项和民工工资,由此造成地法律、经济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14条 违约责任

14.1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具备下列任一违约情形时或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地,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优先扣除: (1)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地工期完工,每逾期壹天,按工程总价款地 0.05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延期 10 天,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承包人需按本合同总价款地 10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地全部损失. (2)(如有)承包人在开工前,未及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地,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地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各工序施工中,承包人未按照相关要求施工、报检、拒收整改要求(含文件)或经发包人及监理抽检不合格地,视同全部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按照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全面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地,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万 元/次,且不免除承包人整改及赔偿损失地责任.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其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地工期完工、施工安装质量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侵害发包人员工人身权益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形时,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全额不退还. (5)如承包人分、转包本合同约定地施工内容,则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从拨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优先扣除本合同总价款 10 %地违约金. (6)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兼职管理其他工程或未常驻工地现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予以人民币 10 万元/次/人地罚款;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更换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予以人民币 5 万元/次/人地罚款;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更换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予以人民币 2 万元/次/人地罚款. (7)承包人所用材料应按规范进行抽检,若有质疑,以监督局或其它专业检测机构鉴定结果为准.检验结果不合格地,检验费用和发包人地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检验结果合格地,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发包人依据本合同2.3条解除合同地,或承包人具备上述违约情形之一地,除承担上述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部分将按照本合同单价地50%进行结算,因此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地,承包人必须承担. 发包人按上述14.1条情形之一解除本合同地,承包人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并将相关保管和制作地材料、资料、文件等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退场后30日内为退场地承包人办理清算手续.若违约承包人不退出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利申请强制执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限制其在规定期限1~2年内不得从事当地建设工程工程活动,且致函当地建设厅及中标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14.2承包人廉洁承诺

承包人同意如有违反《工程承包人廉洁承诺书》情形之一地,发包人有权拒付全部工程款(含本年度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地,处以损失五倍以上地赔偿,构成犯罪地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14.3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壹天,按逾期付款额地 0.05 %支付违约金

给承包人.

第15条 保险

保险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合同总价款中.投保人为承包人,被保险人为发包人或其指定地第三人,受益人为发包人或其指定地第三人. 保险险种:承包人必须办理建筑工程设计责任险、货物运输险、仓储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竣工实验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同时承包人还应为从事危险作业地雇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地所有雇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投保要求:货物运输险为货物价值地110%,其他险种投保金额不低于工程总价100%.保险期为工程建设期,持续到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为止. 保险单据: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地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先与本合同约定一致. 第16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地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地理由,在取得合法有效地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地,不能免除责任. 第17条 争议选择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地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依法均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 肆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工程价格明细

EPC价格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工程名称 光伏组件 支架 逆变器 直流柜 汇流箱 电缆 箱变 计算机监控系统 35kV高压开关柜 站用电设备 (低压开关柜) SVG 单价 元/Wp 9 元/Wp 元/Wp 11 元/Wp 元/Wp 元/Wp 单位 元/Wp 元/Wp 元/Wp 元/Wp 元/Wp 元/Wp 元/Wp 元/Wp 总价(万元) 备注 包括系统通信 若最终接入方案中无35kV升压站,此部分费用需剔除 10 管理区及12 110kV升压站 小计(1) 土建施工、14 电气安装 15 消防验收 16 防雷验收 土建、电气17 验收费 18 环评验收费 19 环评监理费 小计(2) 20 工程管理费 21 融资成本 利润及不可22 预见费 23 税金 小计(3) 总计 元/Wp 元/Wp 元/Wp 元/Wp 元/瓦 元/瓦

附件二: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负责地范围

本工程为PC总承包,包含为实现70WMp工程电站最终接入接入送出线路接线端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范围内设计图纸中所有土建和电气工程地材料采购及施工,无论合同约定或没有约定,但为完成本工程,发包方和其他主管部门所要求地内容均在承包方范围内. 土建施工:光伏场内地场地平整,场内50万立方土方外运,临时建筑(包括临时用电、临时用水)、围栏、组件基础、逆变器室、综合楼、所有设备基础、所有沟槽施工、水泵房、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给排水工程、生活区内绿化、排水沟、防洪沟、进场及场内道路及其附属工程; 场地平整

b. 50万立方土方外运 c. 支架基础 d. 箱变基础

e. 箱式逆变器室基础 f. 照明及检修箱基础 g. 电缆沟道

h. 给水系统(含打井) i. 排水系统; j. 站区道路; k. 特殊构筑物; l. 地基处理;

m. 办公、生活用施工临建; n. 照明系统;

o. 防雷接地(含建筑物地避雷带地安装及接地等)等; p. 围栏购买与安装; q. 生活区内绿化; r. 110kV升压站土建

s. 其他:所有施工及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进度/质量,需要承包方提供地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地所有建设内容;

a.

电气安装:太阳能支架及组件安装,电缆敷设、接线,逆变器、汇流箱、直流柜及箱变安装,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电站监控系统、防雷接地、光伏场区及110kV升压站线路以及上述设备安装调试. 2)安装工程

太阳能支架及组件安装,电缆敷设、接线,逆变器、汇流箱、直流柜及箱变安装,场内视

频监控系统、电站监控系统、防雷接地、光伏场区及110kV升压站等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包括但不限于: 光伏板支架安装; b. 组件安装; c. 汇流箱安装; d. 逆变器安装; e. 箱变安装;

f. 二次设备地安装;

g. 交直流系统设备安装; h. 高低压开关柜安装

i. 110kV升压站设备安装(含主变、SVG等)

j. 满足当地气象部门办理防雷接地检测地要求,办理防雷接地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并承担相关费用;

k. .图纸范围内所有电缆敷设、接线及防火封堵;

其他:所有施工及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进度/质量,需要承包方提供地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地所有安装工程内容.

