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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监测技术规定---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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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定(第三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内河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监测。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断面和省控断面的水质监测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市级和县级控制的断面的水质监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福建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自动站的监测技术要求另行规定。 1.2 引用标准

GB 6816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GB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 水质 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14581 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HJ/T52 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GB50179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编制说明

1.3.1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福建省水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结合福建

1

省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特点,对监测站位、监测项目与频次、采样时间、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数据传送等方面进一步加以统一,特编制本规定。 1.3.2 随着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将适时对本规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变动或补充本规定的部分条款内容时,应预先书面上报省环境保护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3.3 本规定未涉及的水环境监测技术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1.3.4 本规定由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1.3.5 本规定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发布,委托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解释。

2 监测断面和点位的布设

2.1 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

2.1.1 监测断面的布设是水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环节,断面的设置在总体和宏观上应能较真实、全面地反映水系或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各断面的具体位置应能反映所在区域环境的污染特征,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

2.1.2 监测断面的布设应符合GB12997—91《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选择在多数气候条件下都能安全、方便地进行采样的地点布设断面。

2.1.3 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监测工作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要具有相对的长远性并尽量保持连续性,对我省有代表性的历史沿袭断面,尽可能不加以变动。

2.1.4 设区市交界断面和设区市城区出口控制断面作为重点监控断面。 2.1.5 主要城市的地下水应布设监测点位。

2

2.1.6 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处,尽量选择顺直河段、河床稳定、水流平稳、水面宽阔、无急流浅滩处。 2.2 江河断面的设置

2.2.1 在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12条一级河流上布设断面。 2.2.2 流经城市、县城或大型开发区等污染较重的河段,一般应设置对照、控制断面,在控制断面下游,如果河段有足够长度(至少10公里),还应设置削减断面。

2.2.3 跨市域、县域河流交界处,应设置交界断面,交界断面一般设在交界处下游。

2.2.4 重要水系应设置背景断面,原则上应设在水系源头处或未受污染的上游河段。

2.2.5 受水电梯级开发影响水文情势发生较大变化的河段,应适当设置监测断面。

2.2.6 水系的较大支流,特别是流经城市的支流,在汇入干流处应设置监测断面。

2.2.7 城市内河应设置监测断面。 2.2.8重要河流入海口应设置监测断面。 2.2.9 监测断面垂线和采样点的设置。

2.2.9.1 断面垂线一般根据河流水面宽度,按表2-1规定设置:

3

表2-1 断面垂线的设置

水面宽 ≤50米

垂线数

一条(中泓)

说 明

1.垂线布设应避开污染带。要测污染带应另加垂线。2. 有充分数据(三年以上)证明该断面水质均匀时,可仅设中泓垂线。

3.凡在该断面要计算污染物通量时,必须按本表设置垂线。

50—100米 二条(左、右近岸有明

>100米

显水流处)

三条(左、中、右)

2.2.9.2 垂线上采样点根据水深按表2-2规定设置:

表2-2 垂线上采样点数的设置

水深 ≤5米 5米—10米

>10米

采样点数 上层一点

上、下层两点

上、中、下层三

说 明

1.上层指水面下0.5米处,水深不足1米时,在水深1/2处。2.下层指河底以上0.5米处。 3.中层指1/2水深处。

4.有充分数据(三年以上)证明该垂线水质均匀时,可酌情减少测点。

2.2.10监测断面经确认后,应设置固定标志,测量经纬度,拍照,并用文字说明断面周围环境的详细情况,这些图文资料均存入设区市监测站档案。

福建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断面见表2—3,福建省城市内河水质监测断面见表2—4。

2.3 潮汐河段及入海口监测断面的布设

2.3.1 潮汐河段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与其它河流相同。设有防潮桥闸、河坝的潮汐河段,根据需要在桥闸、河坝的上、下游分别设置断面。 2.3.2根据潮汐河流的水文特征,应设置对照断面和控制断面,控制断面一般设置在入海口处。

4

2.4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布设

2.4.1 河流取水: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m处设置监测点位。 2.4.2 湖、库取水:在水源地取水口半径100m处范围设置监测点位。 2.4.3 地下水井取水:在地下水源的汇水区(加氯前)布设点位。

福建省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见表2—5。 2.5湖泊水库监测垂线的布设

2.5.1一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应设置监测垂线。 2.5.2 风景游览区及重要的景观水体应设置监测垂线。

2.5.3 应在湖(库)内布设进水、湖中心、出水监测垂线,监测垂线上采样点的布设一般与河流的规定相同。

福建省湖泊水库监测垂线见表2—6。 2.6 城市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2.6.1 对已开发利用或计划进行开发利用的城市地下水应布设监测点位。 2.6.2 城市地下水应在浅层水和深层水分别设置监测点位,有温泉的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福建省地下水质监测点位见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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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福建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断面表

(福 州)

河流 名称

断面编号 闽5

闽 江 福 州 段

闽6 闽7 闽8 闽9 闽10 闽11 闽12

梅溪 大樟溪 梅1 大1 大2 大3 敖1 敖2

敖 江

敖3 敖4 敖5 龙1

龙 江

龙2 龙3

断面位置 闽清雄江 闽清格洋口 闽侯下西园 闽侯竹岐 魁岐 闽安 连江琯头 湾边 闽清梅溪口 永泰横龙 永泰塘前 闽侯大樟溪口 罗源霍口 连江傍尾 连江贵安 连江长汀 连江荷山渡口 福清前洋桥 福清倪埔桥 福清海口桥

