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规引论
1.教育法规的特点:1、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其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2.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
3.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的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
4.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题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不平等地位的。
5.教育法规的作用或功能: 1、具有指引作用2、具有评价作用3、具有教育作用;4、具有保障作用 6.教育法规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8.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有以下几种(五条)(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教育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
9.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0.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 11.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是唯一一部全国人大通过的,其他的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1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通过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名称包括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 13.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
14.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 15.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1986年7月1日施行,修订后,于2006年9月1日施行。
16.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实施。 17.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施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高等教育法》,199年1月1日施行。
19.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1)法定条件(2)行为准则(核心部分)(3)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20.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判断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判断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判断
21.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2.教育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2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定
24.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
25.凡是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之中享有教育权利并承担教育义务的本国公民,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6.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①物 ②行为 ③精神财富 多选
27.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28.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及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判 29.教育权利的分类:
(1)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 (2)家长的教育权利 (3)国家的教育权利 (4)学校的教育权利
(5)教师的教育权利等,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30.根据《教师法》有关规定,教师的教育权利主要包括:(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权(4)获取工资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参加进修权
31.教育义务主要包括(1)国家的教育义务(2)社会的教育义务(3)学校的教育义务(4)教师的教育义务(5)学生的教育义务 32.根据《义务教育法》,学校在义务教育的实施中有以下职责: (1)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3)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颁发学业证书
(6)保证教学实施和师生安全 (7)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33.《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有: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社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34.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
35.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及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 36.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 37.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和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和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事实,教育法律事实又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
第二章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的特征:(1)目的性与可行性(2)稳定性和可变性(3)权威性与实用性(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2.教育政策的功能(作用):(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2)协调功能(3)控制功能
3. 教育政策主要内容:(1)教育体制政策(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政策(5)国家学制政策(6)课程与教学政策(7)学历与学位政策(8)教师教育政策(9)考试与评价政策(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4. 在上述教育政策中,(1)教育体制政策(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政策(5)课程与教学政策(6)学制政策 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教育政策 5. 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
(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
(3)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共同做出的决议,决定 (4)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5)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6. 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 (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
(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7.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1)党的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
8. 教育政策的实施渠道(1)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广大人民群众 9.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联系:
(1)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判
(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判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判
(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判 10.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区别:
(1)两者制定主体不同(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政策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两者执行方式不同(法规是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政策强制力是有限的,主要是宣传、教育、解释等手段)
(3)两者规范效力不同。(法规是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政策的效力比较复杂,有时候具有普遍约束力,有时候有局限性)
(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法规更稳定和长效,调整范围小)
(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政策解决不严格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法规规范严格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
第三章 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1.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 (2)第二阶段:法律草案的审议 (3)第三阶段;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第四阶段:法律的公布 2.教育法规制定的原则:5条
(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稳定性和连续性,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法律的规范性 (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四)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3.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地问题:(一)时间效力(二)地域效力(三)人的效力 多选
4.教育法规的效力,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5.教育法规执行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判,单 (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判,单
(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判,单 (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判,单
6.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得行为 7.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1)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 (2)二是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8. 具体到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9. 教育守法的内容:这里的法是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和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 判断 10. 教育法规的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四)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
1.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
2.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这有别于学校这个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 3.学校法律地位的特征(多选)(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4.学校办学自主性:在学校无过错及没有相关主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前提下,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对学校进行非法干涉。同时,学校也不得借口自己拥有办学自主权而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案例分析用得着)
5.学校财产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第二: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第三;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6. 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为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和审批制度,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7.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 判
8.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 (2)教师
(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9. 我国《教育法》第28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作为了九个方面的规定: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 学校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1. 判断,多选,我国学校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2.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 (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13. 多选: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1)制度系统 (2)制度观念系统 (3)制度执行系统 (4)制度教育系统
