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内容是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案例,欢迎参考!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
【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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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
【案情概要】2016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16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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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案例三: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2016年4月18日11时许,段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报废车系胡某从他人手中收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段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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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进行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否负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6年10月13日晚,樊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摩托车与堆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鉴定,樊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有人或行为人。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樊某遂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16)147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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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现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6年3月22日19时许,东海县房山镇库北村东西水泥路库北村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的周某死亡。在该事故发生时间段,张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谭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两车装载树木一前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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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另查明,张某、谭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某、谭某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先后途经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致害者,由于该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被告张某、谭某未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谭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属特殊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六: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但尚未落户,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案情概要】2016年8月13日14时许,相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解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相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相某治疗花费医疗费元,不构成伤残,但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另查明相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苏州昆山某电子厂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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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仍未落户(2年零一个月),期间,相某没有正式工作。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相某于2016年8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有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为其住所地。据此,法院结合案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有关赔偿。
【法官点评】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的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别。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户口回迁却未落户的情况。如果受害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原户籍所为其住所地。
案例七:车祸诱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是否全赔?
【案情概要】2016年10月25日,被告贾某(系某医院司机)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236省道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与陈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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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客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的乘车人刘某死亡,其他7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受害人刘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30%。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上述见解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所肯定。
案例八:避让无名氏,将车上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概要】2016年7月20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连云港,刘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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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的卧铺位置休息。当车行驶至323省道与东海县峰泉公路交叉路口处,看到前方10米左右有一个人睡在路上,刘某某为避让该无名氏,匆忙中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因车辆自身重量较大且转换方向过急,造成车辆失控翻倒,撞到路右侧的护栏上。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路上5-6分钟才站起来,急忙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突然发现父亲刘某不见了。当施救车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压在货物及车厢下面,已死亡。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系因外力撞击致死。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另一车辆撞击致死,该车辆肇事后逃逸。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是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判定标准应当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据此,法院结合当事人诉求,组织双方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22万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交强险条例》所称的“本车人员”会因特定时空条件发生变化,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符合交强险设立本意,有利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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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亲属的权益。
案例九:非医保用药费用,商业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概要】2016年9月26日8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骆某发生事故。骆某脚部受伤,不构成伤残,各项损失合计元。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审理中,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该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责险,且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哪些药品属于非医保用药,对该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官点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涉案保险合同是商业性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加入保险利益期待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本案李某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降低了自身风险,减少了自身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该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法院判决未予采信正确。该保险公司要通过举证证明涉案非医保药品的具体项目、数量、金额以及该非医保药品与受害人的治疗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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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合理性。如果该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而仅仅提出抗辩理由或要求进行对医药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对其主张均不予支持。