断面类型 控制、交界 控制 交界 对照、交界 控制

采样层次 上、中、下

上 上 上 上

采样垂线 中 左、中、右 左、中、右 备注 国控 重点

左、中、右 国控 国控

左、中、右 重点

闽 江

控制、入海(加国控

上、中、下左、中、右 测放射性) 控制、交界 控制 控制 控制、交界 交界 控制 控制、交界 交界 控制 对照 控制、入海 对照 控制 控制、入海

上、下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左、中、右 国控 左、中、右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国控 重点

左、中、右 国控 中泓 中泓 中泓

6

续表2—3 (南 平)

河流名称

断面 编号 闽1

闽江南平段

闽2 闽3 闽加1 建1 建2 建3 建4 建5

闽 江

建 溪

建6 建7 建8 建9 建10 建11 建12 建13 建14 富1

富 屯 溪 金溪

富2 富3 富4 富5 金3

断面位置 花竹 十里庵 洋坑 刘家大桥 武夷山曹墩桥 武夷山公馆桥 武夷山兴田 建阳西门电站 建阳洪尾 建阳坪州大桥 建瓯蓬墩 松溪岩下 松溪梅口 政和西津 建瓯东溪口桥 建瓯七里街 建瓯房村 水东大桥 邵武和顺 邵武越王桥 邵武晒口桥 顺昌富文 浪石 将乐樟应 水汾桥

断面类型 对照 控制 控制 削减 背景 控制 控制、交界 对照 控制 控制、交界 控制、交界 省界交界 控制、交界 控制、交界 对照 控制 削减、交界 控制 控制、交界 对照、水源 控制 对照、交界 交界 交界 控制、交界

采样 层次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采样垂线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左、中、右 备注 国控、重点

国控 国控 国控 重点

沙溪 沙12

7

续表2—3 (三 明)

河流名称

断面 编号 金1 金2 沙0 沙3 文1 沙4

闽 江

沙溪

沙5 沙6 沙7 沙8 沙9 沙10 沙11 东支1 尤溪

尤1 尤2

断面位置 建宁袁庄 将乐万全 宁化肖家 永安山峰电站下游

永安洪田 永安安砂水库下游 永安桃源洞上游 永安贡川桥 莘口 翁墩渡口 斑竹溪渡口 沙县渡头 沙县高砂 沙县东溪口 大田高才 尤溪拥口大桥

断面类型 交界 交界 交界 交界 对照 对照、交界 控制 削减、交界 对照 控制 控制、交界 对照 控制 控制 交界 控制、交界

采样 层次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采样 垂线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重点 重点 备注

金溪

续表2—3 (厦 门)

河流名称

断面编号

断面位置 龙海军垦农场(北港)

九龙江 北12 龙海沙头农场(中港)河 口 龙海锦埔(南港)

控制、入海

中泓

断面类型

采样层次 采样垂线

备注 国控

8

续表2—3 (漳 州)

河流 名称

断面编号 西0 西1 西2 西 溪 九 龙 江

西3 西4 西5 西6 北7 北8 北 溪

北9 北10 北11 漳0

漳江

漳1 漳2 东0

东溪

东1 东2

断面位置 平和高南村 南靖洪濑汤坑桥 南靖城关上游 南靖牛崎头桥 南靖靖城桥 洋老洲 上坂 华安西陂 浦南水文站 新洲 长泰洛宾 龙海江东桥 云霄菜埔 云霄公路桥 云霄高塘渡口 诏安梅花桥 诏安新安渡槽 诏安澳子头

断面类型 对照 控制、交界 对照 支流口 控制、交界 控制 控制、交界 控制、交界

控制、交界 对照 控制、交界 控制、交界、水源

支流 对照 控制、入海 支流 对照 控制、入海

层次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采样垂线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备注 国控 重点 国控 重点

上 左、中、右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9

续表2—3 (龙 岩)

河流名称 沙

北团溪

断面编号 沙1 沙2 北1

九 龙 江

北 溪

北4 北5 北6 汀1 汀2 汀加1

汀 江

汀加2 汀3 汀4 汀5 汀6 汀7

漳平顶坊 漳平芦仔 漳平华寮 长汀十里埔桥 长汀陈坊桥 上杭美溪桥 上杭涧头 上杭水西渡桥 上杭李家坪 永定汀江桥 永定东溪桥 永定桂竹桥

交界 对照 控制 对照 控制 交界 水质自动站 对照 控制 省界交界、控制

对照 控制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重点

北2 北3

断面位置 连城罗王 连城黄坊 红坊赤坑 雁石桥 捷步桥

断面类型 控制、交界 控制 背景

控制(加测放射性)

控制

采样 层次 上 上 上 上 上

采样 垂线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重点 备注

溪 文川溪

10

续表2—3 (泉 州)

