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一期项目第三冷轧厂连退
罩退标段防腐工程
工程地点: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 合同编号: 首京唐2011三冷轧—06
发包人: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一期项目第三冷轧厂连退罩退标段防
腐工程
工程地点: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 工程内容:钢结构防腐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发改工业(2007)275号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承包范围:发包人(冷轧作业部)2011年11月17日“三冷轧防腐工程项目分
工单”中确定的防腐二标段施工内容,罩退区、连退区及轧后库区所有钢结构喷砂除锈、底漆、中间漆和面漆,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表。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 12月 1日
竣工日期: 2013年 6 月23日 (中间交工节点时间以发包人确定日期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验收:合格,检评:配合总包单位达到冶金优质工程标准。 五、合同价款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叁佰肆拾捌万玖仟陆佰柒拾陆 元 (人民币) ¥: 3489676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分工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首钢京唐钢铁公司指挥中心(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后生效 。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住所: 法人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
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
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
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
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
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
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确定承包人的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及国家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验收规范以及发包人规定的同类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一套
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资料及有关说明提交第三者或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商业行为。否则,发包人有权予以追索。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见工程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同上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代表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郝发胜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各种介质(含水)、电、通讯等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水用电:依据现场条件,发包人协调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指钢结构制造、安装承包单位,下同)负责指定接点位置,承包人自行接点并向其施工用水电区域接引管线设施(含计量仪表的安装),发生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施工用水电费用由承包单位负担。除与总承包单位有约定外,发包人根据实际发生量按京唐公司有关规定及价格在每一次工程结算中扣除。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完成时间: 已具备。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需要时,按进度计划分步进行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8)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调解决总包单位与承包人在交叉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如有,以发包人书面委托为准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见工程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同上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王庆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代表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郝发胜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一周
(2)将施工所需的各种介质(含水)、电、通讯等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电: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出的用电申请,负责提供现场的供配电高压线路接点位置和确定变压器位置。
承包人由高压线路上接变压器(承包人自备)及低压配电设施,并负责设施的维护管理。承包人负责自备变压器的安装及电源接点处计量表的安装,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施工用电费用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施工用水:主干管由发包人敷设到施工标段区域或邻近区域内,支管由承包人自行敷设,符合平面审批规定。发包人负责施工水主干管的维护及计量设施管理。
承包人负责交接点至使用点设施的维护管理,承包人负责在接点处安装计量表,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施工用水费用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施工排水:发包人负责提供场地排水汇集点(总排水沟或排水井)并对总排水系统进行管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完,原则以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为准。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工程开工前办理。发包人负责提供高程及平面测量控制点,施工平面控制网由承包人自行设置,布网方案报发包人审核,符合平面审批规定。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按进度计划分步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以发包人书面委托为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a. 每月20日前报下月份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其他按年、季、月需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各种资料报表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当地有关要求和工程需要,自费配备和维护所有灯光照明、护板、栅栏、警示标牌和现场看守警卫,并为进入施工现场范围内的第三方提供安全,确保安全施工。承包人在其承建施工标段施工现场设立“五牌一图”(承包人及工地名称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宣传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数牌、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牌和标段施工平面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⑸ 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如有,承包人负责办理以上手续,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⑹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保护已完工但未交工的工程成品,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⑺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临近生产区域施工,如发生由承包人负责处理。
