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NO.6 2016 Journal of Yunnan Poliee College 总第119期Suml19 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研究 郝 薇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内容摘要: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不足,是现有法律法规层级较低且缺乏权威性立法,网络言论自由限制多于保 护,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足。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应健全和完善立法,限定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推进网络实名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制裁措施,将网络言论侵权刑事案件列为公诉案件;减少 政府干预,重视互联网行业自律。 关键词: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6)06—85一o4 网络空间(Cyberspace)是随着现代信息科 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法律只 技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数字空间,也是一个超现实 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公民行使 的新的社会公共领域。网络空间利用数字关系和 言论自由权,也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我国 独特的向度与规则来表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无界性、社会性、即时性、匿名性、虚拟性及便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捷性等特征,在为人们提供一个充分展示和发展 由。”国家和政府负有促进、保障公民言论自由 精神自由空间的同时,社会主体的个人意识膨 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妨害或禁止公民正当地 胀,法律责任感不断淡化,对人类社会关系、个 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如今,网络信息的应用越 体行为及国家立法、相关法律法规等,都产生了 来越广泛,并逐渐成为人们的第二生存空间,多 深刻的影响。在当前互联网Et益发展的背景下, 种新媒体和信息传播载体的出现,实现了信息传 如何更恰当地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保护,以促进 递、沟通和交流的无障碍,相应地,人们的言论 网络空间中言论正能量传播,打造和谐、健康的 表达手段也更加丰富多元,言论自由的范围也更 网络空间领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点 加宽广。在此背景下,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保 课题。 护,开始逐渐延伸到网络空问中。 (二)言论自由的范围及限制 一、言论自由及其限制分析 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1条强调,公民充 (一)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分享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应根据相关法 语言是人类表达思想、抒发情感的重要方 律规定,承担起此项自由所产生的责任。言论自 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 由是相对的,对个人言论自由进行合理限制,符 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第一权利”。从本质上来 合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需求。法律对公民言论自 说,言论自由就是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由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不得从事 对于政治或社会问题等,能够依照自我意愿或意 反政府、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定等煽动活动;二是 志,通过公开方式或私下方式自由发表言论,阐 行使言论自由,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三是 释思想与见解或听取他人思想与见解等。言论自 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人格尊严;四是不得泄露国 收稿日期:2016—10—10 作者简介:郝薇,女,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律。 郝薇: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研究 家机密或者未经允许,非法泄漏商业秘密等。随 出现无人管理或互相推诿的局面,难以对网络言 论自由进行正向引导。 着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越来越普遍,网络空间言论 自由必须要进行合法规制,以避免引发很多社会 问题及侵权行为。例如,国内外反动势力利用网 (二)网络言论自由限制多于保护 言论自由是公民最根本的权利,也是民主社 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尊重的价值理念。然而,在 络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传播特点,散布和传播 负面、消极信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和政府的行 为;不法分子利用突发重大社会事件或重大灾难 涉及网络言论自由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往往会通过一定 的制度和政策手段,设置一定的条件或门槛对网 事件,别有用心地歪曲、编造虚假信息,或以偏 概全地传播负面信息,容易形成恐慌性言论,甚 至导致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加剧社会性事件和 灾难;不良商家或消费者利用网络言论自由诋毁 企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侵害其财产权利,或以 “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的方式,侵犯他人隐 私;随意发表各种不文明言论甚至淫秽信息、犯 罪方法等。这些行为不仅污化了网络环境,也败 坏了整体社会风气,而且极易短时间内形成一股 舆论的洪流。所以,必须要在准确界定网络言论 引发的危害基础上,全面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 法律规制。 二、当前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不足 (一)现有法律法规层级较低且缺乏权威性 立法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网络言论的法 律法规体系,尽管宪法对言论自由有宏观的规 定,但没有针对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明确规定。 现有的法律法规不仅分散,而且层级比较低而混 乱,法条内容重复较多,甚至自相矛盾,缺少具 体而实际的操作性。目前,只有《全国人大常 委会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法律位阶 稍高的专门性立法,但未达到法律的效力级别。 其他的《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虽然法律渊源正统,不过并不系统和全面。另 外,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众多,涉及到全 国人大、国务院、公安部、文化部、工业信息产 业部、新闻出版总署等近20个部门,地方部门 也制定了一些网络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整体 来看,互联网管理在法制层面,存在多头管理、 立法质量低、法律规制内容庞杂,以及体系混 乱、重叠管理等乱象,导致行政效率偏低,甚至 一86一 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例如,《互联网站从事登 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针对新闻发布问题, 提出登载新闻需要经过审批和签订单位协议等, 从另一层面来看,这相当于间接否定了个人文章 刊载新闻的可能。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 条例》中,互联网信息服务被纳入增值电信业 务,由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 与条件,小规模的个人网站则明显不具备经营资 格。另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 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原信息产业部门提出专项申请 或者专项备案。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针对网络 言论自由限制比较多,而保护则很少提及。重限 制、轻保护,是当前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主要 特点。 (三)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足 在当今社会中,尽管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 由,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受到身份、职 务、制度等多种因素制约,其表达内容与方式只 能是相对自由。与传统媒体的话语垄断相比,网 络具有天然的开放性、交互性与隐匿性等特征, 在网络上,每一个人都是宇宙的中心,都是一个 自媒体,公民在网络空间中可以摆脱身份的束 缚,平等、自由地共享话语权和信息资源,参与 网络话题讨论,进行沟通交流,表达个人思想和 见解等。从正向角度来看,网络言论自由的发 展,进一步推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建设。然而, 在实践中,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网络隐私权之间 也存在很大的矛盾,公众的知情权以及网民们的 言论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侵犯其他公民 的网络隐私权,例如艳照门、人肉搜索、网络暴 力等,便是这一矛盾的集中映射。对于网络隐私 权的保护,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计算机 郝薇: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研究 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 证,听取公民、专家及其他组织的意见,以提高 立法的民主性和可行性。 联网安全的决定》等,都对网络隐私权问题进 行了涉及,但是太过于笼统、原则,而且保护手 段也比较脆弱,无法为网络隐私权提供足够的保 护,公民的隐私仍然不同程度地被侵犯。 三、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 规制的思路与建议 民主化趋势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趋势,一 个国家、一个政权都需要允许公众发出不同的声 音,包容公众不同的观点。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体现了国家对民主价值的尊重程度。由于网络言 论自由可能会引发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甚至刑 事犯罪,因此,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势在必行。 (一)健全和完善立法,限定网络言论自由 的法律边界 事物都是辩证统一的,自由都是相对的,必 须要建立在一定的规则基础之上,网络空间言论 自由亦是如此。只有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才能 实现自由价值的最大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通 过法律法规,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了一定的规 制。根据我国国情和现状,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 由法律规制,最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立法,提高 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立法等级和层次,形成一套 完整的以法律为基准,以规章、制度为细则的立 法,通过更高级的法律形式,来体现对网络空间 言论自由的保护和制约。在立法内容方面,应在 遵从必要性和最少限制手段原则基础上,加强对 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和权利滥用的制 约,着重完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 制度及相关程序性规定。通过更为精细的立法技 术,来明确网络言论自由合法与非法的法律界 限。例如,新加坡的言论管制力度非常大,其言 论禁止的内容也非常明确。以《互联网内容指 导原则》为例,在该原则中,先概括列举了言 论禁止的内容,然后又详细列举了其具体表现形 式。我国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时候,可以借 鉴这种方式。从立法程序上,将互联网上听取民 意的程序纳入到立法程序中,积极进行调研论 (二)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推进网络实 名制 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可以进一步推动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发展。因为我国隐私权 一般被归为人格权的范畴,因而在立法层面上, 没有专门针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也没 有对隐私权概念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网络言论 自由法律规制体系,有必要将隐私权从人格权范 畴独立出来,从法律层面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 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 面着手,宏观上确定大体原则框架,微观上制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 性。另外,网络的隐匿性对于解放言论自由、推 进社会民主进程具有重要作用,但也会带来不良 言论的泛滥,增加监管成本,甚至侵犯他人或公 众利益。从长远来看,实行网络实名制后,加强 对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必须的。实名制有着 “透明监管”的功能,用户必须凭借有效身份证 明和认证才能使用互联网资源和发表言论,这将 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网民的自律意 识,防止别有用心者随意散布违反法律或道德的 言论信息,对肃清不良网络社会风气,规范网络 活动秩序,具有积极的效能。不过,为保护言论 自由,对于一般的时事抨击、案件评论等,可以 不设置身份准入。 (三)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制裁措施,将网 络言论侵权刑事案件列为公诉案件 任何自由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违 反法律的毫无限制的自由,将会受到法律的制 裁。有效防范和制止网络言论不法、侵权行为 等,还应当在立法层面,从民事、行政和刑事等 层面,对网络言论行为制裁措施进行完善,明确 和细化各种法律责任与标准,使司法行政机关可 以依法对行为主体、不良传播者、网络内容提供 者、网络服务商进行追责,从而杜绝网络不文 明、不理性现象发生,降低网络言论侵权行为。 因为网络言论自由而引发的侵权行为涉嫌刑事犯 罪,应将其列为公诉案件并转交公安机关,由公 安机关利用技侦手段进行取证,以此来打击网络 一87— 郝薇: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研究 言论不法行为,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在尊重网络自由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及制 裁措施进行完善和利益权衡,坚持公共利益优 先、权利协调、权利克减和知情同意原则,细化 各原则、规范及责任,避免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 权利遭到侵犯或滥用。 (四)减少政府干预,重视互联网行业自律 在网络高度通达和自由的环境下,通过立法 手段加强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保护和制约,是必 要的条件。法律可以设定自由的边界,但对大多 数国家来说,政府的干预都应当是最低限度的, 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鉴于此,还要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这是网络 空间言论自由规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行业自 律也是一种有效的规制方式,例如,美国电脑伦 理协会制定了“计算机伦理十诫”,各大论坛和 聊天室有服务规则与管理条例等;德国的《多 元媒体法》要求散布言论需要经过技术手段筛 选等。我国互联网协会在近年来,也相继出台了 系列自律性文件,一些知名互联网企业、网络服 务商也根据相关要求,制定了适用的自律性公 约。通过相关行业自律性规则的颁布及实施,辅 以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将能有效地推进法律规制 和自律性规范落到实处,弥补网络言论在立法方 法和技术等方面的不足,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政府 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 网络言论自由。 综上所述,网络是人类社会在数字空间的延 伸,网络言论自由也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发 展,因此,必须要客观地认识和评价网络空间中 的言论自由。在快速发展的信息科技面前,法律 规制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了更好地保护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立法,从 内容和形式上进一步健全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相关 法律制度,以规范、保障、管理网络空间行为, 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 平台。 (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