河流名称

断面编号 晋0

西溪

晋1 晋2 晋3

晋 江 晋江干流 东溪

晋4 晋5 晋6 晋7 晋8 晋9 晋10 晋11 晋12

断面位置 安溪桃舟 安溪清溪桥 安溪罗内桥 南安霞东桥 永春呈祥 德化初溪桥 德化冷水坑桥 永春东关桥 南安港龙桥 南安康美桥 石砻丰州桥 浮桥 鲟埔

断面类型 背景 对照 控制、交界 控制 背景 对照 控制、交界 控制、交界 削减 控制 交界、水源地 (加测放射性)

对照 控制入海

采样层次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备注

采样垂线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左、中、右 中泓 左、中、右

国控 重点

续表2—3 (莆 田)

河流 名称

断面编号 木1 木加1 木 兰 溪

木2 木3 木4 木5

秋 芦 溪

萩1 萩2 萩加1 萩3

断面位置 仙游蒋隔 仙游西台桥 仙游象塘桥 园头桥 濑溪 三江口 白沙桥 狮亭桥 南安陂 江口桥

断面类型 背景 对照 控制 交界 对照 控制、入海 (加测放射性)

对照 控制 对照 控制、入海

采样 层次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采样垂线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备注 国控 重点

11

续表2—3 (宁德市)

断面

河流名称

编号

干流

闽4

古田黄田 古田宝湖 福安上白石 寿宁武曲 福安白塔 福安铁湖 福安赛岐 福安康厝 福安洪口 洪口金钟渡

削减、交界 控制 支流 交界 对照 控制 控制、入海 交界 削减 交界 对照 削减、入海 控制、交界

断面位置

断面类型

层次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左、中、右

重点

交5 交6 霍1

霍童溪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左、中、右 中泓

国控 国控

交4

采样

采样垂线

备注

江 古田溪 古1

交0 交1 交2 交3

交溪

霍2 九都(水文站)霍3

八都 双口渡

敖江

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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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福建省城市内河水质监测断面表

城市名称

断面编号 榕内1

福州市

榕内2 榕内3 榕内4

漳州市

漳内1 漳内2 龙内1

龙岩市

龙内2 龙内3 龙内4 泉内1

泉州市

泉内2 泉内3 泉内4 莆内1

莆田市

莆内2 莆内3 莆内4 宁内1

宁德市

宁内2 宁内3 宁内4

福清市 长乐市 龙海市

融内1 长乐内1 长乐内2 龙海内1 龙海内2 福安内1 福安内2

断面位置 白马河彬德闸 晋安河三孔闸 光明港九孔闸 龙津浦港头 浦头港水仙桥 九十九湾下湖 见龙桥 九一桥 隔后桥 登高桥 西北洋滞洪区 平原渠 浦西滞洪区 破腹沟 木兰陂 延寿桥 新港 涵坝 战场溪 兰田 五里亭 东湖塘 龙江天宝陂 下洞江长洋桥 下洞江洋屿闸 九十九湾洋西 九十九湾丹坑 龟湖阳头桥 龟湖溪口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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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面类型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采样 层次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采样垂线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中泓

备注

福安市

表2—5 福建省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点位表

城市 名称

水厂名称 西、北区水厂 城门水厂 东南区水厂

福 州

马尾水厂 新东区水厂 长乐水厂 福清水厂

厦 门

集美、莲坂水厂 高殿、杏林水厂 同安水厂 白沙水厂 富兴堡水厂

三 明

永安北溪水厂 永安霞岭水厂 永安后溪水厂

鸭姆潭取水口 霞岭桥取水口 铁路水厂取水口

下洋水厂

白眉水库 塘坂水库引水口 炎山取水口 东张水库出口 坂头-石兜水库出口 北溪引水泵站进水口

汀溪水库 白沙水厂取水口 富兴堡水厂取水口 下洋水厂取水口

加测放射性

加测放射性

监测点位 原厝取水口 城门取水口 鳌峰洲取水口

备注 加测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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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5 福建省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点位表

城市 名称 龙 岩

水厂名称 连花山水厂 曹溪水厂 漳平溪仔口水厂 安丰水厂 新建水厂

南 平

武夷山石雄水厂 邵武水厂 建阳五里樟水厂 建瓯水西水厂 建瓯东门水厂

莆 田

莆田水厂 涵江水厂 北水厂 三水厂

泉 州

晋江水厂 石狮水厂 南安水厂 漳州第一水厂

漳 州

漳州第二水厂 龙海水厂 宁德水厂

宁德

福鼎水厂 福安水厂

取水点

连花山水厂地下取水口 曹溪水厂地下取水口 溪仔口取水口 建溪安丰桥取水口 新建水厂取水口 石雄水厂取水口 越王桥取水口 水厂取水口 水西水厂取水口 松溪口取水口 东圳水库出水口 外渡水库出水口 晋江北高渠取水口 晋江北高渠取水口 晋江南高渠取水口 晋江南高渠取水口 南安水厂取水口 康山取水口 鳌浦取水口 江东桥引水口 宁德水厂取水口 福鼎水厂取水口 福安水厂取水口

备注 加测放射性

加测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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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福建省湖泊、水库水质监测垂线表

