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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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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

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周期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分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是秸秆综合利用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和落实主体责任。包括成立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等内容。

(二)秸秆综合利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秸秆综合利用率,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能源化、原料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等内容。

(三)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任务落实情况。包括邀商、签约项目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推进情况。包括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利用企业申报、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秸秆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内容。

(五)秸秆综合利用信息统计报送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六条自查评分。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业部门和省环保部门。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当年12月30日前,省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对各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评估。

第八条实地检查。次年1月10日前,省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实地进行重点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综合评价。根据各市自评及佐证材料、第三方评估(考核权重20%)、实地检查情况(考核权重30%),省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人民政府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权重50%),加权后累计得分,形成对各市综合评定意见,于次年2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并作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市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涉及贫困县的考核,按脱贫攻坚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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