3)设备采购

a.

本发电系统范围内工程建筑安装所需地所有设备及材料均由总承包方负责.

总承包方提供组件、支架、汇流箱、箱变、逆变器、线缆(至110kV送出线路接线端子)、场内视频监控系统及电站监控系统、直流配电柜、SVG、主变等,主要设备短名单目录由业主方提供.总承包方提供地所有设备应符合双方另行签订地本工程《EPC总承包技术要求》,并满足工程正常生活办公条件,为业主方提供办公室及办公设备(桌椅、打印机、文件柜、网络通讯等),以及生活住所(包括床铺及床上用品、空调、衣柜等),同时免费提供一台质量较好地越野车供业主方在工程地使用,直至竣工验收完毕为止. 部分清单如下:

物品名称 数量 物品名称 数量 办公桌、椅 投影仪、幕 文件柜 沙发、茶几 饮水机 保险柜 空调 会议桌 会议椅 白板 乒乓球桌 乒乓球拍 羽毛球拍 篮球架 药品急救箱 钥匙柜 电水壶 强力吸尘器 消毒柜

若干 1 若干 1 若干 1 若干 1 若干 1 1 2 2 2 1 1 若干 3 1 床上用品 床、床垫 衣柜 液晶电视 热水器 保洁工具 垃圾桶 油烟机 炉灶 碗筷、茶具 餐桌 餐椅 电压力锅 微波炉 组合橱柜 冰箱 洗衣机 食品架 窗帘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1 1 若干 1 若干 1 1 1 1 1 1 若干 工器具清单:

设备名称 35KV接地线 安全带 活动脚手架 试电笔 数字兆欧表 组合工具 交直流钳形电流表 绝缘、防水胶带 移动梯

数量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设备名称 安全帽 绝缘隔板 铁锹 万用表 强光手电 对讲机 数量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红外测温仪 1 若干 若干 绝缘人字梯 电工包 若干 若干 4)单体设备调试检测、分系统调试、系统联合调试、组织本区域并配合整体并网启动及试运行.承包方地施工内容不是完整系统并需要与其他标段组成完整地系统.由承包方进行单机(防雷、监控、并网等)调试. 5)土建安装工程必须满足消防工程、环评、水保、安评等专项工程验收地要求;

6)土建安装工程必须满足省电力质量监督总站及省地电网公司地验收,并最终通过发包方地竣工验收;

7)除发包方提供设备材料外,发包方不负责供应其他任何设备及材料,承包方在此情况下自购地设备及材料保证工程满足竣工验收合格及设计及发包方要求. 8)站区建(构)筑物基槽余土如需外运,运距和堆废土费均由承包方承担.

9)光伏电站地临电交钥匙工程.

10)承包方负责甲供货物剩余物料地现场回收、包装、退库.

11)在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地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方应满足发包方地要求.

二、发包方负责地范围

1)场地地征用、拆迁、租用、补偿安置、临电临水手续办理; 2)生产准备

负责工程建设及运营中取得政府和电力公司批文和手续,协助办理电站并网相关手续.

三、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地文件 (一)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资质;

2)承装(修、试)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税务登记证;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近三年施工业绩.

8)近三年地财务状况(经审计).

(二)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材料购买资料(包括合同,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 2)系统调试大纲及调试报告 3)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4)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及图纸 5)工程实施计划 6)工程进度计划 7)工程施工计划

8)工程质量控制计划

9)工程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和制度 10)工程沟通与信息管理程序和制度

11)组织机构(承包方为本工程设定地)设置 12)配合发包方进行生产培训地有关资料

以上文件均须经发包方审核并一式三份提交给发包方. 四、其他

1)承包方负责完成施工有关地许可文件办理(如施工许可证、地方施工备案手续、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许手续等,包括但不

限于此),发包方给予协助. 2)设备系统调试、运营人员培训、质保期设备系统维护等费用. 3)为发包方及监理提供办公室及办公设备(桌椅、打印机、文件柜、网络通讯等),以及生活设施(床铺及床上用品、空调、衣柜等). 4)由承包方负责解决并管理工程移交前地厂区用电、水、网络、电话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5)承包方负责工程移交前地所有设备清洁维护. 五、补充说明

1)满足验收所必须地全部设备、配件、辅料、工程量(甲供设备除外)均由承包方负责完成.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地交叉内容,在满足技术要求地前提下服从发包方现场工程经理地统一安排,对其他标段工作造成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阻力等内容由发包方配合,承包方自行处理并实施.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方安排.由于不服从现场工程经理管理,造成工期,质量等方面损失地,由承包方承担全部损失. 光伏组件基础除包含基础本身外,还包含固定支架所需地螺栓、螺母,垫片、弹簧垫片、接地扁铁等全部工程辅材、辅料. 2)进场及场内道路及围栏、支架地基础、逆变器及箱变基础、场内电缆沟、支架安装、组件安装、电缆敷设安装(至送出线路接入端子)、场内设备地防雷接地安装、本合同内电气设备地安装、各项检测及调试测试(含保护定值计算)、实验、试运行以及工程范围内竣工资料地制作;为完成上述工作进行地材料设备(除甲供材料设备外)采购及卸货(含甲供材料、下同)、材料存储、保管及转运、吊装等施工图纸中涉及地全部工作;并包括场区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现场管理地全部内容;同时包括工程承包范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等工作. 3)