城市 名称 福 州

山仔水库 东张水库

厦 门 三 明 龙岩 莆田 泉 州 宁德

员当湖 安砂水库 金湖

上、中、下 上、中、下

上、下 上、中、下 上、中、下

进口、库心、出口 进口、库心、出口 外湖闸门内、5#排污口北30m、 湖滨中路大桥下、湖滨东路大桥下

进口、库心、出口 泰入、建入、湖心、出口 进口、库心、出口 进口、库心、出口 进口、库心、出口 进口、库心、出口 进口、库心、出口

湖库名称 西湖

采样层次 上

采样垂线

进口、湖心、湖心亭、出口

棉花滩水库 上、中、下 东圳水库 山美水库 惠女水库 古田水库

上、中、下 上、中、下 上、中、下 上、中、下

注:根据各点位的水深,按照规定决定采样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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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福建省地下水质监测点位表

监测城市

点位编号 井1

福州

井2 井3

莆田 漳州

井4 井5 井6

龙岩 厦门 泉州 宁德 三明 南平

井7 井8 井9 井10 井11 井12 井13

备注 浅层水 深层水 温泉水 浅层水 浅层水 深层水 深层水 深层水 浅层水 浅层水 浅层水 浅层水 浅层水

3 监测项目与采样要求

3.1 监测项目的确定原则

3.1.1选择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要求控制的污染物。

3.1.2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选择对人和生物危害大、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范围广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3.1.3被测的污染物应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及相应的监测手段。 3.2 监测项目(见表3—1)

3.2.1监测项目应按照表3—1规定的必测的项目进行。

3.2.2 感潮河段必测项目增加盐度;内河监测项目同河流,应增加COD;国控断面应增加COD、总氮;省重点断面应增加C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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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各设区市可视环境管理需要增加选测项目。

3.2.4 兼备各功能的监测站位,应测定相应功能规定的所有监测项目。 3.2.5 重点断面逢双月监测的项目按照表3-1河流双月测定项目进行。 表3—1 水环境监测必测项目表

监 测 项 目

地表水:水温、pH、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必测粪大肠菌群、氨氮。

项目 地下水: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钾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

饮用水水源地

肠菌群。

选测地表水:硫酸盐、总氮(湖库)、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项目 氮、铜、锌、硒、砷、镉、铬(六价)、铅、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

硫化物。

地下水: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汞、硒、砷、镉、六价铬、铅

必测

河流及城市内河

双月

测定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 项目

水温、pH、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透明度、叶绿素a。

水温、pH、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挥发酚、氰化物、汞、砷、铬(六价)、总硬度、铅、氟化物、镉、铁、锰、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

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亚硝

入海 河口

酸盐、硝酸盐、盐度、总磷(或活性磷酸盐)、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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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项目

湖泊 水库

地下水

3.3 采样频次及时间

3.3.1 饮用水源地分“重点”和“一般”两类,各设区市的水源地为重点饮用水源地,县级市的水源地为一般饮用水源地。列为重点饮用水源的,全年监测12次,每月采样一次。列为一般饮用水源的,全年监测6次,逢单月采样。采样时间在当月上旬内进行。列入必测项目的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如发现有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应每月监测。

3.3.2省内12条主要河流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监测6次,重点断面(表2-1备注栏注明的重点断面)每双月增加采样一次,全年监测12次,采样时间均安排在1日~10日内进行。

3.3.3主要河流实施流域同步监测,即每一流域监测断面要尽量在同一天采样。若遇到异常天气,各监测站应根据天气情况应推迟进行。 3.3.4内河逢单月监测,湖库每年3、7、11月监测,可安排在当月的1日-15日内采样。

3.3.5 加测放射性的断面每年监测2次,在5月、11月采样,当月20日前送省环境放射性监理站,次月15日前报数据。

3.3.6感潮河段的河口监测断面,逢单月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应采当天涨、退潮水样;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采样时间可与上游同步,也可以根据大小潮的时间,另行安排。河口重点监测断面逢双月监测的可只采小潮退平潮水样。 3.3.7 地下水每年监测2次,5月、11月各采样1次。

3.3.8为配合流域综合整治工作,及时反映整治效果,应根据有关环保局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增加监测频次。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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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具体情况和有关环保局要求增加采样断面和频次。

3.3.9列入地表水必测项目,若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变化的,可减少至每年1次,在1月份采样,一旦检出,或在断面附近有新增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应恢复正常采样。 3.4 样品的采集 3.4.1 采样前的准备

3.4.1.1 确定采样负责人和采样人员

采样负责人负责制定采样计划并组织实施。采样人员应了解监测任务的目的和要求,熟悉采样方法、采样容器的洗涤和样品保存技术和现场监测项目的技术要求。采样负责人和采样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4.1.2 制定采样计划

采样计划应包括:采样监测项目、采样数量、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及分工、采样质量保证措施、采样器材和交通工具、需要现场监测的项目、安全保证等。

3.4.1.3 采样器材与现场监测仪器的准备

采样器材主要是指采样器和水样容器。 (1) 采水器要求

水质采样应采用有机玻璃采水器、直立式采水器(可采集油类、粪大肠菌群、硫化物等单独采样项目)或专用油类采水器等,除水深低于1m外,不允许用水桶采样。

(2)采水器洗涤

出发前应清洗有机玻璃采水器内外壁,注意不能与污水采样器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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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样容器的选择及清洗

水样容器选择、洗涤的具体方法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中表4-4规定进行。表中所列洗涤方法指对在用容器的一般洗涤方法,如新启用容器,则应作更充分的清洗。

