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安质〔2014〕38号
关于印发《中国铁建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强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各单位,希望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流程 3.伤亡事故快报表 4.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中国铁建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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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科技、安全发展”的理念,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终端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有效地防范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第三条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领导重视、层层负责、人人把关、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局面。
第四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项目部、架子队等基层单位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制度执行力,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公司及各级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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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杜绝较大以上责任事故,减少一般责任事故,不发生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安全C类及以上事故。
控制指标:集团公司年度责任事故死亡率控制在百亿元产值2人以内;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轻伤率控制在3‰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目标及指标制订本级的安全控制指标,并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横向分解到职能部门,纵向分解到基层班组,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八条 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及各级项目部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同经营承包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把安全生产指标实现情况同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职责如下:
第十条 董事长安全职责
1.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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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管理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决定。
3.领导制定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工作计划的同时,制定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
4.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安全值班制度。
5.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符合规定资格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经费列入企业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费用落实。
6.健全和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7.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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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事故调查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监督防范措施指令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9、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章制度。
2.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其工作积极性。 3.负责全员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发挥党团员在安全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及时解决思想问题,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遵章受纪,按章作业。
4.教育干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克服官僚主义。对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具体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奖惩决定。
4.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工作计划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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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必要形式的演练,在相应紧急情况发生时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在事故调查组统一组织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和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分管生产副职领导安全职责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指示或会议精神,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并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组织、领导、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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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审核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本企业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本企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督促落实。
4.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召开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和研究安全生产动态与特点,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正常运转。
6.在事故调查组指导下,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管理现场交流会,抓好正反典型案例分析,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四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技术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做好安全方面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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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审批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编制审查企业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时解决施工中安全技术问题,确定指导性安全技术方案。
5.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6.对本企业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操作规程,组织重大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7.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安全职责
1.组织落实本企业财务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同时,审批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保证经费到位,审查安全费用使用情况。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劳动保护用品规定和防暑降温经费使用标准,并按规定负责审批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经费。
第十六条 总经济师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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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在投标报价中的安全生产费用的审定和安全经济分析活动。
第十七条 纪委书记安全职责
1.监督维护安全生产法规在企业经营中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2.考核领导干部、党员的安全生产业绩;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领导或党员干部进行调查处理;对受到举报、投诉各级管理者或党员的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3.对重大违章违纪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负责工会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2.认真履行群众监督权,对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人和事,及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协助生产或行政系统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积极推行“一法三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增强自防、互防能力。
4.组织开展劳动竞赛评比,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会同行政部门做好事故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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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十九条 其他行政副职的具体职责
1.协助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和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分管部门或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根据工作分工范围,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或单位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5.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6.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7.处理下级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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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审定安全生产分级责任书,决定安全奖罚事项。
3.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规章制度。
4.审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审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5.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公司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委会的决定,研究提出改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及建议,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年度计划。
2.及时传达公司安委会的各项指示和决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按时完成年度考核,及时提出工作报告。
3.根据安委会的部署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分析形势,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保持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有效运行。
4.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安委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
5.完成公司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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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危爆物品安全、运输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建设”活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实施安全奖罚。
