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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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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确保营城子至松江河高速公路营城子至抚民

段保质、保量(按规定频率)按时完成试验检测任务,以试验指导工程施工,控制施工质量,为施工监理工程的质量评定提供科学数据,特组建营抚高速公路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第二条 依据: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JTG F80/1-2004)、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结合本项目施工监理工程实际,制定《营城子至松江河高速公路营城子至抚民段建设项目中心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营抚高速公路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驻地办监理试验室及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第二章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组建

第四条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营城子至松江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本项目试验工作的需要,由吉林省通达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营城子至抚民段高速公路总监办组建中心试验室,仪器设备、设施自行购置,试验检测人员由通达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按招投标承诺,人员资质及人数不得低于投标承诺试验仪器设备必须经计量标定部门标定。中心试验室在总监办领导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试验室主任由投标承诺的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并负责中心试验室的日常试验工作。

第三章 中心试验室职责

第六条 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章制度,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或批准承包人的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 第七条 对承包人、驻地办的监督管理

1、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试验仪器、试验设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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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和试验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定期标定仪器,审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2、检查、指导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承包人、驻地办试验室的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

3、对承包人、驻地办所做的标准试验进行审核或复核性试验,包括各类土、各类沥青及稳定集料的最大干容重、强度及配合比,混凝土和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等;

第 以控制承包人施工质量百分之百合格为目的,制定详细的监理试验、频率及方法,总监办对重要关键项目试验进行平行控制试验;

第九条 对全线的试验项目进行抽检,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段工程项目进行巡视,当对原材料标准试验、抽检试验及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测试或取样做对比试验,对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及时调查分析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负责本项目试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参加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审核驻地办报送的试验报告、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妥善管理总监办、驻地办的实施统计表及有关试验资料;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公正无私地提供各种检测数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开展试验项目比对工作,全面掌握各试验室的操作水平及试验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 主要试验检测任务

第十四条 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指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承包人应填写《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并附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经总监办监理工程师审查或现场考察批准后,方可订货;

2、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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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后填写《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累计数量按规定频率进行随机抽检,其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15%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不定期地进行抽检,其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5%;

3、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可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

4、随时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限时整改。

第十五条 见证试验 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按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

路工程试验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2、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

在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3、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范围

(1).用于承重的结构混凝土、砂浆试件 (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 (3).稳定粒料的无侧限抗压强度。

(4).沥青技术指标,沥青混凝土马歇尔稳定度试验。 (5).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料质量。 (6).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 (7).土基的最大干密度试验

(8).监理工程师和指挥部认为必要的其他试验项目。 4、见证取样频率

工程项目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自检试验总数的10%;试验总次数在20次以下时见证试验不得少于2次,重要工程或工程的关键部位应增加见证取样和送样次数。送检试样应在现场施工材料中随机抽取,不得另外进行。

5、各标段开工前,总监办应和项目施工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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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施工过程中做到见证试验及时准确。

6、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要求

(1).承担见证取样送检试验的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AL)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并报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承担见证取样送检试验的试验室对试验结果负责。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取样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见证取样送检试验的试验室,应检查并确认试样上有见证标识。

(5).见证取样送检试验的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的签发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6).凡是由监理单位试验人员亲自取样,并全过程亲自试验的抽检试验可视为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

第十六条 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其意义在于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有一个标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结果鉴认表》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材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

2、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平行复核(对比)试验后,填写《标准试验结果鉴认表》并附试验报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将根据平行、复核试验的结果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十七条 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主要是指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动工之前对路基、路面或其他需在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工艺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工艺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驻地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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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审查,并由总监办监理工程师批准;

2、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置、材料、施工工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的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定; 3、根据批准的施工工艺方案,承包人组织实施,驻地试验监理工程师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做出详细记录;

4、试验结束后,承包人提交试验报告,驻地试验监理工程师先审核合格后再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审核、批复,同时并送项目办批准后指导施工。

