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气库企业
事故隐患排查标准
(试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目 录
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 2 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 13 3 工艺隐患排查表 ................................ 22 4 设备隐患排查表 ................................ 27 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 ............................ 35 6 仪表隐患排查表 ................................ 42 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 45 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 47 9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 ............................ 63 10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 ........................... 66 11 职业病危害防护系统隐患排查表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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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 据 排查 频次 1 2 一、资质证照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令第591号)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第三十三条 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次/年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3 4 1 2 3 4 5 6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 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准的储存设施;(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令第591号)第三十考核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有四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第四条、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第五条 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包括:(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生产责任;(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条。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4)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次/年 2
7 8 9 10 11 12 13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六条、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 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 (14)事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六条、故管理;(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第七条 消防管理;(17)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 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1次/半年 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第5.3.3条 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 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33)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入。 令第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2〕97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45号)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违纪行为。《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1次/半年 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破坏事故条 现场或者毁灭证据。 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1次/年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五条 3
2 3 4 1 2 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按照2%提取; 号)第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预算。 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条 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准化通用规范》(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AQ3013–2008)第5.1.5条 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整改支出; 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号)第二十条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令第591号)第四条 1次/半年 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物品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4
3 4 5 6 7 8 1 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定》(监管总局令第3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号)第二章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十七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条、第二十条 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 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方可上岗作业。 令第30号)第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三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条、第十四条 后,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条、第二十五条 应当记录备查。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1次/半年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定》第三章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准化通用规范》(AQ 1次/月 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3013–2008)第5.4.6条 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五、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1次/年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准化通用规范》5
2 3 4 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AQ3013–2008)第5.3.1条 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应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第5.2条 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准化通用规范》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AQ3013–2008)第5.2.2、取的控制措施。 5.2.3、5.2.6条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l6号)第、第十条 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1次/季度 或 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1次/季度 6
5 1 2 3 4 5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准化通用规范》(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AQ3013–2008)第5.2.4条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六、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1.工程技术措施;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培训教育措施; -2008) 第5.9.3条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2008) 第5.6.5条 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7
1次/季度 1次/半年 1次/季度 或 根据情况随时检查 6 7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明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程承发包双方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七、作业管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5.6.4、5.4.5条 1次/季度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1 2 3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号)1次/半年 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次/天 或 根据现场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作业情况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随时检查 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2008) 第5.6.3条 作业行为。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4 5 6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5.6.3条 7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1次/天 或 根据现场作业情况随时检查 8
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八、应急管理 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评审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要求,参照《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参考标准》进行。 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30日内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5.9.4条 1 2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七条 1次/半年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3 4 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令第40号) 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配合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知》(吉安监管危化〔2012〕97号) 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 (1)总则应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应急工作原则。 (2)给出单位地址、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原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以及周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目标、场所和周边布局情况。 列出关键装置和重点要害部位,阐述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结果。 (3)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位或人员。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AQ/T9002-2006) 员单位及其相应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4)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明确事故及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办法。 (5)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9
1次/半年 6 7 8 9 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现场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明确:1)事故情况上报事项;2)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3)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6)明确事故信息发布的部门,发布原则。事故信息应由事故现场指挥部及时准确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信息。 (7)包括污染物处理、事故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善后赔偿、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 (8)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9)明确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的应急培训计划、方式和要求。如果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 明确应急演练的规模、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 (10)明确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的基本要求,定期进行评审,实现可持续改进。 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练。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号)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10
1次/月 1次/半年 1次/年 或 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1 2 九、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法》第二十一条 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检修制度;(6)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号)第十一条 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职业健康监护及其 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进、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对主要职业危害进行重点整治,主要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计划应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等内容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护设施设备。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将定期检测与评价的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指定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建立健全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体检花名册、体检委托书、体检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等),并为每个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分户档案,分户档案应包括个人职业健康监护表、从业人11
1次/半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 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l号) 1次/半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次/半年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 10 11 1次/年 12 13 14 15 16 17
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表等资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专题培训。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1次/半年 12
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一、区域位置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令第591号)第十一合理布局。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令第591号)第十九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条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定》(HG20571-1995)2.1.2 溶洞等发育地区。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 定》(HG20571-1995)2.1.3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决后可能淹没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级定》(HG20571-1995)2.1.4 文物保护区。 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定》(HG20571-1995)2.1.6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离》(SH3093-1999)2.0.1 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13