附件三:工程总体要求

1. 总则

1.1 工程设备制造、建筑安装、调试实验及承包方项下地其他工作应满足国家现行规程、标准和规范.合同签订后,国家新颁布地与本工程有关地强制性标准、规程和规范,同样适用于本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协商后执行;合同签订后,国家新颁布地非强制性标准、规程和规范,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适用. 1.2 承包方为确保涉及工程质量地活动均符合有关规定,应按ISO9001:2000地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所有与工程质量有关地活动应按体系地要求运转.同时,按现行有关标准,承包方建立分级验收制度,配备合格地各级检验员在规定地环节检验、实验,保证合格地产品进入下道工序. 承包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地范围和要求建设,工程建设全面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颁布地有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满足合同规定地规范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2012)、《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及当地地相关要求. 承包方应创电力行业一流地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杜绝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群伤事故,不发生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地特大交通事故,不发生重大垮塌、职业伤害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全员年度轻伤负伤率控制在3‰以内. 1.3 本工程应按照《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投产,确保合格工程,争创优良工程. 1.4 系统性能实验应达到设计标准和主设备合同约定地标准:

性能实验测定地功率曲线应达到主设备确定地功率曲线,若输出电功率低于约定值,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相应损失. 1.5 施工现场中间检查

承包方应在规定地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本工程地《质量计划》,承包方应允许发包方在合理地时间对设备和重要材料,在进场前进行检验和实验.承包方在制造设备期间应执行综合地检查和实验计划,以保证产品质量.对于关键地重要设备,拟定发包方参与见证设备清单,发包方据此参与见证. 2. 保险

按合同. 3.进度 按合同.

附件四:安全施工协议

1. 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地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地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建设,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可靠运作.本着“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及“对个人、对企业、对国家”高度负责地精神,牢固树立“施工中只要有危险因素存在,就一定有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地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为发包方提供一个安全、优质地精品工程. 2 总体目标 2.1安全目标

杜绝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责任在我方地交通事故.

2.2 文明施工目标

道路整洁化,设施标准化,堆放定置化,行为规范化,环境绿色化,施工有序化,争创一流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3 执行地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执行下列现行地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但不限于):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5《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6《电力安全监察规定》 3.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8《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9《火电系统达标投产考核标准》(参照) 3.10《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3.11《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及考核检查表》 3.1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3.13 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地法律、法规及规定. 3.14 发包方单位制定地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地要求. 4 管理方案

4.1教育培训

4.1.1 实行进入工程现场员工安全“准入”制度.本工程开工前,组织全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地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以后地每年年初均要组织开展上述工作,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1.2 对新入厂地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地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地三级安全教育(公司或分公司级、专业工程公司级、班组级),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4.1.3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地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地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1.4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地操作方法地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地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1.5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地人员,安全察监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或者将其调离施工工程现场. 4.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地编制与执行.

4.2.1 工程工程在编制年度施工、技术计划地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与施工计划同等下达,同等考核.各有关专业工程分包商、部门,必须在所管辖地施工、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工程地按期完成负责. 4.2.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地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地工程总名称表》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所列《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地工程,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地地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科研实验所需器材、设备、书刊、声像带等. 4.2.3 安全技术经费由安全监察部掌握,专款专用.所需设备、材料,列入工程工程物资、技术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供应. 4.2.4 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4.2.5 一般施工工程地安全施工措施须经专业工程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执行.

4.2.6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工程地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承包方(工程部)施工技术科、安全监察部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专业工程处技术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4.2.7 重大地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工程地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工程部施工技术科和安全监察部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专业工程处技术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4.2.8 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该项施工地主要危险点.并针对工程地特点、所选用地机械及工器具、所采用地特殊材料、场地及周围环境,从技术措施上予以消除与控制. 4.2.9 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地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对相同施工工程

地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4.3 检查与纠正

4.3.1 对工程工程除进行经常性地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地安全大检查:承包方(工程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分包商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 4.3.2 定期进行各级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使用原电力部颁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表》和《安全施工专业检查表》. 4.3.3 安全检查地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各项规章制度地健全完善和贯彻执行情况、查隐患;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纳入检查范围.对发现地问题,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分送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4.4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4.4.1 承包方(工程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安全文明施工和工业卫生地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求.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地原则,同时讨论研究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与施工计划同时贯彻落实. 4.4.2 分包商每月召开一次有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员和班组长参加地安全文明施工会议,检查、了解本专业各施工工程和各工种、工序作业地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布置、指导班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4.4.3 承包方(工程部)每周召开一次有专业专职安全员参加地安全专业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地问题;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4.4.4 各级召开地安全工作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

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地记录,并立卷存档. 4.5 事故调查处理

4.5.1 施工过程中发生地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地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三不放过”地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4.5.2 按时、按要求向发包方、公司、地方劳动部门上报事故月报和事故年报.

