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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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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推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委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日益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它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添了法制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实施条例》的颁布,是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又一次重要契机。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实施条例》,加强和推进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

建设行政管理涉及领域广,管理部门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会触动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规划管理等引发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在化解矛盾、将行政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显得十分重要。在今后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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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依靠行政复议制度的公开、公正公平机制,用法律手段消除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不和谐因素,将大部分建设管理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建设系统内部,保障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二、充分发挥建设行政复议的执法监督作用,促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复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是部门内部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和法律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这种简便、高效、专业的监督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促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要将行政复议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把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服务意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妥善处理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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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畅通复议渠道作为加强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引导群众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解决建设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申请权,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积极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在接待场所、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受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复议程序等事项,采取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依法、公平、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将每一案件办成经得起司法审查和当事人检验的“铁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保护当事人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五)充分运用和解、协调机制化解建设行政争议,将和解和协调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机制,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

四、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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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解决人员、经费问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

(二)通过学习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树立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建立激励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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