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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在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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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电 新 疆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昌 吉 热 电 厂

CHANGJI THERMOELECTRICITYHUADIAN XINJIANGPOWER CO.,LTD.

昌吉热电厂“违章再教育”管理规定

(试行)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

二〇一一年二月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

昌吉热电厂“违章再教育”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实现“零违章”目标,争创 “无违章工地”,通过对违章现象的有效控制,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的控制力,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昌吉热电厂、昌吉热电厂工程各参建单位、以及进入昌吉热电厂生产区域的所有人员。

本规定依据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并结合我厂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各项目部自行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3.职责

3.1 施工人员(含外来人员)

3.1.1 自觉遵章守纪,不发生违章行为。

3.1.2 有制止同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权利和义务。 3.1.3 有制止和纠正事故隐患、检举他人违章行为的权利。 3.2 管理人员(含各级领导)

3.2.1 自觉遵章守纪,不发生违章行为。

3.2.2 有确保本人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杜绝违章现象的权利和义务。 3.2.3 有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依法惩处违章的权利。 3.3 安监人员

3.3.1 自觉遵章守纪,不发生违章行为。

3.3.2 有依法管理,对职责范围内违章现象依法惩处的权利和义务。 3.3.3 有对发现的违章现象随时随地制止纠正并依法惩处的权利和义务。

3.3.4 有对制止、纠正或检举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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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有接受群众监督和批评纠正的义务。 4.分类 4.1 违章分类

4.1.1 作业性违章:在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4.1.2 装置性违章:生产、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司有关规定、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1.3 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4.1.4 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5.2 责任主体及连责范围

5.2.1 作业性违章责任主体是违章者本人,连责同组施工班组长;同一施工区域3人以上违章连责项目经理。

5.2.2 装置性违章责任主体是设备(装置)负责人、技术人员或直接领导者,连责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及上一级分管领导。

5.2.3 指挥性违章主体是违章指挥者本人,连责违章指挥者、直接领导和执行违章指挥指令的人员。

5.2.4 管理性违章主体是生产、技术及管理人员,连责本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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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者。

5.3 违章控制实行分重点三级控制办法,即班组重点控制作业性违章、各项目部重点控制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昌吉热电厂重点控制管理性违章。

6 典型违章离岗培训及处罚实行细则

6.1 对下列违章行为,处以500元罚款(连责处罚300元),主要责任者离岗培训不少于1天: 作业性违章:

6.1.1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佩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6.1.2 进入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裙子、背心、赤膊或从事加工、制造、高处作业等不按规定着装。 6.1.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6.1.4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或躺着休息。 6.1.5 起重指挥不按规定使用哨子和旗语。 6.1.6 在吊物及机械起重臂下行走、站立或作业。

6.1.7 不按照规程正确使用砂轮机、磨光机、车、刨、铣、钻床等作业。 6.1.8 拖拉机、翻斗车等施工车辆违章载人。 6.1.9 厂区内车辆超速行驶。

6.1.10 非工作人员跨越(进入)安全围栏或警戒绳(区域)。 6.1.11 不采取措施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6.1.12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的机械的转动、传动和滑动部分。

6.1.13 在带电裸露体附近,使用卷尺、皮尺等进行测量工作。 6.1.14 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无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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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 未经批准现场使用明火或电炉取暖 6.1.16现场使用碘钨灯。

6.1.17 在吸烟点以外的地方吸烟。 装置性违章:

6.1.18 施工机械就地无安全操作规程。

6.1.19 电动工器具未装漏电保护开关或漏电保护器损坏,电焊线漏电、气焊带漏气。

6.1.20 现场低压设备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6.1.21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6.1.22 中小型施工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不灵敏。 6.1.23 车辆载货没有固定封牢。

6.1.24 起吊、悬挂重物钢丝绳在棱角处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6.1.25气瓶未固定或无防震垫圈;从事电焊、气割、气焊等,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无防火措施或不使用回火防止器。

6.1.26 使用不合格配电盘或直接用插座代替配电箱,现场使用不合格电源线。 管理性违章:

6.1.27. 未携带安全施工作业证进入施工现场。 6.1.28.未按规定参加安全例会。

7.2 下列违章行为,处以500元罚款(连责处罚300元),主要责任者离岗培训不少于2天: 作业性违章:

7.2.1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无证驾驶车辆或操作起重机械、非起重工指挥吊车作业非起架工搭设或拆除脚手架、非电工从事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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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等)。

7.2.2 乘坐非载人吊笼者及指挥者。 7.2.3 私自拆除安全标志、标示者。

7.2.4 线路送电操作或电气设备检修不执行监护制。

7.2.5 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体,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7.2.6 使用不合格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 7.2.7 施工电梯超载,工器具、索具超载使用。