4.按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5.组织签订年度安全包保责任状,实施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和单位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6.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及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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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现违反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时,有权加以纠正和制止,对情节严重、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调查举报。
9.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复审工作。 10.负责拟定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滚动规划规划中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及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指示、政策、规程。
2.收集了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各种会议有关安全内容的记录,及时传达领导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等。
3.负责机关车队安全管理,确保乘车人员安全和司机自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中心安全职责
负责为集团公司安全工作提供网络平台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发展规划与风险管理部安全职责
拟定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滚动规划时,牵头规划安全管理目标,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
1.编制组织机构及定员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设置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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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制订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管好、用好安全培训经费。
3.在考核提拔干部、制定奖金分配方案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点考核内容,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按规定办理安全奖惩事宜。
第二十七条 科技管理部(工程技术专家办公室)安全职责 1.负责安全科学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制订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2.对重难点工程和重大安全问题进行技术攻关,负责“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交底。
3.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定期与不定期对“施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对施工不安全技术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技术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场开发部安全职责
1.负责收集有关安全信息,用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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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编制标书和确定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
1.指导全集团施工生产,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2.下达施工生产任务时,同时提出安全指标和要求,并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及时布置季节性(如防洪、防寒)的安全工作,针对恶劣气候、洪水、暴雨、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下达有关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并监督实施。
4.负责防洪、抢险救灾物资设备的调度和指挥工作;及时全面掌握集团公司生产动态,为领导决策安全生产提供及时、准确信息。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物资设备部安全职责
1.编制集团机械、设备、物资储运、电力和动力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并监督实施。
2.负责物资、机电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大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及技术安全教育。
3.负责爆炸、化学等物品的采购、储运、使用等业务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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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4.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中心实验室安全职责
1.指导、督促试验、检测设备的使用安全。 2.负责试验、测量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安全职责
1.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费用按规定提取,并监督专款专用。
2.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基金,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用款。 3.办理员工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返还使用,及时兑现安全奖惩资金。
4.检查财务账目中事故处理费用,并及时与安质部沟通。 5.负责生产经营资金的内部结算、调剂和监督工作,确保内部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经济管理部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完全责任成本管理体系时,涵盖安全管理内容。 2.在编制或审定责任成本管理方案时,明确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指标。
第三十四条 社会事业部安全职责
1.对员工宿舍、工棚、食堂、浴室等场所的防火、防寒、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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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中毒、防食物中毒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抓好后勤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或注射预防疾病疫苗;定期监测尘毒作业点,对接触粉尘作业、有毒有害物质和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提出预防职业病和改善现场劳动条件的措施和建议。
3.做好有关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4.督促检查各单位为年老、多病、伤残及医务部门检查不适合从事现场工作的员工办理工作调动和因工伤亡劳保事宜。
5.参加事故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办理事故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安全职责
1.审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使用计划,提出评价和改进建议。
2.审计事故处理费用,并及时与安质部沟通。 第三十六条 法律合规部安全职责
负责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在考核党委及领导班子建设和年度考核工作中,考核班子和个人的安全绩效,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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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调生产经营、工会、共青团组织在齐抓共管中的关系,支持他们在安全生产中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好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部)安全职责
1.负责安全文化建设筹划与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
2.负责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对外统一报道和协调。
3.负责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企业安全生产典型事例和成功经验。
第三十九条 纪委(监察处)安全职责
1.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违章、违纪造成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安全职责 1.组织“安康杯”等劳动竞赛活动。 2.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3.收集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4.推行“一法三卡”,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督促整改或限期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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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维护员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合法权益。 6.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活动。
2.推行团员安全责任区制度,建立健全防范网络,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反违章、反违纪和团员身边无隐患、无事故活动。
3.组织团员青年安全知识竞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提高青工安全意识和标准化作业水平,做到集团公司每年有一次较大活动,各单位每半年有一次较大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机关房管经营管理中心、物业公司安全职责 1.负责机关或基地更新改造和新增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立项、建设管理、验收和使用等工作。
2.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维护工作。 3.负责机关大楼、基地消防管理工作,组织火灾等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
4.做好机关大楼、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察人员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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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
2.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办法,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等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3.对本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及设备、机具、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行检查。
4.参与分承包商安全资格的审查工作。
5.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报表和文字资料。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理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组织制订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合理编制施工方案,科学组织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把安全工作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积极开展预测、预防、预控活动。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治,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按规定提取和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
4.组织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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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
5.积极协助调查、分析、处理员工及分承包商人员伤亡事故,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6.对分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7.对因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造成的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安全总监安全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制定、运行,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代表项目对外联络和协调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3.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安全状况,并提出相应问题的解决方案。