水环境质量监测的水样瓶应做到定点位、定项目,不能混用,更不能与污水采样容器混用。

(4) 现场监测仪器

对水温、pH值、溶解氧、透明度等现场监测项目,应在实验室内准备好所需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性能,安全运输到现场。 3.4.2 采样

3.4.2.1 采样时应保证采样点位的准确性,必要时使用定位仪(GPS)定位。取水点要选择水体流动的位置;利用桥梁采样的要在水流速大的位置进行;利用船只采样的,一定要到达岸边固定的标志物和河流中心河水流动快的位置,采样时要注意船只漂流,不能离开断面位置。不允许随意在岸边采样。

3.4.2.2 水质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水样。遇到暴雨不能采样,应推迟进行,采集感潮河段的断面水样,要在高平潮、低平潮时进行,不能随意采样。 3.4.2.3采上层水样应在水面下0.5m处,中层在水深的一半处,下层在河底以上0.5m处。

3.4.2.4 采样前,除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石油类和粪大肠菌群等项目外,可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和水样容器2~3次。

3.4.2.5 采集测定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项目的水样时,水样必须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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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6 采石油类、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等项目的水样应分别采用直立式采水器采样,将玻璃瓶安装在采水器的支架上,放到水面下0.5m,进行采样。

3.4.2.7除SS、DO、pH、石油类、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外的其他项目水样采集后,应自然沉降30min,取上层非沉降部分装入容器,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表4-4的要求加入保存剂。应将水样容器瓶盖紧、密封,贴好标签。标签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一般应包括监测编号、采样日期和时间、监测项目、加固定剂情况等。

3.4.2.8 用墨水笔在现场填写《水质采样记录表》,字迹应端正、清晰,各栏内容填写齐全。

3.4.2.9 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采样记录与水样,如有错误或漏采,应立即重采或补采。 3.4.3采样质量保证

3.4.3.1采样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切实掌握水采样技术,熟知采样器具的使用和样品固定、保存、运输等要求。

3.4.3.2采样人员必须有责任心,严格按照采样规程进行采样,采样过程中不应有影响采样质量的行为,如使用化妆品,在采样时、样品分装时及样品密封现场吸烟等。

3.4.3.3采样人员应根据采样断面的明显标志物判断断面位置,不得擅自改动采样位置。

3.4.3.4 用船只采样时,船头向上游,逆流采样,采样人员应在船前部。 3.4.3.5每批水样,应选择适当监测项目加采现场平行密码样、密码加标样、现场空白样和空白加标样,与水样一起送回实验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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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6地表水水样容器和污染源水样容器应分架存放,不得混用。水样容器应按监测断面和测定项目,分类编号、固定专用。每次测试结束后,样品容器应及时清洗,归架。

3.4.3.7应有两人以上进行采样,注意采样安全,采样过程要相互监护,防止中毒及掉入江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3.5现场监测 3.5.1 现场监测项目

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透明度、感官指标(色、嗅和味、肉眼可见物等),同时还应测定气温、气压、风向、风速,描述天气状况和近期降水情况,水文参数。 3.5.2 现场监测方法 3.5.2.1 水温

用经检定的表层水温表或颠倒温度计测量,测定上层水温,将水温表放置在水面以下0.5m处静置5-7min后读数。测定中、下层水温,将颠倒温度计放至采样点测量。 3.5.2.2 pH值

用测量精度高于0.1的pH计测定。测定前按说明书要求认真冲洗电极并用两种标准溶液校准pH计。测定时可将电极直接放入水中测定,也可以将水样装在专用瓶里测定。 3.5.2.3 溶解氧

用膜电极法的溶解氧仪器现场测定,注意膜上不能有微小气泡,测定时应注意电极在水中搅动,不能静止,不能产生气泡。 3.5.2.4 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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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透明度盘直接测量。 3.5.2.5 水质感官指标

直接观察并应现场记录。 3.6样品管理 3.6.1 样品运输

3.6.1.1 不得将现场测定后的剩余水样作为样品送往实验室分析。 3.6.1.2水样装箱前应将水样容器内外盖盖紧,对装有水样的玻璃磨口瓶应用聚乙烯薄膜覆盖瓶口并用细绳将瓶塞与瓶颈系紧。

3.6.1.3同一采样点的样品瓶尽量装在同一箱内,与采样记录逐件核对,检查所采水样是否已全部装箱。

3.6.1.4 装箱时应用泡沫塑料或波纹纸板垫底和间隔防震。有盖的样品箱应有“切勿倒置”等明显标志。

3.6.1.5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照射,气温异常偏高或偏低时还应采取适当保温措施。

3.6.1.6 运输时应有押运人员,防止样品损坏或受沾污。 3.6.2样品交接

3.6.2.1样品送达实验室后,由样品管理员接收。样品管理员应对样品进行符合性检查,包括:

①样品包装、标志及外观是否完好。

②对照采样记录单检查样品名称、采样地点、样品数量、形态等是否一致,核对保存剂加入情况。 ③样品是否有损坏、污染。

3.6.2.2当样品有异常,或对样品是否适合监测有疑问时,样品管理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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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送样人员或采样人员询问,样品管理员应记录有关说明及处理意见。