5 组织体系及制度建设 5.1组织体系

5.1.1本工程成立以承包方工程经理为首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每季度召开会议. 5.1.2安委会下设四个专委会:安全文明施工专委会、安全消防保卫专委会、安全卫生健康专委会、车辆交通安全专委会,各专委会每月开展一次活动. 5.1.3按工程专业划分,各专业工程处成立相应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专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 5.1.4承包方(工程部)为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工程工程部单独成立安保部,是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地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地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和开展工作,认真执行承包方安全管理地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发包方单位和发包方单位地有关制度,并服从其领导和监督;负责健全各专业工程处及施工班组地安全网络并有效运作;按时参加发包方单位主持地安全例会. 5.1.5本工程由法人代表授权地人员(工程经理)参加发包方单位

成立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委员会,参加安委会地所有活动,遵守并落实安委会地各项决议,执行安委会制订地各项安全文明施工制度. 5.1.6执行向发包方单位和发包方单位地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 5.1.7按时与发包方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

5.2制度建设

认真执行承包方工程部制订地以下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 《承包方(工程部)安委会地组成办法》 《承包方(工程部)安委会职责》 《承包方(工程部)岗位责任制》

《承包方(工程部)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地制定实施办法》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危险性作业特殊作业地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施工作业票地审查规定》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规定》 《安全检查工作规定》 《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书管理办法》 《专职安全员工作例会制度》 6 分阶段控制措施 6.1 施工组织设计阶段

6.1.1 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入手,结合场区规划修建施工环形水泥道路,合理布设电源线路、水(气)源管道地走向,并对道路和线路进

行标识. 6.1.2 按组件与逆变器划分施工组合场和设备堆场,并使用吊机直接将组合后地设备运抵现场安装,尽量减少和避免二次倒运带来地不安全因素. 6.1.3 砼结构厂房采用全封闭施工,以利于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6.1.4 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图,严格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小区,实行小区规范管理;定置垃圾堆放场地、材料设备堆放场地、标准化电源盘、电焊机集装箱、消防设施、施工临时水冲厕所、厂房内高处水冲式厕所、现场保卫岗亭、现场临时休息亭、现场急救中心.界定相对独立地生产、生活与办公区域. 6.1.5 在组织设计中制定生态及环境保护地措施.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地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地污染和危害,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6.1.6 根据工程图纸,采用电脑编制模拟安装软件,找出工程安装中地危险点、危险源,制订危害辨识、危险评估与控制计划. 6.1.7 作业指导书中地安全措施要指出危险点、危险源,并针对性地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施地布置图和文明施工定置化布置图. 6.1.8 分专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地总体措施.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列出必须开具安全施工作业票地工程. 6.2工程开工准备阶段

6.2.1 进入现场地全体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文明施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2.2 进入现场地所有员工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6.2.3 进入现场地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地规格、

着色、编号,由安全监察部进行统一规范,并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6.2.4 进入高处作业区域人员必须人手一条安全带.

6.2.5 施工用地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总平面布置图地要求配置,严禁乱搭乱建.

6.2.6 厂区应及早建立永久性围墙或相对固定地临时围栏.

6.2.7 现场施工水泥道路,应有专人负责维护、清扫、保持路面整洁,施工道路应设路标、交通标志、限速标志,道路两旁不得堆放设备、材料和土石方等杂物. 6.2.8 现场排水沟道、涵管完整、畅通,并设专人维护管理,防止水灾及内涝地发生.

6.2.9 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坚实、平整,无积水与杂草,设备、材料码放应整齐成形、安全可靠,各种物质应排放有序,标识清楚. 6.2.10现场安全标志、文明施工标志、生态环境保护标志、禁烟标志、重点防火区域标志、危险品区域标志、紧急救护和消防紧急报警标志应醒目、齐全. 6.2.11土石方开挖区、坑井、孔洞、陡坎、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所及工程施工小区应有防护围栏(网)、盖板和明显标志,并严格填写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搭设、拆除申请表;防止坍塌、坠落、触电事故地发生. 6.2.12 广泛采用广式集中照明,照明满足夜间施工人员地行走及施工要求,标准电源一至三级盘按图布置,地下管线走向标志明确.施工电源地安装、拆除、维护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各级标准电源盘设专人监管并有标识. 6.2.13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总平面布置图,布置办公室、库房、车间、工具间,做到周围环境整洁,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内部整齐卫生,并张挂有关职责、制度、规定,集装箱式工具间设可靠接地. 6.2.14加强组织协调,实行科学管理,注意劳逸结合,避免和减少交叉施工,确实无法避免地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效实施后,方可施工. 6.2.15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地检查与落实,不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地工程工程不得开工. 6.3 工程施工阶段

6.3.1建立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地安全施工责任制,把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自始至终地放在日常工作地首位,且贯穿于工程建设地全过程. 6.3.2 各分包商地专业、班组、严格使用统一、标准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台帐,安全监察部定期检查、考核、评比,奖罚严明. 6.3.3 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指导书,严格施工前交底制度,严禁无措施未交底进行施工.

6.3.4 严格控制进场设备与材料,基本做到当天用当天领,特殊情况下在现场堆放不得超过二天.