14. 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1)整体性原则 (2)重点突出原则 (3)适量适度原则
15. 教代会的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16. 教代会的代表: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百分之三十左右产生。教代会应有学校各方面代表,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 17. 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18. 教代会代表实行责任制,代表可以连任。 19.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有权就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学校工作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向上级领导反应的权利
(4)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予承认其工作 20.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自觉学习理论,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以及参政议政,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自觉维护校长行使职权,在教改中起表率作用
(3)积极参与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执行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广泛联系群众,上通下达,向行政领导反应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传达校领导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21. 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2. 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议案和重要议案都要施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教代会代表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选举要过二分之一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23.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24. 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第五章 教师
1. 《教师法》第3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1)教书育人(2)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3)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多选 2.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判,单 3. 教师的法律地位:5条,看看
(一)从教师的专业性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二)从《教师法》对教师的身份定位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三)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四)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五)从教师特定的权利义务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4.《教师法》第32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定规定得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得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5. 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6.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社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7.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
(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8.《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9.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
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教师聘任制的的特征:
(1)教师聘任是聘方和受聘方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2)聘任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
(3)聘任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2.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 13.《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多选
14.《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多选 15.《教师法》第23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1)教师本人,(2)其他教师以及(3)学生的意见。” 多选
16.教师考核工作应该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多选
17.教师的法律责任是《教师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当教师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8.《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19.《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造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20. 违反《教师法》,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主体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其一,对拖欠教师工资的责任主体,政府有关部门或是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有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当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二,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1.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付法律责任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付法律责任
第六章 教师专业标准(2013年新增,针对幼儿园,中学,看大标题)
1. 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 (1)倡导以师德为先 (2)强调以学生为本 (3)重视教师能力提升 (4)践行终身学习理念
第七章 学生
1.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具有主动系统学习间接经验的人 (2)学生是具有独特性的人 (3)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2. 受教育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成为各国教育立法的出发点。单选,判断 3.学生的基本权利:
(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力 (2)享有国家给与的物质帮助的权力
(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力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4.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有7种,5+2)
除了前面提到了五种权力以外,高等学校的学生还具有以下两种权利:(1)结社和文体活动权(2)社会实践权。 5.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6.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义务:(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学业水平的义务。 第二,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
第三,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第四,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
7.学生的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三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 8.学生的违法行为: (1)逃学,辍学行为 (2)考试舞弊行为
(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 (4)因故或不慎造成学生伤害的行为 9.《教育法》第79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10.学生权力的保护:
(1)家庭保护(2)学校保护(3)社会保护(4)司法保护(5)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第八章 教育法律救济 (案例分析)
1.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三句都可能出判断
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渠道
(2)行政渠道(我国规定有明确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3)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3. 从教育申诉的主体来看,是指合法权利收到损害的当事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都可以成为教育申诉的主体。
4.从申诉的受理主体看,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
5.从申诉的目的看,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6.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
7.《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得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就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8.《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9.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10.教师申诉的范围:
(1)一是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二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三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11.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一)申诉人(二)被申诉人(三)受理机关
12.教师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
1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生申诉分为两种:一是校内学生申诉简称校内申诉;二是教育行政申诉。 14.提起教育行政申诉的前提是要先提起校内申诉。判 15.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1)法定性(2)行政性(3)准司法性(4)准独立性(5)非诉性 16.学生的申诉范围:
(一)是根据《教育法》第42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申诉”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定为两个:一是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
(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17.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一是申诉人;二是被申诉人;三是受理机关 18.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教育行政复议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4)教育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19.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呢过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20.《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表明,对人事处理决定只能申请申诉救济,而不能申请复议救济。“ 21.《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审理(四)决定(五)执行 23.教育行政诉讼特点:
(1)主管恒定,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
(2)诉讼专属,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 (3)被告取证 (4)不得调解
24.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5.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起诉和受理(二)审理和判决(三)执行 26. 教育行政赔偿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27.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二)侵权行为主体(三)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四)因果关系 28.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29. 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部分组成。
30.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即过失人一要进行赔偿,二要接受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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