4.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日常保卫、消防等方案及措施,并监督落实。
5.根据工程特点参与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过程中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6.参加工程项目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按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停工整改,并向项目经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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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协助项目经理负责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经费的投入和使用。
8.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9.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各级安全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对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工程特点,主持安全技术交底。
3.组织开展项目风险源排查工作。
4.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上报审批。在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必须识别重要危险源,制定、审查危险源控制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有可行性和针对性,并认真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主持制定工程项目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6.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组织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使用危险化学物品不当引起爆炸、火灾、中毒或在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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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7.主持项目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使用中的设施、设备,按规定组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参加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工程项目中存在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意见和消除办法。
9.参加、配合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积极贯彻和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落实公司管理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编制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2.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队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总监、项目经理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并及时处理。
4.对施工过程中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5.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分支机构及人员的业务领导和组织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各级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账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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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建立和归档工作。
6.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考核的组织管理、登记造册,配合人力管理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证工作。
7.开展“危险预知”活动,辨识危险源,参与危险性评价工作;建立施工班组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讲话制度,针对工程施工各阶段,组织开展事故隐患预测、预控、预防工作,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逐级作好逐项整改记录。
8.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审,参加工程项目生产会。参加安全生产例会,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9.参加工程项目大型临时设施、自行搭设的临时塔架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工作,参与工程临时用电设施、设备以及脚手架验收工作,并监督检查施工中临时用电、脚手架安全使用和维护工作。
10.认真执行各项法规、标准,制止违章,对事故隐患、严重违章施工、违章作业,有权下令停止施工并越级上报。
11.对工程项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使用、管理有监督、检查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检查、监督其是否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发现问题责令其改正。
12.协助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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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费的计划编制和使用监督。 第四十八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个人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第四十九条 操作岗位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有责任劝阻和纠正共同作业者的违章操作。
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参加班前安全活动,刻苦学习安全理论、安全技术,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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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识别和控制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危险源,精心操作,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4.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维护一切安全设施、设备、做到正确使用,不随意拆改,对新工人有传、帮、带责任。
5.对不安全作业要求提出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令,并可以直接向安全管理部门或越级反映情况。
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第四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五十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直属单位、工程指挥(项目)部应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党政工团及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工程指挥(项目)部设立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参照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集团公司司人编〔2011〕51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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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要求工程指挥部(项目部)配备安全总监的通知》规定执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率达到100%,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机关各部门及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察部。
2.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7人。 3.各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数量按要求配备。 4.集团公司直属及工程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懂业务、会管善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不含安全总监或分管领导),以便分工,系统管理。
5.各公司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总监1人。 6.集团公司、工程公司项目设安全总监1人,按项目副职配备。
7.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人员、项目安全总监和安全部长,原则上优先选派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上岗的人员。
8.隧道、地铁、特大桥等工程项目以及爆破、起重等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每工班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
9.各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应达到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上。
第五十三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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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
第五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权责清晰、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第五十五条 对下列专业性较强,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现场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大型土方开挖; 3.大型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8.安全防护方案;
9.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性的作业;
10.长大隧道、不良地质隧道及特殊结构的地下工程; 11.深水、高墩、特殊结构(形式)及特殊环境桥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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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道、交通、水利水电等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五十六条 对拆除、爆破工程及达到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及根据情况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五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及建(构)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从技术上制订全面、具体、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第五十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根据需要有技术设计、有校核计算、有详细布置图和相关文字说明,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流程为:
1.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审批。
2.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公司技术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工程公司技术、安全等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工程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特别重要或有特殊危险性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由工程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项目及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必要时应聘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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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专家会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五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如发生与施工相关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改变,必须及时变更或修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并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