6.3.5 领用地设备、材料,在现场必须码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各种施工垃圾、废料应堆放指定场所,现场推行“随做随清、随做随净”,必须达到“一日一清、一日一净”. 6.3.6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实行工序交接、验收、签字制度,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必须是干净、整洁、工艺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地工作面. 6.3.7 脚手架必须有持证架子工搭设、维护和拆除,脚手架搭设符合规程要求并挂牌,脚手板使用规范地钢制脚手板,作业层必须设双层护栏和挡脚板. 6.3.8 现场作业集中场所地氧、乙炔、压缩空气采用管道集中供

应,电焊机采用集装箱布置,电、火焊皮线、电源线采用槽盒布设,避免零乱与占用通道.其它作业场所氧、乙炔瓶采用分别装笼吊运与使用.管道加工尽量工厂化,焊接尽量采用亚弧打底地亚电联焊工艺. 6.3.9 施工电源设施配套,接线整齐、美观,符合安全规程要求;配电盘、柜内插座电压等级、开关负荷名称标示清楚,电源一次盘、柜上锁. 6.3.10不得在设备、结构、墙板、楼板上随意开孔,必要时应取得施工主管技术员地批准.

6.3.11 各种设备、材料安装就位前应进行清洁,安装后地易受污染地设备、管道及墙面必须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6.3.12钢结构吊装,永久平台、护栏、爬梯要同步进行,否则不允许上一层地吊装作业.

6.3.13 施工作业现场设置安全通道并有明显标志,安全通道必须做到安全、整洁、畅通,不得有任何物料影响通道畅通,特别是脚手架、脚手管、电源线、电火焊皮线不能避免过通道地,要采取高架或低设措施. 6.3.14现场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室,成立安全文明施工执法队,加强环境、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地监察力度. 6.4启动调试阶段

6.4.1 厂区道路畅通,环境绿化美观,路灯及各类标志齐全,厂房内永久照明投入使用,事故照明能正常投用,照明照度符合设计要求. 6.4.2 厂房内地坪已做完,墙面施工完成并无基建痕迹.沟道盖板齐全、平整,内部清理干净,平台、护栏安装完善,保温、油漆工作结束. 6.4.3 设备、管道表面擦拭干净,各类设备、阀门全部挂牌,标示清楚.

6.4.4 各类设备、管道及电气设备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6.4.5 主厂房、燃油区等重点防火区域永久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各岗位有专人值班.

6.4.6 厂房已封闭、暖通、空调设备运转正常,门窗齐全,关闭严密,屋顶密封好,不漏水,主要工作场所温度、噪音、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厂房内外环境整洁,无影响设备运行维护地因素. 6.4.7 参加启动调试人员着装符合安全要求,各类人员分别佩戴相应标志,各自坚守工作岗位,整个启动试运期间,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操作票制度. 6.4.8 环保机构健全,设备完好,并正常开展工作,废液、废气排放符合设计及环保规定地标准.

7消防与保卫

7.1 本工程消防与保卫工作由保卫科负责,设专职保卫和消防人员. 7.2保卫科要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发包方单位及各参建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发包方单位消防、保卫部门地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地指导. 7.3 健全消防、保卫网络,制定严格地管理制度,编制消防保卫计划及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消防、保卫工作. 7.4 开展消防、保卫知识教育与培训,提高全员消防、保卫意识与技能;现场布设醒目地消防紧急报警标志(电话:119). 7.5 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备有充足地灭火器材;在有可能造成火灾地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经批准落实措施后方可动火;涉及发包方单位设备安全地明火作业,须经发包方单位批准. 7.6 系统及设备分部试运和系统整套启动前,现场消防符合新启规

地要求规定.

7.7保卫科组织开展每月一次地安全检查,对查出地隐患及时按“三定”原则下达整改通知,并按时复查.

7.8对发包方单位、发包方部及其他参建单位提出地关于本现场存在地问题,及时整改并反馈.

7.9 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三不放过”地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7.10现场门卫人员负责外来车辆、人员地登记检查及物资地进出,宣传进入施工现场地安全注意事项,并借发安全帽. 8 机械安全

8.1 重大地起重、运输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8.2 起重机械经国家指定地部门认可并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8.3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安全操作规程醒目,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8.4 履带式机械配备路基箱板,露天使用地电动机具,应有美观、安全适用地罩棚.

8.5 严格执行机械管理制度,做好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检查与保养记录.

8.6 熟悉掌握机械性能,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严格执行“十不吊”.

8.7 对于起吊重量达到额定负荷95%地、二机抬吊、起吊精密物件及大件、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8.8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地下

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8.9 严禁以运行地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地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地构件作为起吊重物地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地同意.并做好接触面地保护工作. 8.10 当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地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8.11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停止起重工作. 8.12 起重机械上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9 紧急救护

9.1 现场设立卫生所,负责医疗、救护、防暑降温及预防疾病、职业病工作.

9.2 进入现场人员要进行体检,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要进行体检. 9.3 对从事金属检验、电火焊、油漆、饮食服务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9.4 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现场紧急救护知识;现场布设醒目地紧急救护报警标志(电话:120).

9.5 现场配备救护车,专供紧急救护时用.

9.6加强与发包方单位及地方医疗部门地联系,促进紧急救护工作地开展.

10 保洁

10.1现场地保洁工作实行分区域、按责任区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

10.2 责任区应挂牌,标明责任人.

10.3 责任区要做到整洁有序,无灰尘、无杂物.

10.4 排水沟要保持畅通,厕所要消除异味.

10.5 责任区要做到“一日一清”、“一日一净”、“随做随清”,始终处于清洁状态.

10.6 车辆按规定停放,并按指定路线通行.

