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图签栏签名补充规定
根据《技术管理条例》规定,初步设计、施工图图纸图签栏内每个签名栏原则上要求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分别签名。为了有利于做好我院的技术管理工作,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现对图纸图签栏的签名增加补充规定如下: 1、 院管工程
1.1、正、副院长和正、副院总工(总建)担任项目主持人时,还可同时担任其所属专业的审定
人或审核人。
1.2、对于大型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建筑项目可分别增加专业负责人并设一名专业总负责人,
由专业总负责人与各分部(分项)建筑项目专业负责人共同签专业负责栏。 1.3、项目总负责人由一人担任时,项目总负责人不能再同时担任审定人或审核人。
1.4、建筑专业:当正、副院长和正、副院总建筑师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共同签项目总负责
人时,还可同时担任审定人或审核人。这时分两种情况处理:
(1)正、副院长和正、副院总建筑师还同时担任审定人时,审核人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
计人担任。
(2)正、副院长和正、副院总建筑师还同时担任审核人时,审定人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
计人担任。
15、其它各专业:当正、副院长和正、副院总工程师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共同签专业负责
人时,还可同时担任其所属专业的审定人或审核人。这时分两种情况处理:
(1)正、副院长和正、副院总工程师还同时担任其所属专业的审定人时,审核人应由具备相应
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
(2)正、副院长和正、副院总工程师还同时担任其所属专业的审核人时,审定人应由具备相应
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
1.6、建筑专业:当正、副院长和正、副院总建筑师担任项目总负责人还同时担任专业负责人时,
不应再担任审定人及审核人。
1.7、其它各专业:当正、副院长和正、副院总工程师单独担任专业负责人时,不应再担任审定
人及审核人。 2、 所管工程
2.1、建筑专业:项目总负责人由一人担任时,项目总负责人不应再担任审定及审核人。 2.2、其它各专业:专业负责人由一人担任时,专业负责人不应再担任审定及审核人。 2.2、当建筑等级为特级、一级、二级(见附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或属于一类高
层建筑时,建筑专业、其它各专业都分两种情况处理: 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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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副总建筑师以上技术职务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共同担任项目总负责人时,还可同时
担任审定或审核人;当担任审定人时,审核人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当担任审核人时,而该部门没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担任该项目的审定人时,该部门可以找其他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或向院科技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科技委员会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
(2)所副总建筑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时担任项目总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时,不应再担任审定
人及审核人。审核人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当该部门没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担任该项目的审定人时,该部门可以找其他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或向院科技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科技委员会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 其它各专业:
(1)所副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共同签专业负责人时,他还可同时担
任其所属专业的审定或审核人;当担任审定人时,审核人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当担任审核人时,当该部门没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担任该项目的审定人时,该部门可以找其他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或向院科技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科技委员会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
(2)所副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无旁签时, 不应再担任审定人及审核人。
审核人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当该部门没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担任该项目的审定人时,该部门可以找其他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或向院科技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科技委员会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
2.3、当建筑等级为三级(见附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或属于二类高层建筑或建筑
最大跨度小于20 M时,分两种情况处理:
(1)当设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不够时,项目审定、项目审核可由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担任,但他不应同时担任项目总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包括旁签);
(2)当设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已担任了项目总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包括旁签),
该部门没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担任该项目的审核人、审定人时,可以找其他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或向院科技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科技委员会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该项目的审核人、审定人。
2.4、当设计部门需要找其他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审核人、审定人时,该部门
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项目总负责人批准后交科技管理部备案。 3、校对人应遵守如下规定:
3.1、项目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或制图人不应担任校对人,但在专业负责栏旁签,并
未参与设计、制图的人员可以担任该项目的校对人。 3.2、校对人不能由审核人及审定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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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除大型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建筑项目外,原则上,同一工程项目的设计人不能互为校对
人。特殊情况需要设计人互为校对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项目总负责人批准后交科技管理部备案。
4、《工程项目设计通知书》、图纸修改章、《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单》各栏的
签名应遵守如下规定:
4.1、《工程项目设计通知书》各栏的签名原则与图纸图签栏的签名相同(见本规定第1至第3
条款),其各栏目签名人应与同项目图纸图签栏的签名人相同。
4.2、图纸修改章中的提出人应是该项目的设计人、专业负责人或项目总负责人,批准人应是该
项目相应专业的审核人或审定人或主管该项目的院(所)总工。 4.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单》应由专业负责人签发。
附件: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特级 单体建筑面积 8万平方米以上 立项投资 2亿元以上 一级 2万平方米以上至8万平方米 亿元 二级 5千平方米以上至2万平方米 千万元 三级 5千平方米及以下 1千万元及以下 4千万元以上至21千万元以上至4一般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 100米以上 24米及以下(其50米以上至100中砌体建筑不得24米以上至50米 超过抗震规范高米 度限值要求) 12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12层以上至20层 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 10万平方米及以下 1万平方米及以下 五级及以上 住宅、宿舍 层数 20层以上 居位区、工厂生活区 总建筑面积 地下空间(总建 10万平方米以上 1万平方米以上至5万平方米 四级及以上 地下工程 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 附建式人防(防 护等级)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要求 抗震设防区建筑抗震设防区特殊高度100米及以 超限高层建筑 下的一般超限高层建筑 技术比较复杂 特殊公共建筑 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技术特别复杂 动、视线等特殊要求 重要性 国家级经济、文省级经济、文化、化、历史、涉外历史、涉外等重 等重点工作项目 点工程项目 1
注: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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