依 据 排查 频次 2 1次/年 3 4 5 6 1次/年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并宜绿化。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 ,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厂区具体位置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连通。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的规定。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10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4.1.1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2.1.8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2.1.9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2.1.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1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2.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7 17 18 19 20 21 22 23 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且交通方便。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石油库设计规范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GB50074-2002)4.0.2 防火安全的要求。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GB50074-2002)4.0.3 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石油库设计规范烈度为9 度及以上的地区。 (GB50074-2002)4.0.4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 及以上。 《石油库设计规范2.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应符合下列规(GB50074-2002)4.0.5 定: 1)一、二、三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 年; 2)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25 年。 1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8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4.0.1 》》》1次/年 》24 25 26 27 28 29 3.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7 的规定。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 的规定。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10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二、总图布置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氧(氮)气站的布置,宜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成区。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成区。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采用封闭式或半1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4.0.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4.0.7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4.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1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2 1次/年 1 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3 1次/半年 3 4 5 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4.3.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4.7.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4.2.3 7 8 9 1次/半年 10 11 12 13 14 1 2 3 4 5 6 7 8 封闭式的布置形式。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GB50187-1993)4.2.7 关标准的规定。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近主要用户。 (GB50187-1993)4.3.1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1次/半年 线路的场地。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GB50187-1993)4.3.9 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并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表4.3.9的规定。 三、道路、建构筑物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GB50187-1993)4.7.4 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2厂区面积大于5万m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定》(HG20571-1995)2.2.4 混行或平交。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GBZ1-2010)7.1.1 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当装置的控制室、1次/半年 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范》(GB50160-2008)5.2.17 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范》(GB50160-2008)5.2.16 立的防火区。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范》(GB50160-2008)5.2.18 实体墙。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范》(GB50160-2008)5.2.25 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石油库内的设施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石油库设计规范》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5.0.1 的规定(GB50074-2002)5.0.1 布置。 16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石油库设计规范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GB50074-2002)5.0.2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石油库设计规范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0.3 的规(GB50074-2002)5.0.3 定。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石油库设计规范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GB50074-2002)5.0.4 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 应满足防护要求。(2)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石油库设计规范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主(GB50074-2002)5.0.5 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3)油泵间、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4)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石油库设计规范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GB50074-2002)5.0.6 叉。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石油库设计规范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人口。 (GB50074-2002)5.0.7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他各区隔开,并《石油库设计规范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GB50074-2002)5.0.8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油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四、五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2.油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 的消防通道。 3.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石油库设计规范4.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 (GB50074-2002)5.0.9 5.铁路装卸区的消防道路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6 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7.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他级别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8.一级石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石油库设计规范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 处,(GB50074-2002)5.0.10 四、五级石油库可设1 处。 17
》》》》》》》1次/半年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 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可设置镀锌铁丝网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严禁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铺设高度不超过0.15m 的四季常绿草皮。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石油库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油桶灌装设施主要由灌装油罐、灌装油泵房、灌桶间、计量室、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油桶装卸车站台以及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和行政、生活设施组成,设计可根据需要设置。 油桶灌装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的布置,应避免油桶搬运作业交叉进行和往返运输。 2.灌装油罐、灌桶操作、收发油桶等场地应分区布置,且应方便操作、互不干扰。 灌装油泵房、灌桶间、重桶库房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于甲、乙类油品,油泵与灌油栓之间应设防火墙。甲、乙类油品的灌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油桶灌装设施的辅助生产和行政、生活设施,可与邻近车间联合设置。 设置在企业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应大于车间2d 的3需用量,且不应大于2m。 32.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宜大于10m。 3.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非燃烧体屋顶。 4.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5.存油量不大于5m的丙类油品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6.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设在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7.油罐和油泵的距离可不受。 设置在企业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供油站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8 条的规定;站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3 条的规定。 32.甲、乙类油品储罐的容量不大于20m且油罐3为埋地卧式油罐或丙类油品储罐的容量不大于100m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1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5.0.1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5.0.1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0.1.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0.1.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0.1.3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0.1.5 《石油库设计规范》1次/半年 (GB50074-2002)11.0.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1.0.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1.0.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防火距离以及站内油罐、油泵房之间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11.0.2 的规定; 2)油泵房与地上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3)油泵房与埋地卧式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4)布置在露天或棚内的油泵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 3.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不低于1.6m的站区围墙。当厂房乡、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地坪以上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孔洞。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0.3条的规定。 4.当油泵房与厂房毗邻建设时,油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5.甲、乙类油品埋地卧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符合规范要求 。 范》(GB50160-2008)4.2.12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范》(GB50160-2008)4.3.2 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的要求合理布《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定》(HG20571-1995)2.2.6 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和要求合理布《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定》(HG20571-1995)2.2.6 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次/半年 不燃烧材料。 (GB50016-2006)3.2.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设置,并宜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GB50016-2006)3.6.1 钢框架、排架结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2006)3.6.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GB50016-2006)3.6.11 渍的措施。 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定》(HG20571-1995)3.5.3.3 火、防爆、防毒要求。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1次/半年 1.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GB50187-1993)4.6.5 窝风的地段; 19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1 2.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范》(GB50160-2008)5.3.2 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范》(GB50160-2008)6.5.1 4.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GB50016-2006)3.3.7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GB50016-2006)3.6.5 好。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建筑设(GB50016-2006)3.3.1 计防火规范》表3.3.1的规定。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范》(GB50160-2008)5.2.27 和排放。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范》(GB50160-2008)5.2.28 液设施。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范》(GB50160-2008)5.2.26 2.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四、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法》第三十四条 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0
1次/半年 1次/季度 2 3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次/半年 5.2.5 4 5 6 7 8 9 10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5.2.3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设计规范》(SH3047-1993)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2.6.1 企业应按照GB 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4规定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安全标志。 5.2.1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5.2.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标志。 5.2.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禁行等标志。 5.2.3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次/季度 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1次/季度 21
3 工艺隐患排查表
序号 1 排查内容 依 据 排查 频次 2 3 4 5 6 一、工艺的安全管理 企业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企业文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工艺安全信息包括: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1.危险品危害信息; 导则》(AQ/T3034 -2010)4.1 2.工艺技术信息; 3.工艺设备信息; 4.工艺安全安全信息。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识、风险分析工作。应定期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分析。 -2008) 5.2 企业应在工艺装置建设期间进行一次工艺危害分析,识别、评估和控制工艺系统相关的危害,所选择的方法要与工艺系统的复杂性相适应。企业应每三《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析重新进行确认和更新,导则》(AQ/T3034 -2010)4.2.3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工艺可结合法规对现役装置评价要求频次进行。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1次/半年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导则》(AQ/T3034 -2010)4.3.1 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 1.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性。 导则》(AQ/T3034 -2010)4.3.2 2.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 是强制性的。 22