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⑼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报送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方案,并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平面管理的要求,现场设施搭建必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搭建方案实施。严禁擅自乱建或扩大面积,严禁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未经批准承包人自行搭建的临时设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拆除,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3.施工区域范围的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设置,符合平面审批规定。施工用地及大临设施,按发包人规定区域设置,由承包人提出具体平面布置,经发包人审定后实施,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承包人应加强管理施工各类车辆和人员进出厂、防风防汛防震、文明施工、现场测量及标准化工地等工作均须按发包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 承包人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关、质量监理及发包人的监督、检查,严格按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技术标准、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安装说明书等有关标准进行施工;
6.地方公安、城管、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各职能部门规定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手续,承包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承包人须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承担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职责;
8、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无偿地将所建临时建筑、自有物资全部拆除并撤离现场,做到工完场地清。承包人如逾期不迁,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 承包人在其标段施工现场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现场及总排水系统畅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按发包人要求按时参加工程项目各类会议,执行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接受发包人对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各项安排。
11 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人员进场后,未经发包人及
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或撤出。
12、施工过程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及时清运,不得在现场堆积。 13、施工过程承包人自行解决现场钢结构吊运,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方案)和进度计划
的时间: 开工前7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后一周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在任何时候,如果发包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发包人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编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同时提供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采取的措施,并服从发包人总体进度安排。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原因影响工程的关键工序而导致进度 计划拖期的,经发包人认可后,相应工期予以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5. 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于承包人原因达不到标准要求,将对承包人以单位工程建安费的5%进行罚款。对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承包人须立即返工处理至验收合格,损失自负。承包人为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评定标准,所需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实行对喷砂除锈、底漆、中间漆、面漆
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测。
17.4 凡属隐蔽工程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提交规格为五寸的隐蔽工程照
片一套,并附数码照片光盘一套。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在工施
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方人员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部分设计变更可能产生的风险、,非甲供材料部分的政策性调价及材料、设备的市场调价等所有风险。 风险范围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在综合单价以及合同价款中已综合考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了完成本工程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含措施费)。实际施工图(含设计单位正式签发的设计变更)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时:⑴合同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已有价格调整工程造价。⑵合同中有类似于新增(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合同类似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新增(或变更)价款的调整由承包人参照2001年《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并经发包人审定后,计算新增(或变更)工程的价款。其中综合费率:土建(含税)按照定额基价直接费的10%计取。机电管安装工程按定额基价直接人工费80%计取。特殊各种措施费(如有)一次包死,工程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实际结算时,本合同范围的工程量与设计图纸确定的工程量有差异时,按发包人现行规定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按月(每月20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月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工程月报后10日内进行审核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内通知承包人派人参加计量。承包人不按通知要求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实行按月结算。按月、按实际结算量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付款到合同总价的85%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并完成竣工结算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其余部分待工程审计结束后,按审计结果扣除10%质保金后办理支付。在支付每笔合同款时,对合同执行中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合同结算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在发包人考察确认的厂家范围内选择。 (1) 符合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的品种和等级。
