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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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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中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冲突

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与自然相适应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是不变且永恒的。自然法中所蕴含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公正权、自由权等。而实在法则是指各国在各个历史时期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虽然已经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重要目标,也取得了一些法治成果,但仍旧存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与自然法精神相冲突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一、侵犯人的自由权。根据自然法精神,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生命权,那么他就可以在涉己的范围内,按照合适的方法来支配自己的身心,独自决断,自主行动,而不受任何他人或政府组织的无理干涉,因此每个人都有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发表意见的言论自由。但根据我国《刑法》第296条的规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本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一种合法行为,即使是强权机关也无权干涉。二、差等正义。自然法精神中蕴含着这样一条: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其他人平等的对待,即“各得其所应得”。但无论是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还是政策都体现出赋予了所谓“正义”的差等正义。1、官民的不平等。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不超过5000),为数额巨大、、、、、、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常识的人都清楚去抢劫的都是普通老百姓,我们还没听说过哪个官员有抢劫行为,因此本法的适用人群我们也就一目了然了。但在《刑法》的第383条对于官员贪污行为,惩罚似乎没有那么严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款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在中国这种差等正义的表现还有很多,比如人大代表在前几年农民是没有资格当的,大都是国企或政府人员,中国有8亿多农民如果按同等比例选举,该有许多农民代

表。这与美国的农奴政策又有什么区别呢!三、侵犯人的生命权。人的生命至高无上这是任何法律都无法抹杀的。但中国在80、90年代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却视生命如草芥,使用药物迫使未成行或已成型的胎儿离开这个世界。

当然,我国具体的法律、政策与自然法有如此多冲突的地方是有原因的。第一、封建残余的影响。我国自古一来就有官民不平等的观念,什么“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把官员称为“父母官”,官员都成父母了,肯定不能反抗。还有就是上级命令就是“金科玉律”,上级说的就要执行。到了今天,即使计划生育政策再有不合理之处,下级也要坚决贯彻,不管方法如何。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不自信。公民上访,游行、集会等都是在给政府体建议,又不是一味说政府的坏,农民加入人大会使政府政策更加合理,这些对政府建设而言都是忠言,如果政府自信,也就无所畏惧了。三、以政府为核心的公权力机关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即是维护当前国家机器的利益还是代表人民的社会利益是我国政府所面临的一股张力。

自然法与实体法的冲突会给公共管理带来严重的影响。一、以政府为中心的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服从不是良法的实在法会危及公共管理主体的地位。二、扰乱社会秩序,给公共管理带来困难。三、我国实体法与自然法的冲突并不必然的带来的都是负面影响,很有可能是公共管理主体努力使实在法获得实质合法性,即趋向于符合自然法精神。

因此,要使得实在法获得实质合法性,需要公共管理主体做出如下努力:一、必须转变观念,从指导思想上摒弃差等正义、“父母官”等封建残余思想,不要盲目信奉绝对理性的存在,没有任何一种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也不存在适合任何时代的公共政策。二、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就立法而言,法是否符合民意,是否符合自然法精神这是重要评价标准,在公共管理主体中,法学家、真正的知识分子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不能屈服于强权;就执法者而言,其行动背后必然要有伦理精神,这些可通过教育和培训获得,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人权。三、公共管理主体之间要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制定增进公益和社会利益的公共政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触犯法律、政策的行为。四、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公共组织都要致力于培育一个强大的有参与精神公民社会。

——政府管理学院 杜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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