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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考核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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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考核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维吾 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 行)》,《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喀什地区民族 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和《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 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 验收范围

(一) 各乡镇街道申报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村、模范 社区。

(二) 市级精神文明单位。 二、 验收依据

(-)宣传部、部、国家民委三部委《关于进一步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二) 《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三) 《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 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四) 《喀什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五) 《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三、 申请验收条件

各项创建工作符合《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

管理办法(试行)》、《喀什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 理办法(试行)》、《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 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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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报告(二)申 请登记表

(三)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和创建工作 大事记

(四) 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五)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意见(六)民 宗部门审核意见;(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五、验收内容

验收得分由基础工作得分、活动开展情况得分、群众评议得分构 成,三项得分初始分均为百分制。最终按照比例综合为百分制得分。 具体计分方式为:累计得分二基础工作得分/100X50+活动加分 /100X30+群众评议得分/100X20。90分以上为优秀,可向市民宗部门 推荐,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基础工作

为全面、准确、科学地考核验收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村、 模范社区的基础工作,根据《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管理办法 (试行)》,制定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见附表),此标准适用于考核 工作中

基础工作得分评比。此标准主要包括“组织领

导重视保障情况、宣传教育开展情况、民族宗教落实情况、 经

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情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测评内容, 共设置相应测评标准,每个测评标准都赋予相应的分值,并有相对应 的测评办法。

(二) 活动开展情况

对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开展有声有色、社会影响力突出、成效特别 明显、有创新性的,可以酌情加分。

(三) 群众评议

此项考核工作主要针对群众对申报单位创建工作的整体满意度、 对领导班子的满意度、对活动开展情况的满意度等。测评方法为问卷 调查。参与问卷调查的职工人数不低于申报单位职工总数的80%o具 体计分方式为:群众评议得分=创建工作整体满意度x 100x50%+对领 导班子满意度xl00x30%+活动开展情况满意度xl 00x20%。得分低于 80分的,不推荐申报。

六、验收程序

(…)初评。各乡镇街道按照《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 彰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对基础工作进 行考核计分。

(二) 群众评议。各乡镇街道按照向申报单位职工发放调查问卷, 根据问卷情况得出群众评议得分。

(三) 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将申报单位的情况向组织部、市 纪检委、市综治办等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意见和创建活动开

展情况进行计分,得岀活动开展情况得分;若申报单位在相关工 作中出现被“一票否决”的情况,则取消申报单位资格。

(四)市民宗部门根据各中报单位的总分值排名,向社会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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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验收总结

各乡镇街道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写出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内 容包括:验收工作概况,创建活动完成情况,创建活动的做法和经验, 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八、 文件存档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活动记录 等,验收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和记录。

附件:《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附件: 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U1: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丁程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

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笫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 守木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 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工程已进行预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 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 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 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 o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 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 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o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 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 写要点见附件4)。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冃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 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 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 防工

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七)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A)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 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 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 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丁程师签署意见。

(二)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 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 案。验收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根据工程专 业性质可分若干个验收小组(房建工程一般分工程资料、上建和设备 安装三个验收小组;市政道路一般分工程资料、外观和实测三个验收 小组)。设计、勘察单位项冃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施工总承包 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安装和装饰装修等主

要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竣工 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 地点、验收组名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 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 设

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 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编写要点见附件5)。 3. 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情况。 4. 勘察、设计单位汇报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5. 按照验收方案分组审查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所

有提供审查的工程资料应为原始手签资料。

6. 各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作出评价,汇总后形成经验收组人员 签

署的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 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 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室外

工程应作为单位(了单位)工程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竣工 验收。将室外工程划分为子单位工程的,可与单位工程一同进行竣工 验收。

第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 验

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 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 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施工许可证;

(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 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和本细则第五条 (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 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 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 规行为或参加竣工验收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 责令改正后重新组织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笫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 住

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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