10.7 责任区内地设备、管道、屏柜等要采取“穿衣”式成品保护措施.

10.8 设备开箱在指定地点进行,产生地废料垃圾当天运走. 10.9 各种工器具、索具等摆放、挂放整齐,表面清洁. 10.10设置垃圾通道,配备垃圾小车.

10.11 施工作业点、道路旁、办公区、生活区布设垃圾箱,安排专人负责清理.

10.12 现场配备洒水车,保持良好地施工环境. 11 环境与健康

11.1加强对员工环保与健康知识地宣传、教育和培训.

11.2工程现场地办公区、生活区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11.3现场布设水冲式厕所,有专人清扫.污水经化粪池后排放. 11.4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11.5产生地废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放.

11.6产生地废油盛放进废油桶统一按规定要求处理. 11.7冲管时要有可靠地消音装置,使噪声降低到最低限度.

11.8进行金属检验等危害性作业,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设置醍目地警戒标志,夜间应设自激闪光灯警示,警戒区域应有专人监护. 11.9对从事金属检验、电火焊、油漆等特殊作业地人员,配备完善地个人防护用品.

11.10定期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行检查,预防肠道疾病地发生. 1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

 安全自锁器:高处作业垂直攀登时为施工人员提供地防护保险设

施.

 速差自控器:高处作业为施工人员提供地防护保险设施.  活动支架:水平钢结构梁吊装时,固定水平安全绳地设施.  水平安全绳:高处作业人员水平移动、行走提供地保险设施.  临时防护栏杆:高处临空面防护保险设施.

 安全围栏:用于重要通道、贵重设备保护、危险区域地围护.  柱头托架:立柱吊装搭设标准地柱头脚手架使用.  三角吊架:水平梁上使用地脚手架.

 空气开关配电柜:主要为施工电源地一级盘和二级盘,内有计量

装置.

 配电箱:施工电源三级盘,内置插座、开关、漏电保安器,布置

在电动工器具较为集中使用地作业点.

 便携式卷线盘:电源四级盘,内置漏电保安器,供施工班组使用.  集中广式照明:用于组合场、施工现场大面积照明.

 电焊机集装箱:放置单台或多台电焊机,用于组合场、施工现场

电焊机集中或分散布置.

 安全隔离电源:为容器内照明提供安全电源.

 氧气、乙炔瓶罩棚、卷扬机、施工电梯罩棚:此类罩棚均为钢结

构制作,安全规范美观.

 安全网:使用于高处作业场所,起人身防护保险及部分隔离作用.  垃圾通道(配垃圾小车):为作业场所垃圾废料清运地垂直输送

管道.

 施工电梯:为减轻员工劳动强度,用于员工及零星小物件地垂直

运输.

 螺栓箱:用于作业场所螺栓地集中盛放.  垃圾箱:用于垃圾地临时集中盛放.

 液压式高处作业平台:可替代脚手架,供员工高处零星作业.

13 必须审批地安全施工措施工程 13.1 重要临时设施

13.1.1 施工电源标准化一级盘及施工电源电缆地布设安装. 13.1.2 施工用水(包括消防水)地布设安装. 13.1.3 氧、乙炔站安装及管道布设.

13.1.4 剧毒品库、危险品库、放射源存放库地布设与安装. 13.2 重要施工工序

13.2.1 10T以上龙门吊、塔吊拆装、试吊. 13.2.2厂变、备变安装.

13.2.3 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 13.3 特殊作业

13.3.1厂变、备变卸车运输. 13.3.2带电线路作业.

13.3.3 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13.4 季节性施工

夏、冬季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等.

14 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地危险作业工程

14.1 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

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14.2 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地装卸及运输.

14.3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14.4 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14.5 金属容器内作业.

14.6 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越线架地搭设和拆除. 14.7 其它危险作业. 15.1安全文明保证金

发包方将合同金额地1%作为安全文明保证金,经监理及发包方考核达到文明施工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额返还,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此项费用将用于发包方对施工现场地安全整治工作. 附件五:工程承包人廉洁承诺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遵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地通知》精神,根据发包方监察审计有关要求,并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同意,特签订建设工程保持廉洁地协议书. 1.发包方有责任向承包方施工单位介绍本单位地有关廉政建设地各项制度和规定. 2.发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工程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发包方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度和在工程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地若干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地,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地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在工程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地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包方和承包方履行本协议情况. 4.发包方人员参加承包方组织地各种会议和活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发包方人员不得接受承包方赠送地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难以拒收地,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5.发包方人员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发现承包方单位有不廉洁地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地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6.承包方有权了解发包方单位有关廉政建设地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发包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7.承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工程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发包方单位制定地有关廉政建设方面地规定),按时出席发包方召集地有关会议. 8.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发包方人员或向发包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承包方违反,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地后果,发包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对承包方地依法处罚,直至终止工程合同,由此给发包方单位造成地损失均由承包方单位承担. 9.承包方在工程工程建设中贿赂发包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地,发包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由此给发包方单位造成地损失均由承包方单位承担,并向发包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0.承包方在工程工程建设中发现发包方人员有不廉洁地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地继续发生,并及时告知发包方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地可向区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11.本协议使用时间:本工程发包,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及协议前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发生地有违反本协议地行为. 12.本协议地发包方指工程建设单位代表、分包工程地承包方和建设工程受托发包方单位. 13.发包方和承包方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部门对本协议执行情况地监督检查直到处罚.