7 1 2 3 4 5 3.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改以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 1.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 2.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定。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1次/季度 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导则》(AQ/T3034 -2010)4.4 案的依据;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 二、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法》第三十一条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监管总局关于公布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应针对产品特性,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95号) 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1次/半年 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008)5.5.2.2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3.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GB50160-2008)5.5.1 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4.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5.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安全阀: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1次/半年 l.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 的压力容器; 范》(GB50183-2004)6.8.1 23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2.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3.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时,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及管道。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范》(GB50160-2008)5.5.7 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范》(GB50160-2008)5.5.11 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GB50160的要求。 油桶灌装宜采用泵送灌装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石油库设计规范》利用时,宜采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GB50074-2002)10.2.1 油桶灌装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 类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石油库设计规范》装,并可在同一座灌油棚(亭)内灌装。 (GB50074-2002)10.2.2 2.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其灌桶间宜单独设置。 灌装200L油桶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 类油品宜为lmin。 《石油库设计规范》2.润滑油宜为3min。 (GB50074-2002)10.2.3 3.灌油出口流速不得大于4.5m/s。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次/半年 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范》(GB50160-2008)7.2.8 法兰盖。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范》(GB50160-2008)7.2.9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范》(GB50160-2008)7.2.16 方向设梯子。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范》(GB50160-2008)7.3.3 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经常操作的阀门宜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设计规范》(SH3047-1993)2.5.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范》(GB50160-2008)7.2.4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24
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7 石油库的生产性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石油库设计规范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GB50074-2002)15.2.1 风。 易燃油品的泵房和灌油间,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尚应设置机械排风进行定期排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0 次。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高于4m《石油库设计规范时按4m计算。定期排风耗热量可不予补偿。 (GB50074-2002)15.2.2 对于易燃油品地上泵房,当其外墙下部没有百叶窗、花隔墙等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系统。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 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应按一个最大灌室的净空《石油库设计规范间、一个操作间以及油泵房、风机房同时进行通风确(GB50074-2002)15.2.4 定。 油泵房的机械排风系统,宜与灌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 洞内通风系统宜设置备用机组。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清洗油罐的机械排《石油库设计规范风系统。 该系统宜与罐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 (GB50074-2002)15.2.5 人工洞石油库洞内排风系统的出口和油罐的通《石油库设计规范气管管口必须引至洞外,距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GB50074-2002)15.2.6 20m,并应高于洞口。还应采取防止油气倒灌的措施。 通风口的设置应避免在通风区域内产生空气流《石油库设计规范动死角。 (GB50074-2002)15.2.9 设有甲、乙类油品设备的房间内,宜设可燃气体《石油库设计规范浓度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且应与机械通风设备联动,(GB50074-2002)15.2.11 并应设有手动开启装置。 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道,宜地上敷设;热力管道,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2.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石油库设计规范上,保温管道应设管托。 (GB50074-2002)9.0.2 3.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4.埋地输道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m,在其他地段个应小于0.5m。 管道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其交角不宜小于60°,并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套管的端部伸出路基边坡不应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沟边不应小于1m。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石油库设计规范小于0.8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m。 (GB50074-2002)9.0.4 2.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管架立25
》18 》19 》20 21 》》》》1次/半年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3.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8m(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距道路不应小于lm。 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2.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输送易凝油品的管道,应采取防凝措施。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方式。有特殊需要的部位可采用法兰连接。 输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9.0.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9.0.8 1次/半年 1 2 3 4 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9.0.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9.0.7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油品,应设专用管道。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9.0.9 三、现场工艺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艺卡片管理,并符合以下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求: 查治理实施导则》(生1.操作室要有工艺卡片,并定期修订;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2.现场装置的工艺指标应按工艺卡片严格控制; 3.三、1 3.工艺卡片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企业应建立联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符合以《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下要求: 查治理实施导则》(生1.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2.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3.三、2 3.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管理制度,并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以下要求: 查治理实施导则》(生1.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职工严格遵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3.三、3 有检查标志。 2.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 3.严格执行交制度。日志内容完整、真实。 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检维修加强监《工业用化学品采样安全通护,有监护制度,并符合GB/T3723-1999的要求。 则》(GB/T3723-1999)4.4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设计规范》(SH3047-1993)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2.5.1 防护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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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月
4 设备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 据 排查 频次 1 2 3 4 5 6 7 一、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按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和及时修订本企业的设备查治理实施导则》(生管理制度。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4.一、1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依据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检查和考评办法,定期召查治理实施导则》(生开设备工作例会,按要求执行并追踪落实整改结果。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4.一、2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查治理实施导则》(生齐全。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4.一、3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生产及检维修单位巡回检查制度健全,巡检时查治理实施导则》(生间、路线、内容、标识、记录准确、规范,设备缺陷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1次/半年 及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4.一、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施台帐。 5.5.2.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查和维护保养。 5.5.2.3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5.2.4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2.5 8 1 2 3 二、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和运行状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企业应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管理体系及制度并查治理实施导则》(生严格执行。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4.二、1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应正常投用,变更、解除查治理实施导则》(生1次/半年 时要办理相关手续,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4二、.2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大型机组润滑油应定期分析,其机组油质按要求查治理实施导则》(生定期分析,有分析指标,分析不合格有措施并得到落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实。 4.二、3 27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大型机组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组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规程要求; 2.机组轴(承)振动、温度、转子轴位移小于报警值; 《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3.机组轴封系统参数、泄漏等在规定范围内; (SHS01001-2004) 4.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工艺参数等正常; 5.机组辅机(件)齐全完好; 6.机组现场整洁、规范。 机泵的运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机泵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操作规程; 2.有联锁、报警装置的机泵,报警和联锁系统应投入使用,完好; 3.机泵运行平稳,振动、温度、泄漏等符合要求; 《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 4.机泵现场整洁、规范; (SHS01001-2004) 5.机泵辅件要求完好; 6.建立备用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落实,备用机泵完好; 7.重要机泵检修要有针对性的检修规程(方案)要求,机泵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机泵电器接线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有接地查治理实施导则》(生线。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4.二、6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介质的泵,密封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的泄漏量不应大于设计的规定值。 50275-2010 )4.2.15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定》(HG20571-1995)3.6.2 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态、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在设计中规定此类零部件的检查周期和更换标准。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突然中断动力源时,若运则》(GB5083-1999)动部位的紧固联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有松脱或飞甩6.2.1,6.2.2 的可能性,则应在设计中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范》(GB50160-2008)5.7.7 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的设施。 范》(GB50160-2008)7.2.10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范》(GB50160-2008)7.2.11 单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范》(GB50160-2008)5.5.2 起跳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合下列规定: 范》(GB50160-2008)5.5.4 28
1次/班 1次/班 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1次/半年 1 2 3 4 5 6 7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四、防腐蚀、耐火保护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腐蚀、易磨损的容器及管道,应定期测厚和进行查治理实施导则》(生状态分析,有监测记录。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4.四、1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应有对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气球罐等)中的查治理实施导则》(生腐蚀性介质含量的监控措施,如进行定期分析,有无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H2S含量超标的情况存在等。 4.四、2 1次/季度 定期检查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监测工作的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展情况。如对重点容器和管道是否进行在线的定期、查治理实施导则》(生定点测厚或采用腐蚀探针等方法进行监测,以及这些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措施的实际效果等。 4.四、3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定期检查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的监测、检查查治理实施导则》(生记录,如测厚报告等,以及这方面工作实际开展的情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况及效果。 4.四、4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范》(GB50160-2008)5.1.1 数不应小于30。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GB50160-2008)5.6.1 架、裙座; (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1次/月 (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1.支承设备钢构架: (1)单层构架的梁、柱;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范》(GB50160-2008)5.6.2 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29