第六章 施工现场安全控制
第六十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项目所有危险因素进行辨识,通过辨识形成《危险源清单》,并根据重要危险源制订控制方案、管理制度、预防措施。
第六十一条 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就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专业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业工程师向班组长进行交底、班组长再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
第六十二条 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工程队每周召开一次总结会。根据工程需要,召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题会议。
第六十三条 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责任制度,确定责任人,建立消防组织,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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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项目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六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六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十八条 购买和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六十九条 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必须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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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财企〔2012〕16 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提取。使用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风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安全奖励基金设置;(十)安全课题研究费用支出;(十一)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费用支出;(十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费用;(十三)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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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和验收
第七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住建部建质[2011]111号要求,建立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公司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十五条 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施工安全准备情况一般由项目部自行验收,对重点难点工程项目由工程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才能开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源是否充分辨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是否得当,施工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是否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等。
第七十六条 工班要坚持“三工”安全制度,即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同时,要通过开展“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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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月”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推动安全生产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
第七十七条 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集团公司每年对重、难点项目组织2次以上综合检查,各单位每年不少于4次,项目经理部每月不少于1次,工程队每旬不少于1次,班组每周不少于1次,专业人员每日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季节变化、国家、行业和上级要求组织检查。
3.专项检查:对危险因素较大的施工项目进行检查(既有线施工、大跨高桥、制运架及现浇梁、梁基坑及城市地下工程、不良地质隧道、机械设备等)。
第七十八条 检查内容:查安全保证体系,查领导,查制度,查全员安全意识,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查安全警示标志,查作业区域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等。
第七十九条 检查通知:定期检查由检查单位下发检查通知,受检单位按通知要求接受检查并及时整改隐患。其他检查可以通知,也可不通知。
第八十条 检查方法:
根据集团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在建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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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集团公司成立临时安全检查组,统一部署,进行检查或抽查。
1.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联合检查。 2.集团公司安质部和各单位联合检查。 3.集团公司安质部成立专门检查组。
第八十一条 对检查出的问题,受检单位必须认真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到达100%。必要时由检查单位派员到现场复查验证。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订检查实施细则。
第八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集团公司、各公司每年应制订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对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工种人员有计划地组织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全员培训教育覆盖率达到100%。
第八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政策、新规定和新知识。
第八十五条 工班长、安全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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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以及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本职工作应知应会的安全技能。政府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具体要求时,应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十六条 新工人、调换工种的人员以及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操作人员,应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八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对新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较大的岗位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带和使用。
第八十九条 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 采购、发放、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协同物资部门认真做好对新购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杜绝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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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定期试验检查防护用品的安全性。
第九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第十章 外部劳务管理
第九十二条 外部劳务的招聘、选用、管理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项目使用外部劳务队,必须严格资质审查(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人员证件)。与劳务队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架子队施工合同》,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等有关安全内容,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
第九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要把外部劳务安全管理纳入全员安全管理,实行“七同”管理(同吃,同住,同工,同酬,同学习,同奖,同罚);项目部在实施安全奖罚时,同时对外部劳务实施奖罚。
第九十五条 外部劳务队的日常安全管理自行负责,但必须遵守和执行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服从项目部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九十六条 项目部必须对外部劳务队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促其文明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第九十七条 项目部对使用外部劳务必须做到“先培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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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用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其进行安全规程、操作方法、技术规范等基本生产技能的培训,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教育。
第九十八条 用工单位要对外部劳务工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让外部劳务单独在现场作业。必须选派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对施工中每道工序进行现场监督,组织外部劳务严格按技术规范、安全规定、操作规程作业,加强对外部劳务施工安全监控。
第九十九条 项目安全部门要加强对外部劳务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档案、台帐等基础资料。按时准确收集汇总逐级上报,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外部劳务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条 用工单位应提供确保外部劳务安全和健康的作业环境,保障外部劳务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劳动保护等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强令外部劳务违章冒险作业。
第一百〇一条 外部劳务队必须具备较好的安全管理基础和安全管理体系。接受项目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主动向项目部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
第一百〇二条 外部劳务不服从安全管理的可依法依规予以辞退。
第一百〇三条 项目部对外部劳务安全教育与培训必须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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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做到每月对其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一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
第一百〇四条 事故统计范围
一、凡在集团公司施工生产现场或工作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均应列入统计。
二、铁路既有线和复线施工中,因施工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 三、在国有公路上发生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一百〇五条 事故报告及报表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报告时间
凡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报告,并于45分钟内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同时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属地政府、建设、监理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事故发生2小时内书面报告上述单位,格式见附件3《伤亡事故快报表》。
(二)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项目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伤亡人数和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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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发生人员重伤2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按隶属关系报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同时按规定时限报告当地政府、建设、监理等有关部门。任何人不得瞒报、迟报或拖延不报。