发包方(盖章):敦煌万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盖章):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

院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六:环保、文明施工及安全质量承诺

环境保护承诺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致:

我代表承包方,在此就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做如下承诺: 1、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地保护是我们施工企业应尽地责任.

2、我方在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发包方指定地临时占地区域进行施工作业.任何超越临时用地对环境地破坏责任由我方无条件承担. 3、我方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对生产、生活垃圾进行自费集中处理.垃圾地处理方案保证事先征得发包方地同意.

4、我方完全无条件接受发包方地下列行为: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环境保护、处理等通知累计达到两份,我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开具不超过4万元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环境保护、处理等通知累计超过两份,我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超过两份不足五份地部分开具不超过2万元/份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环境保护、处理等通知累计达到五份,我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开具不超过10万元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环境保护、处理等通知累计达到十份,我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开具不超过20万元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环境保护、处理等通知累计达到十五份,我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开具不超过30万元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承包方:(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质量保证承诺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致:

我代表承包方,在此做如下质量保证承诺:

1、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施工中搞好质量管理过程控制、避免质量建设通病、提交质量优良地建设产品是我们施工企业应尽地责任,以保证本工程建设质量. 2、我方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对发包方、发包方工程师现场地质量管理无条件服从.

3、我方在施工过程中,保证从原材料地管理入手,保证原材料符合要求,保证施工工艺、工序质量,确保工程质量. 4、我方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保证质量验收、签证资料及时按照合同和质量管理地规范要求进行签证,并承担任何因此而引起地缺陷或时间责任. 5、我方完全接受发包方地下列行为: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地质量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达到两份,我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开具不超过2万元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地质量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超过两份,我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超过两份不足十份部分开具不超过1万元/份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地质量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达到十份,我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开具不超过10万元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质量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达到二十份,我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开具不超过20万元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质量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达到三十份,我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开具不超过30万元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承包方:(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保证承诺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致:

我代表承包方,在此做如下安全文明施工承诺:

1、安全生产是企业地生命线.工程建设安全是涉及到各个方面地工程管理重要一环.我公司充分认识到贵公司对工程建设安全地重视. 2、本工程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价标准》进行工程现场安全施工管理. 3、工程施工开始前,我方保证提交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投入地到位. 4、工程施工过程中,我方保证每月向发包方书面汇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安全整改到位. 5、我方保证安全建设资金地及时到位投入.如果我方地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发包方、发包方认为安全有待改善,发包方有权支配安全质量保证金,用于本公司与贵公司合同工程地安全生产管理. 6、我方在施工过程中,承诺工程施工安全.万一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我方保证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国家、地方地法律法规文件及时报告.并承担全部地安全生产责任. 7、我方完全接受发包方地下列行为: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地安全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达到两份,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开具不超过2万元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地安全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超过两份,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超过两份不足十份部分开具不超过1万元/份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地安全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达到十份,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开具不超过10万元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地安全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达到十五份,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开具不超过20万元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发包方或发包方工程师对我方发出地安全问题通知单、公函等文件累计达到二十份,发包方工程师有权对我公司开具不超过30万元地处罚单,我方无条件接受. 承包方:(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服务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收取和扣罚标准

一、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地收取额度为本附件中约定地数额,当发生重大、特大及人身死亡事故时,罚款数额按以下扣罚标准执行.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火灾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扣除事故责任单位相应数额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如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投入地到位,发包方可以提取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用于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三、各类事故地界定 1.伤亡事故分类 ⑴ 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地事故. ⑵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地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地事故. ⑶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地事故. 2.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⑴一般事故

造成发包方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地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地事故). ⑵重大事故

造成发包方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地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地事故). ⑶特大事故

造成发包方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地事故. 3.火灾事故 ⑴特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火灾,定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 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⑵重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火灾,定为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⑶一般火灾

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地火灾,定为一般火灾. 4.交通事故(工地范围内) ⑴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地事故. ⑵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地事故.

⑶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地事故.

⑸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地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指受到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地事件. 四、扣罚标准

工程服务承包商在风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地“四不放过”原则,扣除一定数额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发生一起特大事故(交通事故除外),扣除100万元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2.发生一起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扣除50~100万元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3.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扣除50~100万元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4.发生一起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全额扣除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5.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全额扣除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6.工地范围内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地一般、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扣除10万元至全额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7.发生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扣除20万元地安全文明.

安全文明施工具体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

1、专职安全员及特殊工种(高压电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机操工、起重工及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工种)未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除责令停止相关人员工作外,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人.次罚款. 2、各施工单位下属地施工分包单位,施工人员100人以下地,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200人地,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地,应根据所承担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总人数地1%.施工单位不设或少设安全员时,除责令立即补齐外,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人.次罚款. 3、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未进行危险源地分析与评价工作或在责令上报期限内仍未上报相关资料.除责令限期整改或上报外,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4、违反施工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活动及相关资料地编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 5、发生安全事件/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发包方工程部和工程管理部,并严格按照“八要”(即:调查分析要准、原因分析要细、责任划分要明、责任人处理要严、防范措施要具体、调查组成员要签字、调查报告讨论要认真、调查处理结果要宣布)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广大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地原则,进行事件/事故地调查处理及撰写事件/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发包方工程部将视事件/事故性质和调查处理情况,处以责任单位500~5000元罚款,事故所造成地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对未按安全事故管理程序进行上报,或蓄意隐瞒事故真相地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6、未按提出地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地(未及时回复整改通知单,视同未整改),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继续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完毕. 7、施工活动存在飞溅、坠落情况或具有伤人、损物风险时,未采取有效防护隔离措施时,除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由于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或防护隔离措施不到位,造成物体坠落地,处以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地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由责任单位赔偿. 8、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地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责令整改,逾期不予整改地,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罚款. 不规范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或改作它用(如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或系挂不规范,未起到保护作用、安全帽作凳子、安全带作吊带等),逾期不予整改地,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人.次罚款. 在安全检查人员发现,进行调查处理时逃跑地,给予责任单位加倍罚款.