1 2 3 4 5 6 7 8
2.支承设备钢支架; 3.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4.钢管架: (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 (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5.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6.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 五、压力容器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为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配备30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第三条、第六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1次/半年 察规程》(TSG R0004-2009)6.5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4.1.1,6.1,6.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1次/半年 9 10 1 2 3 4 1 2 3 4 5 6 7 8 9
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察规程》(TSG R0004-2009)6.2 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察规程》(TSG R0004-2009)3.2 器。 1次/半年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企业应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查治理实施导则》(生程》(TSG R0004-2009)开展隐患排查。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4.五 六、压力管道 建立、健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有效的落实。 定》(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具备合格资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质。 为保证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应按照《压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1次/半年 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的要求(TSGR7001-2004) 定期进行检验。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企业应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查治理实施导则》(生D0001-2009)开展隐患排查。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4.六 七、其他特种设备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务院令第9号)第十一条 动。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务院令第9号)第十五条 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务院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1次/半年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务院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 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档案,档案内容齐全。 务院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务院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务院令第9号)第二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务院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31
10 11 12 13 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检。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务院令第9号)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二十条 14 15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1次/半年 16 17 18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六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三十四条 19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七条 20 1 2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查治理实施导则》(生令 第9号)开展隐患排查。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4.七 八、安全附件管理与运行状况 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相空间部分,或者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察规程》(TSG R0004-2009)1次/半年 管道上。 8.3.5 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32
3 4 5 6 7 8 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当尽量短而直。 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截面积,应当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爆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者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过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者锁定),截止阀门的结构和通径不得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本条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以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选用的压力表,应当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设计压力小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2.5级,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6级。 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mm。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装设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 (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33
察规程》(TSG R0004-2009)8.3.5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3.5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8.3.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4.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4.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4.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4.2 1次/半年 9 10 11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4.3 33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14 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温度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设计压力小于10MPa压力容器用液位计进行1.5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压力容器的液位计进行1.25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3)储存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5)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允许采用浮子(标)式液位计。 企业应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开展隐患排查。 察规程》(TSG R0004-2009)8.5.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5.1 1次/半年 15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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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
序号 1 排查内容 依 据 排查 频次 2 3 4 5 1 2 3 4 5 一、电气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查治理实施导则》(生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5.一、1 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 注: 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变配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 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三票”填写清楚,不得涂改、缺项,执行完毕查治理实施导则》(生1次/月 划√或盖已执行章。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5.一、2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用电安全导则》(GB/T 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13869-2008)10.4 方可上岗。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用电安全导则》(GB/T 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13869-2008)10.6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用电安全导则》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GB/T13869-2008)4.2 二、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定》(HG20571-1995)3.1.8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次/半年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GB50052-2009)3.0.2,源,并不得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0.3,3.0.7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 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当仅采用电源作为消防水泵房设备动力源时,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范》(GB50160-2008)9.1.1 级负荷供电要求。 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重点部位以及特别重要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荷的供电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GB50052-2009) 1次/半年 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量、工程特点等条件进行设计。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查治理实施导则》(生规定: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5.二、3 35
6 7 8 9 10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设施。 变电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变电所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1)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3)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4)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3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1.0.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2.0.1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3.1.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2.0.5 1次/半年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0.9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1992)3.2.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6.2.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6.2.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6.2.6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6.2.7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6.3.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995)4.5.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2)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5)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允许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 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配电室、控制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和2区。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室、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7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6.1.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6.3.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19923.6.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4.1.6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6.4.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95)3.1.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95)3.1.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2.5.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9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7.1、7.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3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4.5.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9.1.2 1次/半年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0min。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及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对于露天敷设的电缆,尤其是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必要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 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电缆沟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 由电缆层引至电气柜、盘、控制柜、台的开孔部位,应采取防火堵料封堵。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2)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3)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4)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5)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3)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5)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38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4.6.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995)5.6.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995)9.1.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995)5.6.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995)5.6.10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995)5.6.2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995)5.6.24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1次/半年 7.2.5 4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995)5.1.1 4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995)5.1.2 4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995)5.2.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3.4.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3.2.1 44 45 46 47 48 49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如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的配电装置,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3的规定。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1992 )3.5.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4.2 1次/半年 50 51 52 1 2 3 4 5 6 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2.5.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设计规范》(GB50058-1992)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3条的规定。 2.5.3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国家电气设备安《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1次/月 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范》(GB19517-2009) 三、防雷防静电设施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范》(GB50160-2008)9.2.1 定执行。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范》(GB50160-2008)9.2.2 设防雷接地。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范》(GB50160-2008)9.2.3 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1次/季度 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范》(GB50160-2008)9.2.4 作电气连接。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GB50057-2010)4.1.1 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院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GB50057-2010)4.2.4 12m。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处与接地体连接。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2.5.15 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39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 2 3 4 5 6 7 8
