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中的投资者保护
作者:潘佳杰
来源:《丝路视野》2017年第36期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也逐渐具备了完整的发展体系。在证券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根据市场规律和需求对自身的内部运营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得当,能够促进证券公司自身的发展,如果证券公司的运营无法满足市场变化的需要,则证券公司就会发展受阻甚至破产被市场所淘汰。所以说,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为此,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证券公司的投资者进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对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投资者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投资者保护
目前,证券公司由于在发展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而被淘汰的现象屡见不鲜。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经济市场也越来越公平化和公开化,各个行业的竞争都非常的激烈,而证券公司作为竞争最激烈的金融领域被淘汰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所以说,面对着市场竞争中如此大的投资风险,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发展证券公司望而却步。为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一、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投资者保护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公司出现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证券公司发生问题的事件较少。自从21世纪初以来,我国证券公司发生问题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手段来减弱证券公司的风险。这些制度手段的实施虽然使得证券公司的投资者损失了一些经济利益,但是对于证券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对于证券公司风险防范的基本制度手段主要包括撤销、托管、重整、破产清算等。
二、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中的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层面对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未明确
虽然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但是这些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法律层面对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未明确。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对证券公司退出的相关情况给出了规定,但是诸如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保障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证券公司相关问题无法解决,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导致在我国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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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实践中我国的法律相关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对投资者保护不到位,进而造成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缺乏信心,这样一来,就会直接影响我国证券业的长久稳定。 (二)投资者保护基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制定的保护证券公司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投资者保护基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这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另一种方式,但是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仅仅是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对于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除此之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在筹集方式和途径中仍然不顺利,缺乏合理的机智,并且对于某些证券公司存在不合理现象,使得投资者保护基金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证券公司的经济利益和风险上没有体现该基金应有的价值。 三、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中的投资者保护方法 (一)构建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
针对法律层面对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未明确的问题,其相关的解决方法是构建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构建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首先要求我国法律能够系统全面的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明确的制度保障,从而使得证券公司投资人有法可依。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制度应该建立在现有立法的前提下,并且具有长效性,除此之外,对于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运行中出现的风险,法律都应该给予一定的制度保障,使得投资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降低自身风险。对于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风险,法律制度应该给出合理的规定。 (二)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
针对投资者保护基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问题,其相关的解决方法是给予投资者保护基金特殊的地位,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这就要求投资者保护基金从附属模式中解脱出来独立运行,对于证券公司的每一个运行环节都具有干预的权利。投资者保护基金要对每一个出现问题的证券公司进行合理的审查,确保其不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在此基础上,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该证券公司一定的周转资金,使得该证券公司能够借助这些资金获得更好的发展。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应有的作用。 四、总结
随着金融行业风险性的持续增高,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中的投资者保护已经成为该行业投资者重点关心的问题。本研究便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对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法律层面对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未明确、投资者保护基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希望对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投资者保护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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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巫文勇.中国问题金融机构国家救助制度检思与改革研究[J].经济法论丛,2012(02). [2]梁志婷.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探讨[J].特区经济,2014(04).
作者简介:潘佳杰(1987.06—),女,上海人,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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