(2) 随时按发包人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
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
(3) 在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
品,以供检验。
(4) 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国家权威部门所确认的
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28.2清除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发包人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示: (1) 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
现场搬走。
(2) 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
八、设计变更
29.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必须办理正式变更会签手续,并以正式设计
文件为准。其它现场签证未经发包人规定的会签手续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经发包人确认后的设计变更(不含施工单位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及洽商),增加工作量时,发包人按首钢京唐公司相关结算办法审批增加量预算书,其中:当单项设计变更增加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审批依据为设计变更中所包含的甲供材费用;当单项设计变更增加金额 超过5000元时,审批依据为按照合同综合单价计算的设计变更的全部费用。减少工作量时,按实际发生量依据合同综合单价调减结算额。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不少于二份(另含电子版一份)。
(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审核合格的竣工图 二 份(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3)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不少于二份(另含电子版一份)。
(4)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5)交工资料的移交须经发包人工程责任部门初验和技术把关,并经发包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合格。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34. 质量保修
34.1 保修期规定按2000年1月30 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返修和损害赔偿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确保合同工期的要求,并确保进度计划主要节点的实现,如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包括关键进度节点),则由承包人采取措施抢回,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采取措施仍未达到合同工期要求时,每拖期一天按合同建安总价(含甲供材料费)千分之一罚款。此罚款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原因拖期致使合同工期目标无法实现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调整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扣减承包人相应的合同价款并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的损失。
35.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15.1款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负责返工处理直至再次验收合格,发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返工造成的拖期工期不予顺延。因施工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对发包人造
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执行通用条款37.1 ;
(2)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向 合同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准转包分包,如发现承包人有转包、擅自分包情况,将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30万元的罚款,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令其退出,并有权索赔。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2、 合法的劳务分包,由承包人按照国家、地方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及劳务人员的工资。
3、承包人有责任加强对分包人或其他实际施工人的管理,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导致分包人或其他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引致纠纷,造成发包人诉讼费、律师费等管理费用支出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同等数额或相应的罚款,以弥补损失。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约定承包人投保内容如下:
除按通用条款约定外,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为其进场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订立合同前向发包
人提交合同金额3%的履约保证金(支票或现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向曹妃甸工业区管委会交纳农民工
工资保障金。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1份。副本8份,
双方各4份。 47.补充条款
1、签订合同后,承包人负责按照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规定及时限要求,办理各种备案相关手续。
2.因承包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提前三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无论承包人是否同意,此权利不受影响。
3、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签订安全、环保、保卫协议和廉政责任书。 4、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款专款专用承诺书,保证工程款支付后,专款专用和保证劳务人员工资的足额发放。
5、任何原因造成的合同价款的变化,均需双方通过补签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办理。
6、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应严格执行首钢京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办法和规定。
7、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具备返还条件后不计息返还。
8、本工程如涉及引进合同由发包人设备部负责执行及归口管理。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在引进合同执行和外事管理方面的管理并配合发包人执行本工程引进合同。
依据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对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补充
如下要求:
1 工程分包
1.1 分包工程 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1.2 签订分包 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1.3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4 分包工程