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范》(GB50160-2008)9.3.1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范》(GB50160-2008)9.3.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范》(GB50160-2008)9.3.3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范》(GB50160-2008)9.3.4 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次/季度 用接地线。 范》(GB50160-2008)9.3.5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范》(SH3097-2000)3.1.1 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罐区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范》(SH3097-2000)4.2.5 露金属面。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范》(SH3097-2000)4.1.1 3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的《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范》(SH3097-2000)4.1.2 均匀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四、现场安全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企业变配电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及查治理实施导则》(生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击、防静电接地系统等应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完好有效,功能正常。 5.四、1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主控室有模拟系统图,与实际相符。高压室钥匙查治理实施导则》(生按要求配备,严格管理。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5.四、2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用电安全导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GB/T13869-2008)6.5 爆和腐蚀性物品。 1次/月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和运行》(GB 13955-2005)4.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工具使用单位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GB/T 3787-2006)5.3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用电安全导则》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GB/T13869-2008)4.16 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用电安全导则》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GB/T13869-2008)4.25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1次/月 40
9 10 置。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使用固定安装的灯座时,灯座的螺纹口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控制开关应串接在电源的相线中。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 和运行》(GB 13955-2005)4.5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4.18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8,6.17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1995)3.4.2,3.4.3 11 12 13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下列各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1.当电气设备本身的接头部件中无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 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内处,以及直径50mm以上钢管每距15m处; 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3.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之间;爆2.5.12 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与相邻的其它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 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大于钢管的内径。 二、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生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防水措施落实;电缆隧道防火、防沉陷措施落实。 5.四、4 注:《企业管理制度》 14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应采用TN-S 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5 暂设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跨过道路时,不得低于4.5米,不允许借用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架设导线,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明显标志。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GB50057、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5.四、5 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5.四、6 注:《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41
6 仪表隐患排查表
序号 1 排查内容 依 据 排查 频次 2 3 4 5 1 2 一、仪表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管理制度和台帐。包括检查治理实施导则》(生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制度及各类仪表台账。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6.一、1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查治理实施导则》(生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等齐全。 6.一、2 控制系统管理满足以下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查治理实施导则》(生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全; 6.一、3 3.控制系统建立有事故应急预案。 1次/季度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要求: 查治理实施导则》(生1.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布置图;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6.一、4 定,检定人有效资质证书。 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2.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调试记录; 查治理实施导则》(生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6.一、5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二、仪表系统设置 安全仪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设置。 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过程控制、安全仪表及联锁系统,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3018-2003要求,重点排查内容: 1次/半年 1.安全仪表系统配置:安全仪表系立于过程控制系统,完成安全保护功能。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2.过程接口:输入输出卡相连接的传感器和最终规范》(SH3018-2003) 执行元件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不应采取现场总线通讯方式;若采用三取二过程信号应分别接到三个不同的输入卡; 3.逻辑控制器: 安全仪表系统宜采用经权威机构认证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42
3 4 5 6 7 8 9 4.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安全仪表系统的传感器、最终执行元件宜单独设置; 5.检定与测试: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应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随装置检修;回路投用前应进行测试并做好相关记录。 下列情况仪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1.大、中型石化生产装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生产装置; 2.高温高压、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 3.设置较多、较复杂信号联锁系统的生产装置;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4.重要的在线分析仪表(如:参与控制、安全联范》(SH/T3082-2003) 锁); 5.大型压缩机、泵的监控系统。 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仪表气源应满足: 1.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燥的氮气; 范》(SH3020-2001)3.0.1, 2.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4.3.1 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这些室《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范》(SH/T3081-2003 )2.4.1 接地。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排查重点: 1.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第4章,第4.1条至第4.4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2.检(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493-2009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6.1条; (GB50493-2009) 3.检(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第5.2条; 程》(JJG693-2011)5.5 4.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1条和第5.3.2条; 5.报警点的设置: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3条; 6.检测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足区域的防爆要求。且应具有国家授权的机构发给的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产品防爆合格证。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石油化工仪表配管、配线设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计规范》SH/T 3019-2003 措施。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范》(GB50160-2008)5.1.3 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43
1次/月 10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区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GB50493-2009第3.01条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测器。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围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1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8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6.1.1、6.1.2 11 12 13 14 15 16 17 1 2 3 4 5 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6.1.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可燃及有毒气体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有人值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 (GB50493-2009)6.2.1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采取报警、联锁、泄放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危害;设计规范》(SH3047-1993)采取遥控及隔离等措施防止危害蔓延 2.1.3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范》(GB50160-2008)5.1.2 急停车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计规范》(SH3047-1993)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2.2.9 三、仪表现场安全 机房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完好。 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齐全准确清晰。紧急停车按钮是否有可靠防护措施。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查治理实施导则》(生故障报警完好。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落实,仪6.三、1,6.三、2,6.三、3,6.三、4,6.三、5,6.三、6 表完好有效。 SIS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应有联锁标志警示牌,防止误操作引起停车。 放射性仪表现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范。 1次/月 1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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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1 排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依 据 排查 频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十五条 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 4 5 6 7 8 9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18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和GB 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并提供给用户。 (AQ3013-2008)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AQ3013-2008) 生产企业应设立24h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产标准化通用规范》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AQ3013-2008) 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对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企产标准化通用规范》业应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了宣传、培训。 (AQ3013-2008)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令第591号)第二十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三条 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令第591号)第二十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四条 45
1次/月 10 11 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2 13 1次/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十七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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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序号 1 排查内容 依 据 排查 频次 2 3 4 1 2
