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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

来源:意榕旅游网
石玉国脚趾砸伤事故追查报告

发生时间:2014年6月19日早班

发生地点:15114胶带顺槽与15112轨道回风顺槽联巷风门外20米

处。

事故单位:开拓一队 事故类别:砸伤事故 主 持 人:宋虎林 参加人员:

记 录 人:鲁海洋 事故经过:

2014年6月19日八点班,11:00左右,在15114胶带顺槽与15112轨道回风顺槽联巷风门外20米处,石玉国和李素明从平板车上卸π型钢梁,李素明先将一段抬起,石玉国将π梁另一端放在平板车边,没有放稳,使π梁滚动,掉下平板车,落在石玉国右脚上,砸伤脚趾,经医院鉴定:右足脚趾正斜位 。依据国投昔安发[2014]1号、国投昔白矿发[2014]1号文件《安全事故分类及界定标准》第一项第(一)小项(轻伤事故:指负伤后,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属于轻伤事故。 原因分析:

1、当事人石玉国安全意识淡薄,未进行“手指口述”及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情况下就进行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2、开拓一队队长宋虎林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在当事人未签订“三人联保”责任书情况下安排其入井作业,跟班队长苏开荣现场监

督管理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在这起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

3、当班轮值班长、安全委员、兼职安全员杨丽斌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在这起事故中应负连带责任。

4、协同作业人员李素明与当事人石玉国之间相互监督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在这起事故中应负连带责任。

5、当班安监员 、瓦检员 安全监管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应负监督管理责任。

6、当班跟班领导通防副总王庶文、机电科长蔚海明对主要地点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不细致,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在这起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 防范措施:

1、区队领导在安排工作时,必须细致、全面考虑,安排专人做好安全监管,同时要加强“人人都是班组长”班组建设及风险预控“361313”管理模式的学习和领会,提高安全作业意识,完善风险预控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2、要认真落实“三人联保”制度,充分发挥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相互监督管理的作用,不断提高员工的自保和互保能力。

3、区队轮值班委及专(兼)职安全员现场要加强现场巡查与监管,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4、现场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我矿危险源辨识要求,对作业地点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并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作业。

5、现场安监员、瓦检员要继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6、跟班领导要加大安全监管及巡查力度,对存在的隐患,要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处理意见:

依据国投昔安发[2014]1号、国投昔白矿发[2014]1号等文件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本次事故作出以下处理:

1、给予开拓一队5000元罚款。

2、给予开拓一队队长宋虎林2000元罚款。

3、给予当事人石玉国2000元罚款,给予协同作业人员李素明每人500元罚款,当事人石玉国伤愈后到公司参加“三违”培训,考试合格,并履行完签字手续后方可上岗。

4、给予当班跟班队长苏开荣、当班轮值班长赵维胜、安全委员(兼职安全员)杨丽斌每人500元罚款。

5、给予当班跟班安监员 500元罚款、跟班瓦斯员 300元罚款。

6、给予跟班领导通防副总王庶文1500元罚款、机电科长蔚海明1000元罚款。

白羊岭煤矿开拓一队

20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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