(四)事故应急救援
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书面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填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4,以下简称《报告书》)。
2.《报告书》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后一周内,连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一同报经集团公司盖章确认后,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
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及时补报,负伤后超过1月死亡者,不再补报。
二、事故报表上报
(一) 每月1日前,各单位将《安全生产月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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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每年1月5日前,各单位将《年度安全生产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电子版)。
(三)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工伤事故由总包企业进行填报。因工伤亡人员的“用工形式”分以下五类填写:
1.属于总包本企业的员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本企业员工”;
2.属于签订总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员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分包企业员工”;
3.属于签订外部劳务合同的分包员工或临时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劳务工”;
4.属于业主直接发包的企业员工(与我方无任何合同关系),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业主直接发包的企业员工”;
5.非因工伤亡,但由于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其他”。
三、事故报告和事故报表上报责任
(一)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不及时、不准确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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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领导和专业岗位人员对不及时、准确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三) 对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集团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四) 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司法部门将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伤亡事故快报表》、《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员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员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违反《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中的行为。
第一百〇六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
一、凡发生人员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由项目部或工程队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结案,结案资料逐级报各单位安监部备案。
二、凡发生人员重伤2人(含)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工程公司调查处理,结案资料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各单位或集团公司机关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会同属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中国铁建股份公司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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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政府在15天内批复结案。特殊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天,特别重大事故批复不得超过30天。各单位或集团公司要及时落实属地政府对事故批复的要求。
第一百〇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财物,做好现场记录,为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〇八条 安全工作达标考核奖罚。集团公司党政主管领导与各工程公司、直属单位党政主管领导每年签订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和指标。工程项目部组建时,集团公司、各工程公司也应与所属项目经理签订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奖罚数额,根据包保时间、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包保责任期满,达到目标者奖励,达不到目标者处罚。
第一百〇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按以下规定和标准兑现: (一)全年无生产安全、铁路交通安全一般事故;无公路交通责任事故;无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故;无劳务企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无影响企业信誉事件的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集团公司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给予通报表彰,按年度每完成1亿元施工产值奖励1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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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标准发给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安全生产奖金。单位党政主管领导按年度安全包保责任状兑现。
(二)全年无生产安全、铁路交通安全一般事故;无公路交通责任事故;无一次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故;无重大影响企业信誉事件的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集团公司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安全生产达标单位”称号,给予通报表彰,按年度每完成1亿元施工产值奖励5千元人民币标准发给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安全生产奖金。单位党政主管领导按年度安全包保责任状兑现。
第一百一十条 获股份公司及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或称号,奖励单位10万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获安全文明工地按以下标准奖励: 1.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地奖励20000元。 2.获得股份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称号的工地每个奖励10000元。
3.获得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称号的工地每个奖励50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奖励单位的奖金由各单位实施。各单位安全生产奖金应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挪做他用。事故罚款用于补贴安全奖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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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宣传教育、配备安全监察所需通讯工具及检测设备仪器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计算各单位安全生产奖金的施工产值,以年末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经济管理部核准的数据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所属上一级单位,实施经济处罚。
1.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每死亡1人200万元、每重伤1人100万元、每轻伤1人50万元罚款。
2.对险性事件,按每起200~500万元罚款。哪一级检查发现由哪一级负责查处。项目部发生险性事件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并将处置情况一并上报,若因项目上报不及时,集团公司、工程公司未能及时查处,则股份公司对项目的所有处罚全部由项目部承担,集团公司将追究项目领导责任。
3.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按每起50~200万元罚款。哪一级检查发现由哪一级负责查处。在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及项目自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记录、整改、验证,形成闭合管理,并留存全部记录,集团公司按照本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若因项目治理不力被股份公司查处的,则所有处罚全部由项目部承担,集团公司将追究项目领导责任。
工程公司、项目部、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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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隐患,不纳入对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及主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由其上一级单位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工程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撤职。
2.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加1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行使原岗位职责。
3.对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对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对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
6.对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两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公司、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给予撤职。
7.发生1起一般D、C类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发生两起的,给予主管领导通报批评、分管领导警告处分。
8.发生1起一般B、A类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给予主管领导通报、分管领导警告处分;发生两起的,给予主管领导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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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9.对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铁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主管、分管领导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部、项目分部、工程队)经济处罚:
对事故责任单位,除接受属地安全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处罚外,还按下列标准给予罚款:
(一)发生因工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10万;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0万。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第二次起(含第二次),按100%额度增加罚款。
(三)铁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每次罚款: 一般D类事故20万元; 一般C类事故30万元; 一般B类事故50万元; 一般A类事故60万元; 较大事故100万元; 重大、特大事故150万元。
(四)发生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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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公路交通责任事故,每重伤1人罚款5万元,每死亡1人罚款20万元。
(六)发生其他非因工死亡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0万元。
(七)谎报或隐瞒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被群众举报查实或查出的,每起对事故单位加罚20万元。
(八)因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每批次罚款3-5万元。