一、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储运系统的管理制度: 1.制定了储罐、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查治理实施导则》(生2.储运系统基础资料和技术档案齐全;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3.当储运介质或运行条件发生变化应有审批手8.一、1 续并及时修订操作规程。 严格执行储罐的外部检查: 1.定期进行外部检查; 2.检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3.检查罐底边缘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有记查治理实施导则》(生录、有测厚数据;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4.检查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有记8.一、2 录; 5.检查罐体外部防腐涂层保温层及防水檐; 6.检查储罐基础及防火堤,有记录。 执行储罐的全面检查和压力储罐的法定检测,严《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格按要求定期进行储罐全面检查,腐蚀严重的储罐已查治理实施导则》(生确定合理的全面检查周期,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检查的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储罐有延期手续并有监控措施。 8.一、3 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应满足: 1.有储罐年度检测、修理、防腐计划; 2.认真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巡回检查,记录齐全;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3.对储罐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泡沫发生器、查治理实施导则》(生转动扶梯、自动脱水器、.高低液位报警器、人孔、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透光孔、排污阀、液压安全阀、通气管、浮顶罐密封8.一、4 装置、罐壁通气孔、液面计等附件定期检查或检测,有储罐附件检查维护记录; 4.定期进行储罐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测试,有测试记录。 二、储罐区的安全设计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范》GB50074等相关规范要求: 规范》(GB50183-2004) 1.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 范》(GB50160-2008) 3.防火堤及隔堤; 《石油库设计规范》4.放空或转移; (GB50074-2002) 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水封井、排水闸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下列安全监控装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47
1次/半年 1次/月 1次/半年 1次/月 1次/半年 1次/季度 3 4 5 6 7 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备设置规范》AQ3036的规定: (AQ3036-2010) 1.储罐运行参数的监控与重要运行参数的联锁; 2.储罐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和泄漏控制设备的设置; 3.罐区气象监测、防雷和防静电装备的设置; 4.罐区火灾监控装置的设置; 5.音频视频监控装备的设置。 防火堤应符合《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规范要求: 《防火堤设计规范》1.防火堤的材质、耐火性能以及伸缩缝配置应满(GB50351-2005) 4.1,4.2, 5 足规范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2.防火堤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范》(GB50160-2008) 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 4.2.1,6.1.1,6.2.12, 3.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6.2.17,6.3.5,6.3.6, 0.15m高的草坪; 4.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当防火堤容积不能满足“清净下水”的收容要范》(GB50160-2008)6.2.12 求时,按要求设置事故存液池。 安监总危化字〔2006〕10号 储存、收发甲、乙A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场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要求。 对于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1次/季度 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GB50493-2009)4.3.1 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lm。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消防系统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规范要求: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1.消防设施配置(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材、消规范》(GB50183-2004) 防车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2.消防水源、水质、补水情况; 范》(GB50160-2008) 3.消防冷却系统配置情况; 《石油库设计规范》4.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消防水系统及泡沫系(GB50074-2002) 统)配置情况; 5.消防道路; 6.其他消防设施。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修筑了防止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火侵袭的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等设施。 查治理实施导则》(生48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8.二、7 8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配电室等重点部分安全标志和警示牌齐全,安全标志GB24-2008 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4的规定。 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的环向间隙应安装有《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效的密封装置 计规范》(GB50341-200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范》(GB50160-2008)6.2.25 3万及以上大型浮顶储罐浮盘的密封圈处应设《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置火灾自动检测报警设施,检测报警设施宜为无电检查治理实施导则》(生测系统。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8.二、10 石油天然气工程的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区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应满足《石油天然气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6503(SY6503-2008) 的要求,其他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可燃气《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体检测报警装置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要求。 (GB50493-2009)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适应存储介质的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范》(GB50160-2008)6.3.11 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温度检测,并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而采取就地放空时,《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次/季度 其排气管口高度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范》(GB50160-2008)6.3.13 以上。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范》(GB50160-2008)6.3.14 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进、出口阀门及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应低于2.5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燃材料。 范》(GB50160-2008)6.3.16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6.2.8的规定。 范》(GB50160-2008)6.2.8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范》(GB50160-2008)6.2.2、低压储罐。 6.2.3、6.2.4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范》(GB50160-2008)6.2.10 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罐组应设防火堤。 范》(GB50160-2008)6.2.11 49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应小于3m。 范》(GB50160-2008)6.2.13、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6.2.14 小于7m的消防空地。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范》(GB50160-2008)6.2.12 的一半; (2)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范》(GB50160-2008)6.2.16 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GB50160-2008)6.2.23 施。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次/季度 (1)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范》(GB50160-2008)6.2.17 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4)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2)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范》(GB50160-2008)6.2.18 (3)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石油库的油罐设置应采用地上式,有特殊要求时《石油库设计规范》可采用覆土式、人工洞式或埋地式。 (GB50074-2002)6.0.1 1次/半年 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制油罐。油罐的设计应符《石油库设计规范》50
32 33 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选用油罐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甲类和乙A 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应选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浮顶油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2.储存甲类油品的覆土油罐和人工洞油罐,以及储存其他油品的油罐,宜选用固定顶油罐。 33.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 的地上油罐,可选用卧式油罐。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和覆土油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甲、乙和丙A 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甲、乙和丙A 类油品储罐不宜与丙B 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 2.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3.地上立式油罐、高架油罐、卧式油罐、覆土油罐不宜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4.同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油罐组及固定顶油罐和浮顶、内浮3顶油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20000m; 32)浮顶、内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 5.同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时,不应多于12 座; 32)单罐容量小于1000m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 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不限。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单罐容量小于1000m 的储存丙B 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油罐不应超过2排。 2.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0.5的规定。 (GB50074-2002)6.0.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6.0.3 《石油库设计规范》1次/半年 (GB50074-2002)6.0.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6.0.5 34 35 地上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2.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 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石油库设计规范》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卧式油(GB50074-2002)6.0.6 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3.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4.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51
36 37 38 39 40 41 42 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覆土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土油罐利用罐室墙作围护结构时,罐室墙应采用砖石或混凝土块浆砌,罐室墙应严密不渗漏。罐《石油库设计规范室应有排水阻油措施。 (GB50074-2002)6.0.7 2.覆土油罐的水平通道应设密闭门。 3.覆土油罐的竖直通道可不设密闭门。 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石油库设计规范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油罐,(GB50074-2002)6.0.8 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油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2.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石油库设计规范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GB50074-2002)6.0.9 3.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4.覆土油罐的防火堤内有效客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立式油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31.当单罐容量小于5000m 时,隔堤内的油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 32.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 至小于320000m 时,隔堤内油罐的数量不应多于4座。 33.当罐容量等于或大于20000m 时,隔堤内油罐《石油库设计规范数量不应多于2 座。 (GB50074-2002)6.0.10 4.隔堤内沸溢性油品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5.非沸溢性的丙B 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6.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0.3m。 7.隔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立式油罐的进,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确需从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 类油品的进应延《石油库设计规范伸到油罐的底部。卧式油罐的进从上部接入时,(GB50074-2002)6.0.11 甲、乙、丙A 类油品的进应延伸到油罐底部。 油罐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入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 2.下列油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石油库设计规范1)储存甲、乙、丙A 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 (GB50074-2002)6.0.12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卧式油罐; 3)储存丙A 类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3.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地上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 的立式《石油库设计规范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GB50074-2002)6.0.13 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52
》》》1次/半年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地上立式油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等于和大于《石油库设计规范350000m的油罐尚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有脱(GB50074-2002)6.0.14 水操作要求的油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油品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宜采用挠性或柔性《石油库设计规范连接方式。 (GB50074-2002)6.0.16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总容量和座数应根据巷道形式确定。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石油库设计规范3100000m,油罐不宜多于15座;同一个尽头式巷道(GB50074-2002)6.0.17 3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40000m,油罐不宜多于6座。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 人工洞内油罐顶与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石油库设计规范于1.2m。罐壁与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GB50074-2002)6.0.19 0.8m。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石油库设计规范3m;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m。主巷道的纵向坡(GB50074-2002)6.0.20 度,不宜小于5 。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石油库设计规范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罐室防爆墙上应设密闭门。 (GB50074-2002)6.0.21 人工洞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必须设在洞外。通气管应采用钢管。各种油品应分别设置通气管,其直径《石油库设计规范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出油直径。通气管在油罐操(GB50074-2002)6.0.22 作间处应安装管道式呼吸阀、放液阀;通气管管口处应安装阻火器。 油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条件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石油库设计规范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亦可采用(GB50074-2002)7.0.1 露天式。 泵房(棚)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2个,其中1《石油库设计规范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GB50074-2002)7.0.2 260m时可设1个外开门。 2.泵房和泵棚的净空不应低于3.5m。 油泵站的油气排放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 2.管口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 《石油库设计规范3.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的油气排放管,其管(GB50074-2002)7.0.5 口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 4.管口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 5.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输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油品时,应设专用输油泵和备用泵。 2.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油泵,当同时操作的油《石油库设计规范泵不多于3台时,可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油(GB50074-2002)7.0.3 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应多于2台。 3.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油品的油泵互为备用或共设1台备用泵。 53
