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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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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公司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公期稳定发展,公司现拟对公司董事(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该计划有效期 年, 授予激励对象 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元/股。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草案)》由董事会审议,并须报中国审核 无异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为保证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目的、原则

本考核办法通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业绩、能力、态度等工作绩效的正确评价来利用股权激励机制,最终达到提高公司管理绩效和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实现股权激励和本人工作业绩、能力、态度的紧密结合。

二、考核组织职责权限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考核激励对象的工作;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三)公司证券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提供和搜集,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考核对象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 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四)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确认需要进行激励的骨干员工。

被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被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股票期权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具有获得授予本次股票期权的资格。

四、考核方法、内容及期间

(一)考核依据

1、 公司业绩考核依据

当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指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依据

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制度以及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职责和年度目标等。

(二)对公司的考核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指标和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进行考核。

(三)对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内容及权重

激励对象总分值为 100 分,考核内容分及权重如下:

项目 工作业绩 工作能力 工作理念 一票否决

权重 80% 10% 10%

1、工作业绩

参照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考核办法执行。

2、工作能力

按照岗位说明书的标准进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与决策能力、协调与组织能力、领导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等。通过集中评议的方式进行考核。

3、工作理念

工作主动性、责任感、团队精神和纪律性。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考核。

4、一票否决

如果被激励人员在绩效考核期间内被问责免职以及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认定的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形象等相关事项,相关责任人当年的考核结果等级将被一票否决,评定为不合格。

(四)绩效考核期间和次数

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每年考核一次。

五、考核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对考核对象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核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按照考核内容与标准,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结果保存,所有被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报告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在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被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对被激励对象的评价以及被激励对象的述职、集中评议等形式,对被激励对象进行年度考核。

(三)考核结果应用

1、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等级 合格 不合格

评分 70 分及以上 70 分以下

2、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本此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行权依据。被激励对象只有在股票股权行权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时才能进行股票期权的行权。

(四)考核申诉

如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或考核等级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反馈表发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考核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如确存在不合理,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异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六、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一)考核结果反馈

每次考核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统一制作反馈表一式二份,一份反馈至被考核对象本人,另一份备案。

(二)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依据。

七、绩效考核记录

(一)所有绩效考核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二)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

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三)记录保存期十年。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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