以上(一)—(八)项罚款,责任项目分部承担70%,该项目分部隶属工程公司承担20%、项目部承担10%。
(九)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被业主、路局或省级(含股份公司,下同)、行业主管部门(部委,下同)等来函、通报、停标或媒体曝光造成企业信誉损失的,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三、对项目人员的责任追究和经济罚款 (一)对项目(分)部责任追究和经济罚款:
1.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项目分部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项目部主要领导给予记过处分。
2.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项目分部主要领导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项目部主要领导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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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铁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分)部主要领导给予降级并撤职处分。
4.发生一起一般D、C类铁路交通责任事故,项目分部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分,项目部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两起的,项目分部主要领导给予记过处分,项目部主要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5.发生一起一般B、A类铁路交通责任事故,项目分部主要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项目部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或警告处分;发生两起的,项目分部主要领导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项目部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6.对谎报或瞒报事故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项目部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7.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对项目(分)部主要领导每次罚款1000-10000元。
8.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被业主、路局或省级(含股份公司,下同)、行业主管部门(部、委)等来函、通报、停标或媒体曝光造成企业信誉损失的,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9.凡发生重大火灾或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事件以及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比照上述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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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技术方案和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总工程师负主要领导责任,比照上述规定追究责任。
11.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事故加1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行使原岗位职责。
12.项目部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项目部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以下标准进行责任追究;经济处罚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10%执行。
1.对工程队主要领导 工程队 一般(铁路交通)事故 撤职 较大(铁路交通)事故 撤职 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留用察看 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领导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 责任划分 一般(铁路交通)事故 较大(铁路交通)事故 降级聘用或留用察看 记大过 重大(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铁路事故 交通)事故 直接责任者 记大过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责任者 大过 降级聘用或留用解除劳动合同 -50-
察看 降级聘用或留用察看 次要责任者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3.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施工队长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三)发生险性事件,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领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两起险性事件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三起以上的险性事件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领导给予降级、免职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集团公司每年按本级罚款总额和股份公司对集团公司奖励的50%以上用于对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安全生产奖金,应当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挪做他用。奖励范围:1、对全年没有发生亡人事故的单位进行奖励;2、对查处险性事件、重大事故隐患力度大、数量多的单位进行奖励;3、对各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认真细致、联系沟通顺畅、信息反馈及时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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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相关解释
1.险性事件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险性事件主要包括:隧道塌方;模板、支架垮塌;支立钢筋结构倒塌;梁体、提运架梁设备、铺轨机、起重设备(塔吊、吊车等)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着物受损;在施边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产、生活区火灾;铁路交通事故;在建铁路工程溜车;危爆物品丢失、爆炸等。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预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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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整改的管理行为。
3.2起险性事件视同1起一般事故,2起一般事故视同1起较大事故,2起较大事故视同1起重大事故。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7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司安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8)8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构建安全管理网络 项目经理部 1、成立项目安全领导小组;2、设置安全部和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拟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4、明确安全岗位责任,签订包保责任状。 编制管理细则预案 1、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2、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细则 3、危险源识别、评价、分类 4、制定重要危险源专项管理方案、安全控制措施等 5、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6、编制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安全基础工作 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1、责任状签订、考核台帐;2、教育培训台帐(包括进场人员三级、作业人员三工及专项、综合教育培训);3、安全会议记录台帐;4、安全检查台帐;5、危险源监控台帐;6、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台帐;7、安全奖惩台帐8、安全投入台帐;9、安全事故统计安全管理准备阶段 1、进行入场教育,考核合格者上岗;2、安全专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地方或行业培训,考核-53-
合格者持证上岗;3、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布设,满足文明施工要求;4、建家建线满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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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流程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 ①现场施工负责人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领导。 ②项目主管30分钟内报告上一级公司安全部门和公司主、分管领导。 ③公司15分钟内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及有关领导,集团公司报告股份公司 ④法人企业1小时内报告监理、建设单位和属地安监部门 工程项目报告事故 工程项目启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集团或工程公司立即组成有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 指导救援故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事故救援等工作顺利进行 工作组配合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处理等工作 救援结束 参与或配合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事故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 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等 依据调查组要求及有关规定 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事故调查组 依据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 复,落实批复对事故单位或责任人的追究。 上报调查报告 下发处理决定或事故通报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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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伤亡事故快报表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 事故发生的地点 事故发生的企业(包括总、分包企业) 名 称 总包: 分包: 经济性质 资质等级 直接主管部门 业 别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伤亡人员 其中:死亡 人, 重伤 人, 轻伤 人 姓名 伤亡程度 用工形式 工种 级别 性别 年龄 事故类别 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必须说明在从事何工种、何时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在现场或工程的部位) -56-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报告单位(公章) 注:本表一律使用A4复印纸填写、打印。
附件4
1、 企业详细名称:
地址: 电话:
2、经济类型: 国民经济行业: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3、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4、事故发生地点: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7、事故严重级别: 8、伤亡人员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籍 贯 文化用工 程度 形式 工种 本工种安全教育级别 工 龄 情 况 伤害 部位 伤害损 失 死亡 程度 工作日 原因 备注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基本格式)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1、事故详细经过: 12、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主要原因: 重要原因: 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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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4、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5、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亡者照片、伤亡者及有关人员的用工形式和证件完备情况证明、技术鉴定等资料):
16、参加调查人员:
负 责 人:
制 表 人: 填表日期:
说明:本表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填写,每项必须填写清楚;一律使用A4复印纸填写、打印;由该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给有关部门。
抄送: 集团公司领导,部门领导,机关各部门,存档。 中国铁建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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