》》》》》》》1次/半年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4.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用于离心泵灌泵和抽吸运油容器底油的泵可采用容积泵。 没有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 油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油泵机组单排布置时,电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干1.5m,相邻油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油泵机组机座宽度的1.5倍。 油品装卸区不设集中油泵站时,油泵可设置于铁路装卸栈桥或汽车油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油泵四周应是开敞的,且油泵基础顶面不应低于周围地坪。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2.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4.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5.储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32.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8000m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338000m。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时应每一个一隔; 33.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单防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 4.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3积不宜大于60000m;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33于8000 m,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 m时应每一个一隔。 5.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烃压力储罐组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第6.2.17条的要求; 液化烃全冷冻式单防罐罐组应设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7.0.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7.0.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7.0.7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7.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3.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3.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3.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次/半年 (GB50160-2008)6.3.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3.5 6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3.6 1次/半年 65 66 67 68 69 70 71 1 2 1.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2.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不应小于最高液位与防火堤堤顶的高度之差加上液面上气相当量压头的和;当防火堤的高度等于或大于最高液位时,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不限; 3.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两个人行台阶或梯子; 4.防火堤及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液化烃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堤。 (GB50160-2008)6.3.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液化烃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GB50160-2008)6.3.9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范》(GB50160-2008)6.3.11 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GB50160-2008)6.3.12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次/半年 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范》(GB50160-2008)6.3.13 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GB50160-2008)6.3.14 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全阀。 (GB50160-2008)6.3.15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2.0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难燃烧材料。全压力式储罐应范》(GB50160-2008)6.3.16、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6.3.17 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置。 三、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2.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4.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1次/季度 范》(GB50160-2008)6.4.1 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次/季度 1.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范》(GB50160-2008)6.4.2 55
3 4 5 6 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5.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7.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铁路油品装卸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油品装卸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确定。 2.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尽头式。 3.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平直线,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油罐车长度的1/2。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 的曲线上。 4.装卸线上油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m。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至油品卸车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m。 2.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5m。 3.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m。 5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4.4 1次/季度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 1次/半年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9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2 7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 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应大于4.5m/s。 油品装卸栈桥应在装卸线的一侧设置。 油品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m 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新建和扩建的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2.自轨面算起3m 以上不应小于1.85m。 油品装卸鹤管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相邻两座油品装卸栈桥之间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m。 2.当二者都用于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m。 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m。 2.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5m。 3.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m。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 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应大于4.5m/s。 油品装卸栈桥应在装卸线的一侧设置。 油品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m 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新建和扩建的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2.自轨面算起3m 以上不应小于1.85m。 油品装卸鹤管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相邻两座油品装卸栈桥之间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m。 2.当二者都用于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m。 向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 类油品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甲、乙、丙A 类油品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装车方57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3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6 8 9 10 11 12 13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2 1次/半年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3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1.16 14 15 16 17 18 19 2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2.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2.2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式。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汽车油罐车向卧式容器卸甲、乙、丙A 类油品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油方式。 3油品装车流量不宜小于30m/h,但装卸车流速不得大于4.5m/s。 汽油总装车量(包括铁路装车量)大于20万吨/年的油库,宜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 类油品时,应采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装油鹤管。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4.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5.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2.3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2.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2.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2.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2.7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8.2.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4.3 1次/半年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5.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5.4 1 2 3 4 5 6 7 8 四、危险化学品仓库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国家相查治理实施导则》(生关标准规范要求。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8.四、1 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GB50016-20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库房泄压设施应满足《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次/季度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GB50016-2006)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GB50016-2006)3.3.15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空、重桶的堆放,应满足灌装作业及油桶收发作《石油库设计规范》业的要求。空桶的堆放量宜为1d 的灌装量,重桶的(GB50074-2002)10.3.1 堆放量宜为3d 的灌装量。 《石油库设计规范》空桶可露天堆放。 (GB50074-2002)10.3.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液化石油气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范》(GB50160-2008)6.5.5 重桶应堆放在库房(棚)内。重桶库房(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甲、乙类油品重桶与丙类油品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 2.甲、乙类油品的重桶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3.重桶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当丙类油品重桶库房采用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为双层建筑。 4.油品重桶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油品重桶库2房,可在墙外侧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1次/半年 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m。 《石油库设计规范》5.重桶库房的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0.3.3 (GB50074-2002)10.3.3 的规定。 (1)空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得超过6层。 (2)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得超过3层,丙B类油品不得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得超过2层。 (3)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0.25~0.5m。 (4)单层的重桶库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油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距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得小于1m。 59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的防火分区; (2)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2至15天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产量计算确定; 范》(GB50160-2008)6.6.1 (3)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4)仓库应通风良好; (5)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降温设施。 (GB50160-2008)6.6.6 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定》(HG20571-1995)3.5.1.2 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定》(HG20571-1995)3.5.1.3 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1次/季度 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质相低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定》(HG20571-1995)3.5.1.5 存。 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定》(HG20571-1995)3.5.2.3 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定》(HG20571-1995)3.5.3.4 液回收系统。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GB 15603-1995)4.8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件》(GB 17916-1999)3.2.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用明火。 (GB 15603-1995)4.9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GB 15603-1995)5.1 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GB 15603-1995)5.4.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GB 15603-1995)6.6 混合贮存。 易燃液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60