价款结算 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1.5 分包合同 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2 分包人
2.1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分包人的
要求 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2 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
安全生产管理。
承包人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3 承包人劳务
3.1 承包人人
员的雇佣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3.2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 (3)
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
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3.3
承包人特
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 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
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4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3.5 承包人雇
员的要求和撤换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 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3.6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 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7 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 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9、本合同附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环保、保卫协议和廉政责任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附件: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2) 首钢京唐钢铁厂工程施工技术规定 (3) 工程款专款专用承诺书(另附) (4) 工程质量保修书
首钢京唐钢铁厂工程施工技术规定
首钢京唐钢铁厂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由于工程现场施工环境差,风沙大、地下水位高,并且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具有腐蚀性,潮湿空气对钢结构也会造成腐蚀,在这种条件下,如何保证施工质量,是施工单位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要求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除遵守现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外,还应参照如下技术规定:
一 、混凝土结构工程
1、地下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搅拌高性能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1高性能混凝土中应掺矿渣粉和粉煤灰或掺矿渣粉和钢渣粉等复合掺合物,掺合物的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30%~50%,胶凝材料的最小用量为340kg/m³。
1.2高性能混凝土中应掺高效减水剂、引气剂、钢筋阻锈剂 ,尽可能减少混凝土的用水量和水泥用量,提高混凝土密实度、钢筋抗锈蚀能力和耐久性。钢筋阻锈剂宜使用液态多功能复合型外加剂。
1.3控制使用碱活性集料,碱活性集料的膨胀量应小于或等于0.1%,混凝土中的总碱含量不超过3kg/m³,防止混凝土发生碱—骨料反应。
1.4控制砂、石原材料的含泥量,石子含泥量宜低于0.7%,砂子含泥量宜低于2%,从而减少混凝土在硬化过程中产生的收缩。
1.5高性能混凝土拌合用水,宜使用饮用水,严禁使用海水。当使用其他水源时应进行检测,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时可以使用。
2、混凝土结构施工要求
2.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控制的重点是防止混凝土结构出现裂缝和保证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
2.2施工单位在订购高性能混凝土时,应按图纸和上述要求向混凝土搅拌站提出原材料使用、混凝土强度、混凝土中含气量、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和冻融性要求。在满足施工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小混凝土塌落度,防止混凝土出现收缩
裂缝。
2.3混凝土运送至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塌落度测试,发现混凝土塌落度不符合要求、和易性不好时,应退回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处理,严禁施工单位自行处理用于工程上。
2.4超大、超长混凝土结构施工,应设置好施工顺序,合理进行分段、分块施工,尽可能减少混凝土硬化过程中产生的收缩应力,防止混凝土开裂。
2.5施工缝部位,宜采用快易收口网进行分割的方法进行处理,既有利于施工逢部位的混凝土连接质量,又便于施工操作。对有防水要求的基础底板和外墙,
在施工缝部位宜采取设置钢板带的止水措施,
2.6在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应加强振捣,对于浇灌完毕的部位,在混凝土初凝前增加二次振捣,从而减少了混凝土在浇灌过程中由于混凝土自身沉实产生的沉缩裂缝;在混凝土表面摸压完成后,在混凝土终凝之前再进行二次摸压,从而减少混凝土出现的表面风干裂缝。
2.7在混凝土养护中,底板、平台板混凝土施工完成后,应立即覆盖,防止风干和日晒失水表面开裂。底板、平台板混凝土养护宜采用覆盖塑料簿膜进行养护的方法,并随时检查塑料簿膜的密闭性,保证混凝土表面达到保湿效果;柱宜采取包裹塑料薄膜,防止水份蒸发的养护措施;墙宜采取喷涂养护剂或定时浇水进行养护的措施。养护期地下工程不少于14天,地上工程不少于7天。只有使各部位的混凝土均能得到较好的养护,才有利于防止混凝土出现干缩裂缝。
2.8在钢筋施工中,应采取有效的钢筋定位措施,确保钢筋保护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钢筋保护层宜采用工程塑料制作的保护层定位夹或定型生产的纤维砂浆块,浇筑混凝土前,应仔细检查定位夹或保护层垫块的位置、数量及紧固程度,确保钢筋不移位,提高混凝土保护层的施工质量。
2.9在模板施工中,应选用平整度和刚度满足质量标准要求的模板,模板间的接缝应严密、平整,防止混凝土出现漏浆和错台问题。保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
二、钢结构工程 1、钢结构制作
1.1 钢结构详图设计与钢结构制造过程中,应使用CAD设计与CAM制造
技术,以提高详图设计质量和加工精度。
1.2 钢结构加工环境应实现工厂化标准要求,设置完备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加工设备和合格的操作人员。
1.3钢材切割下料应采用数控切割机下料,保证零件的尺寸和加工面精度。 1.4钢构件的平面钻孔应采用数控钻床,钢柱和梁的组合钻孔应采用三维数控钻床,保证制孔精度。
1.5钢结构加工应采用先进可靠的加工工艺,H型钢的加工应采用生产线,保证加工尺寸,提高焊接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箱形梁的加工应采用生产线,配备必要的专用焊接设备。
1.6特殊钢材和特厚板的焊接应编制焊接工艺,大截面厚板箱形梁的加工应编制焊接及热处理工艺。
1.7中小型构件的表面处理应采用钢抛丸机,大型构件可采用喷砂机进行,表面处理后除锈等级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标准。
1.8严格控制钢构件的表面除锈工序,此道工序必须经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油漆涂装施工。
1.9 油漆涂装宜采用喷涂法施工,喷涂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风沙污染的措施。
2 钢结构安装
2.1 施工前应采用施工控制网技术,配备全站仪等高性能测量设备进行过程控制。
2.2 钢结构安装应根据构件和场地条件情况,配备大型起重机械,尽可能增大地面装配量,扩大构件吊装单元,以提高安装质量。
2.3 大型和特殊构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应采用施工仿真技术提高编制质量。大跨度结构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受力与变形监测和控制技术。