7.2.8 屋面板、联系梁等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2.9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作业不使用行灯照明。 7.2.10 绝缘用具未按规定定期校验。

7.2.11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通道或孔洞附近。

7.2.12 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7.2.13 启动龙门吊等大型机械,未启动警告铃。

7.2.14 在易燃、易爆区域及重要防火位置(如发电机充氢等),进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时,未办理动火作业票。 7.2.15 用栏杆、金属架杆或脚手架等当作起吊点。 7.2.16 未采取措施,就对盛过油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 7.2.17 野蛮施工,挖(压)断电缆、管道但没造成严重后果。 7.2.18 高空落物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或其它损失的。 装置性违章:

7.2.19 现场存在不合格脚手架、架杆、安全网、爬梯、梯子等。 7.2.20 高处作业危险区下方未按规定装设牢固安全网,垂直交叉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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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 对地电压127V以上的电气设备及设施,未按规定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7.2.22 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7.2.23 施工现场高处临空面没有设置临时栏杆或水平绳等防护,孔洞未装设盖板或其它防护措施。

7.2.24 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

7.2.25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电、气焊或气割作业,无通风排烟措施,出入口无人监护。

7.2.26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且无通风排烟措施。 7.2.27 夜间作业或在炉膛内等区域作业照明不足。 7.2.28 登高工器具不合格。

7.2.29 现场挖坑、断路没装设明显警示标志,夜间无警告指示灯。 7.2.30 氧、乙炔瓶混放或安全距离不够,气压表损坏。 7.2.31 龙门吊、塔吊等机械不按规定采取防风措施的。

7.3 对下列违章行为,处以500元罚款(连责处罚300元),主要责任者离岗培训不少于3天: 作业性违章:

7.3.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

7.3.2高处作业垂直上下不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防护。 7.3.3 擅自拆除或破坏安全设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3.4 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擅自拆除脚手架。

7.3.5 为工程分包方及零工提供不合格劳保用品或工器具的。 7.3.6 不按措施或作业票进行施工作业的。 装置性违章:

7.3.7使用不合格架杆、架板、安全网、梯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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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7.3.9 脚手架未验收挂牌或验收不合格就使用。

7.3.10 起重机械、工器具、索具等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但仍使用的。

7.3.11 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股使用或直接捆绑重物的。 管理性违章:

7.3.12项目开工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3.13 按照规定应办理作业票但没办理作业票或未按作业票要求施工的。

7.3.14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按期整改或对安监人员下发的安全问题通知书(隐患整改通知单)等未按期整改反馈的。

7.3.15 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没有办理施工证的人员进入现场工作(每人考核项目经理1000元)。

7.3.16 安监人员发现违章现象不制止或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 7.3.17 对特殊、大型、危险作业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施工风险分析或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

7.4 下列违章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连责处罚500元),主要责任者离岗培训7天: 作业性违章:

7.4.1 酒后高处作业者。

7.4.2 酒后驾驶车辆或操作施工机械的。

7.4.3 在带电设备或高压线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7.4.4 爆破作业危险区域无明显警示标志,未安排专人监护的。 指挥性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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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恶劣天气安排作业的。 7.4.6 有其他指挥性违章行为的。 管理性违章:

7.4.7 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工程分包方的。 7.4.8 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安排临时工跟班施工的。 7.4.9没有办理开工报告或没有施工措施组织安排施工的。

7.5 下列违章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连责处罚1000元),所在项目(或单位)停工停产进行安全整顿,违章主要责任者离岗培训10天: 7.5.1 对安监部门(安监人员)送达的文件、处罚通知以及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等拒不执行或未采取行动的;

7.5.2 安监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纠正违章或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分析时,进行粗暴干涉,无理狡辩、指责、漫骂等;

7.5.3 重大特殊、危险作业未办理作业票进行施工的,或使用无效作业票;

7.5.4 未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票进行施工的,或使用无效作业票; 7.5.5 野蛮施工(如拆除排架抛掷架杆、架板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7.5.6 严重违章作业或不服从电厂管理,虽未发生事故但对我厂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7.6 下列违章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连责处罚5000元),所在项目(或单位)立即停工整顿,违章主要责任者离岗培训15天:

7.6.1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急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

7.6.2 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阻挠事故调查的; 7.6.3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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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事故情况和资料的; 7.6.4 一个月之内连续发生两次未遂事故的;

7.6.5 参加电厂涉外项目施工,严重违章作业造成一般电网事故的; 7.6.6 安监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施工单位或有关人员恶意打击报复的。

7.7 对上述条款中没有明确界定的违章行为,由安监部门参照相近条款认定并进行处理。

7.8 同一违章行为含多类型违章,按照相关条款分别进行处理。 7.9 因违章导致的事故仍执行《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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