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下渭河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现状成因分析
作者:杨粉米 闫峭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 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渭河流域(陕西段)水量大幅度减少、污染状况严重,本文基于渭河流域的污染现状,在法学视角下对其污染现状成因做出分析,指出污染之所以久治不好其根本原因是因为的失位、权力的异化、环境法定位的偏失和公众参与的不足。 【关键词】渭河流域;水污染;环境法;公众参与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106-01 一、渭河流域水污染现状
渭河是陕西的母亲河,在我省内河长502.2km,流域面积67059km2,占全流域面积的49.8%,全省80%以上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均通过渭河排泄。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所示数据表明:渭河干流及整个渭河流域在枯水期、丰水期及年均值分类河长中,大于Ⅲ类的毒物污染均已超过40%,大于Ⅳ类的有机物和综合污染皆已达到100%。由此可见,该水系受污染情势严峻,已经严重威胁到渭河流域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渭河流域污染现状成因的法学视角分析
有关渭河流域的污染成因,学界已经进行了长时间、多角度的学理分析。2001年全国政协与中国工程院共同组成的渭河考察团向党、提交了《关于渭河流域综合治理问题的调研报告》;2005年,正式批准 《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2009年陕西省又颁布实施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渭河的污染治理。但是在国家充分重视、资源全面投入之后渭河流域污染情况仍是得不到好转,首要问题不是从技术操作上有多少的投入,而必须是追根溯源,从深层次上考察导致渭河流域水污染出现、恶化以及在现实中每况愈下的根本原因所在。 1.失位、权力异化
“公共物品”性是“保护环境”的特性之一,因此,应对这种公共物品的提供负担主要责任。普遍认为,公共利益的服务性是得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基于此,公众信任,期望为他们提供优质的管理保护,但似乎越来越无力以快速有效的方式提供这些保护,比如渭河污染治理。其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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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的实然属性并不如前文所述,其本身仍存在相当程度上的自利性。关于的自利性,有人认为:并非总是为公共目的而存在,在公共目的的背后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这就是的自利性。还有人认为:除了具有公共事务的属性外,还具有为自身组织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的属性。1综上,的自利性即是具有自我服务的倾向和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属性。但这种自利性又可以分为合理与不合理两种。合理的自利性是赖以存在并依托职权充分发挥其预期作用的前提,它表现为为保证自身运作所需的必要成本,譬如行政经费、人员的薪酬福利等。但现实情况是,会在许多情况下更多地表现出不合理的自利性,譬如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利用职权,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无偿占有和使用。由此看来,即使是为了公众利益也难以避免各种自利性的存在。比如在渭河污染治理过程中,地方会把更多的公共资源、支持、治理成本投入到更能体现显著政绩的工程当中,而没有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重视,其更关心的是部门利益,在此利益得以保障的前提下方才考虑公众利益,可谓“避重就轻”。与此同时,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难免会受到行为主体个人文化背景、价值追求的影响,假使该个体的价值取向与服务公共利益相悖,那么就会导致权力滥用、错用。因此,一方面运用职权为公众提供有效管理和公共服务;另一方面,由于及其的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撞,使得其自身也承受着来自各方评价、政绩生存等压力。因此承认自利性,选择以一种科学、审慎的态度在制度定制上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才是惟一可取的态度。 2.环境法定位的偏失
目前,社会普遍存在一种法律盲目崇拜现象,环境法学界也未能幸免。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我国的环境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的阶段,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立法。但与此同时,执法却陷入了低谷,由于我国环境维权意识淡薄,加上环境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专业性、复合型,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大都难以渗透到人们的生活领域,环境保护工作几乎成为“纸上谈兵”。法律与社会的严重脱节造成已经颁布的法律出现了严重超前和滞后并存的现象。
因此,我国环境立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亟待出台相关操作性强、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环境法律法规,并在颁布实施前对该制度运作的可行性作以具体分析。同时,环境立法过度依赖、迁就既存行政权力,造成环境立法基本上是行政机关操纵立法机关,“依法行政”转为“依行政指导制定法律”。一方面,法律法规赋予大量权力,却少有相应的责任规定;另一方面,相对量的义务规定和少量的缺乏实现保障机制的权利。 3.环境信息公开乏力,公众参与程度较低
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信息公开是否全面、及时,直接影响到该国家或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结果能否被民众所信赖,也决定着能否最大限度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然而在我国,对公共事务的解决,主要依赖行政公权力手段,忽视公众的力量。就渭河污染治理来说,各级及主要负责人也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开展渭河治污工作,但是无论是的出台还是措施的实施却很少征求公众的意见,没有发挥公众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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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以个人或团体的方式参与环境管理的设计、监督、实施,包括和企业增加透明度和公共性,并给予个人发言权。2从纵向上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文化素质的提高,社会民主、法治的建立健全,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从横向上看,越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公众对环境决策的影响力就越大。价值追求、生活习性、宗教信仰等不同使得很难设身处地地了解所有公众的想法,其所做出的决策也当然不能全面反映社会公众的要求。环境问题说到底是社会公共问题,它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配合,而实现这种合作与参与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公众对相关环境信息的获知。因此,只有建立了健全的公众参与制度才能实现环境决策的民主化、才能最终体现广大民主的环境利益诉求。公众参与不仅可以克服个体认知水平的局限,而且可以成为对权力运用过程的一种监督与制约手段,以缓解行政与社会利益的紧张。
【参考文献】
1.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金太军、张劲松:《的自利性及其控制》[J],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 3.刘秀花、黄兴国、周春华:《渭河陕西段水环境污染历时分析研究》[J],载《水资源保护》2005年9月第21卷第5期。 注释
1.金太军、张劲松:《的自利性及其控制》,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 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 作者简介:
杨粉米:女,陕西铜川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闫峭(1988-),女,陕西渭南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环境与资源保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环境资源保与环境资源诉讼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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