案例十:超过退休年龄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能否得到误工费?
【案情概要】2016年8月30日11时许,谢某(女,66岁)驾驶电动车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泰玻璃厂门前路北20米处时,遇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同向行驶,双车发生相撞,致谢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谢某在诉讼中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虽然原告一直从事农业劳动,但鉴于原告年龄较大,其劳动能力必然有一定的衰退,误工费应按照正常年龄的劳动者的一定比例给付为宜(按本地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60%计算)。
【法官点评】对原来有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享受养老待遇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时一般推定其不存在误工损失,因而不考虑其误工费赔偿项目。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合理时间内有务工收入的,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认定误工费;对原本无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受害人,参照前述退休劳动者的情形处理(或结合消费标准酌情给予一定的误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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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河北丰宁 车祸致3人死亡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30日晚间通报称,30日下午,在国道112线695K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截至目前,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丰宁县公安局透露,30日15时32分,丰宁县公安局接报称在国道112线695K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于是立即指令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和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和伤员救治工作。
经民警初步调查,一辆装载钢筋的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国道112线695KM处下坡路段时,与在路上停车等待的一辆面包车、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在公路上调头的一辆半挂牵引车相撞,随后又与另一辆轿车发生轻微刮蹭。
通报称,3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人系轿车上驾乘人员,1人为半挂牵引车司机),1人受伤(拉载钢筋半挂牵引车司机),5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接到现场处置民警情况反馈后,丰宁县相关领导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到事故现指挥事故处置工作。同时,丰宁县县委书记通过电话对事故处置进行调度。
截至目前,伤者在医院救治,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理正在紧张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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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高速路段
货车司机疲劳驾驶造成两车司机重伤
今天(6月6日)下午,柳州至南宁来宾段附近,一辆拉满洗洁精等日化品的蓝色重型货车激动地撞上了前方红色货车的屁股部分,红色货车直接被顶到了高速路下的农田里,然后两辆车上拉的日化品以及塑料板全部散落在高速路上,两车基本报废。
两车相撞造成的惯性使得蓝色货车一个神龙摆尾拦腰截断了往南宁方向的高速路,短短一个小时内,大批车辆拥堵在该路段,几乎一路排到柳州,炎炎热浪不得不让大批司机和乘客弃车在高速路上散步欣赏沿途的田间风景……
由于拥堵的时间越来越长,有市民调侃说,用这个时间,都可以走到南宁了。
事故现场附近有村庄,有不少村民前来围观,但没有人对洒落的日化品进行哄抢。
直到下午15时许,高速路交警调来重型吊车将事故车拖移该事故地段后,该段道路才得已畅通。
记者从事故现场了解到,这起交通事故是蓝色货车司机疲劳驾驶所致。此事故造成两车司机重伤,未危及生命,目前已送医抢救。
湖北宜昌市陡纸路
运送学生客车侧翻致2死10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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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16时50分左右,三斗坪镇陡纸路公里处,一辆运送学生的客车发生侧翻。截至发稿时,事故造成2名学生死亡,10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宜昌市、夷陵区相关负责人带领相关部门和三峡坝区消防大队等及时赶赴现场施救。目前,10名受伤学生分别在三斗坪卫生院和三峡坝区急救中心接受检查治疗,2名学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时,15岁的三峡初中学生田淑云就在车上。“我当时坐在司机后面,事发时我就看到司机师傅转头朝右边窗外看了一眼,然后车就翻了,后面的事我就记不清了。”田淑云说,该校一直用大巴车接送学生,已有半年时间。
陈女士是一对双胞胎姐弟的母亲,她的两个孩子在事故中受伤并受到惊吓。她说,据孩子描述,事发时,山上有雾,视线不好,车辆在一个转弯处突然发生侧翻,两个孩子被甩出了座位,幸好没有大碍。
据官方通报,车上实载学生12名,司机1名。司机轻伤,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
河北怀来段
事故致1人死亡8人受伤
2016年5月22日下午,河北省怀来县110国道东八里镇良田屯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现已造成1人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怀来县交警大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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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迅速出警,及时抢救伤员,适时对此路段实施交通管制,避免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目前,此路段已恢复正常通行。
当日14时45分许,河北省遵化籍驾驶人温某驾驶津AR3562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遇怀来籍驾驶人贾某驾驶的冀G7897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西向东左转弯,温某在向左避让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怀来籍驾驶人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HH910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刮蹭;期间,该车又与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刮蹭,后驶入逆行,同时又与迎面而来由西向东行驶的两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其中怀来籍驾驶人郭某驾驶的冀GAB791小型客车造成人员伤亡、穆某驾驶的冀G5M927小型轿车内两人受伤。
经调查,五辆涉事车辆状态均为正常,五名驾驶人准驾车型相符、状态正常;其中,两辆重型半挂车辆为营运运输车辆、三辆小型轿车为私家车。
事故造成冀GAB791小型客车驾驶人郭某当场死亡,该车内6名乘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包括4名中小学生;事故还造成穆某驾驶的冀G5M927小型轿车内两人受伤。
信阳市浉河港桃园村
事故造成一名孕妇和一名小学生当场死亡
2016年6月2号16点30分,信阳市浉河港桃园村地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孕妇和一名小学生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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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死亡。据了解,肇事者系一名40余岁信阳男子,下午四点半左右驾驶一辆别克轿车由北向南逆行,突遇正面来车,急刹急打方向盘,由于速度太快,刹车不及,汽车失去控制,肇事司机驾驶车辆偏移行驶车道,直接撞上路边一名怀孕8个半月的妇女及一名6岁小学生,致二人当场死亡。据知情人士透露,肇事司机姓彭,其属于无证驾驶,事故起因系超速行驶和酒驾。
二广高速肇庆辖区北江大桥路段 大客车上4人死亡,十余人受伤
4月2日凌晨零时43分,二广高速肇庆辖区北江大桥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客车碰撞前方白色小客车,致使后者前冲与另一小客车相撞。碰撞后,大客车失控与前方大货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大客车上4人死亡,十余人受伤。
经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前一天,涉事大客车在出发前该车司机刘XX就发现车辆刹车存在隐患,但没有进行认真检查维修,而是将情况汇报给车辆所属的桂林力程运输有限公司后,依然决定出车。
行至事故路段,刘XX采取刹车减速时,发现刹车失效后,没有采取“抢挡降低行车档位、拉手刹”等减速避险措施,反而为避免与同车道上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连续变换车道,最终酿成惨剧,导致大客车上4人死亡,十余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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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大客车司机刘XX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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