2.4 高强度螺栓施工应严格按规范进行,配备全套的施工和检测机具和工具。
2.5 构件安装后的油漆涂装必须在检查合格后进行,采用机械或手工对焊
道进行除锈,标准与钢结构加工时一致。除锈和涂装的工序过程应严格控制,须经业主和监理的检查验收。配备涂层测厚仪。 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 机械设备安装
1.1 安装前,必须全面熟悉图纸、规程、规范、标准和随机文件的技术要求,对国外进口设备的安装,要按照国外安装工程师的现场安装指导意见和相关技术文件进行。
1.2 对设备基础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并在确保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安装工序。
1.3设备安装前,应保证设备安装面和基础表面清理达到要求。 1.4根据设备的安装要求,备齐相应的计量工具和测量检验工具,要采用激光测量等国内先进的测量工具,大型转动设备的轴承座、转子等系统的安装找正定心等,必须使用激光自动控制设备进行检测,消除人为检测存在的误差,确保安装精度。以上工具均按规定周期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1.5 在设备二次灌浆前,要对基础和设备进行确认后方可进行,设备二次灌浆的工艺和材料应符合工艺要求和技术要求。
1.6 设备垫铁应为机加工制作,垫铁经调整达到图纸要求时,每组垫铁的数量应为二块为宜。地脚螺栓紧固力,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使所有地脚螺栓施加的紧固力一致,确保达到设计要求。
1.7 设备安装二次灌浆后应进行养生,保证二次灌浆的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
1.8 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全部检测报告、质量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等详尽设备安装数据经整理无误后交给建设单位。
2 一般压力容器安装
2.1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作、安装单位均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设备安装前,应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2.2 施工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安装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质保工程师,焊接工程师、工艺工程师、检测工程师、热处理工程师、质量检查人员,焊接作业人员应有培训考试合格上岗操作证。
2.3 压力容器设备产品的技术资料齐全(图纸、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压力试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压力容器的外观应完整无损。
2.4压力容器设备无损探伤的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相关要求,检测单位应为第三方,并应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其资格,按百分比抽检的项目,也要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定抽检部位后检测。
2.5 压力容器试压应采用水压,按规定升压、保压、检验,为保证安全,不宜采用气压试压方法。
2.6 压力容器上的各种附件,无论属于那个专业,一律按压力容器的相关规程、规范施工操作,不能出现漏点和死角,压力容器的安全部件必须送有资质单位检验和调校后使用。
2.7压力容器投入使用之前,应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为此,施工单位要备齐全部资料,并配合建设单位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电器设备安装
1、电器设备安装要全面熟悉图纸和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型号、规格和
主要技术指标。
2、进口电器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验收,除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外,还应有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设备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等相关技术文件。
3、电器设备上的计量仪表和电器保护相关仪表应检定合格,在投入运行时,仪表应在检定周期内。
4、电器设备运行前,施工单位要编制调整试验、试运行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监理单位确定后执行。
5、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划伤等缺陷。
6、直埋电缆敷设完毕,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桥架内电缆敷设应将电缆单层敷设,排列整齐,不得有交叉,拐弯处应以最大截面电缆允许的弯曲半径为准。同等级电压的电缆沿桥架敷设时,电缆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5mm,大于45度的倾斜敷设,每2m设一道固定点。
8、电缆穿管时,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管口应有保护措施,垂直管道穿入电缆后,管口应封闭。
9、电缆的中间接头制作完成后,应立即安装、固定,若暂不能送电运行时,对电缆头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砸碰损坏。
五、管道施工
1、进场的管道、管材和管件,应有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碳钢管道法兰连接,应保证接口平行紧密、管中心一致、螺杆外露长度一致,且螺杆外露长度不大于螺杆直径的1/2。
3、碳钢管道焊接,应焊口平直,焊缝加强面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焊口面无烧穿、裂缝、结瘤、夹渣和气孔等缺陷,焊波均匀一致。
4、不锈钢以及其他材质的管道施工,应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焊工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特殊介质管道在酸洗、脱脂等工序后,应在管道两端加以封闭,保证管道内洁净。需氩弧焊打底的焊口必须按规定工序操作。
5、管道上安装的伸缩器,应按设计位置安装,并应按规定进行预拉伸。 6、管道上阀门安装,应保证规格、型号、耐压强度、严密性试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的位置和阀门进出口方向要正确,连接应牢固、紧密、启闭灵活,朝向应便于操作和维修。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钢铁厂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订立的合同, 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合同名称项目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质量保修期限内,承包人自身施工质量等原因造成的合同名称项目下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要求的各种缺陷进行维修,保修项目的工作内容直至再次验收合格。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并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 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预留质量保修期限: 陆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免费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或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1、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合同价款的 10 %。 2、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
3、采取分期返还的方式:防腐工程竣工期满2年后,经发包人确认无质量异议返还预留保修金总额的70%,其余30%部分的金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并经发包人确认无质量异议后返还。
4、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附件,由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5、本工程预留质保金返还后,并不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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