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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及解析】拿破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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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破仑法典

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1800年,法国执任命J·E.M·波塔利斯、F.D·特龙谢、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讷和J·马尔维尔四位法学家起草民法典。第二年,他们完成了全部民法典的初稿。

《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非常关心法典,甚至亲自参与了法典的制定工作。法典草案经过法国枢密院的仔细审查,还送交各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在会议后获得通过。帝国成立以后,民法典在1804年3月21日通过,并予以颁布。这部法典的立法原则是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和契约原则。这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成果。

《拿破仑法典》的内容除总则以外,共有3编2281条。第1编是人法,是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2编是物法,规定了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第3编是关于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这一编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还规定了债法。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来,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法典也进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的第一部民法典,它对后来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例如,卢森堡和比利时至今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使用,—些法国的前殖民地也在使用这部法典。同时,很多国家在制定本国的民法典时是以这部法典为蓝本或是作参考。如丹麦和希腊的民法典就是以它为蓝本制定的,而德国、瑞士、葡萄牙、巴西等国的民法典明显受到了《拿破仑法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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