第十 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是事中控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的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按规范要求要求随机进行全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确认;

2、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之上,监理试验室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工程质量;

3、当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监理试验室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频率;

4、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进一步的判定。

第十九条 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完成后进行现场检测试验,以对工程的实际质量做出评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1、监理工程师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进行的钻芯抽样试验的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2、分项工程由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驻地监理试验室抽检,监理组负责交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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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部工程由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中心试验室抽检;

4、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将自检材料报驻地办、总监办审查,由总监办组织驻地监理、承包人三方进行共检。

第五章 试验检测依据及频率

试验检测依据按以下法规、文件执行:

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图纸及说明、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主相关规定及要求、监理大纲及服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承包人按技术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全频率(100%)自检。

第二十一条 驻地监理组织按全频率的15%以上抽检;总监办按全频率的5%抽检。

第二十二条 检验的频率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参照附件试验检测要求。

第六章 中心试验室与驻地监理试验室检测项目划分

第二十三条 材料验证试验

检测外购成品、半成品材料(水泥、钢材、沥青、砂、石、石灰、粉煤灰、商品购件等),进场前施工单位必须送到中心试验室进行验证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场. 第二十四条 标准试验

中心试验室对标准试验100%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 第二十五条 抽样试验

1、路基分层填筑、压实度以驻地办试验检测为主,总监办进行随机抽检;台背回填驻地办层层抽检,全过程旁站.;路基转区(如93区顶层、94区顶层)压实度由驻地办试验室按全频率15%频率抽检,同时上报总监办全频率5%抽检,合格后方可转区;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总监办随机进行抽检;

2、钢筋现场焊接性能试验由监理试验现场直接从钢筋笼或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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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上截取试件,并由驻地办监理试验室试验,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随机抽检;

3、泥浆比重、含砂率试验、砼坍落度以驻地试验监理为主,中心试验室随机抽检;

4、基底承载力检测必须由驻地办试验室进行检测,总监办随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如果基底与设计不符或需要变更换填时,上报总监办由总监办进行检测。

第七章 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二十六条 资料整理的要求

试验检测资料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统一性、时间性;

1、试验资料必须使用本工程的规定的统一试验、质量检查表格,填写方法、要求、内容保持一致;

2、试验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印章;

3、原始记录要清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如若有错误只能在错处用双杠标注,以示作废,并在错误纪录上方填写更正纪录,同时上面有更改人的签字或盖章;

4、所有的资料整理,必须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缺号,编号应按总监办所下编号文件进行编号,并分门别类,按其属性、用途归档。

第二十七条 归档资料的主要内容

1、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试验台帐等;

2、国家、地区、部门有关试验检测工作的、法规文件等; 3、试验室管理办法、试验计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4、仪器、设备的说明书,标定合格证书及其它有关技术档案; 5、仪器、设备的明细表; 6、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 档案管理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对于下发到试验中心的各种文件、通知由主任签发后统一归档、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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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种仪器使用说明书、检验标定证书、维修使用纪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等技术档案应统一管理,并按不同类别登记编号并归档,以便查阅;

3、 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有保密义务,对检验数据不准擅自复制或转借他人,如有丢失或泄漏要追究检验人责任;

4、各类资料的保管期除特殊规定外,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要统一管理,不能以任何方式将其转借给第三者

却因工作需要的资料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借阅,使用结束后应完整无损

退回归档。

第八章 试验人员岗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心试验室主任责任制

1、对中心的检测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检测工作的质量负责; 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切实保证能公正、科学、准确地进行各类检测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使之纳入全面质量管理轨道;

3、批准检测报告,主持事故分析会和质量分析会,督促、检查各部门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各类人员的工作质量;

4、主管中心试验室的人员培训考核及配合上级部门的计量检定工作;

5、批准测试大纲,检查实施细则,检查操作规程,非标准设备和监测仪器的暂行校验方法,主持综合性非标准检测系统的鉴定工作;