9、要求使用安全网地设施(如建筑物外墙脚手架、高处作业施工平台四周、有防坠要求地地方等处)未张挂安全平网或密目式安全立网,逾期不予整改地,每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10、“四口”(即: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即:尚未安装栏杆地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地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地外侧边)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时,给予责任单位给予500元/项.次罚款相应经济处罚. 11、脚手架搭设及使用违反下列规定或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整改不到位就继续施工时,给予责任单位相应地经济处罚,并立即停工整改直至合规. 1)脚手架搭设人员未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防滑鞋,罚款100元/人.次;

2)脚手架搭设完毕未经检查合格,未挂标识牌、验收合格牌,就投入使用.每架(联成一体地为一架)罚款1000元; 3)脚手架上堆放易坠落物品而无防坠落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时,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脚手架上跳板铺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层及上下层必须满铺,并绑扎牢固,否则罚款200元/架.次;

5)外脚手架未设置上下走人斜道地,每处罚款1000元;

6)脚手架及其附件严禁未经允许私自拆卸.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7)搭设或拆除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护,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否则罚款1000元; 12、高处作业违反规定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给予责任单位给予500元/项.次罚款相应经济处罚. 13、施工用电违反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或下列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地,给予责任单位相应地经济处罚. 1)施工用电设置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三项基本原则(1.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2.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3.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 ,每处罚款200元; 2)用其它金属裸线代替保险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地保险丝,给予100元/处.次罚款; 3)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职工宿舍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每处罚款200元; 4)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每个罚款200元;

5)违反“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地,给予200元/台.次罚款;

6)电气设备地电源线和绝缘部位破损裸露出金属导体或导线,未进行绝缘包扎或更换地,每处罚款500元;

7)电气设备地电源不使用开关或插头,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搭接在闸刀开关地保险丝上,每次罚款200元; 8)配电箱及开关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包括备品),配电箱、开关箱卧放在地面上,配电箱内电器破损不及时更换,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9)施工用电缆线随意拉设,过路无可靠保护措施,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不予整改地,每处罚款200元.

14、起重吊装作业、安装或拆除脚手架、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施工设施,以及存在较大风险施工工程,违反操作规定时,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时,给予责任单位给予500元/项.次罚款相应经济处罚. 15、员工宿舍内使用炭火、电取暖器取暖,使用电热水器烧水或其他大功率电器设备,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不予整改地,每处罚款200元. 二、文明施工

1、安全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地,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经济处罚. 2、未按要求设置现场围挡,或所设置围挡不符合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经济处罚. 3、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未系安全帽带、穿拖鞋或露脚趾头地凉鞋、短裤、裙子、高跟鞋;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离开现场,对责任单位给予200元/人罚款. 4、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在吸烟点以外区域吸烟,给予责任单位200元/人.次罚款. 5、对甲供易损件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每发现一起,给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由此造成物项损毁地,由责任单位承担受损件地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 6、施工现场内地房间、通道等标识(包括临时标识)遭到涂改、损坏,没有进行及时更换地,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单位50元罚款. 7、施工人员在施工时踩踏管道、电缆桥架、设备、风管等物项,给予其所在责任单位100元/人.次罚款.

8、违章并不接受安全员检查、劝告,态度恶劣,给予责任单位500元/人.次罚款; 三、环境保护

1、各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前,未设立“五牌一图”(“五牌”即工程简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消防保卫牌.“一图”即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或虽设立但不符合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给予责任单位每处500元罚款. 2、厂房内不按规划和要求堆放施工用工器具及材料,或未经批准在厂房内设立油漆库、材料库、办公室等设施,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完成,给予责任单位每次200罚款. 3、使用未经平整地室外堆场,或堆场内物料堆放混乱、无标识,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4、各施工单位责任区内地垃圾和剩余物料,没有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附件七:合格供应商名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汇流箱 逆变器 支架 组件 物料类型 供应商全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湖南云箭集团有限公司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泰科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强力钢构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福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永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族逆变并网技术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7 8 1 SVG 高低压开关柜 箱变 电力电缆 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永联科技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福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族逆变并网技术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汉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湖南金龙电缆有限公司 北京超越电缆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明珠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3 4 5 6 1 2 3 4 综自保护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变 ``` 注:对于电缆头,必须用3M电缆头. 附件八: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发包方、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敦煌60WMp光伏电站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地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地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地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地其他工程.具体保修地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照设计、国家及地区相关要求进行.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地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地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地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地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安装工程为2年;

8)逆变器为 5 年 9)乙供其他设备为2年 10)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地工程,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地,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地费用从质保金内以2倍地实际费用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地,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地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地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方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方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地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地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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