3.6.2.3 样品管理员确定样品唯一性编号,将样品唯一性标识固定在样品容器上,进行样品登记,并由送样人员签字交接。

3.6.2.4 样品管理员进行样品符合性检查、标识和登记后,应尽快通知实验室分析人员领样。

4 流域污染物通量监测

4.1通量监测应增加断面的监测频次,以断面的平均浓度和流量计算出污染物通量。

4.2通量监测以交界断面为主,先在重点流域的设区市交界断面进行试点。 4.3通量监测项目氨氮、总磷、石油类、高锰酸盐指数。

4.4 通量监测一定要按照断面垂线和采样点设置要求进行,不能减少。 4.5流量测量

4.5.1流量测量一般采用流速仪法,将监测断面分成若干大小区间分别测量后求积,有条件的监测站应购买多普勒测流仪测定流量。 4.5.2 可尽量利用或购买附近水文站的流量数据。

5分析方法

5.1 分析方法的选择原则

5.1.1 应按相关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配套分析方法进行水样分析。要选用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分析方法、行业标准方法,对无国家标准方法的项目可采用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所推荐的分析方法。 5.1.2 对没有现场固定的水样,实验室分析时应混匀后自然沉降30min,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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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非沉降部分进行分析。

5.1.3感潮河段的高锰酸盐指数应采用碱性高锰酸钾法测定;若盐度对项目分析有干扰的,其分析方法应采用《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4-1998要求执行。 5.1.4 应优先选用以上规定的分析方法,也可采用ISO、EPA、JIS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经验证合格,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批准备案。 5.2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河流、饮用水源地、湖泊、水库、城市内河水质的监测方法参见表4-1。河口水样盐度对分析有干扰时,应采用《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4-1998规定的方法。地下水采用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附录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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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1 2 3 4

项 目 水温 pH 溶解氧 高锰酸盐 指数

分 析 方 法

温度计法 玻璃电极法 碘量法 电化学探头法 酸性高锰酸钾法 碱性高锰酸钾法 重铬酸钾法 快速COD法 稀释与接种法 直接培养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N-(1-萘基)-乙二胺分光法

离子色谱法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紫外分光光度法 离子色谱法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ICP-MS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ICP-MS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ICP-MS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ICP-MS法

检出限(mg/L) 0.1℃ 0.02(pH)0.2 0.2 0.5 0.5 5 2 2 0.2 0.025 0.01 0.003 0.04 0.02 0.08 0.04 0.002 0.004 0.002 0.02 0.002 1E-05 0.01 0.002 5E-05 0.1 0.002 1E-05 0.01 0.0001 5E-05

方法来源 GB13195—91 GB6920—86 GB7489—87 GB11913—89 GB11892—89 GB11914—89

[1] GB7488—87 GB7479—87 GB7481—87 GB7493—87

[1] GB7480—87

[1] HJ/T84-2001 GB7490—87 GB7487—87 GB7475-87 [1] [1] GB7475-87 [1] [1] GB7475-87 [1] [1] GB7475-87 [1] [1]

5 化学需氧量 6 7 8 9 10 11 12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亚硝酸盐 硝酸盐 挥发酚 氰化物 铜

13 锌 铅

13

14 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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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1 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13 14

项目 砷 汞

分析方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光度法

原子荧光法 冷原子荧光测汞仪 原子荧光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红外分光光度法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离子色谱法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原子荧光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离子色谱法

检出限(mg/L) 0.007 0.0001 0.00005 0.00005 0.004 0.01 0.05 0.05 0.02 0.00025 0.003 0.0001 0.03 0.03 0.02 0.01 0.4 0.09

分析方法来源 GB7485—87

[1] [1] [1] GB7467—87 GB/T16488—

1996 GB7483—87 GB7484—87 HJ/T84-2001 GB11902-89 GB/T15505-1995

[1] GB11911—89

[1] GB11906-89 GB11911—89 GB13196—91 HJ/T84-2001

15 铬(六价) 16 17

石油类 氟化物

18 19 20 21 22

硒 铁 锰 硫酸盐

粪大肠菌

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1]

群 阴离子表23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7494-87

面活性剂 24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0.05 GB11894—89 25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11893—89

硝酸银滴定法 10 GB11896—89

26 氯化物 硝酸汞滴定法 2.5 [1]

离子色谱法 0.02 HJ/T84—2001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05 GB/T16489-1996

27 硫化物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0.004 GB/T17133-1997

28 盐度 盐度计法 0.1 GB 17378.4-1998注:⑴《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

⑵方法检出限必须符合表内规定的要求,若采用先进仪器比本表规定的检出限低,按照实际的检出限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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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是贯穿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人员素质、监测方法的选定、布点采样、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报告审核等一系列质量保证措施和技术要求。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水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及《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6.1 监测人员的素质 6.1.1 监测人员技术要求

具备扎实的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水监测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学习和了解国内外水监测新技术,新方法。 6.1.2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凡承担水环境质量监测的采样、样品分析、报告监测数据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分析)。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

6.1.3 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伪造数据、资料和漏测、漏报。 6.2 监测仪器

6.2.1 根据监测项目和工作量的要求,合理配备采样、现场监测、实验室测试,数据处理和维持环境条件所要求的所有仪器设备。

6.2.2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达到统一可比,必须对分析仪器进行定期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准使用。在两次检定之间必要时应进行期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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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仪器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或校准。 对在用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功能正常。 6.3采样的质量保证