23 24 25 26 27 28 1 2 3 4 1 2 化剂应单独存放。 (GB 15603-1995)6.7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GB 15603-1995)6.9 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条件》(GB17914-1999)3.2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产生火花的条件。 条件》(GB17914-1999)3.3.1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低、中闪点液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术条件》(GB17914-1999)3.2.1 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 术条件》(GB17914-1999)3.3.2.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施。 50016-2006) 3.6.11 五、储运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 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等齐全完好; 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 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储罐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无严重腐蚀。 术规范》(GB50393-2008) 罐区环境应满足: 1.罐区无脏、乱、差、锈、漏,无杂草等易燃物; 2.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3.水封井及排水闸完好可靠; 4.照明设施齐全,符合安全防爆规定; 5.喷淋冷却设施齐全好用,切水系统可靠好用; 6.有氮封系统的,氮封系统正常投用、完好; 7.防雷、防静电设施外观良好。 六、汽车、铁路装卸设施 可燃液体、液化烃装卸设施: 1.流速应符合防静电规范要求; 2.甲类、乙A类液体为密闭装车; 3.汽车、火车和船装卸应有静电接地安全装置; 4.装车时采用液下装车。 铁路装卸站台应满足: 1.装卸栈台的金属管架接地装置必须完好、牢固,装卸车线路及整个调车作业区采用轨道绝缘线路;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铁路装卸2.栈桥照明灯具、导线、信号联络装置等完好,车设施设计规范》无断落、破损和短路现象。配电要符合防爆要求; (SH/T3107-2000) 3.装油鹤管、管道槽罐必须跨接或接地; 4.消防设施齐全,消防器材的配置符合规定; 5.安全护栏和防滑设施良好; 6.轻油罐车进出栈桥加隔离车; 61
1次/季度 1次/月 1次/班 1次/半年 1次/月 3 4 7.劳保着装、工具等符合安全规定。 汽车装卸站台应满足: 1.汽车装卸栈台场地分设出、入口,并设置停车场; 2.液化气装车栈台与灌瓶站分开; 3.装卸栈台与汽车槽罐静电接地良好; 1.装运危险品的汽车必须“三证”(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 2.汽车安装阻火器; 3.液化气槽车定位后必须熄火。充装完毕,确认管线与接头断开后,方能开车; 4.消防设施齐全; 5.劳保着装、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 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 1次/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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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
序号 1 排查内容 一、一般规定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新鲜水、蒸汽、压缩空气、药剂、污油等输送管道进(出)口应设置流量、压力和温度等测量仪表。 二、给排水 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必须满足企业需求,并留有一定余量。输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 》(SH3016)。 1.循环水场不应靠近加热炉、焦炭塔等热源体和空压站吸入口,不得设在污水处理场、化学品堆场、散装库以及煤焦、灰渣、粉尘等的露天堆场附近; 2.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生产装置边界线或的明火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 3.加氯间和氯瓶间应与其他工作间隔开,氯瓶间必须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外开门;氯瓶和加氯机不应靠近采暖设备;应设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备。通风孔应设在外墙下方; 4.室内建筑装修、电气设备、仪表及灯具应防腐,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应在加氯间附近设防毒面具、抢救器材和工具箱。 污水系统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开展隐患排查。 三、供热 供热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 第9号)开展隐患排查。 高温蒸汽管道及低温管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可防止人员烫伤或冻伤;防护材料应为绝热材料。 依 据 排查 频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7.2.7 1次/季度 2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3095-2000)7.5.2 1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生1次/半年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9.二、1 2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9.二、2 1次/月 1 2 3 寒冷地区是否采用防冻、防凝措施,如: 1.所有水线、蒸汽线死角加导淋,保持微开长流63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9.三、1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1次/季度 查治理实施导则》(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9.三、2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生1 2 1 2 水、长冒汽。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2.水线、蒸汽、凝结水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9.三、3 所有水线阀门必须保温。 3.水泵加伴热蒸汽,细小管线加伴热导线。 四、空压站、空分装置 空压站、空分装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例》、《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氧气站设查治理实施导则》(生计规范》(GB50030)及《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程》(GB16912)等相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 9.四、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空压站、空分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置设计规范》(SH/T3053-2002) 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规定。 5.6 五、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2.在符合人身与生产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靠近《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火炬气的主要排放源; 置设计规范》(SH/T3053-2002)3.火炬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5.9 火规范》(GB50160)和《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规定。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GB50160-2008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范》(GB50160-2008)5.5.16,1.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5.5.17,5.5.20,5.5.21,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5.5.22 3.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二)SH3009-2001 排放系统的设计排放量,应按本规范第2.0. 1条及第2.0.2条的规定,选取系统内最大排放装置的《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一次最大排放量和同一事故中几个装置同时泄放的可燃性气 体 排 放 系 统设排放量总和中的较大值。 计规范》(SH3009-2001)4.0.6,排放总管进入火炬前应设分液罐。 4.0.11,4.0.12,4.0.13,分液罐应设人孔、进出气体管、凝结液排出管、4.0.14,4.0.15,4.0.22,放水管等,必要时设梯子、平台,寒冷地区应采取防4.0.23 冻措施。 分液罐应设液面计、温度计、压力表并宜设高液位报警器。
1次/季度 1次/半年 1次/半年 或 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分液罐的凝结液应送往生产装置或其它储存类似组分的低压容器进行回收利用。 火炬应设有可靠的点火设施,确保在不同气象条件下均能及时点燃火炬。火炬头点火点的数量和布置应根据火炬头直径及所在地区风向确定。 火炬应有保持正压和防止回火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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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
序号 1 排查内容 依 据 2 3 4 5 6 一、消防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十六条 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十条 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十三条 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十九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二十四条 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二十一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66
排查 频次 1次/季度 1次/半年 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安全操作规程。 1 二、消防设施与器材 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定》(HG20571-1995)3.1.13.2 管网。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2)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3)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的消防给水《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与范》(GB50160-2008)8.5.2 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4)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火栓,应设切断阀。 范》(GB50160-2008)8.5.8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的消防《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范》(GB50160-2008)8.5.3 于150mm。 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HG20571-1995)3.1.13.5 材。 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次/季度 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HG20571-1995)3.1.13.6 灭火设施。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定》(HG20571-1995)5.1.2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2)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二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2火堤内面积每400m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灭火器的配置,GB50160未作规定者,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67
2 3 4 5 6 7 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9.3 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9.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9.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9.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次/季度 范》(GB50160-2008)8.5.5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3)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4)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0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1.0m; (5)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工艺装置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范》(GB50160-2008)8.5.7 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工艺装置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 范》(GB50160-2008)8.5.6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范》(GB50160-2008)8.3.7 信号自动启动。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范》(GB50160-2008)8.3.6 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范》(GB50160-2008)8.6.7 生产区域内宜设置干粉或泡沫灭火器,控制室、《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易设置气体灭(GB50160-2008)8.9.1 火器。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次/季度 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范》(GB50160-2008)8.9.3 剂。(2)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3)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4)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2)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3时,应分范》(GB50160-2008)8.3.2 隔成两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68
21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乙、丙类厂房应在各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当单层厂房长度小于30m时,可不设;(2)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3)多层甲、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应在楼梯间设置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消防水带接口;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小于100mm,其接口应设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4)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可引自同一消防给水系统,但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5)消火栓配置的水应为直流-水雾两用,当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压力大于0.50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3.3 2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11.2 23 1次/季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3.5 2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5.1 2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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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职业病危害防护系统隐患排查表
序号 1 排查内容 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 极度危害(Ⅰ级)、高级危度(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璃璃管液面计。 依 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1.1.2 排查 频次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2.7.9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有可能泄漏Ⅰ、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操作平台设计规范》(SH3047-1993)宜有斜梯与地面相通。 2.7.12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设计规范》(SH3047-1993)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 2.7.18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设计规范》(SH3047-1993)物的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2.8.2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定》(HG20571-1995)4.1.3 事故装置和应急防护措施。 具有酸碱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定》(HG20571-1995)4.6.5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GBZ1-2010)6.1.5.2 报警装置。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GBZ1-2010)6.1.2 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GBZ1-2010)6.1.6.2 式检测报警仪。 大量生产、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气防站。 定》(GBZ1-2010)6.3.1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GBZ1-2010)6.3.1.2 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值应符合“操作场所噪声限值为90dB”的规定。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设计规范》(SH3047-1993)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2.12.2 值。 作业场所的防高温、防寒、防湿设计应按《工业《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70
1次/月 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15 16 17 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当其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小于2.1m,或距操作平台内侧小于0.75m时,应设防烫伤隔热层。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射防护条例》(令第44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号)第六条 工后须经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 设计规范》(SH3047-1993)2.9.2
设计规范》(SH3047-1993)2.10.1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2.10.6 1次/月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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