第三十条 试验检测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工程检测的方针、、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技术标准承担专业检测、试验工作; 2、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熟悉和掌握本专业的检测和试验方法,积极开展检测业务和与专业有关的检测新方法;

3、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试验操作规程,按规定做检验过程的原始记录、记录数据不得随意涂改,对重大的检测或有疑问的检测数据要认真复核校对,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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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按规定对检验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检验数据的准确及真实性负责;

5、对使用后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并保持试验室内外环境清洁;

6、检测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时,应及时向室(组)负责人报告,并按照室(组)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处理;

各级人员包括检验、报告编写、复核、审核、审查,在批准签发的检测报告中,必须由本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驻地试验监理工程师职责

1、在驻地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监理合同段的试验监理工作;

2、熟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相关的试验规程、监督、指导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并负责检查,定期检查自己和承包人试验室,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对各类试验设备进行调试校准和标定,保证试验成果的可靠性;

3、在其它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合下,对承包人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性能、规格、各种混合料的配比,成品料的强度、密度及其它质量指标进行全面控制,检查承包人自采材料的加工工艺和各种材料堆放规范管理;

4、督促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试验和检测,组织试验监理员对承包人的试验室进行旁站;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的频率进行平行、复核、抽检试验;经试验合格者进行确认,不合格者有权要求更改或改变;

5、有权对承包人试验室的设备和人员素质、试验方法、工艺流程进行检查确认,不合格者通知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下令报废或返工;

6、审查、评价试验结果,签发各种试验、检测报告,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建议驻地监理工程师认可或否定材料的使用;

7、检查承包人试验各项管理工作和试验监理员的各项工作,加强与专业管理工程师联系沟通,确保试验工作,满足工程进展需要; 8、定期收集、编制承包人和驻地试验汇总表上报总监办和业主; 9、在审查和签认试验结果时,必须要有“肯定”或“否定”意见,不允许模棱两可,使签字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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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试验月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有控制

工程施工质量,特建立《试验月报》制度。《试验月报》有关表格分别为:

1、承包人自检、送检月汇总表(见附件表3),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见附件表1);

2、驻地办、总监办试验室抽检月报表总表(见附表4)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驻地办监理的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为止,要求在26日18:00前将汇总表及试验总结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第三十四条 中心试验室将审查无误的各试验月报汇总,进行综合分析,写出总结报告并于当日30日上报总监办审批,审批后作为监理月报的一部分。

第十章 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含流动试验室)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必须按投标书、施工合同承诺的条件组建工地试验室,未组建或已组建仪器设备达不到承诺要求的,督促其早日组建,否则开工报告不予审批;

第三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具有按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试验室资质,否则试验检测报告无效;

第三十七条 已批准开工但暂未组建工地试验室或已组建但仪器及设施满足不了试验检测要求,则必须送经业主、总监办认可的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第三十 自检不合格或自检合格但抽检不合格、或自检、抽检合格但送检不合格的不签认、不计量。 第三十九条 自检、抽检、送检均合格,但试验检测频率未达到,不签认、不计量,同时报业主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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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 监理抽检制度

充分发挥驻地监理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驻地监理负责承担现场监理抽检的主要工作,监督承包人试验室的运作、对工地试验室的自检进行旁站。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对试验监理人员进行业务上的考核。为更好保证现场监理抽样的真实性,对现场抽样作出如下规定:

1、抽样必须是监理亲自取样,抽样部位和时间须符合抽样的原则;

2、抽取的样品须现场贴上标签,保证标签粘贴牢固,而且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油性笔。标签内容的格式如下:

( )合同段监理抽检标签

取样地点或工程部位 取样时间 取样或试件制作人员

砼、砂浆等试件在抽样成型后,在工地现场养护一天(养护环境

要保证合适的温度和湿度等),然后由驻地监理试验室进行养护及试验;