采样的质量保证见3.4.3采样质量保证 6.4分析实验室基础条件 6.4.1 实验室环境

(1)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通风良好、布局合理,相互有干扰的监测项目不在同一实验室内操作,测试区域应与办公场所分离。

(2)应配置合适的排风系统,产生刺激性、腐蚀性、有毒气体的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3)天平、精密仪器应按要求控制温度、湿度。

(4) 化学试剂贮藏室必须符合要求,固体试剂和酸类、有机类等液体试剂应隔离存放。 6.4.2实验用水

一般分析实验用水电导率应小于3.0μS /cm。特殊用水则按有关规定制备,检验合格后使用。应定期清洗盛水容器,防止容器沾污而影响实验用水的质量。 6.4.3 实验器皿

根据监测项目的需要,选用合适材质的器皿,必要时按监测项目固定专用,避免交叉污染。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晾干、防止灰尘玷污。 6.4.5 化学试剂

应采用符合分析方法所规定等级的化学试剂。配制一般试液,应采用不低于分析纯级的试剂。严格防止试剂被沾污。经常检查试剂质量,一经发现变质、失效,应及时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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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试剂的配制和标准溶液的标定

6.4.6.1 根据使用情况适量配制试液。选用合适材质和容积的试剂瓶盛装。 6.4.6.2 用精密称量法直接配制标准溶液时,应使用基准试剂或不低于优级纯的试剂,或用有证标准溶液直接配制;所用溶剂应为GB6682-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规定的二级以上纯水或优级纯(不得低于分析纯)溶剂。称样量不应小于0.1g,用检定合格的容量瓶定容。

6.4.6.3 用基准试剂标定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时,至少平行标定三份,相对偏差不应大于0.2%,取其平均值计算溶液的浓度。

6.4.6.4 试剂瓶上应贴有标签,标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和配制人。需避光试剂应用棕色试剂瓶盛装并避光保存。试剂瓶中试液一经倒出,不得返回。保存于冰箱内的试液,取用时应将试剂瓶置于室温使其温度与室温平衡后再量取。 6.5实验室内质量控制

实验室应采用各种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并贯穿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 6.5.1 分析方法的适用性检验

分析人员在承担新的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时,应对该项目的分析方法进行适用性检验,包括空白值测定,分析方法检出限,校准曲线的绘制,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及干扰因素等试验。以了解和掌握分析方法的原理、条件和特性。 6.5.1.1 全程序空白值的测定

空白值是指以实验用水代替样品,其它分析步骤及所加试液与样品测定完全相同的操作过程所测得的值。影响空白值的因素有:实验用水质量、试剂纯度、器皿洁净程度、计量仪器性能及环境条件、分析人员的操作水平和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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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实验室在严格的操作条件下,对某个分析方法的空白值通常在很小的范围内波动。空白值的测定方法是:每批做平行双样测定,分别在一段时间内(隔天)重复测定一批,共测定5~6批。

计算空白平均值和空白平行测定(批内)标准偏差公式见“规范”。 6.5.1.2 检出限的测定

检出限为某特定分析方法在给定的置信度(通常为95%)内可从样品中检出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所谓“检出”是指定性检出,即判定样品中存有浓度高于空白的待测物质。检出限受仪器的灵敏度和稳定性、全程序空白试验值及其波动性的影响。

检出限计算算方法见“规范”。

实验室所测得的分析方法检出限不应大于该分析方法所规定的检出限,否则,应查明原因,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后,重新测定,直至测得的检出限小于或等于分析方法的规定值,检出限小于分析方法的规定值时可按照实际报出。

6.5.1.3 校准曲线的制作

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一般要求γ≥0.999,斜率和截距应正常。 6.5.1.4精密度检验

检验分析方法精密度时,通常标准溶液(浓度可选在校准曲线上限浓度值的0.1和0.9倍)、实际水样和水加标样3种分析样品,求得批内、批间标准偏差和总标准偏差。各类偏差值应等于或小于分析方法规定的值。 6.5.1.5 准确度检验

检验准确度可采用:

①使用标准物质进行分析测定,比较测得值与保证值,其绝对误差或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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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应符合方法规定要求。

②测定加标回收率(加标量一般为样品含量的0.5~2倍,且加标后的总浓度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浓度值),回收率应符合方法规定要求。 6.5.1.6 干扰试验

干扰可能导致正或负的系统误差,干扰作用大小与待测物浓度和共存物浓度大小有关。应选择两个(或多个)待测物浓度值和不同浓度水平的共存物溶液进行干扰试验测定。

6.5.2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程序

6.5.2.1 对送入实验室的水样应首先核对采样单、样品编号、包装情况、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等。符合要求的样品方可开展分析。

6.5.2.2 每批水样分析时,应同时测定现场空白和实验室空白样品,当空白值明显偏高,或两者差异较大时,应仔细检查原因,以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 6.5.2.3校准曲线的控制

(1) 用校准曲线定量时,必须检查相关系数(γ≥0.999)、斜率和截距是否正常。

(2) 校准曲线斜率比较稳定的监测项目,在实验条件没有改变、样品分析与校准曲线制作不同时进行的情况下,应在样品分析的同时测定校准曲线上1~2个点(0.3倍和0.8倍测定上限),其测定结果与原校准曲线相应浓度点的相对偏差绝对值不得大于5%~10%,否则需重新制作校准曲线。

(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原子荧光法、GC-MS、ICP-MS等仪器分析方法,校准曲线的制作必须与样品测定同时进行。 6.5.2.4 精密度控制

凡样品均匀能做平行双样的分析项目,每批水样分析时均须做10%的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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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样,样品数不足10个时,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份样品的平行双样。平行双样可采用密码或明码两种方式,测定的平行双样允许偏差符合规定值,则最终结果以双样测试结果的平均值报出;若平行双样测试结果超出规定允许偏差时,在样品允许保存期内,再加测一次,取相对偏差符合规定的两个测试结果的平均值报出。 6.5.2.5 准确度控制

实验室进行水样分析时,应采用标准物质作为质控样或加标回收率测定进行准确度控制。

每批样品带10%的标准物质质控样或10%加标回收率测定;样品数不足10个时,每批至少作1个质控样或加标回收率测定,质控样不得使用与绘制校准曲线相同的标准物质。

标准物质测试结果的允许误差应在标准物质的不确定度的范围内,加标回收率应符合“规范”规定的允许范围。当测试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表明分析过程存在系统误差,本批分析结果准确度失控,应找出失控原因并加以排除后才能再行分析并报出结果。 6.5.2.6实行三级审核制

审核范围:采样原始记录-分析原始记录-监测报告。

第一级主要校对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仪器设备、分析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测试数据和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校对人员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

第二级主要审核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报告内容完整性、准确性。 第三级主要审核监测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监测结果的合理性和结论的正确性。

审核后,均应在监测报告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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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实验室间质量控制

6.6.1 主动、积极、有计划地参加第三方的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以不断提高各实验室监测技术水平。

6.6.2 上级环境监测站应定期使用标准物质或稳定的水样对下级监测站组织实验室间比对和质控考核活动,判断各实验室间测定结果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利有关实验室及时查找原因,减少系统误差。

6.6.3 上级环境监测站定期对下级监测站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经常组织技术讲座、培训和技术交流等活动,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队伍整体技术水平。

7数据处理及上报传输

7.1 原始记录

7.1.1 现场采样、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分发、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是地表水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应认真记录,及时归档。

7.1.2 分析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情况下找出影响不确定度的因素,并使实验室分析工作在最接近原来条件下能够复现。记录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性状,采样时间和地点,分析方法依据,使用仪器名称和型号、编号,测定项目,分析时间,环境条件,标准溶液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校准曲线,取样体积,计量单位,仪器信号值,计算公式,测定结果,质控数据,测试分析人员、校对人员签名等。 7.1.3 记录要求

7.1.3.1 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晰。

7.1.3.2 应在采样和测试分析过程中及时、真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得凭追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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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补填或抄填。

7.1.3.3 原始记录不得涂改。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应在错误的数据上划一横线(不得覆盖原有记录的可见程度),如需改正的记录内容较多,可用框线画出,在框边处添写“作废”两字,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上方。所有的改动处应有更改人签名或盖章。

7.1.3.4每次报出数据前,原始记录上必须有测试人和校对人签名。 7.1.3.4 原始记录应及时归档,不得随意复制、外借。 7.2 数据处理

7.2.1 记录测量数据时,根据计量器具的精度和仪器的刻度,只保留一位可疑数字,测试数据的有效位数和误差表达方式应符合有关误差理论的规定。 7.2.2 数值修约按GB8170《数字修约规则》执行。

7.2.3 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记录应转换成法定计量单位表达,并记录换算公式。

7.2.4 测试人员应根据标准方法、规范要求对原始记录作必要的数据处理。在数据处理时,发现异常数据不可轻易剔除,应按GB4883-85《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进行,但不能简单地用统计检验方法来决定取舍,应根据测点周围的具体情况(水文因素、气象、附近污染源情况等)进行分析,决定取舍。 7.3数据上报 7.3.1上报单位

7.3.1.1河流、湖库、城市内河、饮用水源地、地下水的水质监测数据均由负责监测的监测站汇总到设区市监测站,由设区市监测站统一审核后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国控断面及国家重点城市的饮用水源水质月报应同时报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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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总站。

7.3.1.2 设区市监测站汇总水质监测数据后,应对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异常值进行判断和处理,对确是污染引起的异常,应及时向环保管理部门汇报。每次监测数据由站长审核签发后,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同时向同级环保局报告监测结果。 7.3.2上报时间

7.3.2.1河流、湖库、内河、地下水的监测数据于监测当月25日前上报。国控断面的监测数据在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同时,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7.3.2.2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每月20日前上报,同时按水质月报规定的评价方法和要求进行评价并上报水质月报。 7.3.3 上报方式

7.3.3.1所有的水质监测数据按国家统一的环境数据库上报要求规定的格式,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并同时上报由站长签发的监测数据和质控数据纸报表。 7.3.3.2监测数据分别按国家数据库软件的统一要求和监测数据结果(纸报表)格式进行填报;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报最低检出限再加“L”,未监测的按“-1”上报,三年监测未检出而不监测的按“-3”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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