第四十一条 试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督

为保证工地试验室数据的真实性、要求承包人的所有自检数据都要有驻地试验监理工程师的旁站。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将经常到工地试验室检查监督。

为数据准确性的监督,除了要求工地试验室每年对试验仪器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外,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还将不定期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抽查。同时将不定期强制组织工地试验室进行对比试验。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施工部位、工程材料处理办法

对于不合格施工部位或工程材料,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将发出“不合格施工部位质量情况跟踪表”或“不合格工程料使用情况跟踪表” ,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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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施工部位质量情况跟踪表

项目名称 抽检内容 检验日期 施工部位 抽检情况 承包人 填写栏 驻地监理 组意见 总监办中心 试验室意见 [部位跟踪 号]

营抚高速公路 合同段 原始报告编号 抽检人员 不合格原因分析: 采取的补测办法及处理结果: 承包人: 驻地监理工程师: 试验监理工程师:

不合格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跟踪表

[材料跟踪 号]

项目名称 材料名称 检验日期 材料检测 情况栏 承包人 营抚高速公路 合同段 材料产地 抽检人员 拟完成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人 采取的补救措施 以使用工程部使用数量 位 拟完成日期或意见 进场材料不合格原因分析及填写栏 处理结果: 承包人: 驻地监理 组意见 驻地监理工程师: 总监办中心 试验室意见 试验监理工程师:

以上两种表格,由承包单位负责人和驻地监理组负责人填写,并

附有关材料,如有足够的材料(重测数据、图片及合理的分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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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故处理已经完成,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主任在跟踪表签认并加盖“注销”章,对那些尚未处理完毕的样品事故,在每月总监办计量前一天把汇总情况报总监办计量部门,汇总的范围包括所有未处理的样品事故。

第四十三条 异常数据处理制度

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于标准值较多的数据。凡是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应立即终止试验,如试验不能终止,也应该在试验段结束或暂停试验,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须在事故后最短时间内向所在试验室主管报告。

出现异常数据后,应细心观察样品的状态,及时分析原因:

1、如属于非破坏性试验或样品有剩余,再次证实试件本身没有可疑问题后进行复核试验;

2、如发现试件的尺寸或品质有明显的问题,应纠正后再进行试验;

3、如未发现样品的问题,应检查仪器有无出现机械故障或电器故障导致示值飘移;

4、如发现仪器故障,须及时纠正,并对之前试验数据做出处理; 5、如仪器运作正常,则重点分析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和其他一些不可预测的方面;

6、不属于以上问题的,应分析工程实体质量。

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除当时有特殊情况外,应将其存放在固定的地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驻地监理试验室,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具体管理细则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及有关技术规范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若有不符之处及需要补充的内容,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便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附件:

1、试验检测要求及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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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基工程试验检测要求; (2)、路面垫层工程试验检测要求;

(3)、基层、底基层工程试验检测要求;

(4)、沥青面层工程试验检测要求; (5)、钢筋混凝土工程试验检测要求;

(6)、砌石工程试验检测要求;

(7)、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试验检测要求; 监理工作重点:

路基工程:填筑材料的控制、标准试验、压实度、灰剂量的现场检测、软基处理的各项试验。

路面工程:原材料质量的控制、混合料及沥青含量的试验、压实度及强度的检测。

结构工程:原材料的质量检查、砼配合比的审核批复、现场砼试件的制取、钢筋焊接的质量检测、计量装置的检查、地基承载力的检测、台背回填压实度的检测,尤其是不易碾压到的边角部位应精心施工重点抽查。

防护工程:原材料质量控制、砂浆试件制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3、试验台帐及进场材料汇总表

表1 年 月主要进场材料汇总表; 表2 试验材料送样单;

表3 年 月承包人试验检测月报表;

表4 年 月总监办(驻地办)试验室抽检试验汇总表; 4、营抚高速公路中心试验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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